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政发200939号
铁运[2009]39号__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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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铁运[2009]39号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为保证电气化铁路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接触网故障抢修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铁道部制订了《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规则》(铁机[1989]126号)同时废止。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是向电力机车、电动车组等移动设备安全可靠供电的特殊输电线路,一旦故障停电,将直接影响行车秩序。
为了规范和加强接触网故障(或事故,下同)抢修工作,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事故抢修及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引起的接触网修复、配合工作。
第3条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接触网故障抢修工作。
牵引供电运行各级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做到常备不懈,一旦发生故障,迅速出动,快速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和行车。
第4条接触网抢修要遵循“先通后复”和“先通一线”的基本原则,以最快的速度设法先行供电、疏通线路并及早恢复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第5条为满足铁路运输需要,必须强化接触网抢修基地建设,纳入铁路应急救援体系规划。
抢修基地应配备先进装备、机具和材料,不断提高接触网抢修速度和质量。
积极推广和应用集设备运行、技术资料、信息传递、抢修预案等功能于一体的牵引供电抢修辅助决策系统,不断提高接触网应急抢修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
第6条电气化区段所有职工发现接触网故障和异状,应立即报告邻近车站、供电段(含供电外委维修管理单位,下同),并尽可能详细地说清故障范围和损坏情况,必要时应在故障地点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章抢修组织第7条牵引供电运行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接触网故障抢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
铁路局应成立接触网应急抢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应急抢修机制,加强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市政告字[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39号)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是我市2009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堵,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一)东至汉城南路,西至龙钢集团东墙,南至昆明路,北至红光路;(二)中堡子村村域集体土地。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妥善安置,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四、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五、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中村改造等部门和莲湖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七、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
对扰乱拆迁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2009年9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退出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意见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二、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2
•【文号】国标委工一函[2009]39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工一函[2009]39号)
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发布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修改单的函文》(水标委便字[2009]023号)收悉。
经研究,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8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2日批准,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删除第2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中“JC/T420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
二、“8.4条氯离子按JC/T420进行试验。
”改为“8.4条氯离子按GB/T176进行试验。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836f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b0.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
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关于授予徐达昊等九十四位同志“合肥市金牌职工”荣誉称号的决定(合工[2009]39号)
![关于授予徐达昊等九十四位同志“合肥市金牌职工”荣誉称号的决定(合工[2009]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e16b020740be1e650e9ae5.png)
附:合肥市金牌职工名单
合肥市总工会
69 韩永刚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70 刘向东 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1 郑 军 合肥凯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72 王继超 皖安航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65 尹若喜 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6 鲁长勤 马钢(合肥)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67 唐许强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
68 李 军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
13 曹良成 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15 陈克铭 美的荣事达合资公司
16 陆国平 安徽江淮航空供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21 邓余海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
22 王 彪 合肥常青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3 彭纯龙 合肥新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4 许家胜 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
49 吴良贵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50 徐 峰 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1 武家平 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2 彭宜琪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77 李军生 安徽江淮航空供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78 庞 欢 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79 李有冬 合肥江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80 冯继革 安徽江淮航空供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37 卢德圣 合肥丰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8 席 敏 合肥丰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9 陈克宗 合肥安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40 徐胜乐 合肥安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目录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1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审计管理系统》(央版)规格说明书(审计发〔2006〕55号)2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现场审计实施系统》规格说明书(审计发〔2006〕56号)3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审计管理系统》(地方版)规格说明书(审计发〔2006〕57号)4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审计管理系统》(1拖N版)规格说明书(审五、计发〔2006〕58号)5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国家审计数据中心基本规划(审计发〔2007〕44号)6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审计发〔2007〕25号)7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数据规划(审计发〔2007〕64号)8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审计发〔2007〕78号)9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地方税收审计数据规划(审计发〔2008〕10号)10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社会保险审计数据规划(审计发〔2008〕11号)11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1号--地方财政审计数据规划(审计发〔2008〕19号)12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2号——计算机审计方法流程图编制规范(审计发〔2008〕34号)13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3号——计算机审计方法语言编制规范(审计发〔2008〕37号)14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4号——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基本规划(审计发〔2008〕38号)15审计署关于印发外资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5号的通知(审计发〔2008〕150号)16审计署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6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21号)17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7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22号)18审计署关于印发地方税务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8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39号)19审计署关于印发《联网审计系统》规格说明书--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9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48号)20审计署关于印发海关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0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145号)21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家税收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1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198号)22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2号的通知(审计发〔2010〕113号)23审计署关于印发投资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3号的通知(审计发〔2010〕139号)24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家审计数据中心系统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4号的通知25审计署关于印发环保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5号的通知26审计署关于印发海关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6号的通知27审计署关于印发外资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7号的通知28审计署关于印发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8号的通知29审计署关于印发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9号的通知30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0号的通知31中央企业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1号32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家审计数据中心数据库建设规范——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2号的通知33审计署关于印发数据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3号的通知34审计署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的通知35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5号的通知36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的通知37数字化特派办建设标准——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7号38审计署关于印发医保定点疗机构医疗业务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8号39审计署印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业务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9号40审计署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0号的通知41审计署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1号的通知42审计署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2号43审计署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3号的通知44审计署关于印发数字化省级审计机关建设标准----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4号45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等院校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5号的通知46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等院校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6号的通知47特派办审计数据综合利用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7号48审计署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计数据规划的通知-——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8号49审计署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的通知——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9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鸡政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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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鸡政发〔2009〕39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在前两批行政权力下放基础上,市政府决定进行第三批行政权力下放工作,将现由市直部门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力下放给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为此,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负起责任,对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培训工作,明确行使下放权力的依据、条件、程序,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做好交接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行使这些行政权力所需要的人员编制、技术设备等必备的客观条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培训,以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
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的交接双方要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完成交接工作,并将交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6项)一、向各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9项)畜牧4项1.动物防疫合格证许可权2.动物诊疗许可和处罚权3.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权4.违反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权房产1项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权及处罚权物价1项6.对区内矿业集团所属医院违反价格法处罚权农业1项7.农药残留等超标农产品检测权及处罚权劳动1项8.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企业劳动监察权(不含9万吨)商务1项9.酒类流通(批发、零售、储运)管理权二、向县(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7项)林业7项1.集体林木采伐审批权2.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3.省内木材运输证明(市林业局委托)4.省内红松、樟子松、落叶松种子运输证明5.省内植物检疫证书签发6.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权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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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政发〔2009〕39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关系到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当前全市工作的一件大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阻止二代病例产生和防止甲型H1N1流感大暴发、大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做好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防控工作方针和要求,坚持不懈做好防控工作 本市防控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确定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方针,立足于“想到最困难,做到最圆满”,全面预防、有效控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高度关注疫情发展趋势和秋冬季可能出现的第二波冲击,切实提高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每个公民应依法严格遵守各项防控措施。
通过落实责任,确保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落实好“四方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一)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各区县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
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各部门的防控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
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和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抓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规范建设管理,防止出现实验室突发事件;继续做好后备医院准备工作,抓好抗病毒药物、疫苗和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做好口岸与社区信息互通、防控对接工作,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最大限度掌握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入境人员的去向,切实加强对入境人员监测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暴发。
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生猪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控工作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流感病毒及其变异的跟踪监测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对防控科技问题进行攻关研究,解决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外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在京外籍、港澳人员群体开展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涉及在京境外人员疫情情况的领事通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外国驻京使馆开展领事探视,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对在京境外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商务、工商等行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保持市场秩序稳定。
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化、交通、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市政市容、社会建设、民政、质监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系统管理,做好所辖范围的防控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暴发。
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
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
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回京的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
建立健全传染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
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组织国际交流会议和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
国际交流会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好大型会议和活动场所消毒。
活动场地入口要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四)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或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居家观察7日,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
短期入境的旅游者应当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旅行社等中方接待单位应当对短期入境旅游者的出行情况、接触人员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卫生规范。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
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三、突出强化口岸、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的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暴发流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入境人员筛查和检疫监测。
对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医学排查,根据国际、国内疫情变化调整相应管理标准和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完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大社区防控力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归国人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和区县的部署积极做好向辖区居民的防控宣传教育;组织居(村)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积极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医学观察和自行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和对归国人员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晨午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
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
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
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
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传染病防治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发热门诊,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重要场所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
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原检测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降低医务人员感染风险。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四、严格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将防控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
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为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