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分析论文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范本模板】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扩大,国际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信用证-——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手段,已经为国际贸易领域普遍使用,但在运用中的欺诈行为也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的进程.本文通过对信用证欺诈的内涵、原因、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的分析,旨在提高信用证使用的可靠性,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先举出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具体案例,在此基础上分析出信用证欺诈的内涵。
第二章则先通过流程图来介绍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流程,从而结合整个信用证结算流程的特点来分析产生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第三章则结合信用证结算的流程,具体阐述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详细分析基础型信用证欺诈以及衍生型信用证欺诈。
第四章则综合以上三章所阐述的内容,针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银行、国内政府以及国际商会提出具体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促进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前对信用证欺诈作深入的研究,对实务中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用。
信用证欺诈这个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
面对这个问题时,我们也要多管齐下,从各个方面入手。
这样才能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成因,表现形式,防范对策AbstractFollowing Chinese constantly developed reform and ope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which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is continuously expand。
L/C-—--the major medium of pay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is commonly accepted in the trade area. However,the frauds in L/C are more and more serious, which have hindered the pro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试论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1. 引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它通过加强交易各方之间的信任,促进了跨国贸易的发展。
然而,信用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也存在着一些安全风险,特别是在面临技术和信息的高速发展时。
本文将通过剖析一些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探讨信用证诈骗的方式、原因和防范措施。
2. 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2.1 案例一: 伪造文件在某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了一项销售合同。
买方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要求卖方在交货后提交相关的文件以便获得付款。
然而,买方在收到交货后,伪造了相关的文件并提交给银行,以欺骗银行获得付款。
这种类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中,买方通常会伪造运输文件、商业发票和保险单等文件,以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为了防范这种诈骗,银行在付款前应严格验证所有提交的文件,并与相关的货运公司、保险公司进行核实。
2.2 案例二: 资金盗用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家公司通过伪造名义从银行申请信用证,并将信用证转售给其他买方。
随后,该公司将信用证中的资金盗用,使买方无法收到货物,同时使银行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种类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中,诈骗者往往利用银行对信用证的追踪和验证能力不足,通过伪造或篡改信用证相关文件,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为了防范这种诈骗,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审核和验证,并加强对客户身份的验证。
3.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3.1 技术和信息发展带来的风险随着技术和信息的快速发展,信用证诈骗的手法越来越多样化,并且难以被发现。
例如,通过使用伪造的电子邮件、虚假的网站等手段,诈骗者能够更容易地获得信用证所需的信息以及伪造文件。
3.2 法律和监管不完善在某些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对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的监管力度不够,这为信用证诈骗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缺乏有效的法律和监管机制使得诈骗者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得以继续进行诈骗活动。
4. 防范措施4.1 强化文件审核和验证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付款时,应严格审核和验证所获得的文件。
信用证诈骗的研究论文

信用证诈骗的研究论文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
信用证诈骗是发生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本文指出信用证结算贸易的当事人应从自身的角度加强对信用证诈骗的防范。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诈骗国际支付信用证,英文称为documentarycrdits(跟单信用证)lettersofcredit(信用证)或commercialcredits(商业信用证)。
国际商会统一惯例(UCP)简单地称之为“credits’’’’’。
实际上他们都是指一种有银行应买方申请而向卖方(受益方)发出的由银行保证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单证时支付货款的信用函件。
实是一种付款的安排,也是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普遍的支付工具之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逐渐繁荣,信用证结算的应用也日渐频繁。
与之伴随而来的是信用证诈骗犯罪也不断增加,给国家和经济组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众所周知“中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所以对信用证诈骗的犯罪做出系统研究十分必要,以利于对其进行有效防范和打击。
本文拟对此做出浅显的分析和探讨。
一、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界定关于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界定,学界并无太大分歧,学者较多的是将其核心内容界定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或是“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笔者认为,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界定应首先考虑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以之为依据。
我国《刑法》第19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可见《刑法》基本是用“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与“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意思是极为相似的。
笔者认为二者有细微的差别仍需引起注意,“利用信用证”的前提是“有信用证”。
无论其信用证是真是假,至少形式上是有信用证,然后才能谈到如何“利用”信用证。
如果依照“利用信用证”的思路来界定信用证诈骗活动就有可能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比如:某一出口商谎称由买方需要的资源,骗的买方信用证,但没有利用此信用证去进行其他诈骗活动。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一、前言二、信用证基础知识1. 信用证定义和类型2. 信用证的结构和内容3.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三、信用证欺诈的成因1. 行业规制不完善2. 品质检验不严3. 发货时不注意安全四、信用证欺诈的风险1. 诈骗者的利用手段2. 资金的损失3. 商业形象及信誉的打击五、预防信用证欺诈1. 对买家的调查2. 对供应商的调查3. 修改信用证的结构内容4. 建立信任的关系六、实际案例解析1. 北非国家首都银行案例2. 土耳其行骗科技公司3. 中国货物出口有限公司建筑公司诈骗4. 阿曼航运公司业务欺诈案5. 阿根廷Edesur公司欺诈案七、结论第一篇:前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开展国际贸易,而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保函,在确保贸易平稳运转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欺诈的风险。
在这篇论文中,将会针对信用证中的欺诈风险做出详细分析,同时也会对防范欺诈的方法和实际案例进行解析。
第二篇:信用证基础知识1. 信用证定义和类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函,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它是由买方银行发出的书面证明,保证在商业交易中,买方会按照合同约定,以指定的金额或数量付款给卖方或经过第三方银行支付,同时买方银行还会负责担保买方在支付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信用证可以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和双方要求,信用证还可以细分为红字信用证、绿字信用证、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等多种类型。
2. 信用证的结构和内容信用证的结构和内容主要包括开证行、受益人、申请人、通知行、规定付款行等要素。
其中,开证行是发出信用证的银行,受益人是指由信用证保证的收款人,申请人是指提出信用证申请的客户,通知行是指在信用证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受益人提取货款或付款的银行,规定的付款行是指信用证至少规定了一家供货银行或代理银行,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3.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操作流程包括开证、通知、提交单据和付款四个步骤。
试论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欺诈形式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试论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欺诈形式论文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进出口贸易骤然增加,然而交易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自的法律和经济环境不同,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试论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欺诈形式。
当事人很难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也就无法在信任的基础上达成交易,从而给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为解决双方的信用危机,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来支付货款,随之产生了信用证结算。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基于银行信用的稳定性和低风险性,信用证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但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其本身并未完全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欺诈机会,同时由于其交易的复杂性及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导致欺诈行为频繁发生。
随着越来越多的信用证诈骗案件的发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而且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面对欺诈风险,如何认清信用证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受益人欺诈。
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是开证行承诺付款的对象,一般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受益人实施欺诈的形式一般有:(1)伪造部分单据。
受益人通过伪造全套单据中的部分单据,使银行相信单证表面一致而付款,如假冒或伪造印鉴,受益人在以打字机打出的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证上,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
(2)伪造全套单据。
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目的。
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单纯的单据交易业务活动,只要受益人提交了和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
(3) 伪造、变造信用证。
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则是指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及预防对策研究

信用证欺诈及预防对策研究在英美成文法和判例法对对信用证的欺诈没专门下定义,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一件危险的事情。
所以在英美,一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用的欺诈定义适用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
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
一些国家法院也一般的适用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用证的欺诈。
一、生成原因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
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6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
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而伪造提单比伪造名画容易得多。
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6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
根据UCP600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
UCP6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分析[摘要] 信用证支付方式凭借其相对优越性成为了国际贸易买卖双方使用最多的支付方式。
但由于信用证体制不完善,也使信用证欺诈情况很严重。
研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漏洞,总结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原因,制定不同的防范对策,使这种支付方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一、信用证欺诈的类型及其产生原因(一)信用证欺诈的类型根据信用证欺诈行为主体的不同划分如下:(1)由受益人单方面做出的欺诈,欺诈对象为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2)由开证申请人单方面做出的欺诈,欺诈对象主要是受益人;(3)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合谋的欺诈,这类欺诈的目标是银行;(4)受益人与船公司合谋的欺诈,欺诈对象同样是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5)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欺诈,主要目标是受益人,议付行可能也难免受到牵连。
根据欺诈手段的不同可划分为:(1)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相关重要单据进行欺诈。
利用这些证件或单据,买方可以骗取卖方货物;卖方亦可以骗取买方开出的真信用证或直接骗取银行付款。
(2)骗取信用证。
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进行欺诈。
(3)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系指名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实质上开证行可以随时免除其付款责任的信用证;或者使本应该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开证付款责任受制于买方意思的信用证。
这类信用证会附带一些隐蔽性条款,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可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4)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
采用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
此外,卖方为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促成单证相符,顺利结汇,也是很常见的一种欺诈手段。
(二)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1.信用证自身存在的问题首先,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它便与作为基础交易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相互独立,其本身构成一项独立的交易,只要相关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便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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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分析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当前的复杂形势使信用证欺诈成为外贸企业的重要风险,外贸企业应积极掌握新形势下信用欺诈的类型,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避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规避;船东;银行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均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据统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以上,目前我国70%以上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主要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非商业信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大大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备受青睐。
但实际上无论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结算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如何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经成为迫切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主要类型信用证欺诈从理论上讲是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
就其种类来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从欺诈行为的主体分析,信用证欺诈有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六种类型。
(一)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进行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常见的欺诈方式,受益人欺诈一定要通过伪造单据来实现,即单据欺诈。
单据欺诈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的情形,其目的是通过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等,不正当地获得信用证下的货款。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有以下几种形式:伪造全套单据、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伪造部分单据信用证欺诈。
(二)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支付一定的款项,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但是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或不付款,因此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的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入“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
(三)银行谋划的欺诈信用证因银行的介入而使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的信用,在人们的心目中银行的信用是可靠的、令人放心的,而在国际贸易中某些银行正是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用,自谋欺诈。
这种银行的欺诈一般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或名气小的银行,因为世界上有名的银行靠的是客户对银行信用的信任,不会为了一点小利做出影响银行信用的欺诈行为。
(四)受益人与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这种欺诈和以下两种欺诈都称为混合欺诈或合谋欺诈,受害人为银行或开证人。
这种欺诈中因为有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
其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五)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合谋的欺诈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或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之后由欺诈双方分赃后便逃之夭夭。
而代价仅仅是开证行中的与开证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证金,现实中大部分银行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实际提交足够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的概率并不是很高。
在没有保证金或只交部分保证金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卖双方合伙欺诈银行,主要方式有:利用“打包放款”、“押汇贷款”,或买方假装破产等欺诈形式。
而在整个欺诈过程中,如果欺诈双方卷走的是议付行的付款或贴现行等融资银行的融资款项,作为开证人担保人的开证行,仍有义务向议付行和融资行偿还款项,而成为实际的受害人。
(六)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
因为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极大,其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二、信用证欺诈的规避针对各受欺诈的行为主体,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一)开证申请人的规避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1.做好资信调查。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
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
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 等)。
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 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
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此外,在信用证开立上,采用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如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用此方法规避风险。
一般情况,欺诈者当然会反对使用循环信用证,因为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
(二)受益人的规避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为了能及时收回货款,应采取以下措施: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一旦遇到“软条款”,要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
比如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
间隔太长时,特别容易造成受益人还未交单,而货已到目的港,进口商易与承运人勾结,先行将货物提走,而拒付货款。
间隔太短时,受益人从(装船)发货取得单据到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时间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单时间上的紧张,或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从而造成修改信用证等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时应建议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
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3.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
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
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4.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同等。
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
换言之,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5.出口商要充分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积极主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支持和鼓励本国出口而设立的以国家基金为后盾的政策性保险,由国家充当保险人。
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执行本国的产业和外贸政策服务。
出口商在货物出口后,因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如破产、拒绝付款或拒绝提货)而履行义务,或因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如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债务危机以及战争、内乱等原因)造成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对出口商的损失予以补偿。
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于1988年由国务院委托中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5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开办此项业务。
(三)银行的规避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银行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有效地发挥银行的把关作用,不仅对于买卖双方有好处,对于银行来说,意义也很重大,因为近几年来,国际上的信用证欺诈,针对银行的欺诈占信用证欺诈总金额的29%,因此银行业也越来越重视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防范,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加以防范:1.要树立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
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
作为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
银行作为议付行时,如果不能确定信用证中是否有欺诈行为时,应推迟放款,先取得开证行的承兑或取得保兑行的保兑后再放款,则可避免因自身的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