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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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及复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津建科[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市建设委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及复审工作的通知津建科[2015]8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5年工作要点》(建标综函[2015]11号)及《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申报2015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立足国家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建设美丽天津,实现城市定位及科技创新发展,能够为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发展和技术水平提供依据。

2、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重点应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绿色生态低碳、新型城镇化建设、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制订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3、新编标准应基于成熟技术或科研成果并通过工程实践检验的技术总结提炼而成,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申报新编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主编单位,要在《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申报书》中说明标准编制的基础条件(含相关的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技术能力、编制该标准的目的、意义及标准编制大纲(包括:主要章、节的标题及简要内容);拟编标准是否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其他省市是否已有类似地方标准。

5、对已执行5年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原标准主编单位应积极组织复审专家对原标准进行复审。

复审专家应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由主编单位主持采取会议审查形式对原标准提出复审意见,明确该标准是否继续有效、或修订、或废止。

并填写《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及《2015年复审标准复审专家名单》一式二份,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复审结果报到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DB12_T598_16-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DB12_T598_16-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ICS01.140.30P 02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 12/T 598.16—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 targetsPart 16:Special land project2015-09-18发布2015-11-01实施前言DB12/T 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第1部分:工业项目——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第4部分:仓储项目——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第14部分:公路项目——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第17部分:墓葬项目——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本部分为DB12/T 598—2015的第1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陈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1 范围DB12/T 598—2015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特殊用地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2.1用地规模 Land use scale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的用地面积。

2.2单位用地指标 Land area of unit是指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的占地面积。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项目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3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项目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3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项目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项目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暂行)》等18项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要求如下:一、按照《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8号)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核准备案审批、城市规划审批、土地审批等环节,均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已办理核准备案审批或规划审批但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后方可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对于国家和我市已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我市尚无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

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签订或核发后,各部门、用地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确需对控制指标进行调整的,不得低于规定的下限指标。

三、建设项目履行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所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履行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情况的检查,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0150218_天津日照间距相关要求

20150218_天津日照间距相关要求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02-18建筑间距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二)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

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第一百二十三条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

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

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宽、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顶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多、低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臵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度的,与北侧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61倍;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于6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4•【文号】发改基础[2015]2098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5]2098号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报审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请示》(津发改城市[2014]715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一、为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支持重点区域建设,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同意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

三、请你委认真吸纳有关部门和评估机构意见,统筹考虑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确保合理建设工期,稳步推进项目建设,合理确定线路名称,方便乘客出行。

四、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中线路走向、车站数量、敷设方式、工程投资、建设年限、投资模式等不得随意变更。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五、认真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不得下放、转移审批(核准)权限。

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六、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我委将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七、请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八、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进一步完善线网规划,做好相关规划衔接。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20160405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20160405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the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in Tianjin××××-××-××发布××××-××-××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the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in TianjinJ×××-××××主编单位: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16年月日2016年天津I前言本导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根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5]286号)文件,由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设计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规划;4.设计;5.施工与验收;6.附录。

本导则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邮编:300051)。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中铁五院集团公司天津分院、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勘察院、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生态城、中建新塘(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赵乐军、王秀朵、孙杰、刘建华、高斌、刘星、金文海、周玉明、李波、梁佳斌、王卫红、刘晓蕊、曹雷、赵洪刚、王新岐、张旭滨、李曦淳、宋现财、曾伟、王绍华、舒昕、李旭东、刘小芳、彭晨蕊、王新亮、张高嫄、彭晨蕊、杨一力、何瑾、孙鹏、张蕊、于海明、路清、赵志峰、温伟光、王凯琳、曹美娟、王方、武文龙、刘欣、朱莹、柴成山、韦立、魏莹、刘婷、张旻昱、崔鸿飞、杨文艳、王烨、段秀莉、尚坤、安鹏主要审查人:赵世明、曾捷、阚薇莉、贾海峰、杨宪云、郁片红、王和祥、辛玮光、赵健I目次1 总则 (1)2 术语、符号 (2)2.1术语 (2)2.2符号 (4)3 规划 (7)3.1一般规定 (7)3.2规划目标 (7)3.3总体规划 (9)3.4专项规划 (9)3.5控制性详细规划 (12)3.6修建性详细规划 (12)4 设计 (14)4.1一般规定 (14)4.2降雨参数 (15)4.3技术措施 (18)4.4设施计算 (21)4.5建筑与小区 (25)I 一般规定 (25)II 系统设计 (25)Ⅲ雨水收集与截污 (26)IV 雨水入渗、滞留 (27)V 雨水调蓄 (30)VI 雨水处理及回用 (30)4.6市政工程 (31)I 一般规定 (31)II 系统设计 (31)III 城镇道路 (32)IV 公路(高速公路) (33)V 立交桥桥区(下穿地道) (34)IVI 城市绿地与广场 (34)VII 郊野公园 (35)VIII 市政场站 (35)IX 河道水系 (36)X 人工湿地 (36)5 施工与验收 (38)5.1一般规定 (38)5.2施工 (38)5.3工程验收 (44)5.4功能性验收 (46)本导则用词说明 (48)引用标准名录 (49)附录A 天津市降雨量资料 (50)A.1暴雨分区 (50)A.2设计雨型 (51)A.3暴雨强度查算表 (60)附录B 天津地区多年平均逐月降雨量、蒸发量 (93)附录C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主要适宜植物名录 (94)附录D 天津市浅层土渗透系数统计 (96)附录E 植草沟曼宁系数确定 (100)E.1曼宁系数N值 (100)条文说明 (102)II1 总则1.0.1为减少城镇开发建设行为对自然水文环境和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天津市建设成“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缓解城市化过程中带来的水生态破坏、水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水安全风险、水文化消失等问题,制定本导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04•【字号】津政发[1992]23号•【施行日期】1992.04.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4月4日津政发〔199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

(一)建筑工程<font size=+1>------------------------------------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3|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2|管理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收-----------|-----|------------------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1.5|管理费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收-----------|-----|------------------1000万元以上|1|管理费不足15000元,按15000元计收------------------------------------</font>(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font size=+1>------------------------------------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 1.5|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1|管理费不足300元,按300元计收-----------|------|-----------------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0.7|管理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1000万元以上|0.5|管理费不足7000元,按7000元计收------------------------------------</font>(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一律按三十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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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编制滨海新区或者区县总体规划前,还应当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二)原则确定城市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三)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发展方向和布局;(四)原则确定本辖区内一、二、三产业发展目标及空间布局;(五)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策略及空间布局,并与周边地区相协调;(六)原则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营造的目标和要求;(七)研究并提出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原则确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的范围,提出红线、绿线、黑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要求;(八)原则确定城区或者镇区空间增长边界和用地布局。

第十四条辖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本辖区与相邻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策略与措施;(二)制定服务于本辖区整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三)确定本辖区发展方向、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制定总体布局方案,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功能分工和建设用地规模;(四)确定本辖区内重点发展城镇的发展定位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五)按一、二、三产业分别确定城乡产业发展模式和空间布局;(六)提出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确定相应的管理原则和措施;(七)确定本辖区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目标和标准,原则确定本辖区通讯、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提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能源的方法;(八)划定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包括重要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的控制范围、重要的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重大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范围、铁路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控制范围;(九)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十五条城区或者镇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城镇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二)确定人口规模,并对人口的素质与结构优化以及人口布局引导等方面内容提出指导性原则;(三)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域范围;(四)确定规划区域内村庄发展与控制的原则、措施;(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六)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用地分类划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并列出用地平衡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八)确定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的位置、规模布局、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九)确定产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提出产业发展的限制和引导措施,提出引导就业策略;(十)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城市干道的走向、宽度、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和用地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十一)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以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范围,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确定岸线使用原则,提出空间形态保护要求;(十二)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确定特色风貌保护的范围、具体内容、重点区域以及保护措施;(十三)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用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普通商品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标准,确定划入城区或者镇区的村民居民点住区建设或者改造标准;(十四)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以及重大市政设施位置和控制范围;(十五)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十六)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防疫、防震减灾、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并确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十七)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八)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九)制定总体城市设计引导策略,确定城镇风貌定位,确定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城镇天际线、城镇重要界面、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文化体系等重要总体城市设计内容的设计原则与总体布局;(二十)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一)规划区范围;(二)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确定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四)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七)防灾工程,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设防、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要求;(八)城镇空间增长边界;(九)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总体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域位置图、区域发展分析图、综合交通及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空间结构图(城乡结构图)、城镇体系规划图、空间管制区划图、工程地质评价图、用地布局规划图、产业布局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综合交通设施规划图、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各类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环卫设施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自然保护区规划图、水源保护规划图等。

总体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0;重点地区规划图纸根据规划层次的不同,比例为1︰2000至1︰10000。

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和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三章专业规划第十八条专业规划是指下列规划:(一)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布局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二)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三)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海岸线综合利用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四)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

专业规划的年限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专业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和水平;(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二十条专业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专业规划图纸应当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

图纸比例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一致。

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第二十一条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期限为5年。

第二十二条本市近期建设规划分为市近期建设规划、滨海新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县近期建设规划、镇近期建设规划、特定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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