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是河南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该条例对于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安全防范,预防事故的发生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单位、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等,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该条例还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通过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交通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多个领域进行细化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全面法律支持。
该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南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广大从业人员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专核;(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六)安全生产检查;(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属(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2、《河南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谁、何时颁布和实施的2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介绍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何选择适用执法人员在立案处罚的过程中发现《河南安全生产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均对该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但二者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同,前者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后者为二万元以下。
分析:对该企业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办案机构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地方性法规——《河南安全生产条例》。
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由此推断,地方性法规应作为执法依据,部门规章只是参照适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部门规章——《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理由是: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双方是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各部门,难以区分大小,效力等级相同。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原因如下:一、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仅凭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简单理解,就在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直接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样做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课件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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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一届〕第三十二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 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 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1、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2、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 3、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 全生产法律责任。
2018/11/2 8
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2、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4、事故责任的追究; 5、事故信息发布等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 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
2018/11/2 7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 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 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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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2018/11/2 10
立法的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5、维护社会稳定。
2018/11/2 11
适用范围
1、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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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告稿)发布日期:2019-08-06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6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试

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试1、新修订《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选题] *A、2023年4月7日(正确答案)B、2023年2月28日C、2023年6月5日2、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单选题] *A、安全管理人员B、主要负责人(正确答案)C、生产负责人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引语句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实行()。
[单选题] *A、结果管理B、人员管理C、全过程管理(正确答案)4、我国的安全生产月是每年的()月份。
[单选题] *A、5B、6(正确答案)C、105、()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单选题] *A、政府B、主要负责人C、企业(正确答案)6、“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7、“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布局或者使用性质并且不需要经过相关审批”。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0、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命财产,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信息化体系,实现安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加强事故调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技术水平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设在本省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事业单位,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当充分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和管理隐患。
第二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经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报告事故的情况和处置情况,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实现本质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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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并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接受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包矿山、建筑施工生产项目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办公及其他有人员聚集的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学校及幼儿园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安全管理。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生活设施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不得将危房作为教学和生活设施。
第二十一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中小学校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禁止将学校及幼儿园场地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安全预案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定应急救援协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在下列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五)输油和燃气管线安全距离内。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大型公共垃圾堆场的管理单位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严重的单位;(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四)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动。
第二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
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定期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第三十三条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单位,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五)组织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六)研究作出安全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单位发生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
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按系统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