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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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东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489号
【发文日期】2002-05-31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上海、辽宁、广东、湖南、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所得税实行统一汇缴的请示》(东证资财
字[2002]24号)。
现对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96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4.08.13【实施日期】2004.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4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云南、山东、河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安徽、海南、陕西、甘肃、福建、江西、辽宁、吉林、黑龙江、贵州、四川、江苏、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现就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变更名称和调整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5.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分支机构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2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265号)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民证报[2005]84号),申请新增加的7家证券营业部纳入该公司的汇总纳税范围。
经研究,现就该公司新增加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起,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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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华鑫证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3﹞1137号【发文日期】2003-10-13【实施时间】2003-10-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北京、上海、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公司总部合并汇缴的申请报告》(华鑫证券字[2003]28号)。
经研究,现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单 位 1 上海斜土路营业部 2 上海武宁路营业部 3 上海茅台路营业部 4 上海定西路营业部 5 上海莘庄营业部 6 上海南汇营业部 7 上海松江营业部 8 上海漕宝路营业部 9 上海浦东大道营业部 10 上海龙吴路营业部 11 上海同济路营业部 12 上海金山营业部 13 上海嘉定营业部 14 上海枣阳路营业部 15 西安西大街营业部 16 西安南大街营业部 17 西安团结南路营业部 18 西安解放路营业部 19 西安阎良营业部 20 深圳园岭八街营业部 21 北京西三环北路营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证券业,汇总缴纳【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3﹞1063号【发文日期】2003-09-15【实施时间】2003-09-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浙江、江苏、河北、河南、辽宁、山西、黑龙江、吉林、安徽、山东、四川、福建、江西、湖南、云南、陕西、内蒙古、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银证字[2003]29号),申请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研究,现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10.26
•【文号】国税函[2007]1052号
•【施行日期】2007.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被撤销、关闭的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自资产转让协议权益约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汇总纳税。
二、上述营业部在未结清税款且未经批准纳入受让证券公司汇总纳税范围以前,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监督管理和信息沟通、反馈的规定,做好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掌握的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情况通知对方;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进对已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的就地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9]33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4.0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
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06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09.15【实施日期】2003.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国税函[2003]1063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浙江、江苏、河北、河南、辽宁、山西、黑龙江、吉林、安徽、山东、四川、福建、江西、湖南、云南、陕西、内蒙古、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银证字〔2003〕29号),申请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研究,现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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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华夏证券公司缴纳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9﹞450号
【发文日期】1999-07-01
【实施时间】1999-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辽宁、山东、江苏、江西、湖南、海南、四川、福建、陕西、河北、黑龙江、甘肃、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缴纳所得税的申请》(华证
发[1999]17号),经研究,现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便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第1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