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条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从法律角度探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产物, 是农
村集体 土地作 为特殊 商品的 非农市 场价值 日益显现 的必然结 果 。 改 革发展 实践 中大量 出现 集体建设 用地 自发人市 流转之 客观事 实 , 已昭示法 律调整相 对滞后 的供 需矛 盾 。 虽然 从长期 客观上 来看 , 集 体建设 用地 自发 流转对 农村社 会 经济
理 论 广 角
I ■
从法 律 角度 探 讨 农 村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问题
郑 荣 芳
( 甘肃 政 法学 院 甘肃 兰州 7 3 0 0 7 0 ) [ 摘 要] 农村 集 体建设 用地 使用 权流 转是 指在 保 留农村 集体 土地 所有 权 的前提 下 , 允许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自行 出让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 。 本文 从法 律角 度探 讨 农村集 体 建设用 地使 用权 流 转 问题 , 应 依法 允许 集体建 设 用地 流转 并予 以合 理 的法 规 制度保 障。 【 关键 词] 集 体建 设用 地 使用 权 流转 ; 合 法性 中图分 类号 : D8 0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9 1 4 X( 2 0 1 4 ) 0 5 — 0 5 8 0 一 O l
2 . 在现行法规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可能
我国的政 策法规对 集体建设 用地使 用权流转 的限制是相 当严 格的 , 但是 并 没有 完全 否定在 现行 政策环 境 下可 以发生流 转 。 从法 规层 面上来 说 。 宪 法 第 二条 与《 土地 管理法 第二条 都规 定 : “ 土地 使用 权可 以依法 转让 ” , 这 里 的土地 使用 权 既包括 国有 土地使 用权 , 也包 括农村 土地使 用权 。 这 里所称 的 “ 转让 ” 实 际就 是流转 , 即我们通 常所说 的 出让 转让 、 出租 、 抵押、 租赁 、 作价 出资 、 作价人 股 等各 种流转 方 式。 可见, 我国现行 法规 为集 体建设 用地 使用 权流转 留有 活动 空间。 从政策层 面上 来说 。 中共 中央[ 2 o o 3 涕3 号文件 《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于做 好 农业和农 村工作 的意见》 明确提 出 , “ 各 地要制 定鼓励 乡镇企 业向小城 镇集 中的 政策 , 通过集 体建 设用地 流转 、 土地置 换 、 分期 缴纳 出让金 等形 式 , 合理 解决 企 业 进镇 的用地 问题 。 ” 国土资 源部[ 2 o o 6 1 第5 2 号文件 《 关于坚 持依法 依 规管理 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通过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现状、影响因素、政策措施、风险挑战以及对未来的启示和展望。
在现状分析中,我们发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土地流转难、产权保护不足等问题。
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政策、市场需求、农民意识等因素。
政策措施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面临着土地流转中的风险和挑战,如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农民利益受损等。
需要通过合理政策引导和产业发展,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现状、影响因素、政策措施、风险、挑战、启示、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过一定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或者出租给市场主体进行开发建设或者经营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土地资源的流转、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农民收入增加等多方面因素,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其中包括土地流转权属不清、经营主体选择不当、用地规划管理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也容易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对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
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有利于深入了解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和问题,为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城乡统筹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路径研究

下面对 出租模式 中的利益 主体进行 图 2 出让模式 图示 下面对 出让模式 中的利 益主 体进行 利益得失分析 , 并对各参与主体 没有达成
二、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分析
下 文 介 绍 现 阶 段 的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流
其利益 目标方给予评价 。( 表2 )
3 、 抵押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 是以 押人拥有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不 占
无
监督成本
无土地收益, 无财政收入
偿还贷款风险大
土地抵押贷款 土地补偿金额
目前 , 部分地 区在对集体建设用地入 利益失去 约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监督成本 耕地、 林地与集体建设用地 混用, 土地收益不能保障 评价 股这一流转模式过程中, 选择合作社或村 集体作为流转主体, 作为农 民代表与企业 签订入股协议 ,进行集 体建 设用地流 转,
农民
政府 企业
表3
租金
无
约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村集体寻租, 有损农民利益
下面对抵押 模式 中的利益主 体进行
利 益 得 失分 析 , 并对 各 参 与 主 体 没 有 达 成
约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租 金
其利益 目标方给予评价。( 表 3 )
4 、 入股。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地 入 股 是 指 评价
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土地使用者 , 由受 为 。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者 向农 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所 目前 , 在 广 东 等 东 南沿 海 区域 的 部分
现 阶段 出租集体 建设用 地在某 些地 企业 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 出现 资金
在 农 民与 企 业 之 间进 行 衔 接 , 就 集 体 建 设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给银行, 而获取相应 的
《2024年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管理规范等方面,为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提供法律层面的建议与对策。
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模式逐渐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振兴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实现土地的合理流转、使用权的合法确认以及规避经营风险等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围绕这些核心问题展开研究。
二、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的背景与意义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一种模式。
这一模式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1.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流转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
2. 流转过程中的问题:虽然有法可依,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流转程序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混乱。
3. 解决方案:应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明确流转程序和合同条款,加强监管,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保护1.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在集体统一经营模式下,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土地使用权保护的法律措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
3.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土地使用权确认与保护的经验和教训。
五、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管理规范1. 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行为、违法经营等风险。
2. 管理规范: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研究

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研究摘要:城乡统筹发展是我国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如何合理的统筹城乡发展,是中国实现城市化与经济转型的重要任务。
根据我国现在的状况和制度,统筹城乡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土地制度,以适应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政策仍存在农村土地流转不畅、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二元性”、强制征地与补偿措施不公平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
文章对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与政策措施进行了较深入的探究,本研究成果对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土地制度;土地流转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212-02一、引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新思路,作为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为改变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提供了新的视角,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长期处于较低地位,工农两大产业部门发展极不对称。
在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情况下,城乡统筹发展的提出具有空前的意义,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城乡统筹发展也是我国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为农地集体所有下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
其特点为:集体所有但所有权主体界定模糊;土地使用权不完整,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完善,土地流转困难;土地细碎化经营,不能实现节约化规模化生产,影响生产效率;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阻碍了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阻碍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建立,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建设。
因此,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产出效率,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 要“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 促进农业基础稳固农民安居乐业”。
在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中, 要切实做到关口前移, 程序规范, 制度统一, 把“苗头性”“焦点性”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使用性上分为村民宅基地、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三类。
由于这三类用地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不同, 管理力度也不同, 在基层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其中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引发的问题较少, 宅基地次之, 经营性用地问题较多。
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情况。
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主要包括道路、学校、公园、敬老院等公益性设施的用地。
虽然公益事业设施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等问题, 但由于其受益面广, 未成为目前农村用地的主要矛盾。
村民宅基地用地情况。
近年来, 宅基地用地增量多、增速快, 但缺口仍较大, 这显然不符合发展趋势, 与城镇化更是背道而驰。
比如, 广东省揭阳市宅基地缺口600多公顷, 广东省政府每年下达该市农村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大约40公顷。
经营性用地情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据了解, 集体企业用地真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营的不多, 大多是落入个人手中或改变用途, 挪为他用, 这是目前存在于农村基层的隐性危机, 是产生矛盾、存在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使用情况不容乐观, 特别是在乡镇, 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的乡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手续不完备甚至没有申请农转用;二是部分乡村私分宅基地, 个别村镇干部甚至纵容、包庇亲戚或家属违法占地建房;三是部分乡镇村民宅基地超标, “一户多宅”;四是部分乡镇存在以宅基地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五是有些地方片面强调“以地生财”, 大办工业区、开发区, 造成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六是部分乡村经营性土地被私租、私转、私卖或“长租代卖”;七是一些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甚至少批多用。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 简 介 : 宁 ( 9 0 , , 南 遂 平人 , 士 , 南 农 业 大 学 ( 南郑 州 4 0 0 ) 韩 1 8 ~) 男 河 硕 河 河 5 0 2 法律 系讲 师 , 究 方 向 为 民 商 法 ( 村 研 农
土 地 问 题 ) 。
收稿 日期 :0 1 0 - l 2 1— 3 0
我 国 农村 宅 基 地 使 用权 法律 问题 探 析
韩 宁
摘要 : 宅基 地使 用 权是 农 民在 其 拥 有 的 集体 土地 上 以建 设 自用住 房 为 目的一 种 用 益 物 权 , 有 明 显 的 身份 性 和 无偿 性 。 具
认 为应 允许 宅基 地 使 用 权人 开展 一 定 的经 营性 活 动 , 允 许 宅基 地使 用权 自由流 转 介 绍 了 目前 宅 基 地 使 用权 流 转 的 应
定 的标 准 。 农村 村 民出卖 、 出租住房 后 . 申请 宅基地 再
的 , 予批 准 。” 见 . 国现阶段 的宅 基地 使用 权是 不 可 我
不 能 自由转 让 给非本集 体 经济组 织成 员 的 . 只允 许在
集 体组 织成 员之 问进行 转让
值 得 注意 的是 , 据 最高人 民法 院 、 依 国土资 源部 、 原 建设 部 《 于依 法规 范人 民法 院执行 和 国土 资源房 关 地产 管 理部 门协 助执行 若 干问题 的通 知》 第 2 4条 的 规 定 :人 民法 院执行 集体 土地使 _ 权 时 . “ l _ 手 i 经与 国土资 源 管理 部 门取 得 一致意 见后 ,可 以裁 定予 以处理 . 但
设用 地使 用权 的一 大特 色 然 . 、 罔外 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律 罔家 的地 上 权 制度 与我 圈 的宅 基地 使 用权 制 度 有类 似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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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稳 定 发 展 持 续 增 收 推 动 城 乡统 筹 的 若 干 意 见 》 冈 ( 土 资 发 『 0 9] 7 ) 该 文 件 强 调 要 规 范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20 2 号 . 使用 权 流 转 , 步 建 立 城 乡统 一 的 建 设 用 地 市 场 . 将 逐 并
用 的 方 式 对 地 上 定 着 物 和 其 所 占 用 范 同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进 行 支 配 的 一 种 用 益 物 权 但 是 。 虑 到 农 村 建 设 用 考
核 心
一
经 营 性 项 目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然 . 对 非 经 营 性 当 也 项 目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有 所 涉 及
二 、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的 权 属 界 定 农
‘
、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内涵 分 析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92 3
收 稿 日期 :2 1 - 2 010一
文 献 标 识 号 :A
文 章 编 号 :10 - 2 7 (0 1 6 0 8 - 4 0 7 8 0 2 1 )0 — 0 7 0
作 者 简 介 :韩 宁 ( 9 0 ) 男 , 河 南遂 平 人 ,河 南 农 业 大 学 文 法 学 院法 律 系讲 师 , 民 商法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法 J8一 , 基 金 项 目 : 本 文 系2 1 年 度 河 南省 政 府 决 策 研 究招 标 课 题 “ 乡统 筹 条 件 下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法律 问题 研 究” 00 城
也 有 经 营 性 用 地 . 乡 镇 企 业 用 地 那 么 . 何 给 农 村 如 如
集体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下 一个确 切 的概念 呢 ? 者认 为 . 笔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指 权 利 主 体 不 以农 业 生 产 为 目 的 在 农 民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上 进 行 建 设 .并 以 占 有 和 使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之 一 . 项 目编 号 为 B 5 . 2 6.
城 乡二 元 格 局 .已 经 称 为 制 约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瓶 颈 之 一 在 城 乡 统 筹 的 背 景 下 .如 何 破 除 城 乡二 元 格
局 。 现 城 乡 经 济 的 统 筹 发 展 , 小 城 乡 差 距 . 是 亟 实 缩 已
请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由 此 可 见 . 国 的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的 使 我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为 城 乡二 元 格 局 的典 型 制 度 . 乡二 作 城 元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制 度 .当 属 问 题 之 关 键 从 2 0 03 起 . 网 务 院 下 发 了 一 系 列 文 件 ,最 典 型 的 是 国 务 院 于 20 年 制定 的 《 于深 化 改革 严 格 土地 管 理 的规 定 》 04 关 ( 发 『 0 4] 8号 ) 该 规 定 明 确 r“ 符 合 规 划 的 前 提 国 20 2 , 在
地 问 题 的 复 杂 性 和 较 强 的 政 策 性 .本 文 仅 仅 研 究 农 村
制 定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缝用 权 出 让 、 i 法 。 何 在 城 乡 转 上办 如
统筹 背景 下 完善 我 困 的农 村 集体 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 使
之 成 为促 进 我 国经 济 发 展 的 新 动 力 .将 是 本 文 探 讨 之
使 用 权 则 受 到 较 为严 格 的 法 律 制 约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应 定 位 于确 认 证 据 事 实等 民事 法律 行 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村 集体 农
建 设 用 地 的取 得 包括 原 始 取 得 和 继 受 取 得 。 因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 国 家 可 比 照 国有 建 设 用地 使 用
下 , 庄 、 镇 、 制 镇 中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村 集 建 权 可 以 依 法 流 转 ” 2 0 年 固 土 资 源 部 发 布 。0 9 于促进
用 范 丽是 一 个 很 狭 窄 的 范 嗣 在 这 些 用 地 当 中 . 非 经 有 营性 用 地 . 公共 设 施公 益 事 业用 地 、 民宅基 用 地 : 如 村
权 流 转 征 收相 关税 费 .一 直接 按 照 一 定 比例 提 取 收 益 似 显 不 妥 要 加 强 土 地规 划 的 执 行 力度 . 土 地规 划 的 实施 要 着眼 于
基层 严 格 进 行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 以 用途 引 导 用 地 关 键 词 :土 地 确权 ;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土地 收 益 ; 用途 管 制
行 政 结 研 究
% ≈群
秆 丘与强
强 m 糍 搿 勰
城 乡 统 筹 俘 农 集 建 设 甩
使 甩权 的 法律 憝 研 究
口 韩 宁
( 南农 业大 学 。河 南 河 郑州 4 00 5 0 2)
摘
Hale Waihona Puke 要 :农 村 建设 用 地使 用 权 属 于 用 益 物 权 国有 土 地 建设 用 地 使 用权 可 以 自由进 行 市 场 交 易 . 而农 村 建设 用地
受 到 较 为 严 格 的 法 律 制 约 我 国 《 地 管 理 法 》 确 规 土 明 定 . 兴 办 乡 镇 企 业 和 村 民 建 设 住 宅 可 依 法 使 用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 ( ) 公 共 设 施 和 乡 镇 村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可 以 使 用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建 设 , 要 使 用 土 地 的 . 须 依 法 申 需 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