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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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是指对各个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以保障生产单位及其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2.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对生产设备、作业场所、操作流程等进行全面检查。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到岗位和个人,促使每个岗位和个人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

三、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1.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种设备、工艺和操作规程的安全操作流程,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对新进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制度1.每季度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针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事故隐患消除。

五、加强生产设备检修和维护1.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2.制定并执行设备维护计划,确保设备完好,并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

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1.积极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条件。

2.尽量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和设备,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1.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的一些建议,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检修和维护、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 引言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保护员工和公众免受潜在的伤害和危险。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监督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如何提高监督管理效果。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许多行业中,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事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安全措施,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监督管理,监管机构能够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监督管理还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法制原则监督管理应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监管机构应根据法律和法规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2 公正公平原则监督管理应公正、公平。

监管机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应公正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凭借客观的标准和指标,对企业进行评估。

3.3 预防为主原则监督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即通过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防止事故的发生。

监管机构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长期的监督,发现并解决问题。

3.4 整体管理原则监督管理应以整体管理为基础,包括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制度和措施的监督,以及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

监管机构应关注企业的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法:4.1 定期检查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促使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畴什么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事故及其危害,维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资源,以及保障企业经济效益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防止生产事故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发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畴包括以下方面:1. 从生产过程到产品全过程的监管在生产过程中,要对设施的运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设备的维修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设施、设备、材料和劳动者的安全。

同时,要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2. 环境保护监管环境保护监管是指对生产单位生产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管,防止环境污染。

在生产过程中,要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3. 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及审查监管安全生产标准是指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各种行业性和非行业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用于监督和管理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等,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法规规定,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4.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是指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寻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 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教育培训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有关安全生产、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的培训。

结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畴是非常广泛的,需要国家、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作用,将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切实保障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资源,以及保障企业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 领导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 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综合监管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专项监管部门 国务院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道路交通等)
事故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 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A、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 究; B、还应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 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 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3、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安全 生产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指挥部成员: 安全科长: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 处臵工作; 保卫科长: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 管制工作; 生产科长(或调度长):负责事故处臵时生产系统、开 停车调度工作;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 设备(机动)科长:协助总指挥负责工程抢险抢修工作 的现场指挥 卫生科长(包括气防站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 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总务科长: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 应; 供销科长: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环保科长: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洗 消、监测工作;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2)车辆伤害; 4)起重伤害; 6)淹溺; 8)火灾; 10)坍塌; 12)透水; 14)火药爆竹; 16)锅炉爆炸; 18)其它爆炸; 20)其它伤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予以有效管理和监督,并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生产过程,包括设备、人员和环境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原则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管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本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检查、指导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有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条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并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分管负责人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四条一线生产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制度、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等。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并将其送交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五章安全培训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应当涵盖安全操作规程、防范安全事故的方法和技巧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新员工应当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对各类生产单位的生产过程、设备设施、工作环境等各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可靠进行。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首先,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

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出台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生产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急预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等,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招聘专业的监督人员,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对生产单位的生产设备设施、员工的安全培训、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要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

对于发生事故和事故隐患的生产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以此来警示其他单位,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此外,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

各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着重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防范事故的常识和技巧等内容,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最后,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宣传。

政府、企事业单位、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等方式,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总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确保生产活动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监督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旨在通过规范、监督和管理措施,确保各类生产活动的安全性,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措施和存在问题与对策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中的隐患和问题,降低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动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以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核心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标准。

2. 监督执法体系。

监督执法体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以及完善的监督执法程序和手段。

3.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4. 监测预警体系。

监测预警体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前瞻性手段,可以通过监测和预警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监督管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核心是通过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与评估。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企事业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2. 监督检测与监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是指通过监督和管理手段,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方式: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对生产单位进行监管。

例如《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生产单位进行了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生产单位的检查、评估、考核等来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组织监督管理方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培训等方式,对生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例如,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设立安全监督员,负责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同时,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生产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技术监督管理方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对生产单位的安全设备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例如,对于涉及安全的生产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生产单位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并进行检验和评估,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此外,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企业自身管理方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鼓励和引导生产单位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例如,对有良好安全生产记录和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发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总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是多方面综合运用的,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还需要组织、技术和企业自身的管理方式相互配合。

只有在各个方面的协调配合下,才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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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

生产经营单位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保障,是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定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保障。

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

因此,安全生产法设专章(第四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这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十五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极广,仅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

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享有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等结果负责。

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一节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社会性、经济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

安全生产,政府有责。

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因此,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主要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

同时,为了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有权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改造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

可以说,监察机关的监察,是一种“对监督者的监督”。

因此,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也是安全生产国家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这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或者联合进行。

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但是,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还应当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相应的责任。

这也是“安全生产,政府有责”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

正确理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地、州)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把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任落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体现了安全生产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也符合我国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实际情况,在操作上较为可行,有利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落实。

应当说明的是,根据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所担负的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实际情况,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国务院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没有责任,也不意味着他们不可以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不同于一般的日常性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不完全相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工作头绪多,任务繁重。

如果要求所有的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都由政府负责组织,不仅做不到,而且也会使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不是一种日常性的检查。

首先,组织这类检查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而定。

这就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总体上切实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根据安全生产的状况,决定组织检查的次数、检查的规模、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部门等。

判断安全生产的状况,可以考虑几个因素:一是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等客观情况,如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所占的比例等;二是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实际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保障情况、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等;三是近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频度以及事故的性质等;四是时间等其他因素,如“五一”、国庆节、春节等公共假期,以及是否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

其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其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而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

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哪些生产经营单位是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既包括其性质上比较危险的单位,如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等,也包括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还包括安全生产保障存在重大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是发挥组织作用。

从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要求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而不是直接检查,政府主要是发挥组织作用。

具体检查工作,仍应当由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进行。

如消防安全检查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质量安全检查由建筑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检查则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等。

这也体现了既统一行动,又明确分工的原则,有利于检查取得更好的效果。

4、检查必须严格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切实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处理和解决,不能搞形式、走过场,也不能降低标准和要求。

5、要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重要的目的。

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处理,不能不了了之;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处理的,不能放过。

同时,处理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不能拖延。

处理事故隐患重在及时,关键在及时。

不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处理有关。

处理隐患的主要办法是:对能够立即排除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要责令限期排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更换、修复相关设备、器材等;情况紧急的,还可以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这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这一法定职责。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这项职责,并由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着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的职责,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属于专门机关的监督管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作用,保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规范地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从几个方面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二是,规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验收的行为;三是,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相对广泛的职权,并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予以配合;四是,明确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以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五是,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签字;六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作出了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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