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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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关于印发XX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XX市、XX市建工局,XX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X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XX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XX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XX省建设厅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XX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XX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X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与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与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与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有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市场发生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与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模板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模板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模板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模板可能包括以下几部分: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一、供应商信息:
1)供应商名称:
2)供应商编号:
3)联系人:
4)联系电话:
5)地址:
二、不良行为详情:
三、详细描述:
(此处对具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事实经过、影响范围、损失评估等内容)
四、证据附件:
附上与该不良行为相关的文件、图片、邮件截图等作为证据。

五、处理过程及结果:
(记录与供应商沟通的过程、供应商的反馈、改进计划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
六、后续跟进情况:
1)是否已改正:_____
2)改正效果验证:_____
3)后续合作策略调整:_____
请注意,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以上模板内容可做适当增删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所有记录准确无误,公正公平,并依法依规执行。

同时,对于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应及时给予警示并督促其改正,以维护供应链的稳定和高效运作。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简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管理和监督员工的行为,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记录和管理过程。

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规定所产生的记录。

这些记录通常是包含员工姓名、不良行为细节、记录日期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件。

不良行为记录可以是小问题,例如迟到或缺勤,也可以是严重问题,例如偷窃或欺诈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应该是透明、客观和公正的。

以下是记录过程:1.员工违反公司规定。

2.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记录违规行为并提供员工姓名、行为细节和其他相关信息。

3.行为记录被放入员工的人事档案中。

注意,在记录不良行为之前,管理人员应该警告员工不要再次犯错,给员工改正错误的机会。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过程不良行为记录需要管理。

以下是管理过程:1.每个记录都应该被认真审查。

2.如果记录属实,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员工不再犯错。

例如,提供更多的培训、监督和指导,或者采取一些纪律措施。

3.监督员工表现的主管或管理人员需要更新员工的人事档案。

4.定期审查员工的人事档案。

如果员工的记录显示他们无法改正不良行为或他们的表现一再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可能会采取更严格的纪律措施,例如解雇。

结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员工的表现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有效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计划应该包括定义不良行为、记录过程、管理过程和必要的纪律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浙水建[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建〔2010〕3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略)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小班幼儿不良行为矫治记录表

小班幼儿不良行为矫治记录表
3.又过了一段时间,其已经和其他小朋友玩在一起。
小班幼儿不良行为矫治记录表
班级
小一班
幼儿姓名
刘xx
记录人
李老师
观察教师
李老师
观察时间
2022.2.17
观察地点
室内
不良行为
幼儿有挑食现象,自理能力差。
具体表现
午餐时,该幼儿不肯吃一点蔬菜,绿色都不吃。
与家长交流
2022年2月17日下午,李老师在晚上放学时单独和刘xx母亲进行了交流;其母亲反映刘xx在家也是有这样行为,老师要求家长要配合,加强饮食健康教育。
1.不断提醒:“杨x小朋友要注意听讲啊”。
2.不断鼓励:“杨x小朋友坐得真好”。
3.不断奖励。有进步,教师及时奖励小红花。
矫正效果
1.好动现象有好转。
2.注意力有所集中。
小班幼儿不良行为矫治记录表
班级
小三班
幼儿姓名
胡xx
记录人
胡老师
观察教师
胡老师
观察时间
2022.2.18
观察地点
室内
不良行为
上课精神不集中,伴有一些小动作(如:抠鼻子等)
具体表现
在室内上课时,游戏时,注意力不集中,伴有抠鼻子小动作。
与家长交流
2022年2月18日下午,胡老师单独和胡xx父亲进行了交流;其父亲反映其在家也好动现象,家长愿意配合老师,加强教育和引导。
实施矫正措施
1.不断提醒:“胡xx小朋友不要抠鼻子啊”。
2.不断鼓励:“胡xx小朋友今天没有做小动作,表扬。”
观察时间
2022.2.18
观察地点
室内
不良行为
幼儿有爱哭的习惯。
具体表现
在室内游戏时,小朋友没有和她一起玩,便大哭起来;做操时,没有站在第一个,就哭起来;等。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是指在企事业单位的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不良行为,如违反招标规定、贪污腐败等,都记录在该簿中。

这种记录簿的存在,旨在增强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遏制不正之风,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招投标不良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擅自更改招标文件内容。

2. 故意制造虚假资质证书,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机关。

3. 小组成员违反程序,泄露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开标文件等文件内容。

4. 企业与招标机关相关人员的勾结,涉嫌行贿受贿。

5. 在招标过程中,企业采用价格倾斜等不正常竞标行为。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不良行为,还有很多其他的情况难以一一列举。

这些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行业的竞争秩序,限制了公共资源的公正分配,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面对这些问题,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企业可以通过查询和查看该记录簿,了解其他企业的投标情况,完善自身策略和方法。

同时,在招标活动中,企业离不开各类市场及政府部门的支持和保障,如果发现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违反招标规定等不良行为,可以通过该记录簿举报相应的不正之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的建设不是一纸空文,需要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相关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需要在建设该记录簿的同时,制定出一些合理的惩罚机制,对于涉嫌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一定的处罚和制度上的约束,以保障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环境。

总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是反腐拒贿、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决策公正的有效工具,具备很好的社会价值和重要的监督作用,应该得到各个领域的关注和支持。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一、概述“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广义的说,所有这些行为的记录,无论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在单位,都是不良行为记录。

这里所讲“不良行为记录”,一般来说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颁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提到的不良行为记录。

其“不良行为”,是指某一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对这些不良行为的记录,存放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称为“不良行为记录”。

例如:2006年,河南省建设厅颁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对该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及公示、管理、处罚等都作出具体规定。

二、有关规定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问题规定得非常详尽。

例如2005年12月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不良行为”给出明确界定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

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一)责令整改通知书;(二)责令停工通知书;(三)不良行为认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还对通知书、认定书的内容提出要求:(一)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

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

不良记录规定

不良记录规定

不良记录规定 近年来,尽管我国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但不良记录现象依然存在,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负面影响。为了确保教育环境的和谐稳定,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各级学校纷纷出台了不良记录规定。下面就是一份不良记录规定的范例,供大家参考。

一、不良记录的定义 不良记录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要求或道德规范的行为,以及对他人、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不良记录的内容 1. 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班级规定,如擅自旷课、迟到、早退、作业不完成、抄袭、作弊等。

2. 损坏学校设施、设备,破坏公物,故意损毁他人财物。 3. 违规参与校外不良活动,如打架斗殴、赌博、吸烟、酗酒等。 4. 辱骂、殴打他人,以及其他形式的恶意欺凌行为。 5. 内容低俗、侮辱、谩骂等不良言论和行为,包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不当内容。 6.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 三、不良记录的处理措施 1. 轻微不良行为,如违反纪律、不按时完成作业,学校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等方式进行处理。

2. 严重不良行为,如打架斗殴、破坏公物,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示教育、停课、停止职务、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3.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不良记录的后果 1. 不良记录将被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对学生的升学、就业、评优等起着直接的影响。

2. 不良记录将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推免资格和获得荣誉的重要依据,记录次数和性质将直接影响学生的评定结果。

3. 高中和大学阶段的不良记录,将对学生报考公职、进入军队、参加国家考试等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无法参加相关考试和报考。

五、不良记录的复议与申诉 学生及家长对不良记录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复议和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对复议和申诉结果及时反馈。

六、不良行为的防控与修复 学校应加强师生教育,开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意识。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矫治和帮教工作,促进其行为的修复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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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 (八)不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和“隐蔽工程检 查验收制度”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未经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或重 要部位未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私自将施工部位进行隐蔽的; (十)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数量进行验收 的; (十一)预拌混凝土拌合物在浇筑过程中加水,或未在混凝 土初凝前浇筑完毕的; (十二)将在施工现场浇筑过程中洒落的混凝土用于结构构 件的; (十三)在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竣工验 收等重要阶段性验收时,企业技术负责人未提前组织项目管理机 构人员检查合格,即申请组织验收的。 四、监理单位 (一)未落实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制。选派进驻施工现场 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专业不对口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监 理机构人证不相符,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以下具体要求的: (1)工程项目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专职;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小于 40000m2 应设二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40000m2 以上 每增加 20000m2(含 20000 m2)应增设一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修或加固处理后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四)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
格的建设工程,不进行返修的; (五)未落实使用功能重要部位或工序的样板引路制度,或
门窗安装、外墙保温和安装工程等施工质量低于样板间(件、墙) 标准的。
四、监理单位 (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 为代码为 E1-3-01、E1-3-02 的行为; (二)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 未及时、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同时未向建设单位和质量 监督机构报告的;
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隐瞒不报的; (四)因监理单位失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组织协调各单位处理用
户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七)其它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的同时,还将依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 A 类不良行为记录: (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 为代码为 A1-1-07、A1-3-07、H1-3-06 的; (二)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重要部位或工序的样板 引路制度;发现门窗安装、外墙保温和安装工程等施工质量低于 样板间(件、墙)标准时,未及时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的。
五、检测试验单位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为代码 为 H1-1-01、H1-3-03、H1-3-04 的行为。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一)串通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有关人员在混凝土 生产、施工、质量检验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或主要原材料未按照规定进行进场验收、检验即投入生产使用 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 C 类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单位 (一)未依法设立项目法人管理机构、未确定项目质量管理 责任人或未明确工程质量目标的; (二)未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上岗到位情况 进行考核、管理的; (三)未依据以下规定对工程实施阶段的二次设计和设计变 更进行管理的: (1)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结构变更,未联系原设计单 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合格即开始实 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 制、审核的;
(四)施工现场未配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图集、地方强 制性施工标准以及施工测量设备和工具;计量设备和工具未按照 规定进行检定的;
(五)在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不严格执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查
验收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有关工程材料检测管理的标准、 规范和规定,未做好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的;
员和质检员; (5)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 的建设项目,应设置安装专业技
术负责人; (6)工程项目结束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兼职。 (二)未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或
违反下列要求的: (1)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
工作日的 25%; (2)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
第十一条 在不良行为认定后,盟级认定部门应在 2 个工作 日内将《认定书》报送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办公室和工 程管理科、建筑市场执法支队、建筑业管理科、房地产管理科 等相关联动科室,按规定进行公示;旗县市认定部门 2 个工作日 内上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 后,2 个工作日内报送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办公室和相 关联动科室,按规定进行公示。旗县市认定部门按月将不良行为 记录汇总并报盟级认定部门存档。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管理 第四条 不良行为分为 A 类、B 类、C 类三个级别。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为从第一个不良行为认定 算起满二年。在记录有效期内,C 类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三次, 按 B 类不良行 为记录,B 类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三次,按 A 类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不良行为的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认定部门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只记录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 为。 (二)一次违法、违规事件中,当事人在某一类行业管理方 面有多个不良行为的,只认定其情节最严重的不良行为。 (三)一次违法、违规事件中,不良行为涉及单位和相关人 员的,对单位和相关人员分别作出同一级别不良行为认定。 第八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必须由两人及以上执法人员依据 下列文书认定: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签发的合法的行政执 法文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各类通 报。 不良行为的认定,认定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涉及 重大问题上报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以
到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3)项目负责人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加强对
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 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4)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批准后 方可离开,同时要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离开时间的日常工作。
(三)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 法》的要求,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未进行分户验收 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组织落实使用功能重要部位或工序的样板引路制 度,或在门窗安装、外墙保温和安装工程等样板间(件、墙)施
工完成后,未组织验收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即开始实施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 (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
(2)总监理工程师、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兼职于建筑面积 不大于 20000 m2 的三个建设项目,或兼职于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00 m2 的两个建设项目;
(3)总监理工程师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时,不得承担其他项 目监理工作;
(4)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撤离施工现 场。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编制符合工程实 际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实施细则 未明确“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要求的;
下简称《告知书》)可采用直接或公告送达方式。 第十条 直接送达不能少于两人,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认定部门提出书 面申辩。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者书面申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进行核实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确有错误的,由认定部 门予以纠正。当事人 5 个工作日内未申辩的,执法人员制作并向 当事人送达《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书》(以下简称 《认定书》)。
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 B 类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单位 (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
为代码为 A1-1-05、A1-1-06、A1-3-01、A1-3-02、A1-3-03、 A1-3-05、A1-3-06 的行为;
(二)未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 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未进 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的;
(2)对二次设计的幕墙、钢结构工程,未委托有资质单位 进行设计;二次设计文件未经原设计单位进行签认并报相应资质 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即开始实施的;
(3)对涉及使用功能变动的装修工程或者安装工程,未办 理设计变更手续即开始实施的。
(四)未组织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 (一)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管理不严格;不及时进行 设计变更修改、技术洽商签发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相 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三)异地设计重大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的工程时,设计 单位未派驻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为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 三、施工单位 (一)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项目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 符合以下要求的: (1)应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到位,人证相符,并与中标备 案机构人员一致;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的建设项目应设置项目 技术负责人; (3)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且不大于 40000m(2 含 40000 m2)应设二名质检员;40000m2 以上每增加 20000m(2 含 20000 m2)应增设一名质检员; (4)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每 20000m2 分别设一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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