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推进社区服务业提升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服务业提升发展的意见》(烟政发〔2013〕28号),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切实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全市服务业提升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政府(管委)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把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统筹规划重点产业、各类集聚区和重点项目,把更多的政府资源用于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服务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服务业布局、用地规模和开发时序,预留服务业发展空间。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商业、幼儿园、中小学校、体育健身、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抓产业促发展的要求,推进服务业各行业规划的编制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二、保障土地供应调整城镇用地结构,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提高服务业建设用地比例。
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烟政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0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烟台市市区城市风貌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烟台市市区城市风貌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6月2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城市自然景观,体现城市整体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建设活动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风貌主要包括自然景观、建设控制、建筑色彩与材料、建筑风格、历史文脉等主要因素。
第四条烟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风貌主要因素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风貌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风貌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自然景观第六条水体保护: :一:黄金河、柳林河、夹河、鱼鸟河、辛安河以及沁水河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范围保护,其它河流绿线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二:门楼水库、老岚水库、高陵水库等重要水源地应按《烟台市市区环境保护规划》:1994:进行生态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山体保护: 自然山体绿线以上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和非特殊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山挖石,乱埋乱葬。
已经破坏的山体应进行整治、绿化。
第八条湿地保护: :一:受人为因素干扰而遭到破坏的城市湿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其湿地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 :二:应创造条件保持城市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的畅通,避免人工设施的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寻求有机物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海岸带保护: :一:编制海岸带规划应当符合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实施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从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现状出发,兼顾长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成区的海岸资源应当保持使用的公共性,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予确权发放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闭和占用; :三:潮间带及沿海生态敏感区内的防风林带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 :四:滨海路与海岸线之间不宜规划建筑:群:,确需规划建筑:群:时,应严格把关,并保证视线通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2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2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批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烟政呈〔2023〕4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烟台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海洋经济大市与制造业强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清洁能源示范城市、宜业宜居宜游的品质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烟台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3.0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9.1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000.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69.13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1.42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8%。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新)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烟政办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3日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生态优先,提升水的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系统,增强城市韧性(防灾减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海绵设施主要指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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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烟政发[2005]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
�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
�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
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墙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
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
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大于1�1.55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
第十四条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
�二�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第十五条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条式住宅�面宽20米以上�含20米�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臵�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55倍。
�二�多层点式住宅、多层住宅为其它布臵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多层点式住宅与其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三�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六条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二�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三层以上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四�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8倍。
与前面高层建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建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旧城区范围包括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旧城区�具体范围为��一�芝罘区�南山山脊线以北、铁路干线以南、西炮台山南路以东、岿岱山山脊线以西区域。
�二�福山区�东至外夹河�北至永达街�西至福环西路�南至外环路北。
�三�牟平区�南到雷神庙大街�北至新城大街�西至牟山路�东至沁水路。
第四章建筑绿化第二十二条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
�二�公共绿地面积�旧居住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0%�新开发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5%。
�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1㎡/人�小区不少于1.5㎡/人�居住区不少于2㎡/人�并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
�四�绿地率�以低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40%�以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仓储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业企业附属绿地。
�二�工业区应设臵成片集中游憩绿地�辟建工业区小游园。
每个游园面积应大于600㎡�服务半径应小于250米。
�三�工业企业绿地率�一般工业企业不小于30��高新技术园区不小于40�。
�四�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
第二十四条学校、行政办公、部队等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医院、休疗养院、宾馆绿地率不小于40�。
交通枢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
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0�。
第二十五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进行规划设计、同时审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六条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一�新建低层、多层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三章确定的正向及侧向建筑间距的一半预留。
新建高层建筑离界距离按有关规划确定�并不小于多层建筑离界距离。
�二�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七条沿河道、水面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水面规划线�外侧绿带宽度及绿带外侧新建建设工程后退河道、水面绿带外边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主要河道�夹河、辛安河、鱼鸟河、沁水河、黄金河、柳林河�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20米。
�二�沿一般河道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
�三�沿市区内规划确定保留的水面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水面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
第二十八条沿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线�周边新建建设工程�其退让保护紫线距离应在对新建建筑高度进行视线景观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且最低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速路两侧不少于100米。
�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观海路、红旗路、206国道、山海路、连城路�两侧不少于65米。
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道路两侧不少于45米。
�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40米�滨海中路两侧不少于75米�其它滨海路两侧不少于125米。
�四�主干道�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30米。
�五�次干道�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0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
�六�支路�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2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5米。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红线外侧�实行道路“绿线”�指城市道路红线外侧规定绿带宽度的外边线�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退让道路红线和道路绿线的要求。
绿带建设根据道路性质、区位不同按规划设计采取不同的形式。
绿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速路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75米。
�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观海路、红旗路、206国道、山海路、连城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
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30米。
�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25米�滨海中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其它滨海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
�四�主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12米�次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6米�支路外侧绿带宽度为4米。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平交路口转弯处�两侧建设工程按较宽的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非转弯处�按对应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