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论文
农村离婚妇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论文第2页

农村离婚妇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论文第2页篇一:浅论对离婚妇女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权的保护,吕先富浅论对离婚妇女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权的保护吕先富(西南科技大学网络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事务12级春季班)摘要夫妻在离婚以后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后果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执法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侵犯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的情况较为普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势必会对更好地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我国特殊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起到积极的作用,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论文关键词离婚妇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Abstract After the couple divorced in terms of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division of property, regarding the division of jointly owned property in judicial practice, both spouses or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here is a more or less common violations of women s rights division of the couple s property more common cause analysis of problems and Solutions bound to have a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 s rights , marriage and the special spirit of the legislation to protect women s rights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our country, reflecting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Paper Keywords divorced women rights division of jointly owned property目录引言 .................................................................. (3)一、妇女财产权受到侵犯的现状 (3)二、保护妇女财产分割权的对策 (4)(一)女方的权益应依法进行认定 (4)(二)认真执行分割财产的原则 (5)(三)离婚夫妻女方权益保证的具体措施 (5)1.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2.严厉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法本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

法本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论夫妻共同财产【绪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阿梅和阿杰登记结婚。
阿梅是做服装生意的,雇请了比较老实、勤快的青年小吴负责采购。
丈夫阿杰文化程度较低,在国内找不到很好的工作,2003年以劳务输出的方式到中亚某国家打工。
阿梅一个人打理生意,非常辛苦,好在有小吴帮她分担了不少,渐渐地,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深。
阿梅为了得到小吴,就欺骗小吴说:“老公和我出国前就离婚了。
”小吴信以为真,就搬去跟阿梅同居。
两人没有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向亲朋好友公开宣称是“夫妻”。
2006年,阿梅生下了一男孩后,告诉小吴说自己并没离婚。
小吴听后沉默了很长时间,最后说:“我们都有孩子了,还是在一起过吧。
你和你丈夫的事,等他回国再说。
”就这样,两个人仍在一起生活。
2008年,阿梅用做生意赚的钱买了一套房子,价值14万元。
阿杰2010年回国才得知阿梅和小吴在一起,孩子都4岁了。
阿杰一纸诉状把阿梅告上法庭,要求与阿梅离婚,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阿梅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
上述案例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二、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历史沿革(一)现行《婚姻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最早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规定的是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第23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在现代社会中,夫妻财产关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在传统观念中,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性则扮演家庭管理的角色。
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女性的地位提升,夫妻财产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协议、财产分割等几个方面探讨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期间或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继承、赠与、投资收益等。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没有论谁多谁少的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由两个人共同拥有,也就是说,分割财产必须达成一致意见。
二、夫妻协议夫妻协议是指夫妻关系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了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
夫妻协议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在婚姻期间也可以修改。
夫妻协议的签订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比如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公平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夫妻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个人财产的认定、财产分割等。
他们可以通过协定达成意见来解决争端。
三、财产分割在夫妻的离婚或者分居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需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产权比例分配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
且离婚时,应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一个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比例是70%,另一个人则是30%,则离婚时应分别按照这个比例分配财产。
四、总结夫妻财产关系涉及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和夫妻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财产关系早已不再是单纯的男主外、女主内。
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应该是平等的。
在制定夫妻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和协商。
同样,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也应该理性分配。
最后,夫妻协议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法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
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相关利益的平衡与保护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行使………………………………………………….4 1.夫妻行使共同财产处分权的基本原则…………………………………………一4 2.夫妻行使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方式………………………………………………一4
couple’S j oint property and its right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marriage law in our country stipulated in the couple’S j oint property rights and content,we put forward that the couple’S joint property system is to realize the basic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material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Juris Master
By Zhang Xuetao
(Juris Master)
Key Words:the couple’S joint property system;Unauthorized disposition;Bona fide
third;Nondisposition side;Perfecting pr………………………………………………………………………………………………………………1 一、夫妻共同财产及处分权概述…………………………………………………………….1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论夫妻共同财产 毕业论文

电大毕业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姓名:专业:年级:学号:目录摘要 (2)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 (3)(一)概念................................................................................................( 3)(二)特征 (3)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 (3)2生产、经营的收益 (3)3知识产权的收益 (4)(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 婚前财产 (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4)(三)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1 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4)2 约定不明确 (4)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四.夫妻财产制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五.结语 (5)参考文献 (6)论夫妻共同财产内容摘要针对在实践中所出现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系统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及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分割解决方案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一 )概念: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第二款提出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这一概念并以“平等”的要求对其做出了规定。
同年12月25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解释沿用了《婚姻法》第17条“处理权”的表述并对其行使做出了规定。
上述法条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和“处理权”的规定。
?但是,此处的”处理权”应该作怎样的理解?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对此目前还没有一个相对较为统一的观点。
二、处分权概述
“民法上的处分权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之一,从广义上解释,应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但是对于《婚姻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处理权”,其内容应该远远不限于上述民法中的这两种处分行为。
根据日常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需要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形式还应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占有、控制和掌握共同财产。
婚姻法中的处理权,其实质正是所有权支配性的体现。
处理权在其本质上体现为所有权,但是因为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所以不能完全划上等号。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其自身有独立的选择权和完全的决定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共同财产釆取其所需要的措施、实施其所愿意的行为;同时,这样一种产生于夫妻双方和其共同财产之间的关系,正是典型的人与物的关系,是可以确定的、客观存在的、可识别的权利主体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因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其实质就是对共同财产的支配,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直接支配。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旳具体表现形式
处理权的实质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支配,对于处理权表现形式的分析就需要以所有权为前提。
首先是关于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其中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受到侵害以后产生的物权请求权,是所有人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对所有权进行保护的权利。
消极权能的本旨在于排除他人干
涉。
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一般认为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其中,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它通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而体现出来,是“行使其他支配权利的前提”。
使用是“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依物之用法以供需用之事实作用”,是根据物自身的用途和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达到实现物的价值,满足人们需要的目的。
使用所针对的应该是可重复利用的不可消耗物。
因为使用所要求的“不毁损其物或变更性质”就决定了物的使用不能发生根本的形态和性质的变化。
但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观点已落后于现代日常生活,例如将家庭存款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后获取营利、投入股市以期炒股获得利润等,显然,类似于这样的行为并不是天然孳息,也不符合“法定孳息的必须因他人使用而发生”的条件。
对此,我国大陆地区有学者指出:“收益权是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的内容不仅仅包括天然孳息,还包括法定孳息;不仅仅是指利用物本身取得利益,还包括投资及其收益。
该观点比较符合当下经济生活实际的需要。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最基本的权能,决定了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命运。
因此,处理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同时由于支配性的要求和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共有制度存有漏洞,因此有必要在所有权的权能中引入管理权能,而所有权的开放性和发展性也为管理权能的存在提供了空间。
四、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立法缺陷及对策
我国的婚姻法立法虽然经历了三次较大规模的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在持续更新颁布,但是现行的《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仍然继续沿用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用语,用处理权一词代替了民法中的所有权,对处理权的含义始终没有明确和细化,对于其具体的权利内容也一直没有进行详细规定。
这样的规定”缺乏夫妻财产权利及相应责任的规定……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都未做规定。
这不利于夫妻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和承担财产责任。
现行立法中关于权利行使的规定过于抽象化和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在未来的立法修改中,需要对这样的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集合性的财产,其具体形式繁多,种类多样,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既有积极财产,也有消极财产。
这些各种形态和内容的财产利益统一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样的集合性的财产,要用一个词统一表达出权利主体对其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这在立法用语的选择和使用上的确有一定的难处。
因此,“处理权”的立法用语可以用“支配”进行表示。
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引入我国婚姻法。
鉴于我国目前尚未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而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大多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因此,可以通过对大陆法系各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规定进行研究,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供参考。
就该制度的构建原则来看,应该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夫妻双方平
等享有共同财产的管理权,这也是“平等的处理权”的内在要求。
第二,对共同财产的管理行为应当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符合夫妻双方的利益,同时要兼顾第三人的利益。
对共同财产的管理行为直接关系到财产的保值增值,关系到夫妻财产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因此对财产的管理行为应当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第三,具体的管理事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得以确定,以充分发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作用,充分考虑和保障婚姻生活内夫妻双方的平等的话语权和财产权,尊重夫妻双方的自由意愿。
第四,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首先应当对不同的管理行为作出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