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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白对照

《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白话译文二十年四月初二日,南郡郡守腾通告各县,道负责官吏:过去,百姓各有不同的习俗,他们所爱好和厌恶的都不一样,有的不利于百姓,有害于国家。
因此圣上制定了法律用以纠正百姓的思想,去掉邪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
由于法律不够完备,百姓中多诡诈取巧,所以后来有干扰法令的。
所有法律令、都是教导百姓,去掉淫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使他们能够行善。
现在法令已经具备了,仍有一些官吏、百姓不加遵守,习俗淫侈放恣的人未能收敛,这是不执行君上的大法,助长邪恶淫侈的人,很有害于国家,不利于百姓。
所以我把法律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命官吏公布于众,使官吏、百姓都清楚了解,不要违法犯罪。
现在法令已经公布,听说官吏、百姓犯法有奸私行为的尚未敛迹,私自的爱好和旧有的习俗仍不改变,从县令、丞以下的官员明明知道而不加检举处罪,这是公然违背君上的大法,包庇邪恶的人。
这样,作为人臣就是不忠。
如果不知道,是不称职、不明智;如果知道而不敢处罪,就是不正直。
这些都是大罪,而县令、丞还不清楚了解,是很不应该的。
现在我要派人去巡视,检举是不服从法令的人,依法论处,对令、丞也要处分。
还要考核各县官吏,哪一县官吏有犯令而令、丞没有察处的,要将令、丞上报处理。
本文书在各县依次传阅;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驿站派送。
凡良吏都通晓法律令,没有不能办理的事务;廉洁、忠诚老实而能为君上效力;他们知道一曹的事务不能独断独行,所以有公正之心;又能够纠正自己,不愿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因此不会在办事中争竞。
恶吏则不懂法律令,不通习事务,不廉洁,不能为君上效力,苟且懒惰,遇事推脱,容易搬弄是非,不知羞耻,轻率地口出恶言而侮辱别人,没有公正之心,而有冒犯的行为,因此善于争辩,喜欢在办事时争竞。
争竞的时候,就假装瞪起眼睛、握住手腕,显示自己勇敢;说种种假话,抬高语音,显示自己善于治理;说违背事理的话,装作愧悔和无知,显示能约束自己;自高自大,蛮横倔强,显示自己强干,而上司还认为他们有才能。
《茶酒论》全文-古籍

茶酒论敦煌遗书。
作者为乡贡进士王敷,文后留有抄写人阎海真题记,抄写时间在「开宝三年壬申岁」,该文出自唐代敦煌文书。
本文以对话的方式、拟人手法,广征博引,取譬设喻,以茶酒之口各述已长,攻击彼短,意在承功,压倒对方。
茶酒论[唐]王敷撰窃见神农曾尝百草,五谷从此得分;轩辕制其衣服,流传教示后人。
仓颉致其文字,孔丘阐化儒伦。
不可从头细说,撮其枢要之陈。
暂问茶之与酒,两个谁有功勋?阿谁即合卑小,阿谁即合称尊?今日各须立理,强者光饰一门。
茶乃出来言曰:诸人莫闹,听说些些。
百草之首,万木之花,贵之取蕊,重之摘芽,呼之茗草,号之作茶。
贡五侯宅,奉帝王家,时新献入,一世荣华。
自然尊贵,何用论夸?酒乃出来曰:可笑词说!自古至今,茶贱酒贵。
单醪投河,三军告醉。
君王饮之,赐卿无畏,群臣饮之,呼叫万岁。
和死定生,神明歆气。
酒食向人,终无恶意,有酒有令,礼智仁义。
自合称尊,何劳比类!茶谓酒曰:阿你不闻道:浮梁歙州,万国来求,蜀山蒙顶,骑山蓦岭。
舒城太湖,买婢买奴。
越郡余杭,金帛为囊。
素紫天子,人间亦少,商客来求,舡车塞绍。
据此踪由,阿谁合小?酒谓茶曰:阿你不闻道:剂酒干和,博锦博罗。
蒲桃九酝,于身有润。
玉液琼浆,仙人杯觞。
菊花竹叶,君王交接。
中山赵母,甘甜美苦。
一醉三年,流传千古。
礼让乡闾,调和军府。
阿你头恼,不须干努。
茶谓酒曰:我之茗草,万木之心,或白如玉,或黄似金。
名僧大德,幽隐禅林。
饮之语话,能去昏沉。
供养弥勒,奉献观音。
千劫万劫,诸佛相钦。
酒能破家败宅,广作邪淫,打却三盏之后,令人只是罪深。
酒谓茶曰:三文一壶,何年得富?酒通贵人,公卿所慕。
曾遣赵主弹琴,秦王击缶。
不可把茶请歌,不可为茶教舞。
茶吃只是腰疼,多吃令人患肚,一日打却十杯,腹胀又同衙鼓。
若也服之三年,养虾蟆得水病苦。
茶谓酒曰:我三十成名,束带巾栉,蓦海骑江,来朝今室。
将到市廛,安排未毕,人来买之,钱则盈溢。
言下便得富饶,不在后日明朝。
阿你酒能昏乱,吃了多饶啾唧,街中罗织平人,脊上少须十七。
史记正义论例_《三家注史记》史记正义论例_正史_史部

史记正义论例_《三家注史记》史记正义论例_正史_史部诸王侍读宣议郎守右清道率府长史张守节上◎论史例古者帝王,右史记言,左史记事。
言为尚书,事为春秋。
太史公兼之,故名曰史记。
并採六家杂说,以成一史。
备论君臣父子夫妻长幼之序,天地山川国邑名号,殊俗物类之品也。
太史公作史记,起黄帝、高阳、高辛、唐尧、虞舜、夏、殷、周、秦,讫于汉武帝天汉四年。
合二千四百一十三年,作本纪十二,象岁十二月也。
作表十,匀天之刚柔十晶,以记封建世代终始也。
作书八,象一岁八节,以记天地日月山川礼乐也。
作世家三十,象一月三十日,三十辐共一毂,以记世禄之家,辅弼股肱之臣忠孝得失也。
【考证】太史公自序云:二十八宿环北辰,三十辐共一毂,作三十世家。
张氏所本。
作列传七十,象一行七十二日,言七十者举全数也。
余二日象闰余也。
以记王侯将相英贤,略立功名于天下可序列也。
合百三十篇,象一岁十二月及闰余也。
而太史公作此五品。
废一不可以统理天地,劝将箴诫为后之楷模也。
◎论注例史记文与古文尚书同者,则取孔安国注。
若与伏生尚书同者,则用郑玄、王肃、马融所释。
与三传同者,取杜元凯、服虔、何休、贾逵、范寗等注。
与三礼、论语、孝经同者,则取郑玄、马融、王肃之注。
与韩诗同者,则取毛传、郑笺等释。
【考证】钱泰吉曰:韩诗下疑脱薛君注云云。
与周易同者,则依王氏之注。
与诸子诸史杂书及先儒解释善者,而裴骃竝引为注。
又徐中散作音训,佼集诸本异同,或义理可通者,称一本云又一本云。
自是别记异文,裴氏亦引之为注也。
◎论字例史、汉文字,相承已久,若悦字作说,闲字作閒,智字作知,汝字作女,【考证】以上采经典释文序。
早字作蚤,後字作后,既字作溉,勅字作饬,制字作剬,此之般流,缘古少字,通共有之。
【考证】班马字类:此之般流,作如此之类。
史、汉本有此古字者,乃为好本。
程邈变篆为隶,楷则有常。
后代作文,随时改易。
卫宏官书数体,吕忱或字多奇,钟、王等家,以能为法,致令楷文改变,非复一端。
咸著祕书,传之历代。
期末复习专题训练:文言文阅读(一)2020-2021学年部编版语文七年级下册

期末复习专题训练:文言文阅读(一)2020-2021学年部编版语文七年级下册1. 阅读下面文本,完成下列各题。
初,权谓吕蒙曰:“卿今当涂掌事,不可不学!”蒙辞以军中多务。
权曰:“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但当涉猎,见往事耳。
卿言多务,孰若孤?孤常读书,自以为大有所益。
”蒙乃始就学。
及鲁肃过寻阳,与蒙论议,大惊曰:“卿今者才略,非复吴下阿蒙!”蒙曰:“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待,大兄何见事之晚乎!”肃遂拜蒙母,结友而别。
(1)下列句子中画线词解释有误的一项是()A.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治:管理B.见往事耳见:了解C.及鲁肃过寻阳过:经过D.即更刮目相待待:看待(2)下列句子中,画线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项是()A.蒙辞以军中多务静以修身B.蒙乃始就学屠乃奔倚其下C.大兄何见事之晚乎禽兽之变诈几何哉D.结友而别人不知而不愠(3)下列对文章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A.文章记叙了吕蒙在孙权劝说下开始学习,进步巨大,鲁肃叹服并与之结友的故事。
B.吕蒙的故事说明了人应当好学,只要肯学习就会有进步的道理,体现了学习的重要性。
C.文章善于刻画人物,主要用了动作描写、心理描写,生动地塑造了鲜明的人物形象。
D.吕蒙读书的功效主要通过鲁肃从侧面展现,鲁肃的惊叹衬托出吕蒙取得了巨大进步。
(4)将下列句子译成现代汉语。
卿今者才略,非复吴下阿蒙!(5)孙权是用什么方法劝吕蒙学习的?(6)请写出文章中隐含的两个成语。
2. 阅读下面文本,完成下列各题。
【甲】孙权劝学初,权谓吕蒙曰:“卿今当涂掌事,不可不学!”蒙辞以军中多务。
权曰:“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但当涉猎,见往事耳。
卿言多务,孰若孤?孤常读书,自以为大有所益。
”蒙乃始就学。
及鲁肃过寻阳,与蒙论议,大惊曰:“卿今者才略,非复吴下阿蒙!”蒙曰:“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待,大兄何见事之晚乎!”未遂拜蒙母,结友而别。
【乙】宁越宁越,中牟①之鄙人也。
苦耕稼之劳,谓其友曰:“何为而可以免此苦也?”其友曰:“莫如学。
高中历史专题一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二汉代儒学课后习题含解析人民版必修

二汉代儒学课后篇巩固探究一、选择题1.汉兴之初,刘邦崇尚黄老之学,推行“无为而治”的治国方略,而70多年后汉武帝刘彻强行罢黜“黄老、刑名百家之言”。
这种文化政策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 ),国家实力增强,但仍面临着严重的社会危机。
如王国势力日益膨胀,土地兼并严重,匈奴为患,这些都威胁着西汉的稳定。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中央集权,采取积极有为的政策。
故选B项。
2.《汉书·儒林传》中载:“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百有余年,传业者浸盛,支叶蕃滋,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余人,盖禄利之路然也。
”材料表明汉代儒学地位的迅速提高主要得益于( )C.儒家学派重视教育,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可知由于政府的大力提倡,儒学的社会地位提高,故A项正确;儒家学者对儒学的发展在材料中没有体现,故B项错误;儒家学派重视教育是通过政府的提倡和支持实现的,故C项错误;研习儒学的知识分子增多是儒学发展的表现,不是原因,故D项错误。
3.自汉朝“独尊儒术”后,孟子本应在孔子之后,享尽尊崇。
但是孟子却一直得不到统治者的重视。
汉武帝、唐太宗等几代盛世王朝的帝王都曾祭拜孔子,孟子则如空气般被忽略掉了。
这主要是因为孟子的思想( )D.提出了“仁政”学说,如“仁政”学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民众的利益,但其代表的是统治者的立场与利益,也没有否定君主专制,故排除A、C、D三项。
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把人民放在第一位,国家其次,君在最后,这不利于君主专制的加强,故B项正确。
4.董仲舒曰:“大富则骄,大贫则忧。
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
”以上言论表明董仲舒主张( ),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可知董仲舒强调减小贫富差距,故选D项。
5.《春秋繁露》中载:“由此观之,正朔(帝王新颁历法)服色之改,受命应天,制礼作乐之异,人心之动也,二者离而复合,所为一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甘政办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4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15日甘肃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和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将政务公开作为政府系统一项关键性工作、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大事,严格按照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依法推进全程公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持续做好“深化”文章,以公开促公平、促落实,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十四五”规划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公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栏目,主动公开“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配套政策文件。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历史规划(计划)系统梳理,并逐步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下集中公开。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甘肃规划纲要”栏目,集中展示各地各部门的规划体系。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
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打破数据壁垒,不断提高政策、规则和标准的公开力度、深度、广度和精准度,扎实推进一网通查、一网通答、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平台规范建设及高效运行,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高中语文必修重点句子翻译

高中语文必修重点句子翻译必修11.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
《烛之武退秦师》)2.夫晋,何厌之有?既东封郑,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阙秦,将焉取之?(《烛之武退秦师》)3.微太子言,臣愿得谒之。
(《荆轲刺秦王》)4.秦之遇将军,可谓深矣。
父母宗族,皆为戮没。
(《荆轲刺秦王》)5.太子及宾客知其事者,皆白衣冠以送之。
(《荆轲刺秦王》)6.燕王拜送于庭,使使以闻大王。
(《荆轲刺秦王》)7.固不如也,且为之奈何?(《鸿门宴》)8.所以遣将守关者,备他盗之出入与非常也。
(《鸿门宴》)9.若入前为寿,寿毕,请以剑舞,因击沛公于坐,杀之。
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
(《鸿门宴》)10.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如今人方为刀俎,我为鱼肉,何辞为?(《鸿门宴》)答案1.如果您放弃灭郑的打算,而把它作为秦国东方道路上的主人,秦国使者往来,郑国可以随时供给他们所缺乏的东西,对秦国来说,也没有什么害处。
(“以为”,把它作为;“行李”,往来官员;“乏困”,缺乏的东西;补充省略主语“您”)2.晋国有什么满足的呢?现在它已向东边使郑国成为疆界,又想扩张他西部的疆界。
如果不侵损秦国,晋国从哪里取得它所企求的土地呢?(“何厌之有”宾语前置,有什么满足;“封”,使动“使…成为边界”;“阙”,侵损;“焉”,兼词,从哪里)3.如果没有太子这番话,我也会请求行动。
(“微”,如果没有;“谒”,请求)4.秦国对待,可以说是刻毒透顶了。
父亲、母亲和同族的人都被杀死或没收入官为奴。
(“遇”,对待;“深”,刻毒;“为戮没”,被动句,被杀死或没收入官)5.太子和知道这件事的门客,都穿着白衣戴白帽来为荆轲送行。
(“宾客知其事者”,定语后置,知道这件事的门客;“衣冠”,名词用作动词,穿白衣戴白帽)6.燕王在朝廷上行跪拜大礼送出来,派使者来禀告大王。
(“拜送于庭”,状语后置,在朝廷上拜送出来;“使使”,派使者;“闻”,使动,让您听到)7.本来就比不上他啊,那我将要怎么办呢?(“固”,本来;“为之奈何”,固定句式,怎么办)8.我之所以派部队把守函谷关,是防备其他盗贼进来和意外事故。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长素足下:读《与南北美洲诸华商书》,谓中国只可立宪,不能革命,援引今古,洒洒万言。
呜呼长素,何乐而为是耶?热中于复辟以后之赐环,而先为是龃龉不了之语,以耸东胡群兽之听,冀万一可以解免,非致书商人,致书于满人也。
夫以一时之富贵,冒万亿不韪而不辞,舞词弄札,眩惑天下,使贱儒元恶为之则已矣;尊称圣人,自谓教主,而犹为是妄言,在己则脂韦突梯以佞满人已耳,而天下之受其盅惑者,乃较诸出于贱儒元恶之口为尤甚。
吾可无一言以是正之乎?谨案长素大旨,不论种族异同,惟计情伪得失以立说。
虽然,民族主义,自太古原人之世,其根性固已潜在,远至今日,乃始发达,此生民之良知本能也。
长素亦知种族之必不可破,于是依违迁就以成其说,援引《匈奴列传》,以为上系淳维,出自禹后。
夫满洲种族,是曰东胡,西方谓之通古斯种,固与匈奴殊类。
虽以匈奴言之,彼既大去华夏,永滞不毛,言语政教,饮食居处,一切自异于域内,犹得谓之同种也耶?智果自别为辅氏,管氏变族为阴家,名号不同,谱牒自异。
况于戕虐祖国,职为寇仇,而犹傅以兄弟急难之义,示以周亲肺腑之恩,巨缪极戾,莫此为甚。
近世种族之辨,以历史民族为界,不以天然民族为界。
借言天然,则褅袷海藻,享祧猿蜼,六洲之氓,五色之种,谁非出于一本,而何必为是聒聒者耶?长素又曰:氏、羌、鲜卑等族,以至元魏所改九十六姓,大江以南,骆越、闽、广,今皆与中夏相杂,恐无从检阅姓谱而攘除之。
不知骆越、闽、广,皆归化汉人而非陵制汉人者也。
五胡代北,始尝宰制中华,逮乎隋、唐统一,汉族自主,则亦箸土傅籍,同为编氓,未尝自别一族,以与汉人相抗,是则同于醇化而已。
日本定法,夙有蕃别,欧、美近制,亦许归化。
此皆以己族为主人,而使彼妥吾统治,故一切可无异视。
今彼满洲者,其为归化汉人乎?其为陵制汉人乎?堂子妖神,非郊丘之教;辫发璎珞,非弁冕之服;清书国语,非斯、邈之文。
徒以尊事孔子,奉行儒术,崇饰观听,斯乃不得已而为之,而即以便其南面之术,愚民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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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法》的影响及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上)杨翔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颁布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1].在众多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客观地说,公证法并不是一部特别引人注意的法律,只是由于在此前发生过被称为“公证丑闻”的“西安宝马彩票事件”,人们才开始意识到出台一部基本公证法典对于规范存在如此严重问题的公证行业有多么重要。
从某种意义看,“西安宝马事件”成为《公证法》得以通过颁布的“催生剂”。
在《公证法》颁布之后,有关媒体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国家公证主管部门)对于该法给予了相当大的希望,认为基于这部法律的颁布,我国的公证法律制度真正得到了完善,所有的公证活动都终于“有法可依”了。
然而,在公证法刚刚颁布不久,有关“物权法”(草案)立法讨论的全民参与又使得公证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作为一份具有相当权威和影响的法制专业性报刊——《法制日报》,通过连续性地报道法学专家和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观点,反复强调并阐明在“物权法”中设计公证制度是多么必要[2].由此而引发的问题是,刚刚颁布的《公证法》为什么没有或者不能解决如此重要的问题,换言之,在《公证法》颁布并且在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们是否还应当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公证法律体系和公证制度。
公证是一个涉及领域相对较小、从业人数相对较少的法律职业,但是,在《公证法》的制定过程中,人们仍然能够明显地感受到那些来自不同方面的利益追求和博弈。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外国有关公证立法的不同经验在这一过程中成为持不同意见者说明各自观点的重要证据支持;传统公证机制的制度特征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着国家法治实践技术性改变的影响,开始出现法律吸收方面来源选择的变化;来自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人充分利用了他们控制或者拥有的舆论和权力机会,特别地表达其特殊的意见和要求,等等。
当这种反映了不同意愿的法律实施后,对于现行公证制度及其实践的影响就会出现值得特别关注的效果。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公证功能的定位完善某一法律体系的前提之一,是该法律体系确实存在尚不健全的地方,而这种不健全的原因既有可能是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就已经存在的,是制度在创制的方式方法上出现了问题,同时也有可能是由于现实环境和背景发生了变化,使传统法律制度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出现差异和不协调。
如果不能从公证法律体系的历史发展中找到其不健全的情况及原因所在,则我们的“完善”就没有了依据。
我国现行公证制度初创于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年),临近新中国成立时[3],先后解放的哈尔滨、沈阳、天津、上海等城市,就根据城市居民特别是归国华侨、侨眷和外国侨民的需要,在法院里设立公证机构,开办涉及证明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公民间有关民事流转的契约文书的公证业务。
建国初期,为了适应调整工商业,特别是调整公私关系的实际需要,保证私营企业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司法机关通过公证工作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订立的经济合同实行法律监督,各地还通过制定出台措施明确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1951年5月公布试行的《北京市人民法院公证暂行办法》,这实际上也就是对公证的证明力和执行力两种法律效力的确认。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深入开展,我国公证业务也得到较快发展,至1954年底,全国已有119个市和177个县开办了公证工作;到1957年底,全国已有52个市设立了公证处,有553个市、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652个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兼办公证。
同时,公证所担负的职能也更趋于国家公共权力特征,从一般证明、法律顾问作用上升到“公证机关应监督双方严守合同,保护国家财产,而与欺诈盗骗,违反法令的一切不法行为进行斗争。
”[4]受国内特殊社会环境的影响,同其他法治工作的命运一样,我国公证工作在1958-1976年间近20年的时间内处于削弱和停顿[5].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双重需要,自1979年开始,各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开始恢复公证工作,涉外公证业务迅速发展。
司法部恢复建制以后,立即着手公证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在1980年1年时间里,先后就恢复国内公证业务、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等问题出台政策和措施。
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之后,《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公证的职能、业务领域、法律效力等相继做出了规定。
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议的要求,着手启动公证体制改革。
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截至2004年,全国已建立了3142家公证处,行政体制的有1623家,事业单位的有1463家,合作制的38个,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业人员将近2万人。
其中2700多家公证处设在县(市、区)。
执业公证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公证员总数的93.3%,并已开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拔执业公证员[6].就公证业务领域而言,公证业务由恢复之初服务涉外工作为主转为国内和涉外并重,由服务民事领域为主向服务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各领域全面延伸拓展。
公证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住房制度改革、清理不良贷款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如三峡工程移民、城市改造房屋拆迁、高速公路、机场、桥梁等工程)招标投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社会弱势群体、社区居民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全国每年办理公证均达到1000多万件,公证事项的种类已达到200多种,涉外公证每年办理29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上述数据反映了我国目前公证制度的一个现实图景,但这种量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公证制度发展初期为公证自身功能所确定的位置。
国务院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只不过是首次用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有关公证功能和价值的定位。
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确认公证书具有为法律所认可的两种效力;三是中国公证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职能。
《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这就从一定意义确认了公证属于国家公共职能的一个部分,公证处属于国家机关,而公证人员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所谓特殊的公务员。
而之所以这样规定,按照主管公证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理解,“它有利于提高公证机关的责任感和权威性,还有利于公证机关同审判、调解、仲裁等与公证工作有密切联系的部门的配合和制约,以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1}379公共职能与公共机构、公务人员的紧密结合成为我国公证行业贯彻终始的重要特征。
鉴于建国初期法制工作的特殊背景和要求,对于公证制度创立时是如何考虑国外的、历史的经验和技术已难以寻找到有意义的材料,但公证制度设计者基于当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共权力的理解所确定的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却与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具有高度的趋同性[7]:即公证都是一种公权力的体现;公证人都由国家任免,是特殊的公务员;公证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明力和执行力;公证具有保障法律安全和承担法律顾问的作用。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公证制度建设和改革开始有意识地学习国外的经验,有关公证机构的系统化、规范化和公证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要求更使得我国现行公证体制已经在制度细节方面具有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外部特征。
但是,两者的区别仍然是明显的。
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体系中,作为特殊公务员的公证人是在自由职业的框架下履行公权力职能,在执业方面是独立的法律第三人,不隶属于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独立办证、自主管理,也不拿国家工资,自负盈亏,自担责任。
而我国公证制度的公共职能与公务人员的结合却是异常紧密,不仅要求公证机构应当属于国家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还要以国家地方财政拨付公证机构运行成本和公证人员工资报酬的方式来强调这种公共职能的公权力特征。
尽管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国务院开始推行了公证体系的改革工作,但上述“三公”(公权力与公共机构、公务人员)紧密结合模式仍然在现实中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全国目前有51%以上的公证机构仍然属于国家行政机构性质。
有关公证职能的定位和目前进行的公证改革实际上隐含了这样的矛盾:早期公证功能的确定是基于人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公共权力的传统理解,“三公”结合模式既反映人们对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看法,同时也是意识形态的要求,即公共权力不可能通过非公共机构、非公务人员行使。
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公共权力的委托行使方式的出现以及某些社会服务职能从公共权力体系中的剥离,使得传统公证功能定位面临两种挑战:一是在维持公共权力特征不变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公务身份是否存在维持传统的必要;二是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各种公证是否还需要确定为公共权力职能的体现。
由公证管理机构和公证行业主导和推动的公证改革的本意是想在坚持公证公共权力性质的同时部分地改革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公务特征,目的在于使公证职能和作用获得加强的同时让公证机构具备更大的自主性,但这种一厢情愿的改革预设无法回避来自系统外的那些改革的压力:如果坚持公证的公共权力性质,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应当尽量减少公证对私权利行使的干扰,公证应当从一些传统的领域中退出;如果公证不再具有公共权力特征,则我们就应当走出法定公证的领域,完全让当事人自愿选择。
两种力量同时在公证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影响法律内容的确定。
在这样的背景中,注定目前的公证改革以及公证立法会出现制度设计上的矛盾甚至混乱。
二、我国公证法律体系的现有框架及《公证法》实施的影响“一国的公证立法往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证法典或公证人法,这是公证机构的组织法和公证程序法;另一部分是民法典、公司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关于公证之运用的各项规定,这些是公证机构的活动法,这两部分内容综合起来才构成一个国家的完整的公证法制,任何部分的残缺都将造成公证制度的'跛脚'状态”{2}61.但这种通常的状况并不能完全排除人们设计所谓统一公证法典的理想:通过制定一部“公证法”将所有的公证问题都纳入其中,既规定公证组织和公证程序,又规定公证事项和公证效力。
而目前所颁布的《公证法》实际上就在一定程度反映了这样的立法思路。
就我国现行公证法律体系而言,在《公证法》颁布以前,应当说已经形成以《公证暂行条例》为中心,以《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框架建构。
其中,《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主要承担着我国公证制度的组织程序法作用,而《继承法》等实体法中有关公证事项的规定则构成公证制度的实体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