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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青政办字〔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1日青岛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8号),调整优化我市货物运输结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省关于推进货物运输结构调整的要求,以优化港口大宗货物集疏运方式为重点,统筹做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工作。

聚焦煤炭、矿石、焦炭等重点货类,瞄准港口、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抓住铁路专用线建设、集装箱海铁联运等重点环节,着力减少港口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量,增加港口大宗货物铁路运输量,补齐港口铁路集疏运短板,推动海铁联运加快发展,为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全市货物运输结构持续优化,到2020年,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或水路运输。

与2017年相比,全市港口集疏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里程增加30公里,铁路货运量增加2100万吨,港口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年均增长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释放经济发展活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实施《清单》,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对《清单》列明的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二、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执法适用程序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

针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或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

针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完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档案记录等配套制度。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行业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有关法定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会同试点单位送审时间:2015年6月5.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6.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7.修订《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5年9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废旧轮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青岛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青岛市教育成果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青岛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青岛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6.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青岛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0.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1.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2.青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3.青岛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4.修订《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5.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6.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7.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18.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19.修订《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0.修订《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1.青岛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22.青岛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3.青岛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4.青岛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5.青岛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26.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27.青岛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8.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29.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0.青岛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1.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32.青岛市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地震局33.青岛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青政办字[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对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2012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和整治,全力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实现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重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一)清理排查阶段(7月20日-8月15日)。

1.加强重点车辆摸排。

一是摸清底数。

各区、市交警部门要立即对辖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检验、审验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监管责任落实到辖区中队及民警。

二是建立台帐。

对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要建立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详细记录单位、企业、车辆、人员基本信息,重新核对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三是落实情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5日青岛市加快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实现“高效青岛建设攻势”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政务服务“移动办”,打造“掌上办事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我市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19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发挥移动互联网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掌上办事服务”,实现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政府治理体系运行更加高效。

到2019年年底,创新打造功能完善、特色突出、便捷智能的“掌上办事服务平台”,整合移动端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和便民事项不少于1000项。

到2020年,将平台建设成为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市、区(市)两级政府服务的手机端导航、办事服务总门户。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服务水平1.提高移动端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数量。

以“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发布的权力类事项和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为基础,进行移动化改造,接入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APP(以下简称“政务服务APP”),年底前实现不少于1000项审批(服务)事项的手机端查询、预约、预审和办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3•【字号】青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从现在起至2004年2月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改善道路行车环境,强化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治,使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现象以及道路规划、建设、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普遍建立起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有效落实;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企业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三、整治内容从现在起至2004年2月底,集中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整治:(一)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严格查纠各类交通违章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5日印发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8日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我市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便民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专业机构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行管理。

救助基金统一设在市级。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市联席会议成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建立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和道路运输安全畅通。

建设完成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Ⅰ、Ⅱ类治超检测站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货物运输源头监管、源头治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落实到位,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更加健全,车辆驾驶员、货物运输企业、货运场站经营档案更加完善,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和网上公布制度全面落实,建立健全规范执法和舆论监督机制。

二、职责分工(一)交通运输部门。

1.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2.派驻执法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4.完善信息共享和追踪处理工作,建立健全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落实追踪处理工作,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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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6]6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6〕6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进我市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稳步有序推进与立足本土优势相结合,树立适应形势发展、顺应群众呼声、加强规范管理的工作理念,加快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促进我市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的总体工作部署,做好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自学直考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等相关工作,为广大市民提供多样化的驾驶培训渠道。

完成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搭建、驾考流程制定,在全市推行机动车驾驶证自主报考方式,实现驾驶证申请人网上自主预约考试、分科目缴纳考试费等便民方式。

2016年年底前,构建运作规范、流程合理、便民利民的驾驶人培训考试新模式,全面完成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多层次个性化培训机制
1.实行驾驶人分类培训。

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和职业教育,将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一并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培养。

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机构应具备经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审验合格的大型客货车实际操作培训场地、设备和教学人员,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

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需求。

(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行培训计时收费等服务模式。

逐步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现状,探索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收费、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等服务模式。

(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在全市推行非经营性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资质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非经营性驾驶教学告知书;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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