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申报资料审核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系统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系统的通知【标 签】电子申报系统【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晋国税征发﹝1999﹞24号【发文日期】1999-05-06【实施时间】1999-05-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保证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从7月1日起顺利运行,进一步完善YAIS税收征管软件的信息采集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的范围按照我省《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办法》规定要求,一般纳税人和有条 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全面实行电子申报,对应实行而因经济困难或条 件暂不具备的纳税人可通过税务代理实行电子申报。
二、推广电子申报的安排时间 (一)6月中、下旬,省局按各地上报的"需采用电子申报户数"发放电子申报系统。
各地将电子申报系统发售到实施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机构。
(二)6月下旬,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培训。
培训工作由各地、市、县(区)、分局负责组织,电子申报系统开发公司负责实施。
(三)7月1日起,按新的申报办法实施电子申报。
为保证7月1日后申报数据(包括附表和附列资料)的完整,以满足发票交叉稽核和稽查选案工作的需要。
对于TMIS系统的应用单位,要通过专用系统(由省局信息中心提供)将电子申报的数据按照YAIS系统的要求接收存储(程序处理),下一步应用YAIS系统后,将存储的数据一次性转入。
(四)如申报系统设备不能按时到位,各地可暂由税务代理机构代办电子申报。
(五)纳税人由手工版转为电脑版的,原则上只支付读卡器费用。
旧设备可由税务机关收回按成本价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三、电子申报的发售电子申报系统(包括电脑版和手工版)统一按每套1200元的价格发售给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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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列资料( 表一 )( 、表二) 和《 》 固定资产进项税 额抵扣 情况表》 。 ” 调 整后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用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见 附件 1 《 适 》 , 增值税纳税 申报 表附 列资料( 表一 )见附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 表二) 见附件 3 《 》 ,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情况表 》 见附件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跗列资料( 原《 表三) ( 、表四) 废止 。 》
( 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 、 一) 柴油、 石脑油 、 溶剂油、 航空煤油、 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 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 二、 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 附件 ) 办理 消费税 纳税申 见 ,
报。
三、 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 应分别核算 , 分别核 算的 。 未 生产销售的 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 一律按照乙醇 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 征 管 法 》 关 规 定处 理 。 有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加强成 品油消 费税征收 管理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0 8年 l 20 2月 2 O日 国 税 函 [ O 8] 0 2号 ) 20 17
经国务院批准 , 2 0 自 O 9年 1月 1日起 ,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 下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 税字( O 8] 7号 ) 财 ( 20 1 6 和《
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 法》 国税发( O 3 5 《 ( 2 O ] 3号印发 , 以下简称《 申报办法》 第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国税发[199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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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1999年3月2日)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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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2010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国税系统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填报的6类163张涉税文书进行归纳梳理,编制了《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请结合本省实际进行规范。
一、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重要性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税务事宜、交流信息而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文字、表格等记录材料。
它是根据税收征管规程的要求,记载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执法风险的法律文书。
规范涉税文书范本,保障纳税人正确填报各类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方法和步骤(一)梳理表单各地要依据税务总局提供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表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表单表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填报的表单进行归纳梳理。
本次税务总局提供的《表单表样》主要是参考国税系统现行的涉税文书(涵盖部分地税系统)编写的,力求内容规范、统一。
但目前各地使用的涉税文书与税务总局提供的文档仍存有差异,因此,各地应结合本省实际,在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酌情完善,以省为单位统一本省纳税人常用的涉税文书。
(二)编制范本在规范涉税文书表单、表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编制统一的《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e81a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9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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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申报资料
审核工作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审核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征发﹝1999﹞69号
【发文日期】1999-12-29
【实施时间】1999-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现
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现行规定,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应在征前完成。
各征收单位
在税款征收期内,如纳税人较多,审核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在征前审核时,
对申报资料齐全、各表数据逻辑关系对应清晰的,原则上直接将申报表等转入征
收环节开票征收,不加盖审核戳记。
二、征收单位审核人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及各种备查资料进
行审核时,对进项资料重点审核: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全部验收入库;商
业企业购进货物是否足额支付货款;运输发票是否随同货物。
对经审核符合抵扣
条件的进项抵扣凭证,只就在上述三项内容的抵扣凭证发票正面右上角空白处加
盖有审核人员编号的“已抵扣”戳记(戳记式样见附件)。
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
报资料的其他审核事项和审核内容,仍按原晋国税征发(1995)52号文有
关征后核查内容要求执行。
对经批准不报送备查资料和其他资料的企业,由主管
税务机关派审核人员到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和方法进行审核,并加盖戳记。
三、税务机关在日常稽核检查中,凡发现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条件已作进项 税额抵扣并已加盖“已抵扣”戳记的,按规定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对未加盖 “已抵扣”戳记的,一律按多报进项税额从严处理。
四、各征收单位要建立申报资料审核登记簿,做好审核记录(内容包括:纳 税人、审核时间、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审核人员签名等)。
对每位审核人员要 确定编号,并在“已抵扣”印章上刻制审核人员编号,由审核人员专管专用。
申 报审核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把好申报审核关。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执法责任制 工作,严格责任追究考核,对未经审核或不负责任擅自加盖“已抵扣”戳记的审 核人员,按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规定从二000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准予抵扣”印章同时废止。
“已抵扣”印章由各征收单位按照本文所附式样自行刻制。
附:“已抵扣”印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