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0年12月) 2011-01-07
1会议管理制度(修改讨论版)

(2)确定发货时间。
生产部、经营部、技术中心
出厂前
生产部
会议指定
会议指定
1、出厂前验收,做阶段性评价。
2、会议纪要,存档于设备档案
E会
(项目总结)
对终验收完成后的项目进行最终总结,对完成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生产部、经营部、技术中心
项目完成
经营部
会议指定
会议指定
会议纪要,存档于设备档案,作为对项目负责人的考核依据。
决议、文件具有管理约束力,会后总办形成会议纪要,公司领导会签后,督办落实。
3、会议记录发放范
围:会议相关人员。
经营例会
1、公司经营战略、方针、政策、机构设置等经营决策的研讨、确定。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办主任列席、议题相关部门人员
每月
总经理
总经理秘书
会议指定
1、会议议题由议题部门提前一周汇总至总经办;
每周
1、计划部提前一天下达会议通知;
2、计划部负责做会议记录及会议内容传达。
经济分析会
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室)负责人
半年
常务副总经理
会议指定
会议指定
财务部负责组织、撰写会议纪要。
月度
质量分析会
1、公司质量状况的月度总结与分析;
2、月度重点品质工作计划的评估和确认;
3、主要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对策制定及重大质量改善项目的确认;
5.3会议安排原则: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临时会议服从例会。各类会议的优先顺序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年会、公司月度工作计划会、专题会、部门工作周例会。
5.4因处置突发事件而召集的紧急会议不受本规定限制。
智云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07

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0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04月06日10:30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
会议通知于2011年03月25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绍辉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以下议案:1、关于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关于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010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1,604,149.22 元;营业外收入:5,509,415.00元;投资收益:-320,691.55 元。
财务支出情况:主营业务成本支出:91,242,586.58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35,527.98元;销售费用支出:7,253,755.56元;管理费用支出:21,309,512.73元;财务费用支出:963,161.16元;营业外支出:84,144.00元;资产减值损失:2,168,544.33元。
2010年度公司盈利 27,044,782.01 元。
2010年度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48,066,133.39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关于审议《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2010年年报摘要部分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2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类别】保险公司【文件代码】9005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22号)(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办法》发布前已聘任的独立董事,各公司应根据《办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要求进行重新审查。
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应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上进行补充公开声明,并将声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特此通知附件: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声明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根据《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其他保险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保险公司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诚信、勤勉、独立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
智云股份:关于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公告编号:2020-021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近日,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云股份”)收到了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赣10民初61号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1、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比科”)被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采购框架协议》及《关于DBK项目的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900万货款;(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材料损失631.1152万元和约定的赔偿475万元共计1,106.1152万元;(4)诉讼费、律师费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19日签订了《机械设备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一台18650装配自动线,价格4,750万元。
2017年8月25日双方签订《关于DBK项目的补充协议》,约定发货前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金额的40%。
原告支付了1,900万元给被告,设备运抵原告处后,被告一直派有多名技术人员在原告处调试。
原告认为设备达不到协议要求,应当解除合同。
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含材料费用)、退回、设备损耗等所有费用,并赔偿合同总金额的10%的经济损失。
4、财产保全:迪比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3,000万元银行存款或上述被申请人等价值的财产。
5、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因上述第4点,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截至本公告日,被冻结的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具体请见附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过去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含本案)涉及金额累计为83,675,814.8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26%,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金额合计为53,614,662.87元,占总金额的64.0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金额合计为30,061,152.00元,占总金额的35.93%。
GM03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独立董事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该公司主要股东。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其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二)符合《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为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智云股份: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11-07-1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智云股份拟使用部分超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智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91号文核准,智云股份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38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9,0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6,442.16万元。
根据《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智云股份使用募集资金12,000万元投资“大连智云技术中心及配套建设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金额为14,442.1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智云股份前次超募资金使用情况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流动资金周转压力,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1年1月使用超募资金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11年7月4日,公司已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三、智云股份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计划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拟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的2,8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状况与短期内公司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所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存在闲置情况。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司本次拟使用的2,8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市场开拓、产品研发等经营性支出。
智云股份:监事会关于2010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2011-04-07

|丨
|务 汁师 刂 所 (北
|具
了尢保 留意见的△汁报告 ,客 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 「 经营成某和财务状况 。 l的 用情况 刊严格按
监 筝会检佥 了报告期 内公司募集资命的仗用与管理情况后认为 :公 照《 公司法》 讧 法》 深圳 、《H券 、《
"H券
交功所创HL板 股票 L市 规则》 涿圳 订 交 、《 F券
201θ
年度 内部控制 向我评价报侍真实、客观、个
由 反映了公司内部挎制r向 建立 △ i地 运作怙况 。
|公 、h事 会关 刂 叫
2θ 2θ
|0年 疫 内m‘ 控制 臼我评价报什的市核意见
!0年 度 ,公 ・ 照 《 l按 公司法》 ljH芬 法》以及深圳 汗券交易所有大创业 、
板
|∶
公司的有关规 定 i进 /l/完 善公 「各项内控制度 ,并 +lt掘 法律法规和公司 讧 司
资今lt川 的相关煳 定 。
ˉl-
(’
tl)公 司收购 、出售 资产交易
情况
经核奋 ,报 告期 内,公 司没有收购、|||售 资产的!il项 。
(Hi)关 联交易怙况
经核奄 ,报 告lln内 ,公 刊没有发生大联 交易的丰期内,公 刊不存在对外+lj保 的△项 。
(七
易所创业板⊥ |汀 公 ・ 范运 作指刂 和公 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2010午 l规 |》 凵《 对 度
j和 苜次公廾发彳 募集资盒进行使丿 什理。 o=的 丨 公
ll棼 集资金实际投入项
入项 H
凵!J承 诺投
敛 ,没 有变 妲投 向和用途 。符个r}|凵
"∶
监 会 、深圳 诅 交易所 关于募集 :芬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例精选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外设定或提供担保时,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审慎实施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和名义为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国家机构(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经济组织提供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为任何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审慎、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下属任何职能部门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委托其他外单位或个人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被担保对象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实施持续性控制。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财产可行性和风险性的初审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协调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并依据《公司法》、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2001]102号文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或亲属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独立判断的任何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若发现所审议、表决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出现明显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具备法律专业、会计专业或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士。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发挥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对该独立董事的聘任。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或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独立董事及其拟定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办的培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二)具备《指导意见》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要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一)在本公司或者其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节目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单位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直接人员;(六)在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并负责对公司开展业务的人员;(七)与公司、公司之关联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士;(八)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任职和工作的人员;(九)《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十)与公司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作出客观独立判断的人员;(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十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股东有权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进行质询;独立董事有义务就其独立性、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任职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时,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提出异议的,该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辜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果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战略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技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中任职,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筹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战略投资与技术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开声明和述职报告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履行职责外,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五)公司发行新股的方案;(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等事项;(七)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上的风险投资事项;(八)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对外担保;(九)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财产损失的产生、弥补及追偿方案;(十)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或净资产值10%以上的资产置换、收购或出售方案;(十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十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应当作出和表明以下结论性意见:(一)同意;(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二十八条如果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如果独立董事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发表。
第七章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的必要条件第二十九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充分、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够充分的,可要求补充,公司应当予以补充。
当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