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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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的承诺书(二篇)

反商业贿赂的承诺书(二篇)

反商业贿赂的承诺书尊敬的各位员工:本公司一向秉持公正、诚信和合法经营的原则,坚决反对商业贿赂行为。

为了进一步加强反商业贿赂意识,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特制定此反商业贿赂的承诺书。

请各位员工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反商业贿赂原则1. 我们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或接受财物、礼品、款待、旅游、款项、优惠等优待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

2. 我们不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商业信息或其他竞争对手的内部信息,也不会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反商业贿赂责任1. 公司领导层的责任:公司高层领导对反商业贿赂工作负有最高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树立零容忍的反贿赂态度,并示范出合规经营的榜样。

2.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将反商业贿赂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执行。

3. 公司员工的责任:每一位员工无论在何职位上,都有责任遵守公司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工作,严禁从事任何违反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业务往来的贿赂限制1. 我们不会向任何政府官员、政府机构或相关代理机构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形式的贿赂,并且不会通过中间人或代理人来进行贿赂。

2. 我们不会向任何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合作伙伴或客户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形式的贿赂。

3. 我们不会向任何竞争对手或其他相关方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形式的贿赂。

四、礼品、款待以及公益捐赠的限制1. 我们明确规定了公司内部关于接受和提供礼品、款待的相关规定,各位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2. 我们明确规定了公司内部关于公益捐赠的相关规定,确保公益捐赠不成为商业贿赂的手段。

五、违规处理措施1. 对于违反反商业贿赂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或有嫌疑的情况,公司将主动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教育培训与宣传1. 公司将定期进行反商业贿赂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能力。

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范本(四篇)

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范本(四篇)

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范本引言: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商业伦理和社会道德。

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打击商业贿赂。

本文提出了____年反商业贿赂的实施方案,以期在未来几年内取得显著的成果。

一、加强立法和法律执行能力为了有效打击商业贿赂,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并加强其执行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更加严厉的反商业贿赂法律:针对商业贿赂的不同场景和模式,制定更加详细、明确的法律条文,严禁商业贿赂行为,并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

2.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加大法律执法力度,建立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执法机构,组织专业的执法团队,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测、侦查和惩治。

3.完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重点打击高额贿赂和重大商业贿赂,对违法行为者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奖励。

二、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为了保障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提升其能力和效率。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的反商业贿赂监管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2.加强监管机构的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加强对监管机构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执法能力和执行力度。

3.加大监管机构的资金投入:为监管机构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开展反商业贿赂的工作。

三、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和奖励制度举报是打击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之一,必须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举报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反商业贿赂的工作中。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建立多种途径的举报渠道,包括电话、邮件、网站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举报方式,并且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权益。

2.加强举报信息处理和调查工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和核实,并积极进行调查取证,追究涉嫌商业贿赂行为者的责任。

反商业贿赂制度(3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3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成果,推动治理商业贿的深入开展。

我院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医院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双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一起抓。

二、建立内外监督网络,在药品采购工作中,要与药商签订医药购销廉洁承诺协议书,实行“阳光采购”。

三、要建立院长“一岗双责”治理商业贿赂追究制,要不断完善廉洁自律制度、廉洁行医措施等治理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

四、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不得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不得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不经医务科同意不向院外转诊病员,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时,不收取回扣、提成。

六、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施治,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不收取开单提成。

七、科主任作为科室治理商业贿赂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科室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提供信息真实、有效,不隐报瞒报。

八、在医院内显眼位置悬挂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等,规定药费收入不能超过总治疗费用的____%。

九、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对医院药品用量动态要经常监测,对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进行点评或查处。

十、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一次,实行待岗处理,发现两次,开除留用,两次以上的,直接开除。

十一、严禁药品推销人员直接与医院科室联系促销,新特药开单由科主任审核;医院对各药品经营公司的单品种实行计划、入库、销售“三限额”,严格按计划配送、定期周转、轮流供药,尽量避免药品供应商采取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二、加大社会督促力度,长期公布举报电话86787332、举报信箱,把自查自纠工作与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

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 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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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 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 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 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 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 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外汇登记、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
汇、汇出手续 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
等。
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4.有关管理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
门停止对严重 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简析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黑名单”制度

简析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黑名单”制度

简析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黑名单”制度自我国全而试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此种采购方式己成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体系的主流方式。

在此领域,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达到中标目的,往往采取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和公共行政的廉洁性,黑名单记录、市场清退等配套制度应运而生,较早在一些省份的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监管工具开始试用,目前己在全国全而实施。

尽管此项制度在实践中己运作有年,但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运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尚待澄清的问题,有必要予以探讨。

一、关于黑名单制度的概念厘清及其性质界定(一)概念的厘清虽然黑名单制度的叫法己在民间耳熟能详,而且存在多种形式,由多种主体实施,既有政府机构实施的黑名单,也有司法机关实施的行贿、执行等黑名单,还有银行、民航等实施的某些特定客户黑名单等。

目前,尚未对其内涵外延予以规范界定。

一般认为,所谓黑名单记录制度,更确切的概念应该界定为不良记录或者违法行为公示制度。

有学者从行政法的角度,将其定义为:特定机构依据相关职权或授权,对具有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个人或组织,通过向社会进行公示或者设立不良记录等方式,对其进行行为限制或不良信用揭示的一种管理行为。

同时,指出其具备以下特征:1.黑名单所针对的对象在外部表现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内在特征上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企业利益的行为。

2.黑名单针对的行为在情节上具有危害性。

通过黑名单予以曝光或者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或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者企业利益,使黑名单的设立成为必要。

3.黑名单的作用是对企业、个人行为的限制或者信用的贬损。

黑名单通过对违法、违规当事人信用的贬损和行为能力的一定限制,对其和社会公众起到震慑教育作用,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

笔者赞同该学者的界定,这一界定实际上己将现存的各类黑名单形式的性质和特征全而予以概括。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取得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支付、承诺支付或者买通他人支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领域中尤其严重,涉及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行为,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需要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本文将以医药购销领域为例,分析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必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必要性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危害是巨大的。

首先,商业贿赂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公平竞争无从谈起。

一些企业通过贿赂医生或医院,获得更多的订单,从而排挤竞争对手。

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其次,商业贿赂会影响医生的处方行为,造成不合理用药的现象。

一些医生因为受到贿赂的影响,选择高价药品或者不必要的检查项目,从而增加患者的负担。

最后,商业贿赂会破坏医疗机构的声誉,并影响医疗服务的公信力。

由于商业贿赂的存在,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降低,从而影响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壮大。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行为,保护患者的权益,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可以记录和公示商业贿赂的行为和相关信息,以此威慑和惩罚商业贿赂的行为,同时也为患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使其能够选择正规、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内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记录和公示: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数据库,记录并公示商业贿赂的行为和相关信息。

记录包括涉及的企业、医生、金额、时间等,公示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网站、宣传栏等形式进行。

2.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核查和调查: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调查团队,负责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调查。

调查结果会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评估和处罚,保证记录的准确和可信。

3.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处理和惩罚: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应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和惩罚措施。

第十六章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六章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优势 ? 3 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是给付财物或提供
其他利益 ? 4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反竞争性分析
? 商业贿赂是竞争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是一 种典型的、违反效能竞争原则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多个方面:
? 首先,商业贿赂妨碍和扭曲公平竞争机制的正 常运行
? 附赠有以下特征:
? (1)附赠在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是交易中的一 方经营者单方无偿向交易相对人提供现金或者物品 的行为。
? (2)附赠是附随于交易这一主行为的从行为,没有 交易就没有附赠。
? (3)附赠的主体是交易者,赠与方和受赠方属于交 易的双方,是交易者之间的赠与行为,这与民事上 一般的赠与主体极为广泛有所不同。
二、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 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 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 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 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 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 账。”
? 商业受贿是相对于商业行贿而言的。对于商业贿赂 来说,从行贿人的角度观察就是商业行贿,从受贿 人的角度观察就是商业受贿
? 商业受贿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性质
? 从构成要件上看,商业受贿与商业行贿有许多共同 之处
典型案例
?美国司法部诉德普诊断品(天 津)有限公司案
第三节 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 行为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行为人 给付利益以竞争为目的,即旨在通过向受贿 人给付利益,为自己或某个第三人争得交易 机会或改善交易条件,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 的市场地位;其次,行为人给付利益旨在同 受贿人达成“不法协议”,实现双方的利益 交换

2024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参考(2篇)

2024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参考(2篇)

2024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参考一、工作背景及目标____年是我国反贿赂工作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国建设廉洁政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战年,商业贿赂问题的治理任务异常繁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业贿赂问题的治理,确保政府廉洁、企业诚信、市场公平,我们积极推进了一系列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下面就____年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回顾。

二、工作成绩1. 增加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我们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贿赂治理法》和《商业贿赂行为定性与处理办法》等,进一步健全了商业贿赂的监管与处罚制度,提高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2. 搭建举报平台与加强线索管理:我们积极建立了举报平台,提供便捷的举报途径,同时加强线索的管理与分析,及时处置涉嫌商业贿赂的线索,确保了处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3. 加强行业监管与企业自律:我们重点关注了一些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加大了监管力度,对重点行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并及时公示违法行为,从而形成了良好的行业风气。

同时,我们也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企业内部反贿赂制度的建设与宣传,提高企业诚信意识。

4. 强化宣传教育与培训:我们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和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众、企业和公职人员普及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打击态势,提高了全社会对商业贿赂的认知和警惕性。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反贿赂意识和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

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商业贿赂是跨国性的犯罪行为,我们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相关国际机构和国家分享我国的反贿赂经验,学习先进的打击手段和治理经验,提升了我国治理商业贿赂问题的国际影响力。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在____年的工作中,我们也意识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主要有:1. 制度性问题:尽管我们已经加大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但由于一些制度性漏洞存在,使得一些商业贿赂行为仍能够存在和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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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惩戒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图书购销市场秩序,促进图书发行企业诚信经营,建立治理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230号)、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等文件规定和“诚信盐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下简称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在图书购销活动中,经营、发行单位或个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采取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经济利益,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行为,以及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查证属实的行贿行为。

第四条县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分别建立阜宁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信息查询系统,记录全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并在阜宁文化网()、阜宁教育网(http:// )上公布。

第五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名义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各级图书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二)以各种名义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以获得准入资格的;
(三)在出版物批发、零售、展销及参加出版物投标,特别是在教材、教辅资料的发行活动中,以提成回扣、赠钱赠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

第六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商业贿赂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构成行贿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给予行政处罚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具有行贿行为,虽行贿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但受贿人受到刑事追究、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建立商业贿赂行为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

按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填写登记表向县主管机关报送,并向县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通报。

第八条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对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案件查结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主管机关。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部门,对在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贿赂行为,或收到其他单位上报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填写《阜宁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案件查结或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通报给县新闻出版局和县教育局。

县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收到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部门的通报,以及下级各单位报送的商业贿赂行为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和公布。

第九条被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公布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公布期限为2年;
(二)受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的,公布期限为1年。

第十条对列入商业贿赂行为记录的图书发行、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公布期内,阜宁县县属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不得接受其参与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的投标。

第十一条行贿人被列入商业贿赂行为记录和公布后,其所在单位一并列入商业贿赂行为记录和公布。

在将有关单位列入商业贿赂行为记录和公示前,公布部门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

第十二条从事图书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总(母)公司因商业贿赂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分公司因商业贿赂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因商业贿赂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母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商业贿赂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关申请查询和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记录和公布。

第十四条因商业贿赂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自公布期满起,阜宁县县属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单位可依法购入其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或接受其参与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的投标。

第十五条阜宁县县属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开展图书购销活动前,应对图书发行、经营单位或投标人提出不得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条件;在对图书发行、经营单位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查询阜宁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且
仍在公布期内的图书发行、经营单位进行购销活动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将商业贿赂行为记录情况作为图书发行、经营单位资格年审的依据之一;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年审。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图书发行、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图书发行单位执行本办法
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对不按规定通报、记录和公布相关信息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新闻出版、教育、法院、检察、监察、公安、工商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和研究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阜宁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部门,对本系统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应在案件查结或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通报给县新闻出版局和县教育局。

县新闻出版局电话:87229896 电子邮箱:fnwhj2527@
县教育局电话:89716809 89716602 电子邮箱:jsfn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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