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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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和影响。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和影响。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意义和影响。

孔子的法律思想,与当代海洋法思想比较类同。

社会道德(陪审团制度)对案件判决起主要影响。

不过现代国家理念里法治是基石,但孔子本质上是反感法治的。

孔子相信个人的道德觉醒与自律会自发性促进社会大同,人人皆有道德则天下自然太平。

而所谓法治是带有强迫他人的最不道德手段,尤其在法治解释权为政府掌握时反而会成为独裁者祸害人民的凶器。

在这方面孔子非常理想化,而令后人孜孜不倦追求。

人民习惯“乱世重典”,“以暴制暴”的兽性逻辑,孔子极其反感。

所以才会塑造出“以暴易暴兮,不知其非矣”的伯夷叔齐形象。

当时郑国世风日下,郑伯于是公开把刑法条文四处张贴来威吓犯罪分子。

尽管孔子极力赞扬郑伯人品、做事都是当世模范,但对这样我们认为在正常不过的事、且应该是这样的事“知法懂法”,而持严厉批评。

如果我们不理解老夫子的远大抱负,就很难理解他为什么反对法治。

最后附上论语四则,以结束论述:
1、《论语为政》—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也。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3、《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4、《论语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核心理念以及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儒家法律思想,是指儒家学派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见解总结。

儒家法律思想源于儒家经典《论语》、《孟子》等著作中对于礼、义、仁等观念的阐述,强调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主张通过德育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即“仁者爱人”,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遵循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来行使和遵守法律。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仁者爱人”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两个方面。

首先,“仁者爱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尊重。

儒家认为,人伦关系是社会稳定和法律实施的基础,法律应该通过仁爱之心的教化,推动人们遵守法律的意愿和责任感。

其次,儒家强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

德治侧重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自律能力,而法治则是通过制度和法律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儒家认为,只有在德治和法治的共同作用下,社会才能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推崇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影响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倾向。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定时通常会考虑到人伦关系和社会伦理,注重调和和解决争端。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者爱人”观念,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共同利益,这影响了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原则和司法理念。

古代中国刑法注重以德治罪,强调教化和改造罪犯的作用,反映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此外,儒家法律思想还对古代中国的家族法律、秩序法律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独特特点。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概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随着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法律思想也逐渐演变和丰富。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包括儒家法律思想、道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和佛教法律思想等。

二、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强调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善,通过教化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

儒家强调君主的仁德和贤能,以建立和谐社会。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君子之治,必以礼为主”,认为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他强调君臣之间的忠诚和义务,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孝道。

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

道家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少用,让人们自由自在地生活。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认为治理国家和社会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

老子是道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法律的规则应该尽量简单且自由,让人们自由选择和发展。

老子认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不争之争”,即通过让人们自由发展来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繁荣。

四、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法家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韩非是法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严密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公平、严明、无偏,能够对不法分子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人民的权益。

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佛教认为,通过修行和悟道,人们可以超越世间的法律和规则,达到解脱。

法显是佛教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主张通过慈悲和智慧来解决争端和冲突,以求和平共处和众生安乐。

六、总结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仪和仁德,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这些不同的法律思想相互影响和交融,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礼义,注重道德教化,倡导君臣父子的和谐关系,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自律的目的。

以下是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简短总结。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的重要性。

仁德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亲和力。

儒家认为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注重道德教育和榜样的力量。

以仁德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建立和谐关系。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倡导礼教的重要性。

礼教是儒家文化中的一大特点,它阐述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在儒家看来,法律制度应该基于礼教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通过教化行为举止,弘扬正直大义,人们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具备自我约束和社会责任感。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

儒家认为君子和民众、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互相尊重,并以礼制为框架加以约束。

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

君子应该以德治国,以身作则,并对民众负有更多的责任。

民众则应该尊敬君父,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认为恶行必受惩罚,善行必得赞赏,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倡导法律公正,反对任由恶势力滥用权力。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只有法律正义才能保障社会和个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总体而言,儒家法律思想以道德为基础,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通过道德教化和榜样力量去约束人的行为,强调个人责任感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第二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二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仁政思想
3、“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A、“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划分和确定土地的疆界,土地归属确定,使民 有“恒产”。 B、“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薄其税敛、使有恒产 C、“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二)人治论
孟子主张:反对兼并战争,极力提倡“仁政”, 反对暴政,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 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争取民心。从而“行仁政 而王”。
(一)仁政思想
2、性善论——理论基础 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 是非之心。 ——仁、义、礼、智 孟子第一个提出的了系统的性善论,将 儒家法律思想置于“性善论”的基础之 上。
第三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三、荀子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 四、儒家法律的特点
学派简介
儒家学派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最早的一个 学派,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 1、“儒”的由来 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 2、儒家的代表人物 孔子——创始人,春秋末期 孟子——战国中期 荀子——战国末期
(一)孔子礼治思想:


4、孔子礼治思想的具体内容
3)“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4)“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论与.子路》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 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直直躬者异 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5)反对“铸刑鼎”(反对公布成文法) 晋国执政赵鞅“铸刑鼎”,公布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激烈批评,反对乱立法和立乱法。
(一)孔子礼治思想:
3、“仁”与“礼”的关系 -“克己复礼为仁”
——即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使之 符合礼的要求。 纳仁入礼,仁与礼相结合 礼是一种伦理规范和制度,仁是一种伦理观念和品德。 一方面,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和约束人们遵守周礼。 另一方面,可利用周礼的强制力量来保证仁德。 复礼是目的,仁是复礼的手段,二者互为因果,真正 的目的还在于维护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秩序。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是指把儒家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思想、原则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具有明确的道义依据,可以根据儒家思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也就是说,把儒家文化中的理念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成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和行为指导,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价值观念。

儒家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律。

它提倡“仁、义、礼、智”,强调仁慈、勤劳、宽容、孝顺等品质,并将其融入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使法律更加具有人文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2、思想原则。

儒家思想原则指导了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它讲究“仁者无敌”,强调“仁义为基”,追求“天下太平”,主张“尊师重道”,以及“不求报酬”、“不求回报”等,这些思想原则都成为中国法律的有益补充。

3、法律形式。

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形式更加规范,更加规范化。

从法律制定、执行到法律司法,都符合儒家思想原则,以及“以德治法”的理念。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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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得礼治论。

“礼治”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得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就是原始社会得习惯,起源于原始人得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就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得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得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就是非也”,这样得礼,实质上就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得“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得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得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与发展了“礼治”思想,她们视“礼”为根本得国家制度与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得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得性质与内容。

儒家得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得伦理性与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得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得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得“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得表现;她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她得理想社会仍然就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得等级森严得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得特权。

3,荀况对儒家得礼作了新得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得内容。

她认为;礼就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得等级各分分享权利与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她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得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得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得“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与解释。

在她瞧来,“三纲五常”论就是天意得体现。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得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得指导思想。

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得佛道思想,又有新得发展与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就是朱熹。

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就是理得最主要内容。

她认为,三纲五常就是“天理”得体现,谁要就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得封建法制得制度。

就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得伦理原则以法律得性质与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儒家归纳得伦理原则,主要就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得混乱现象。

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

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礼调整家庭内部得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得关系。

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得基础,而且视“家”为“ 忠君报国”得基础。

用一句话概括,就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而孝与忠就是以家族为本位得主要思想表现。

儒家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就是对父系家长得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长。

同时强调人们在国家中“忠”,即对于君主得忠诚与服从。

这就是孝得扩大与延伸。

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

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

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得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得法律主体。

(3)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等级差别就是儒家之礼得本质特征。

儒家认为,礼就就是专门用来区别与规定亲疏贵贱、上下等级得行为规范。

儒家得这一思想,成为封建等级特权法得理论基础。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就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得德治论儒家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首先要明白“德”指得就是什么。

德,在西周时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得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得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得原则。

儒家继承了西周得“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1)突出了“德”得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得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

(2)抬高了德得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得权力,高于国家与法律。

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瞧作就是“人君”与“暴君”得标准,(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儒家认为统治应以德为主,刑罚只就是德教得辅助。

孔丘主张“为政以德”,孟轲强调仁义原则就是制定法令与政策得依据,更明确地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荀况认为“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

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就是之谓德操。

”[6]儒家注重道德教化得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得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孔丘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孟轲也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董仲舒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朱熹得德、礼、政、刑说也就是继承与发展了儒家得思想提出来得“愚谓政者,主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出政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教化”就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与等级观念。

儒家注重“教化”就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得功能。

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

”而董仲舒所创造得性三品也就是进一步发挥了儒家得人性论。

君子小人得道德区别就是后天习染而成得,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得本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

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得目得。

这种“以德去刑”得教育预防思想,就是儒家得创造与贡献教化。

在儒家瞧来,教化本身只就是一种手段,其目得在于防止与消灭犯罪现象,巩固封建统治。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就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得延伸。

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就是“虐政”,即她们所讲得“不教而杀谓之虐”。

儒家得恤刑与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

儒家得恤刑与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三>、“为政在人”得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得就是什么?或者说,就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与平得社会得生死存亡?有人说就是统治者得道德感化,有人说就是法律强制。

自古以来,这就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得焦点。

儒家就是“人治”论者。

她们注重并强调“为政在人”强调人起着决定法得作用。

儒家主张“人治”,她们从不同得角度来进行解说。

孔子与孟子从道德与政治得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就是道德得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得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得好坏取决于统治者得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得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就是制定得,并靠人去掌握与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所谓得“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8]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

实际上,“人治”就是“礼治”与“德治”所派生出来得,并且以“礼治”与“德治”为其主要内容。

因为:宗法等级就是“礼治”得原则与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得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

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就是道德高尚得人才能真正得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 1)圣贤决定礼治儒家认为,国家得治乱,礼法得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就是君主个人得品德。

只有“圣君”与“贤臣”才能保证礼治得实现与德化得推行。

孔子:“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得权力。

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得命运。

孔子说到“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

” 因此,儒家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得生存。

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

”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远不失去举得原则”选贤纳才。

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得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孔子认为; 上行下效,统治者个人得行为至关重要,只要统治者先正其身,从修身入手,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修身就是齐家、治国、平天下得基础。

(2)“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人治’得关键就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礼法“正己”,用自己得优秀品质与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执政者自己得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自己得行为不端正,就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孟子继承了孔子得“为政在人”得思想,提倡“贤人政治”,主张用贤德得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惟仁者宜在高位”得人治论。

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

她一再强调任贤得重要性。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得积极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国走向新世纪得时代口号与社会目标。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得法制,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得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得法律历史遗产。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资源得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与德治有着深刻得影响,尤其就是对现代法制得建设,影响更就是不容忽视。

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得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与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重德轻刑”得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得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与专治统治下,道德得一统天下与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得进步与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即使如此,以辩证得观点来瞧,作为中华法系主体得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得因素,可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得法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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