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七十四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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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工程转包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工程转包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工程转包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将其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行为。

在工程建设中,转包现象较为常见,然而,合同法对于工程转包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合同法相关条款,对工程转包的规定进行解析。

一、合同法关于工程转包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这一规定表明,合同法明确禁止了工程转包行为,要求承包人应当亲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工程转包的例外情况虽然合同法对工程转包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

但在这种情况下,原承包人仍需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法关于工程转包的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此外,承包单位违反规定转包工程,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工程转包的监管措施为了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国政府对工程转包行为实施了严格的监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转包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同时,鼓励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合同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用范文(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通用范文(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依法律规定订立的平等主体地位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合同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合法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作为合同的标的。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属于法律或者法律规定的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平等交换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主进行协商,并可以约定适用行业套用的习惯,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确定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条款:1.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地点和时间,以及其他合同履行所必须的事项;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分割、转让、终止等合同的内容和方式;5.争议解决的方式;第七条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当事人不能以未成形式为由推翻合同。

第九条合同经过一方修改并通知另一方后,通知到达即生效,无需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合同设有条件的,根据约定的条件生效;约定的条件不能实现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的程度、折算的困难程度等因素,适当予以减少。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变更或者补充,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行使权利。

合同法法条

合同法法条

合同法法条合同法是规范经济社会领域中合同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下面是一些合同法的法条解析,供参考。

第一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解析: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

合同的目的是确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当事人依法、依约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自由订立、履行合同。

解析:合同是自由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需要自由地订立合同。

但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他人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解析: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行为,不能通过强制或欺骗等手段迫使他人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内容和方式。

解析: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歪曲事实、虚构事实,以达到自己的不当利益。

第五条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真实、完整、一致的特征。

解析:合同必须具备合法性,即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具备真实性,即合同所反映的内容和事实是真实的;必须具备完整性,即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整、具体,并不含有待定条款;必须具备一致性,即合同的各项条款之间应当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履行。

解析: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包括履行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即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等。

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实际意思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根据需要约定条件。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下列要件:1.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订立合同的内容确定;3. 提供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 根据合同的性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成立合同的时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履行金钱债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八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可以约定实际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将合同标的交付对方。

第二十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按照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其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转让合同的,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当事人订立的民事合同,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订立、履行合同,自愿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六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与其代理事务无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办理。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明确。

第八条合同的条款、形式应当与合同的性质、内容相适应。

第九条打算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进行协商。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订立,不得强迫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民事主体有权对其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和约定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民事主体订立一项合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胁迫对方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六条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来约束当事人履行义务。

但是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应当合理,并且不应当侵犯人身权。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合同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有权代表自己或者经过授权代表他人订立合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真实、准确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并对其所表达的意思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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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七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

这里的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工作。

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价款的进行概预算。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

勘察、设计合同明确了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规范勘察设计合同,本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提交有关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这是对勘察人、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时间上的要求。

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

勘察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

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合同中应当明确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

超过这一期限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

这是此类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也是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

这里的质量要求主要是指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标准。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确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也是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3、勘察或者设计费用。

这里的费用是指发包人对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

支付勘察、设计费是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在勘察、设计费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

当然,勘察设计合同不只是包括这些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件。

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设计人员入场工作时,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

勘察设计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

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当派现场设计,并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等。

此外,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本条规定的内容是建议性的,只是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的性质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勘察设计合同中不具备上述内容的,并不导致合同的无效。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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