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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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D C R-2014-001014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 2014 3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 2014 9号)要求,

预防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㊁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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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㊁企业的新建㊁扩建㊁改建(含室内外装修㊁建筑保温㊁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消防审核㊁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未经审核㊁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严禁擅自组织施工㊁投入使用㊂

三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采用聚氨酯㊁聚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严禁在车间㊁仓库及其他具有生产辅助功能的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㊂

四㊁企业必须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㊂员工在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可以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合署)㊂

五㊁企业应当按照‘机关㊁团体㊁企业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㊁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所属员工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㊂

六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㊁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㊁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与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委托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㊁维护保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㊁停用企业的消防设施㊁器材;严禁埋压㊁圈占㊁遮挡消火栓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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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㊁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疏散通道㊁安全出口畅通,保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㊁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广播系统完好有效;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使用卷帘门㊁转门㊁吊门㊁电动门㊁侧拉门等作为疏散门;严禁占用㊁堵塞㊁封闭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处设置门帘㊁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严禁在生产经营期间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㊂

八㊁企业的电气设备安装㊁使用,电气线路的设计㊁敷设㊁维护㊁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禁私接乱拉临时电气线路㊂

九㊁企业对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严格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㊁爆炸危险的区域使用明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照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清除动火区域易燃㊁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实行现场专人监控,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认无火灾㊁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作业㊂十㊁企业严禁违规使用㊁存放危险物品,严禁任何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厂内㊂

十一㊁企业应当落实防火检查㊁巡查制度,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器材㊁防火防烟分区㊁防火间距等符合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每周至少进行1次全面防火检查,员工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员工在10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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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㊂

十二㊁企业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㊁电工㊁电(气)焊工㊁制冷工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㊂

十三㊁企业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及职责,将应急疏散图等在车间㊁仓库㊁员工宿舍等显著位置张贴;应当通过闭路电视㊁广播㊁宣传栏㊁网络等途径,经常性宣传预防火灾㊁灭火逃生等常识,告知员工岗位消防安全注意事项㊁熟悉安全疏散路线;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

训或灭火逃生自救演练;企业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人员疏散㊁报告火警,并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㊂

十四㊁企业必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做到整改责任㊁措施㊁资金㊁期限和预案 五落实 ;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采取停产停业措施㊂

十五㊁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指令,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下达指令的部门进行复查㊁复核;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决定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㊁经营的,或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整改㊁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㊂十六㊁受委托进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㊁检测的社会消防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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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必须依法依规执业,如实向企业出具维修保养㊁检测报告,并对维修保养㊁检测结果负责;严禁出具虚假㊁失实报告㊂

十七㊁各区市人民政府㊁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明确部分行业部门2014

年消防工作职责任务的通知“(鲁安发 2014 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对本区市㊁本行业㊁本领域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㊂

十八㊁各区市人民政府㊁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玩忽职守㊁滥用职权㊁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㊂

十九㊁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㊁投诉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㊂市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市公安局96119,市安全监管局12350㊂

二十㊁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㊂

二十一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㊂

附件:相关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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