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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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伦理透析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安乐死是指在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或无法忍受的痛苦时,由医生或倡导安乐死的组织协助实现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安乐死与人权的冲突安乐死是否是一项基本人权?这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人们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并认为安乐死是一个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

但是,其他人则认为,安乐死与人权的核心价值观冲突,因为人类生命是最基本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会剥夺人们尊严和价值的生命。

这样的冲突需要我们在执行安乐死时,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抉择。

安乐死的运用是否平等?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实施是一种有争议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的应用可能并不平等。

可能只有富裕的人能够在他们需要的时候接受安乐死,而穷人则无法获得这种权利。

这种情况下,安乐死不公平地与社会阶层有关。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政府应制定更好的规定来确保安乐死的平等应用。

安乐死的实施是否具有风险?安乐死实施也可能具有如肇事率等诸多风险。

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错误使用药物、医疗工具等引起的并发症,甚至可能导致患者死亡。

这样的风险需要我们注意,并设计一套完整的安乐死制度以保证安乐死的实施是安全的。

安乐死与精神疾病的关系安乐死是否应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实施?这也是一项重要的问题,因为精神疾病并不一定是不可逆转的疾病。

当一个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应该给予其心理上的支持而不是放弃治疗,进行安乐死。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精神疾病缓解治疗的推广和普及,以避免这样的错误。

安乐死是否违反责任和荣誉的价值?安乐死是一种通过主观行为来实现死亡的方式。

这种方式违背了责任和荣誉的价值观。

在新的文化制度中,我们还需要更好地思考这个问题,并制定合适的规范和标准,以平衡安乐死的实施和限制对人们自尊和尊严的侵犯。

总之,安乐死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

尽管安乐死的实施仍然备受争议,但是我们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这个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理性的分析和决策,以平衡安乐死的实施限制其对人们自尊和尊严的侵犯。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1.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

2. 减轻病人痛苦,一些疾病无法治愈,病人长期承受痛苦和折磨。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体现了对病人的关怀和尊重。

3. 人道主义考量,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它可以让病人在尊严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家庭纠纷或财产问题。

这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

2. 医学技术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原来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都有了治疗的希望。

因此,不应该轻易放弃治疗,而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

3. 人生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尽量珍惜和维护。

安乐死可能会让人忽视生命的尊严,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名人名句: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珍惜和保护它。

”——爱因斯坦。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有效地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

这表明,只要有严格的监管和程序,安乐死是可以被合理地实施的。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对于那些不幸患上绝症或慢性疾病的患者来说,这是一种解脱的方式。

首先,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例如,荷兰作家艾迪·迪克斯特拉在患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后选择了安乐死,他在书中写道,“我选择了安乐死,因为我不想以痛苦和无尊严的方式度过余生。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避免患者长期的折磨和医疗费用。

荷兰医生艾德·冯·达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和家人都能够在和平和尊严中结束生命。

”。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也容易滑向滥用的边缘。

首先,安乐死可能会滑向非自愿的情况。

比如,比利时哲学家保罗·列昂在他的著作中指出,“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很难控制滥用的情况,可能会有人被迫或被误导选择安乐死。

”此外,安乐死也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患者信任造成影响。

美国医学伦理学家琳达·埃曼纽尔在一次讲座中表示,“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关爱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荷兰医生艾德·冯·达登在他的书中写道,“安乐死是对患者尊严的尊重,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而美国心理学家厄文·亚历山大也表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如何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一种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权利、医生的责任和社会的道德观念。

我们应该以人道和尊严为出发点,寻求一种既能够尊重患者意愿又能够避免滥用的解决方案。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伦理学角度对安乐死进行分析和探讨。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学科。

在伦理学的框架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安乐死符合尊重患者自主权和尊严的原则。

患者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遭受病痛的折磨和无谓的痛苦。

这种选择应该是自愿的、理智的,而不是在身体或精神上受到强制或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

其次,安乐死符合道德上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医学领域,我们应该尽力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以帮助他们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治愈的疾病,让患者继续承受痛苦和折磨是不公正的,而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尊重生命的原则。

生命是宝贵的,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他们认为,即使患者遭受痛苦,也应该尽力维持患者的生命,而不是提前结束它。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安乐死并不违背尊重生命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和折磨,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让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合理地分配给那些更有希望治愈的患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性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已经被合法化,而在其他国家则被禁止。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涉及到医疗行为和医疗伦理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由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来实施。

这种合法化是基于对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的尊重。

而在其他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

这些国家通常认为生命的神圣性高于一切,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甚至可能被定为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安乐死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患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诊断结果,证明其疾病无法治愈且遭受着极大的痛苦。

安乐死伦理问题(完整版)

安乐死伦理问题(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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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哲学家
无本质区别
它们的动机都是相同的。两者都属于有意,但又是无可奈何的 行为。杀死和让其死在道德上是相同的。
公共政策学家
存在根本区别
1、被动安乐死,患者死于疾病,主动安乐死,患者死 于另一人的行为。 2、主动安乐死排除了纠正误诊的可能,而撤消或终止治疗,还有发 现、纠正误诊的可能。
04
怎样实施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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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氰化物
12-34%
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 情况下,注射氰化物导 致患者死亡。
注射氰化物
34-67%
口服安眠药品使患者入眠,再注 射有呼吸 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 剂,通常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 强力镇静药品。
注射氰化物
12-34%
先让患者以麻醉剂沉睡,再注射 凝血剂堵塞静脉。
中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 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03
主动、被动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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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一个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的女孩。 她,28岁,从1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 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直到6岁才确诊,就是说,她的肌肉吸收不 了养分,最终导致肌肉和各种器官萎缩。到现在,她的全身只有头 和几根手指能够微微动,“我吃饭妈妈喂,我上厕所她抱,我睡觉 她要一夜给大大小小翻十多次身。” 28年,她就是这样活下来的。 她坐在轮椅上,头发清洁,向陌生人微笑,还学会了画画——虽然 画一朵花要用5个小时。她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 申请》议案。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的 博客(blog)里,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她说:“我爱生命,但我 不愿活”。 她说她有信心活到40岁,但是她恐惧,“我必须死在父母的前面, 否则我的生活会很惨,我会变得很脏、很臭、很难受,而且我那时 候的生活限制要比现在的限制多上百倍千倍,我承受不起更不想那 样的死去,我很恐惧那样死去……” 面对即将枯竭的生命,是终结还是延续?

医学伦理学在生命结束中的伦理问题

医学伦理学在生命结束中的伦理问题

医学伦理学在生命结束中的伦理问题伴随着人类医学科技的进步,生命结束时的伦理问题日益凸显。

医学伦理学作为研究医学伦理问题的学科,也在不断的探索与引导人们在生命结束过程中做出合乎伦理的决策。

本文将探讨医学伦理学在生命结束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伦理问题一:安乐死与尊严死亡安乐死是指在无法治愈的病情下,通过医疗手段来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

对于安乐死问题,医学伦理学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通过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避免长时间的痛苦折磨。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主张尊重生命,认为医生不应该成为终结生命的工具。

而尊严死亡,强调的是在维持患者尊严的前提下,以合理的医疗手段来缓解病痛,尽可能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医学伦理学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促进尊严死亡的实现。

伦理问题二:器官捐献与道德约束器官捐献是一种在生命结束时,将自己的器官用于他人生命延续的行为。

尽管这是一种伟大的慈善行为,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伦理问题。

首先,如何确保器官捐献是自愿的,而非被迫的?其次,如何保证捐献者以及捐献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此外,如何在保证器官捐献合法性的前提下,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医学伦理学应当以保护捐献者的自由意愿和尊严为中心,倡导建立健全的器官捐献制度,并致力于推广器官捐献的伦理观念,以便更多人参与到器官捐献中。

伦理问题三:临终关怀与病人权益临终关怀是指面向生命即将结束的患者,提供身心灵的关怀与支持。

在临终关怀中,医学伦理的核心是尊重患者的权益和人格尊严。

过度治疗、无效治疗及患者痛苦治疗等问题是临终关怀中常见的伦理困境。

医学伦理学旨在帮助医生明确在生命即将结束时,何时停止治疗,并为患者提供合理的痛苦缓解措施,以确保患者能够安心度过生命的最后阶段。

伦理问题四:断绝维持生命支持的伦理考量断绝维持生命支持是指在无法挽救患者生命的情况下,主动中止生命维持措施。

这个问题涉及家属、医生和伦理学家之间的合作和探讨。

医学伦理学应当在保护患者权益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伦理指南,帮助医生和家属做出正确的决策。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强制安乐死。

1. 人道主义立场,强制安乐死可以帮助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病痛的人解脱痛苦,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正如荷兰作家乌普迪克所说,“死亡是一种解脱,是对痛苦的终结。

”。

2.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强制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死,而不受外界干涉。

”。

3. 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对于那些不可治愈的病痛患者,继续治疗只会浪费医疗资源,对医疗系统造成负担。

强制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让更多的资源用于治疗可救治的患者。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强制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强制安乐死违背了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生命。

正如美国医学伦理学家尼尔·普斯所说,“医生的职责是保护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

2. 滑坡效应,一旦实行强制安乐死,就会出现滑坡效应,导致滥用和误用。

例如,荷兰实行安乐死已经出现了滥用现象,一些患者并非处于不可治愈的状态,却因为心理压力或其他原因选择了安乐死。

3. 社会价值观念,强制安乐死会对社会的价值观念产生负面影响,让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产生淡化。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通过它对待生死的态度来衡量。

”。

综上所述,强制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复杂问题。

正方认为应该实行强制安乐死,因为它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尊重个体自主权,减少医疗资源浪费。

而反方则认为不应该实行强制安乐死,因为它违背了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会导致滑坡效应和对社会价值观念的负面影响。

在现实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从伦理角度对安乐死进行透析。

安乐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现代社会,安乐死的合法化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患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而其他国家则禁止安乐死。

从伦理角度来看,安乐死的道德性质存在争议。

一方面,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无法治愈的痛苦,让他们在尊严和舒适中离开这个世界。

另一方面,安乐死也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不人道的行为。

因此,需要对安乐死进行法律规范和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法律方面,安乐死的合法化需要考虑到医学、法律和人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医生需要确诊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并确保他们已经充分了解了安乐死的含义和后果。

其次,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流程,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最后,国家需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人权,允许他们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

安乐死在文化上也有着广泛的影响。

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存在差异。

在一些文化中,安乐死被视为对患者的尊重和关爱,而在另一些文化中,安乐死则被视为对生命的亵渎和否定。

因此,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对安乐死的认识和理解,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念。

个人认为,安乐死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接受的。

首先,患者应该拥有自主权来决定自己的生命,不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和侵害。

其次,医生应该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地判断患者的病情以及是否已经达到了无法治愈的程度。

最后,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患者的权益以及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在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准则。

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安乐死不仅是对个体的选择,也会对家庭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安乐死的制度建设,以确保其对社会和个体都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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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指“善终”或者“无痛苦”的死亡,在20世纪,也解释为“仁慈的杀死”,指遵照病人或家属的要求,对于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而又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病人,使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安乐死概念本身也是颇有争议的。

一些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概念是含糊的,应当用“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三个概念来替代。

“听任死亡”指的是当一个人患有所有医疗处置都毫无效果的晚期疾病时,让患者在舒适、平静和尊严中自然的死亡。

“仁慈助死”是指根据患者的要求,采取直接行动结束其生命,这实际上等于一种受助自杀。

“仁慈杀死”指的是不经患者同意,由某人采取直接的行动结束其生命。

这一决定的前提是,患者的生命被认定为不再“有意义”,而且如果患者能够讲话,他也会表达出求死的愿望。

在研究安乐死问题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作出两种区分:1、就安乐死的方式而言,包括了“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

“听任死亡”相当于“被动安乐死”,而“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可以理解为“主动安乐死”,1986年,美国医学会伦理司法委员会宣布,对于晚期癌症患者和植物人,医生可以根据伦理判断停止包括食物和饮水在内的“所有维持生命的医疗手段,这实际上是对被动安乐死的认可。

2、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包括了“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或是由行为的接受者来完成,或是应行为接受者的要求来完成,而“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安乐死,这或是因为患者没有能力作出决定,或是因为患者的意愿无法知道。

安乐死也能够在违背某人的意愿情况下完成,这也属于“非自愿安乐死”。

多数安乐死的讨论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非自愿安乐死”。

按照上述分类,近来被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的特丽案例从安乐死的方式来说,属于“听任死亡”或者是“被动安乐死”,而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则相当于“非自愿安乐死”。

安乐死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多的伦理难题,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自己的伦理依据。

1.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

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

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2)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而且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同时,又可以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从而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和人们的卫生保健上。

以上体现了对病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

(3)人有生存的权利,也应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人的生命权不是单纯的生存权,还应包含死亡方式的选择权。

安乐死是对人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体现了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2、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而实施安乐死与此职责相冲突,并且还可能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而将安乐死作为变相杀人的手段。

(2)人有生存的权利,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而安乐死与此相悖。

(3)如果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使医务人员放弃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而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

同时,安乐死也有可能错过三个机会:病人病情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救治可望恢复的机会;有可能发现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该病得到治愈的机会。

安乐死争论的伦理分析:
在支持安乐死一方的理由中,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心理负担以及节约社会卫生资源,即利于家庭、利于社会,这仅是实施安乐死的客观效果,并不能作为实施安乐死的动机或直接目的。

因此,这种利他主义的论证,不能作为安乐死辩护的依据。

否则,就会使临终病人感到活着成为别人的包袱,从而对他们形成一种潜在的压力,使之为家庭、社会而非发自内心的要求安乐死。

实施安乐死的基本出发点应该是基于临终病人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免除难以忍受的痛苦,达到无痛苦、尊严的离开人间。

同时,也体现了对临终病人自主权——选择死亡方式权利的尊重,当然也不能将这种权利泛化,而应严格把握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

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特别是没有选择安乐死的规定,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仍属于违法行为。

在反对安乐死一方的理由中,一是实施安乐死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这固然是事实。

正因为如此,要呼吁安乐死立法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因而这并不能作为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二是实施安乐与医务人员的职责相冲突,按照传统的医学的目的——延长人的寿命和阻止死亡,那么医务人员只有延长病人寿命的义务,而没有“促死”的权利,这种观点也许是有道理的。

但是,人的个体死亡是自然规律,是难以阻止的,那么当一个人死亡不可避免时是让病人在痛苦的挣扎中死亡抑或在安详中离开人间呢?现代的医学目的主张安详死亡,这样更显得人道,而安乐死正是安详死亡的一种方式。

既然如此,怎么能说安乐死与医务人员的职责相冲突呢?应该说是医务人员职责的一部分。

三是安乐死是否会成为变相杀人的手段,会不会影响医学的进步以及使病人错过转危为安的机会。

诚然,在安乐死不规范、管理不严的滥用情况下,上述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但是,变相杀人的手段有各式各样,医学的发展也可以通过多个途径、开展各方面的研究而实现,医生的准确判断也可以避免错过转危为安的机会。

因此,在严格管理和规范下,上述情况并不一定是安乐死的必然产物,从而作为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也并不充分。

综上所述,支持安乐死比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要充分、合理,因此赞成和支持安乐死的人数日益增多。

如:在美国,1952年的盖洛普民意测验,36%的人支持不分类别的安乐死;1972年有调查表明,53%的人支持直接安乐死;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支持安乐死的达90%。

在英国,20世纪50年代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而现今赞成这一主张的已达82%。

在法国,1987年底的一次民意测验表明,76%人希望对法律修改将“实行安乐死归为合法行为”;而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支持安乐死者达85%。

在中国,1987年河北职工医学院的郭清秀、耿洪刚对保定市部分工人、农民、干部、医务工作者的调查表明,有61.5%的人赞成安乐死;1988年首都医科大学的调查表明,赞成安乐死达88.6%。

当然,上述差别也有调查人群不同的因素。

安乐死的提出首先是当代医学科学能够成功地延缓死亡的结果。

现代医疗设备可以使一个心肺功能丧失的患者仍旧可以靠呼吸器、心脏起搏器等设备活下去,这就带来人们对于生命质量和意义的不同以往的关注和思考。

同时,由于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和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于生命和死亡问题的思考也越发地体现不同的道德抉择。

然而,如今西方社会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论不仅由于类似特丽的案例牵动着人心,搅动着政坛,也使司法部门不时地陷入困境,这种局面催促着各国关于安乐死问题的立法以及公众对于这些法律的认可。

任玉奇
U20081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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