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三旧”改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改造内容(一)拆迁与重建1.在全市范围内,对于老旧建筑、危险房屋、重点拆迁区域,视情况实施拆迁与重建工作。
2.拆迁工作要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尊重考虑他们的需求和利益,提供适当的补偿与安置。
3.重建工作要注重规划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建设符合城市发展方向的新区域。
(二)翻新与改造1.对于老旧建筑、存量房屋,鼓励采取翻新与改造的方式进行更新。
翻新工作要注意保护原有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风貌。
2.翻新与改造工作要提高建筑的耐久性、节能性和环保性,提升居住品质。
3.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翻新与改造工作,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三)产业升级与转型1.对于老旧工业区、厂房、园区等,鼓励进行产业升级与转型。
引导企业调整业态,提高技术水平和附加值。
2.政府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扶持政策,帮助其实施产业升级与转型。
3.产业升级与转型要注重生态环保,避免新污染源的产生。
三、改造流程(一)规划阶段1.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的范围和内容。
2.制定“三旧”改造路线图,明确改造目标和时间表。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评议,形成多方共识。
(二)拆迁与重建阶段1.成立拆迁工作组,负责拆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制定拆迁计划,明确拆迁的顺序和步骤。
3.在拆迁过程中,注重与居民的沟通,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三)翻新与改造阶段1.鼓励社区居民自愿参与翻新与改造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2.严格按照翻新与改造方案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
3.翻新与改造完成后,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产业升级与转型阶段1.开展产业升级与转型的调研工作,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2.制定产业升级与转型的具体方案,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3.评估产业升级与转型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措施。
三旧改造方案

三旧改造方案篇一: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5141字)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及《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完成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和“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试点市的“先行先试”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三旧”是以往粗放用地方式的历史产物,也是在新增建设用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拓展用地空间的重要资源。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三旧”改造作为全省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和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工作来部署,明确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执行主体,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20XX年起,各市人民政府须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三旧”改造工作情况;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认真、成效显著的地级市,省人民政府将给予表扬,并在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
省即将出台的“三旧”改造政策,规定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须在三年内完成。
国家和省赋予我市“三旧”改造“先行先试”的政策探索任务,为我市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提供了政策机遇。
开展“三旧”改造是解决当前我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实现保增长的重要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是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措施。
通过“三旧”改造,我市可以拓展约30万亩存量建设用地空间;同时将有利于“三来一补”企业就地转型及企业以房地产权融资。
因此,全市必须抢抓机遇,大胆探索创新,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标(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通过“三旧”改造打通建设用地的调整使用和产权登记的关口,促进“退二进三”、“优二强二”和“三来一补”企业就地转型,从土地资源配置上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莞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莞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东府办〔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莞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3年东莞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7日2013年东莞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东府〔2012〕203号)、《关于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12〕579号)以及全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目标,立足于为“六个东莞”建设大局服务,大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坚持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推动我市再生资源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建立统一开放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保障产废和收废双方的买卖自主选择权,打击欺行霸市,确保公平竞争。
健全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监管体系,科学合理布局,规范经营秩序,防止税收流失,保护市容环境。
以推动再生资源集中交易处理中心建设为抓手,初步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行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水平。
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的指导意见-LYX9

附件: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的意见为切实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实现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改造目标,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借鉴周边城市的经验,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如何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容积率的确定(一)容积率的确定原则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用来界定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容积率确定的原则包括:1、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2、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3、通过制定政策,平衡拆迁成本,调动各方积极推进“三旧”改造。
(二)容积率的影响因素1、技术因素:多种技术因素都会对容积率的确定产生影响,主要包括:(1)区位条件:包括城镇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一般地区等,原则上城镇中心区的容积率高,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容积率低;(2)功能定位:包括商务区、商贸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混合功能区等,原则上商务区的容积率高,居住区和工业区的容积率低;(3)承载能力:确定容积率必须考虑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包括交通、水、电、文教体卫设施、公共空间等方面;(4)规范要求:包括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等,如建筑间距、消防要求、人居环境等;(5)区域平衡:个别地块容积率的增加将引起配套公共用地的增加,从而降低其他地块的开发容量,因此,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容积率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
上述技术因素对容积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现有控规成果中,因此,容积率的确定应以控规为依据。
2、经济因素:为推动“三旧”改造的实施,必须承认历史现实,对地上已建建筑物进行补偿,因此“三旧”改造项目除了要考虑技术因素外,还必须考虑拆迁补偿成本等经济因素,通过适当提高开发项目的容积率,使改造成本和效益达到基本平衡,使项目改造更具有市场动力。
东莞市凤岗镇“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东莞市凤岗镇“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和功能定位第三章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第五章公共配套设施规划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七章城市设计导引第八章实施机制文本附表1:“三旧”改造规划用地构成一览表文本附表2:“三旧”改造规划配套设施一览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科学、合理地指导凤岗镇的"三旧"改造工作,促进凤岗镇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强化城市功能区塑造和成熟社区建设,缓解土地资源瓶颈约束,增强城市竞争力,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5.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7.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8.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9.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0. 《东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11. 《东莞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12. 《凤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13. 《凤岗镇总体规划修编(2001-2020)》;14.规划区航拍片或卫星照片;15.其他与本规划区相关的已批控规或专项规划;16.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规划原则1. 规划先行,成片改造;2. 塑造功能,公共优先;3. 成熟一片,改造一片;4. 公众参与,各方共赢。
第四条规划期限“三旧”改造规划期限为五年。
其中:近期为 2010-2012 年,远期为2013-2015年。
第五条规划对象特定城市建成区,即在2007年6 月30 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2009〕1号附件2)为规范和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使“三旧”改造工作能够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达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盘活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成片改造“三旧”改造要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为核心,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编制“三旧”改造规划要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结合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规划范围,从片区的高度整体提出规划要求和实施策略。
2.塑造功能,公共优先“三旧”改造要以优化城市功能为目的,以城市功能区为具体实施单元。
根据改造地区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明确功能区的发展定位。
要坚持公共优先的原则,在改造范围内按“拆三留一”的要求优先预留公共用地(注),即按拆迁用地面积计算,预留比例不低于1/3的用地,作为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形象,确保拆迁改造的整体效果。
3.成熟一片,改造一片“三旧”改造对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三旧”改造范围和改造时间的确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区位条件优、改造动力足、群众基础好的成熟地区优先改造,成熟一片,改造一片,避免一哄而上,全面开花。
4.公众参与,各方共赢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突出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人民群众、设计人员和专家学者等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方案为平台,凝聚各方共识,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东府办〔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东府办〔2014〕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6日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开发企业准入认定流程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负责对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实行准入管理,确保按照“政府主导、总量控制”的原则稳步推进。
(一)镇街申请。
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镇街(园区)初审同意后,通过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基地开发目的向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或市外经贸局递交准入申请。
其中,市经信局负责受理扶持内资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培育科研产业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市外经贸局负责扶持外经贸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
(二)准入评估。
受理申请资料后,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或市外经贸局组织初审,必要时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高校教授、行业协会等开展评估。
(三)征求部门意见。
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024年

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改造目的与原则1.2 改造范围与条件1.3 改造的法律依据第二章:改造主体与参与方2.1 改造主体资格2.2 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2.3 参与方的资格审核第三章:“三旧”改造项目申报3.1 项目申报条件3.2 项目申报程序3.3 项目申报材料第四章:改造规划与设计4.1 规划编制原则4.2 设计审查与批准4.3 规划与设计的变更第五章:土地使用权处理5.1 土地使用权确认5.2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5.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六章:改造实施程序6.1 改造方案制定6.2 改造方案审批6.3 改造施工管理第七章:资金管理与使用7.1 资金来源与筹措7.2 资金使用规定7.3 资金监管与审计第八章:改造成果的验收与交付8.1 验收标准与程序8.2 交付条件与流程8.3 质量保证与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9.1 争议解决机制9.2 违法改造的法律责任9.3 违约责任第十章:附则10.1 合同生效与备案10.2 合同的解释权10.3 其他补充规定签字栏改造主体(甲方)签字:____________参与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东莞市____________附件清单:____________(注:附件应包括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改造目的与原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东莞市“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活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1.2 改造范围与条件“三旧”改造适用于东莞市规划区内需更新改造的区域,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 改造的法律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改造主体与参与方2.1 改造主体资格改造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改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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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
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3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16日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尊重历史、解放思想,节约集约、盘活资产,规划先行、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应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预留道路交通、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空间,预留城市绿地和开放空间。
第三条“三旧”改造的形式包括:
(一)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
(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
(三)超占土地完善手续;
(四)单宗建筑拆建改造;
(五)成片拆迁改造。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涉及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应当是在2008年5月28日(《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实际建成,且经建设部门检查符合建筑安全质量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以下事项: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时间(申请人举证,镇街城建办初核);
(三)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以及经营范围(申请人举证,工商部门初核);
(四)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二章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
第六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转型企业,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可按本章规定取得原已实际使用的已批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转型企业包括:
(一)“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在莞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等转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三)整合原有土地资产,组建企业集团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含拟上市公司);
(四)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情形的企业。
第八条企业转型前已实际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按以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将原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再办理供地手续。
1、不改变原工业用途,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6年8月3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2、不改变原经营性用途,于2002年7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2年7月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工业用途的,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登记
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依法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