公益慈善捐赠有关问题的法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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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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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相关论文企业慈善捐赠面临的尴尬与破解企业慈善捐赠是企业主动担负社会责任的高尚道德行为,也是国内慈善资金的最重要来源。

然而,现实中的企业慈善捐赠面临着许多尴尬局面。

究其原因有多种,除了企业存在的内因,本文还探讨了外部环境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并就此提出了完善与企业慈善捐赠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一、企业慈善捐赠面临的尴尬公众对待企业的捐赠行为,更多的是从社会和其他的角度看,若站在企业和企业家们的角度,你会发现,当今的企业在慈善捐赠面前往往会面临以下几种问题的困扰。

一是捐不捐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日积月累、不断提高。

贫富差距也在拉大、困难群体也在增多;再加上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粮食问题导致的生存危机等不和谐现象的存在,仅仅依靠原有的制度机制和职权部门发挥作用,总有“失灵”或“未及”的区域,由此需要我们每个人贡献一份爱心,操守德义之举来填充和弥补这些空白。

个人尚且如此,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成员,更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这是道德应然所求。

慈善捐赠拉近了企业和社会的关系,更为企业带来了最大限度的其他社会利益。

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自愿”的角度考虑,适当的捐赠不会给企业带来负价值,相反,会带来一些正收益,企业慈善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

但问题是,如果企业刚在起步成长阶段,本身面临资金运转等因素的困扰,摊派迫捐带来的只有尴尬。

企业根据各方面因素考虑选择捐赠,是一种超道德义务行为,不捐,也是企业本身应有的权利。

不能把公众的期望当成一种规定,那本身对一些企业就是一种不公平。

二是捐多少的问题。

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活动,到底捐多少才好?一个什么样的捐赠数字才符合公众的期望标准?这个对要选择慈善捐赠的企业来讲,将是下一步的难题。

企业选择捐多少可以以公众群体的心理标准为参考,但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经济承受能力及法律政策、慈善决策机制等外部环境综合考虑。

强捐或裸捐有“作秀”之嫌,少捐或不捐会招来“为富不仁”的责骂。

公益捐赠行为研究

公益捐赠行为研究

公益捐赠行为研究一、引言公益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而捐赠财产或其他资源进行的行为。

公益捐赠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民间公益捐赠行为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本文将对公益捐赠行为进行研究。

二、公益捐赠的分类1. 捐赠人的分类按照捐赠人的不同,公益捐赠可以分为个人捐赠和机构捐赠。

个人捐赠包括个人的捐款、捐物等,机构捐赠则是指企业、机构等的捐款、捐物等。

2. 捐赠的物品类型按照捐赠的物品类型,公益捐赠可以分为现金捐赠、实物捐赠和资产捐赠。

现金捐赠是指捐赠人将财产以现金形式捐赠给慈善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

实物捐赠是指捐赠人将实物资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

资产捐赠则是指捐赠人将自己的资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

3. 捐赠目的的分类按照捐赠的目的,公益捐赠可以分为慈善捐赠和公益捐赠。

慈善捐赠是指为了救助弱势群体而进行的捐赠,例如捐款、捐物品等。

公益捐赠则是指为了支持公益事业而进行的捐赠,例如捐赠给环境保护组织、教育组织、医疗组织等。

三、公益捐赠的意义1.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益捐赠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通过公益捐赠,社会上的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更多的帮助和支持,社会上的不公平现象得到改善,社会和谐稳定性就会增强。

2. 促进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公益捐赠可以促进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

捐赠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担当,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着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推进,从而引导社会居民倡导公益志愿服务。

四、公益捐赠的问题1. 捐赠管理问题公益捐赠中也存在着一些管理问题。

有些捐赠机构欠缺管理力量和经验,导致资金流失或盲目捐赠,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2. 捐赠使用问题有时捐赠的物品或资金并没有得到正确的使用,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应建立健全的收、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公益捐赠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五、结论公益捐赠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有效发挥公益捐赠的作用,应从多方面入手,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保障公益事业的透明度。

捐赠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捐赠

捐赠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捐赠

捐赠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捐赠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捐赠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代表着人们对社会良心的回响和互助友爱的精神。

捐赠的对象可能是个体、机构或者地区,无论是钱财、物资还是其他资源,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捐赠关系都承载着一份特殊的情感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探讨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捐赠关系,并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和道义问题。

一、捐赠的定义和特点捐赠是指个人或组织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资源以无偿的方式转交给他人或社会公益组织的行为。

捐赠的特点在于自愿性、无偿性和公益性。

捐赠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决定捐赠,并没有获取直接的经济回报。

捐赠的目的在于帮助他人、传递友爱与互助的精神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捐赠作为一种公共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它不仅能够改善受赠人的生活状况,也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捐赠活动为社会注入了正能量,传递了社会责任感和爱心,增强了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1.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捐赠人作为资源的提供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方式、对象和数量。

捐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受赠对象,并决定捐赠的具体形式和数量。

其次,捐赠人有权要求捐赠的公开和透明。

在捐赠之前,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方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证明,确保捐赠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捐赠人有义务关注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捐赠人可以要求受赠方提供相关的报告和资料,以了解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和捐赠效果。

2.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赠人作为资源的接受方,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受赠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使用捐赠的资源。

受赠人应当将捐赠物资用于公益目的,并遵守捐赠人对捐赠物资使用的要求。

其次,受赠人有义务向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和捐赠效果。

受赠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报告和资料,以向捐赠人展示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和社会影响。

最后,受赠人有义务保护捐赠人的声誉和利益。

受赠人应当妥善使用捐赠物资,杜绝浪费和滥用的情况,以维护捐赠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信力。

对中国慈善捐赠制度的研究文献综述

对中国慈善捐赠制度的研究文献综述

对中国慈善捐赠制度的研究文献综述近一段时间来,对于我巴菲特来我国开设慈善晚宴,并且对我国的众多富豪发邀请函参加晚宴,但是绝大部分富豪都表示不愿意参加这个晚宴,归根结底是害怕股神来对他们进行劝捐,可想而知我国的慈善捐赠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不能设法吸引公民来为我国的慈善事业进行大量的捐赠,尤其是对于富豪们,这也是我们来研究中国慈善捐赠制度的各个方面的必要性。

当前中国的慈善捐赠现状:在当今中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下,解决贫困问题成效如何,将对中国21世纪的大国复兴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限的约束下,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理应成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利器,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更为开展慈善捐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现实状况是,慈善捐赠在中国却遭遇尴尬。

统计显示,近10年来,中国人均慈善捐赠仅为1.7元。

这一现象的出现无疑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并推动这种社会关注走向政策构建。

中外慈善捐赠的激励对比,尤其是在私人捐赠方面,我国落后于美国太多的差距,源于制度的安排以及没有相对制度比较好的基金会制度等等导致了我国的慈善捐赠落后。

此外众多研究也总结了中国慈善捐赠事业具有发展水平低、政府主导性强、慈善捐赠组织缺乏公开透明乃至公信力低下、慈善意识淡漠等特点,分析了阻碍慈善捐赠进一步发展的文化与法律制度因素等,提出培育现代慈善意识、完善捐赠法律法规、健全监督机制等政策性建议叫。

很少有人基于近年来捐赠领域中发生的突出变化而对中国慈善捐赠机制的现实发展趋势进行系统地总结与探讨。

事实上。

进入新世纪后,中国慈善捐赠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这一方面表现为捐赠机制领域发生了众多的积极变化,另一方面也应被视为中国慈善捐赠机制变革的必然结果。

有必要系统地总结近年来中国慈善捐赠机制领域中发生的积极变化,并参照西方发达国家慈善捐赠机制的发展经验,深入分析并探讨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慈善捐赠机制的现实发展趋势。

财政学论文 关于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相关探讨

财政学论文 关于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相关探讨

财政学论文关于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相关探讨财政学论文:关于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相关探讨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相关问题。

首先,对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包括慈善捐赠的金额和领域分布情况。

其次,重点讨论了我国现行的慈善捐赠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最后,展望了未来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发展方向。

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为完善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第一部分:慈善事业的现状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提供我国慈善事业的概述,并对慈善捐赠的金额和领域分布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截至目前,慈善捐赠的总金额逐年增长,表明了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而慈善事业的领域分布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扶贫等与社会民生直接相关的领域。

第二部分: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现状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重点探讨我国现行的慈善捐赠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慈善捐赠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在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而企业在捐赠慈善事业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按照一定比例抵扣。

然而,我国现行的慈善捐赠税收政策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较窄,限定在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组织上,对于一些未获得认可的慈善组织,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其次,对个人和企业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额度也有限制。

此外,当前的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缺乏明确的监管机制,容易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为。

第三部分:改进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建议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提出改进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建议。

首先,应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让更多未获得认可的慈善组织也能够享受到相关优惠。

其次,为了鼓励更多个人和企业参与慈善捐赠,应当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的额度,并设立相应的监管机制,防止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浅论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完善

浅论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完善

浅论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完善摘要扶危济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公益事业捐赠,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1999年6月28日《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颁布,使公益捐赠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但在实际操作中,《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从捐赠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完善提出几点浅见。

关键词捐赠法公益捐赠社会捐赠一、公益捐赠法律关系概述(一)公益捐赠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所谓公益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

公益捐赠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

1.捐赠人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自然人作为捐赠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做出公益捐赠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做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公益捐赠行为的,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捐赠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其对资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故不能将其资产及其收益用于公益捐赠,但企业及其全体组成人员依法享有的相对独立的收益,可以用于捐赠。

比如企业每年从总工资额的新增部分提取的企业工资储备基金、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等。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可以用其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做出公益捐赠行为,成为捐赠人。

2.受赠人受赠人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如中华慈善总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这里的事业单位不限于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事业单位,还包括各种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民办机构。

慈善行业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

慈善行业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

慈善行业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慈善行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慈善行业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对其发展的影响。

首先,政策环境对慈善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政府在制定慈善政策时,通常会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

例如,一些国家鼓励慈善机构与企业合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进行慈善捐赠。

这样的政策环境可以促进企业参与慈善事业,增加慈善资金的来源,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慈善基金来支持慈善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这些政策措施为慈善事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助于推动慈善行业的发展。

其次,法律法规对慈善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

慈善行业涉及到资金筹集、项目实施、公开透明等方面,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慈善机构必须进行年度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慈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此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慈善机构的注册和管理程序,明确了慈善事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为慈善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有助于维护慈善事业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的信任。

然而,慈善行业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政策环境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差异性,不能一刀切。

有些地区或行业可能存在特殊的需求和问题,需要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其次,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慈善事业进行非法活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加强对慈善行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打击慈善领域的违法行为,是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时,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慈善行业的自律和规范。

例如,可以建立慈善行业的自律机构,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加强对慈善机构的评估和监督。

此外,还可以加强慈善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慈善活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公益慈善活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公益慈善活动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确保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外部监管与合作
接受政府监管
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 指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
性。
加强行业自律
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遵守行 业规范和标准,加强与其他公益 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的法律性质
公益性质
公益慈善活动以社会公共 利益为目的,具有鲜明的 公益性质。
自愿性质
公益慈善活动通常基于自 愿原则,参与者自愿捐赠 资金或提供志愿服务。
非营利性质
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者通 常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 利为目的。
常见的法律风险类型
民事法律风险
涉及合同违约、侵权责任等民事 纠纷,可能导致组织者承担赔偿
个人意义
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可以提 升个人社会责任感,培养 公民意识,实现个人价值 。
国内外公益慈善活动现状
国内现状
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社会参与度 逐步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募捐市场不规范等。
国外现状
发达国家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较为成熟,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同时 ,民间慈善力量强大,公众参与度高,形成了多元化的公益慈善格局。
管理不规范
公益慈善活动的管理不规范,如资金 使用不透明、内部监督缺失等,容易 引发法律纠纷。
03
防范措施与建议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公益慈善活动管理制度,明确活动的范围、目的、程 序、责任等,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公益慈善活动管理机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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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公益慈善捐赠有关问题的法律研究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设计)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毕业论文(设计)授权使用说明本论文(设计)作者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学校有权保留论文(设计)并向相关部门送交论文(设计)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有权将论文(设计)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设计)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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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论文(设计)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

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日期:日期:注意事项1.设计(论文)的内容包括:1)封面(按教务处制定的标准封面格式制作)2)原创性声明3)中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4)外文摘要、关键词5)目次页(附件不统一编入)6)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7)参考文献8)致谢9)附录(对论文支持必要时)2.论文字数要求:理工类设计(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不包括图纸、程序清单等),文科类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2万字。

3.附件包括: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

4.文字、图表要求:1)文字通顺,语言流畅,书写字迹工整,打印字体及大小符合要求,无错别字,不准请他人代写2)工程设计类题目的图纸,要求部分用尺规绘制,部分用计算机绘制,所有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图表整洁,布局合理,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不准用徒手画3)毕业论文须用A4单面打印,论文50页以上的双面打印4)图表应绘制于无格子的页面上5)软件工程类课题应有程序清单,并提供电子文档5.装订顺序1)设计(论文)2)附件: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次序装订3)其它公益慈善捐赠有关问题的法律研究论文摘要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大多数人的生活已经步入小康,但还是有很多人生活在非常贫瘠的大山里,很多小孩子上不了学校,很多百姓吃不饱穿不暖,再加上这几年频有重大自然灾害来袭,但乐善好施的优良品德依然伴随着我们,近些年来,随着慈善事业开始蓬勃发展,确实有很多人受益于其中,但同时也从中也孳生出了很多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事件来剖析问题的本质,从而寻求解决办法,以正慈善事业歪斜之风。

关键词:公益慈善捐赠;公益慈善捐赠行为;诈捐门;红十字会引言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大多数人的生活已经步入小康,但还是有很多人生活在非常贫瘠的大山里,很多小孩子上不了学校,很多百姓吃不饱穿不暖,再加上这几年频有重大自然灾害来袭,但乐善好施的优良品德依然伴随着我们,近些年来,随着慈善事业开始蓬勃发展,确实有很多人受益于其中,但同时也从中也孳生出了很多问题:第一,人们对慈善过度依赖,很多受捐赠的人过度依赖于这些公益慈善捐赠而不努力学习不努力工作,丧失积极向上的生活心态;第二,如今,有很多明星、企业的大老板,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社会地位,而投入公益慈善捐赠事业,有的人是带着真心投入,希望可以真正帮到那些贫困的人和灾区的人民,可是有的人却暗渡陈仓,表面上捐了几万几十万其实什么都没有捐,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诈捐门事件;第三,立法落后,目前我国只有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这部法律自颁布至今已经有十五年了,而这十五年恰恰是我国经济发展最迅速的时候,也是公益慈善捐赠事业开始蓬勃发展的时候,所以这部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如今的社会。

其实前两个问题的出现和立法落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和政府不够重视、无相关立法、宣传力度不够、慈善组织自身落后、税收、责任制度、法律地位、监督机制等法律漏洞有关,所以我觉得如今的社会急需要一部全面的法律来规制这个蓬勃发展的事业,因此对其有关问题的法律研究显得额外重要。

1.公益慈善捐赠行为的概述1.1公益慈善捐赠行为的概念“公益”是公共利益事业的简称,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是个人或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共产品;“慈善”, Philanthropy,来源于希腊文,由“爱”和“人类”这两个部分构成。

它包括三层含义:增加人类福利的努力或倾向,比如通过慈善援助或捐赠等;对全人类的爱;为了提高人类福利的活动或机构。

而Charity,来源于拉丁文,主要指慈善机构,表达的内容更具体,“给穷人提供的帮助、救济和施舍;为帮助处于需要中的人而建立的机构、组织或基金会”。

在国际上有关慈善的表达更多的是使用Philanthropy。

在中国,无论是《辞源》还是《现代汉语词典》,对慈善的解释都具有共同的含义,即行善积德,扶贫助残,救死扶伤,乐善好施以及对人关怀而有同情心。

(http://www.jsredcr /art/2008/8/20/art_245_5006.html )“捐赠”是指没有所求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他人。

因此,公益慈善捐赠行为是指有同情心的人们为了帮助他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求回报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他人。

1.2公益慈善捐赠的法律关系公益慈善捐赠的法律关系,就是由公益慈善捐赠行为所引起的在捐赠人、受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其他行为的法律关系相同,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同样由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组成。

1.2.1.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主体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捐赠方、接收捐赠方、受助方。

一、捐赠方,是将自己的财产或以其他行为转让给慈善人,从而实现慈善目的让受益人受益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捐赠方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二、接收捐赠方,捐赠接收方可以是需要帮助的个人,也可以是专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等),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益慈善捐赠的接收捐赠方是专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有三种: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收到捐赠,慈善组织则会利用捐赠开展活动,帮助自己关注的群体改善生活。

慈善组织的活动可以是自身运作,也可以是资助其他项目执行方来开展。

三、受助方,受助方是指捐赠最终帮助到的人,是慈善组织使用捐赠开展活动时帮助的人,它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由于慈善捐赠资源的有限性,因此并不是所有需要帮助的人都是受助方,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核才能确定。

1.2.2 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客体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财产、行为以及其他形式,如物、债权、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中火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因此该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而且捐赠方必须享有处分权。

随着现如今医疗水平的迅速发展,器官移植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了,所以随之兴起的便是“捐赠器官”,因此,公益慈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已经越来越大,早已不限于财产了。

1.2.3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内容1.4公益慈善捐赠的性质对于捐赠的法律性质, 现代世界各国以认为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者居多, 如法国和德国。

《法国民法典》中规定, 捐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公益性赠与中的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出版等予以的资助。

而对公益性赠与中的另一种行为, 即: 对市镇行政区的济贫收容院或其他公益机构进行的赠与, 则被视为是赠与契约范畴内的公益性赠与。

在德国, 捐助是指以公益性为目的的财团的设立方式, 同法国一样也将捐助认定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1 ] ([1 ] 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 理由是: 它不是对公民个人所为的, 而是对财团所为的, 故没有具体的对象, 也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和承认, 没有允诺对象。

《德国民法典》第81 条还规定, 生前捐助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也有部分国家明确将捐赠定性为赠与合同的一种, 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82 条就明确规定, 捐赠是指为公益目的而为的财产或者权利的赠与,而且接受这种赠与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或批准。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也在“赠与”一章内 ,于第2463条对捐赠予以了规定“, 受赠人可根据本法典关于‘社团和财团’之题的规定设立一项捐赠基金或信托”。

在我国,对于捐赠的法律性质,应当将其视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还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捐赠属于一种特殊赠与,应纳入合同的范围。

也有的学者认为,捐赠应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捐赠与赠与虽然都是一种无偿提供权利或利益的法律行为,但在性质上却是不同的: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捐赠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第一、从主体来看,在赠与中一般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受赠人一般即是受益人。

而在捐赠中,涉及有三方当事人,即赠与人、受赠人和受益人。

对于赠与人,在两种法律行为中都是相同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受赠人和受益人则是不同的。

在赠与法律关系中,受益人即是受赠人,虽然他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其对赠与人而言是特定的、具体的,不可替代的。

在捐赠法律关系中,受赠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并且受益人对于赠与人而言是不特定、不具体的某些社会群体或个人。

二、其次,从行为的实现方式和目的上来看。

根据《合同法》第185 条的规定,赠与的成立要有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而对于捐赠,虽然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 条规定,捐赠的双方应当订立捐赠协议,但实际上,受赠人作为一个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特殊的社会团体,本身并非受益者;在实践中,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既可视为该行为有效,而不需要“等待”受赠人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

并且捐赠的方式在实践中也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由于它是以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义务为基础的,所以各国法律无论是将其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或是双方法律行为,都是以要求强制履行为基础。

对于赠与来说,由于它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大多是以亲情、友情为基础的一种无偿让与,所以法律规定了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三、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上来看。

由《合同法》第186 条、第188 条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这种公益性的捐赠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以要求赠与人强制履行为原则的。

因此,将这种行为定性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较之将其定性为那种在实践中并不须受赠人承诺的、赠与人无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更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而且在实践中也易于操作。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捐赠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受赠人、针对不特定利益人的无偿让与行为,而且,赠与人可以附有条件,如可要求受赠人将该捐赠款物用于某种特定的公益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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