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初探(钟涨宝、聂建亮)
关于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相关问题的再思考

关于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相关问题的再思考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在不破坏土地资源利用的基础上,通过与农村土地承包者签订协议,无偿或有偿退出承包地并将其承包权转让给他人。
这一政策意在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以及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实践中,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政策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再思考和探讨。
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是否应以现金补偿的形式进行,还是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当前,有的地方将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政策仅限于现金补偿,这种做法可能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
农民需要资金来投资其他产业,但并非所有农民都愿意接受现金补偿。
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和尝试其他形式的有偿退出方式,如股权转让、土地流转租赁等,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的程序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和相关法规,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往往成为“灰色地带”,容易引发纠纷和纠纷。
有必要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的程序和制度,明确权责,规范操作,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维权能力。
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政策解决了土地流转和承包制度改革的一些问题,但仍存在一些潜在的挑战。
承包地有偿退出可能出现部分地区土地流转不畅、资金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土地资源 underutilization or degradation。
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村土地有偿退出与土地流转等政策相衔接,鼓励土地流转,提高农民灵活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还面临一些社会影响问题,如土地逐渐集中、社会不稳定等。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监督,避免不正当竞争和操纵。
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是一项重要的土地政策,有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收入增加。
这一政策的实施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潜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17 年第 5 期
“三 农” 论 坛
DOI:10.16815/ki.11-5436/s.2017.14.006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
布热比亚木肉孜
(新疆莎车县米夏乡农经站,新疆 莎车 844700)
摘要 : 近些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加快,土地规模化经营和 城镇化不断加快,进一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进行健 全和完善十分有必要。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进行 健全和完善也是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该文 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产生的原因进行 分析,提出了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的对策,以保证失地农民良好的 生存发展。 关键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经营;土地流转;退出机制 布热比亚木肉孜 .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 [J]. 农 业工程技术,2017,37(14):9.
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 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主要功能和作 用。要想确保该项机制能够很好的运行和发展,就需要结合当前 土地改革的实际情况,从保证农民群众土地权利出发,对退出机 制进行完善。
当前,随着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加快,农民群众从繁重的农 业劳作中解脱出来,向着非农业劳动领域转变。这种转变对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需要深入探 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原因,然后采取针性措施对该 项机制进行完善和健全。 一、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产生的原因分析 1、过去土地制度不公平所带来的局限
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研究

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研究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农村土地利用的变化,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农地承包权退出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还和支付,是农地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
在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中,政府、村集体和农户是三个主要当事人,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如何实现土地持有者的权益保护、农地集约化经营、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
对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对解决当前我国农地流转中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的现状1. 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7条和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规定,农户经承包合同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者承包给其他农户。
如果需要退出承包地,应当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2. 农地承包权退出的主要形式目前,农地承包权退出的主要形式包括自愿退出、因故退出、政府收回和其他形式。
自愿退出是指农户因个人意愿或者经济原因选择退出农地承包权;因故退出是指农户因病、因公务、因学习等原因需要退出农地承包权;政府收回是指政府依法对农地承包权进行收回,比如土地征收或国有农场的土地收归;其他形式包括农地承包权的转让、继承等。
3. 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在现实中,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对农地流转和承包权退出的监管不够,存在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违规问题。
农地承包权退出缺乏规范化的程序和制度,导致土地权属不清晰,流转交易难以进行。
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对农户的保护不够,农户在退出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权益受损等问题。
三、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的影响因素1. 政策因素政府在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中的政策调整,直接影响着农地流转和退出的实际操作。
政府的政策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能够保障农户的利益和权益,是影响农地承包权退出的重要因素。
2. 经济因素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的发展受到农村经济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农民生产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城镇化进程中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构建

作者 简 介 : 黄贻芳 ( 1 9 7 5 一) , 女,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博 士研 究 生 , 研究 方 向 为农 村 改 革 与发 展 。
的重 要任 务 。进城 务工 的农 民在 一定条 件 下转化 为
改革 的 角度提 出 了建立 农 民进城 和农 地退 出机 制 的 必 要 性 和 构建 思 路 ; 高 峰l _ 3 ] 从 法律 规 范 的 角度 对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退 出原 因、 退 出方 式 以及 退 出后 失 地
市 民是我 国 当前 及 未 来 城 镇 化 有 序 发 展 的必 然 趋 势 。农 民市 民化意 味着 大量 的农村 人 口离 开农村 土 地, 实 现 向城 市 的永 久性 迁 移 。在我 国农 村 户 籍 和 土 地权 利 紧密捆 绑 的 制度 下 , 首 当其 冲涉 及 到 转 户
农 民对 土地 的处 置 问题 。 自 1 9 5 8年 以来 , 我 国一直
关键词 : 城镇化 ; 农 民 分化 ; 农 地 承 包 经 营权 ; 退 出机 制
中 图分 类 号 : F 3 2 1 . 1
文献标识码 : A Fra bibliotek文章编号 : 1 0 0 9 —9 1 0 7 ( 2 0 1 4 ) 0 1 —0 0 1 3 一O 6
引 言
中 国最大 的 问题是 “ 三农 ” 问题 。解 决“ 三农 ” 的 根本 出路在 于减 少农 民数 量 ] 。从 社会 经济 发展 的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退 出 机 制 就 成 为 当 前 迫 在 眉 睫 的
任务 。 农 地退 出是 我 国城镇 化进 程 中农村 土地 制度创 新 的必 然趋 势 。 目前 各地 方 涌现 出各种 各样 的农村
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研究

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研究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比如盲目扩大土地流转规模、违法违规转让土地承包权、转让后的土地流转产业化程度不高、一些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退出仍保持谨慎等等问题。
因此,探究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的科学性和可管理性乃至实践性显得非常重要。
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简单来说就是指农民将其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转移、退让或撤资的一项制度安排,它与土地流转不同,是一个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的制度,是对农民土地经营权的一种选择性退让。
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农业的健康发展。
1. 合法合规的原则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通过后才可进行。
2. 稳定可持续的原则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应当以实现耕地保护政策目标为基础,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稳定可持续的原则是退出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农村土地保护的重要保障。
3. 公平合理的原则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对退出的价格进行公平评估,并对价格评估进行监管和审核,防止价格损失和权益受损。
4. 投入回报的原则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应当以增加土地短缺的供给且提高耕地利用水平为目标,承担着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因此,应要求退出流转的土地要有良好的流转效益,让土地从而实现更好的投入回报。
1. 内部转让农民间的土地内部转让,是指在原有承包土地范畴内,由本村(组)的农民之间互相转让土地承包权。
内部转让最为常见,实行这种方式对于农民来说成本较低,参与门槛较低,流转诚信度高,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的正常进行。
2. 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是指在有关承包权退出机制中,出让方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出让方式,直接向社会公众公开拍卖、挂牌等形式进行转让,并且进行资格审核,出让方选择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获得承包权。
采取公开竞价转让的形式可以有效的增加土地的成交率和出让价格,提高了土地的流转效益。
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研究

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研究【摘要】文章介绍了我国农地承包权退出的基本内涵与制度背景,阐释了农地承包权的自愿退出、农地承包权的强制退出内涵。
对完善我国农地承包权退出的建议。
作者认为,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必须将农民意愿放在首位,强制退出后仍需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在今后应加大有效保障机制的建立,合理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退出机制一、农地承包权退出的基本内涵与制度背景1、基本内涵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实行而产生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利。
[1]农地承包权退出是指农民在政策的指导下自愿放弃其对土地承包的权利,或是在满足某些法定条件时强制农民从土地中退出的制度。
在理论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彼此之间长期存在意见分歧。
特别是新《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对三权分立的制度进行了法律界定,但是立法者在法条中也使用了土地承包权的表述,这似乎有混淆之嫌。
笔者认为,这里的土地承包权是指土地出让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权利划分。
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承包转让的土地经营权的衍生权,其权能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文所研究的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是指作为用益物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后,使农村土地荒废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后,不保留其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退出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使用权权能逐步走向私法物权意义上的财产权权能的一种退出机制。
2、制度背景自1958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限制农民从农村退出的政策,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也没有关于农地承包权退出的制度设计。
[2]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市和发达地区对产业工人的需求不断增加,再加上农地数量有限,这就导致大量农村居民为了获取更多收入而涌入城市。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使得农村土地规模化发展陷入困境,大量土地不能得到有效利用。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钟涨宝聂建亮[摘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现实需求、制度反思和政策考量的结果。
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中,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规定性是基础,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是关键,发展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方式是要求。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路径选择是构建退出方、承退方和第三方的三方实践模式。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三方实践[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 (2012)—01—0084(04)[作者]钟涨宝,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社会管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0聂建亮,硕士研究生,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社会管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0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农业劳动激励不足的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也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1]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然而,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农村人口与耕地资源的配置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成为“城里人”后,如何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解决好社会保障问题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对于提高耕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1.现实需求: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迫切性我国不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土地细碎化问题,无论土地细碎化对农业收入的影响是正向还是负向,显然农民若想通过在细碎化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致富,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作者:陈明鹤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3年第11期[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以农民和土地这两种资源的流通满足人口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的双重需求,但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因为其不完善性影响了作用的发挥。
完善土地权利退出机制应该以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农民保障为宗旨,保证农民在让渡出土地权利之后,能够顺利融入城镇化进程,获取非农生产、生活方式,实现自身和后代的顺利转业。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城镇化[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11-0050-05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与城镇化发展(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这说明,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
顾名思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指农民让渡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非农业生产代替原本赖以为生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我国当前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体现了退出机制的基本作用,即通过退出机制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包括农村土地和农民这两种资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区别于阿尔伯特·赫希曼和林毅夫的退出机制、退出权的地方在于这种退出不是为了表达农民的不满,而是农民依据退出权选择新的生产生活方式。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有三种途径:土地流转、土地征收以及农民转户。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都有极大的提高,农民通过土地流转部分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自己承包权的同时流转出土地的经营权。
国家以公共利益使用为目的征收农民的土地,使农民完全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土地征收造就了我国大量的失地农民,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中具有政府强制性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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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FORUM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初探
■ 钟涨宝 ■ 聂建亮
(华中农业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 农民土地占有不公平感的增加、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城镇
的转移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具有了客观必要性。 只有建立在一整套规范的农村土
基 金 项 目: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项 目 (编 号 :NCET-06-0670);教 育 部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编 号 :07JA840013);华 中 农 业 大 学 自 主 科 技 创新基金项目(编号:2009SC027)。 作者简介:钟涨宝,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聂建亮,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三、 在建立健全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 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UM
退出缺少系统性造成很多不良后果。 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必须形成一个 有效的机制, 才能有效地引导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良性发展。 在建立健 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过程 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退出程序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 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 方式和手续来作 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 [19] 只有建立一整套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程序, 并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处理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退出事宜,明晰各相关部门、相关 者的权责, 才能避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退出过程中出现侵权、越权、推诿扯 皮等现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程 序应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工作 管理组织的建构,具体退出方案的拟定, 退出方案的公布,退出方案的实施,退出 合同的签订等等。
地承 包 经 营 权 退 出 程 序 、保障 农 村 妇 女 土 地 权 益 、与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完 善 和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相 结 合 、坚 持 因 地 制
宜的原则的基础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机制,才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3.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城镇的转 移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退出机制
当从事小规模的农业生产不能增 加农民收入时, 非农就业便成为了农民 致富的首选。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 2006 年 末 全 国 共 有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户 20016 万户,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 业收入为主的户占 58.4%,比 10 年前减 少 7.2 个 百 分 点 , [14] 说 明 农 户 已 经 不 再 以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的收入方式了。 根 据《中国统计年鉴》中“乡村从业人数”指 标 数 据 , 我 国 农 村 劳 动 力 数 量 从 1952 年 的 17317 万 人 增 长 到 1991 年 39098 万人,达到最高峰。 之后,随着农业劳动 力转移力度加大,到2006 年底农村劳动 力 总 量 为 32651 万 人 ,15 年 共 减 少 6537 万 人 ,平 均 每 年 约 435.8 万 农 业 劳 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 。 [15] 大量农村 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城镇的转移,必然 会出现一部分农户要求出让土地承包 经营权,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
按我国农业劳动者目前生产力状况 和农资、农产品等价格水平,经营 20 亩土 地可保本,经营 30 亩土地才有钱可赚 。 [12] 在我国人均土地资源紧缺的农村地区能 经营 30 亩耕地的家庭可能性不大,土地 细碎化加大了土地的经营难度, 不利于 农业机械化,限制了家庭粮食的产量,难 以实现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只有实行适 度规模经营, 并进行集约化生产才可能 获 得 较 高 收 益 , [13] 而 土 地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的实现就需要一部分人退出土地承包经 营权, 因此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客观 上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 出机制。
人地比例较高, 农户家庭平均土地经营 规模 4.438 亩,户均有土地块数 3.850 块, 平均每块大小仅有 1.153 亩[9],可见我国 耕地细碎化的程度较高。 学者们对于土 地细碎化对农业收入、粮食产量、土地利 用效率的影响的研究成果较多, 但结论 却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土地细碎化对 我国粮食生产的规模效应有负影响,明 显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技术效率 。 [10] 也有 学者认为, 土地细碎化对农户收入有负 面的影响,但也有正面的效用 。 [11]
2.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存续与退出
由于受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的影 响, 以及由此产生的妇女素质能力的局 限,尤其是当代中国农业的女性化特征, 使得农村妇女对土地的依附比男性更 强, 但在现实中她们的土地权利却更容 易遭受损害 。 [20] 针对这一情况,《农村土 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 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 婚或者丧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 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 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 制时应该注意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 护, 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存续与退出。
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基本规定性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 法 》,农 村 土 地 承包经营权是指 “农地承包经营者根据 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 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 地、 牧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 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学者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阐释,认为源 于农民承包权利的土地经营使用权利包 括承包经营使用权的占有权、承包经营使 用权的使用权、 承包经营使用权的收益 权、承包经营使用权的处分权。 依次称其 为承包占有权、承包经营使用权、承包经 营收益权和承包经营处分权[16]。 也有学者 认为, 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 涵至少应该包含法定承包权、占有权、土 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流转权、土地入股权、土地抵押权、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弃权和交回权 。 [17] 而 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集束权 力,总体来看它包括土地所有权、承包权 和经营权三个部分。
但是, 政策制度的推行难以避免外 部性的产生, 土地承包关系长期化无疑 将导致一定时间段后因为家庭人口或者 土地面积的变动出现有的家庭人口增多 而耕地相对较少, 有的家庭人口减少而 耕地相对较多的情况, 即家庭人均土地 占有量的不均衡, 出现了不同于土地调 整初期人口均分的情况, 从而导致了农 民对这一政策的不同看法, 家庭人均土 地面积较少的农民不赞成土地长期化政 策, 而家庭人均拥有土地面积较多的农 民则赞同这一政策[5]。 如有全国性的农村 调查显示, 有 40%的农民认为,“由于人 口变动,有的家庭人多地少,有的家庭地 多人少,这不公平”[6]。 由于生死婚嫁等原 因, 农村中各个家庭人口增减的速度不 同, 各个村集体的人口总是处于变动之 中,如果不定期地调整土地,势必造成人 均耕地的不均衡[7]。 而耕地的不均衡占有 触动了农民的平均主义观念, 从而使一 些农民产生了相对剥夺感, 认为受到了 不公平的对待。 农民不公平感受的积累 将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这 时便需要建立一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退出机制。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 题在学界争议颇多,主要有把土地承包经 营权性质视为物权、为债权、为债权物权 混合以及为债权物权化等等观点。笔者认 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更有利于土 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农 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 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这一规定是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户作为承 包经营权主体。 刘守英在探讨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时认为, 要保证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健康合理流转, 首先必须坚持土 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 。 [18]
【中图分类号】 F12
【文件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7426[2010]05-0078-03
农村土地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首
要因素,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则是中国“三 农”问题的核心问题。 因为它不仅关系到 农民生计的基本来源,农业存在的基础, 也关系到农村的基本稳定[1]。 多年来,围 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问题, 学术 界做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 众多研究成 果不同程度地被政府吸收采纳而成为政 策法律, 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村土地制 度改革实践[2]。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进行系统研究 的少之又少。 在当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 和非农产业转移, 我国农村人口与耕地 资源的配置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情况
2.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需要建 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机制
我国耕地面积有限,截止 2006 年 10 月 31 日我国共有 121775.9 千公顷耕地 (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的数据)[8], 而这些耕地又会随着城市化 进程的加快, 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等原因 而减少,所以我国将守住 1.2 亿公顷耕地 红线作为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的重要目标之一。 据农 业部农村 固 定 观 察 点 办 公 室调 查 ,2003 年我国农户家庭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 7.517 亩,户均有土地块数 5.722 块,平均 每块大小为 1.314 亩,其中东部地区由于
4.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村民村庄生活存在着面向问题。 所 谓村庄生活的面向, 是指村民建立自己 生活意义和生存价值时的面向, 包括面 向村庄内生活和面向村庄以外生活。 面 向村庄内生活的农民, 对村庄有稳定的 未来预期,与村庄的联系紧密,从而不太 可能割断与土地的联系, 而面向村庄以 外生活的村民不愿意对村庄未来作出承 诺,对村庄也没有稳定的未来预期,他们 主要在村庄以外获取收人且在村庄以外 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这样的村民就有 可能割断与土地的联系。 生活面向不仅 具有个人特征,而且具有集体的倾向 , [21] 生活面向也就必然带有地域特征。 这就 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 立健全,应该分阶段分步骤、在各个地区 可以因地制宜各有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