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课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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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民主权罪 刑法分论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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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罪的处罚
• 刑法232条:“犯本罪的,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 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一般是指出于 激愤或义愤杀人的,防卫过当杀人的,因 不堪被害人长期迫害或虐待而杀死被害人 的, 基于被害人请求而杀人的,等等。
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的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 处。 • 第四,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 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 • 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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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自杀有关的案件分析
• (3)教唆或帮助自杀。
•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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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 第二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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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 一、故意杀人罪 • (一)概念
•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二)特征
•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对象只能是有生命 的自然人
• 其一,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方式
多种多样。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另外, 注意行为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 注意:不作为的杀人的着手,必须是在被害人 的生命权有紧迫危险的时候。
• 其二,行为人剥夺他人生命必须是非法的
• 分析:a.法警依法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枪决
•
b.符合正当防卫条件而杀死不法侵害者
第24章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09)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 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 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 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BC )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4)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故杀(间接实行犯)
4.相约自杀 (1)共同相约自杀 ①一方未对他方教唆、帮助、诱使(即各杀各的):未死一方,无罪 ②一方先杀他方(即互杀):未死方(放弃、未遂),故杀
( 属于得承诺帮助自杀,可从轻减轻) ③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提供者未死的——故杀,从、减
(属于帮助自杀类)
6.间接杀人 指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去杀人 ——教唆者为“间接正犯”——杀人者成为了“工具” ——故杀(视为他本人实行的故意杀人行为)
四、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2)诱使他人共同自杀 而自己自杀未成功的——属于教唆自杀,从宽(但特定条件下的教唆自杀 除外,即司法解释第4条,第9条)
(3)诱骗对方相约自杀:自己没有自杀意图
诱骗者:故杀
(区别:诱使他人自杀而自己自杀为成功,属教唆自杀从宽,除特定情况 下,即司法解释第4 条、第9条)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 (1)受嘱托——动手——故杀,从轻 (2)安乐死——定罪,免处、减轻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 后果的杀人等等。[1]
24课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相约自杀行为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不追究 (2)相约——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 —追究 (3)相约——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帮 助自杀处理 (4)相约——以相约自杀为名,欺骗对方 自杀——故意杀人罪 5.(1)受嘱托杀人行为——可以从轻 (2)安乐死问题——免除或者减轻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 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处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A.在绑架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伤害 致使绑架人残废的 B.将人质杀死后,然后隐瞒事实真 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的 C.在勒索目的达到后杀死人质 D.在勒索目的未能实现后杀死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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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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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例:燕某于2010年9月20日在医院卫生间 产下一活体男婴。望着眼前哇哇啼哭的婴 儿,初为人母的燕某因惊恐和害怕,将婴 儿抱好用黑色塑料袋装好,放在垃圾桶里。 后该婴儿因呼吸困难和饥饿而死。严某的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C.不成立犯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11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加拿大以“性侵犯罪”(Sexual Assault)取替“强奸罪”。 2.台湾省则采用概括性罪名“妨害性自 由罪” ■ 加拿大没有规定受害人与被告的性别 身份。 问:男子——性主动/侵袭者? 女子——性被动/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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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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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最新-刑法课件(第三版)第十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PPT文档资料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人的生命起始于何时,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我国通 说采取“独立呼吸说”,即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 呼吸为人的生命起始。
生命的终结,传统观点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为 标志。我国实践中仍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为生命终 结的标志。
在我国,任何人的生命权利都受到刑法保护,不因对 象的条件不同而有区别。因母体中的胎儿与人死亡后的尸 体都没有生命权的存在,侵犯它们不能构成本罪,但根据 情况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 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由于行为人主观 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行 为,实质上是一种借刀杀人的行为,应以本定情况下的自杀行为在我国是非罪行为,所 以,帮助者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帮助自杀,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十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构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自 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自杀行为,非特定情况,在我国不视为 犯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是应要求实行帮助,却直 接动手将自杀者杀死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只是在处罚可 以考虑从轻。
3、教唆自杀行为
所谓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 自杀决意,实施自杀行为。教唆自杀的行为人,在多数情 况下都是教唆者为了帮助自杀者摆脱某种痛苦而实施教唆 行为。
由于教唆者是实施教唆自杀行为,是否自杀,自杀者 虽然具有意志选择的自由,但教唆行为与他人自杀之间仍 然具有因果关系,仍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社会危害性较 小,应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命的终结,传统观点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为 标志。我国实践中仍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为生命终 结的标志。
在我国,任何人的生命权利都受到刑法保护,不因对 象的条件不同而有区别。因母体中的胎儿与人死亡后的尸 体都没有生命权的存在,侵犯它们不能构成本罪,但根据 情况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 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由于行为人主观 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行 为,实质上是一种借刀杀人的行为,应以本定情况下的自杀行为在我国是非罪行为,所 以,帮助者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帮助自杀,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十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构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自 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自杀行为,非特定情况,在我国不视为 犯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是应要求实行帮助,却直 接动手将自杀者杀死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只是在处罚可 以考虑从轻。
3、教唆自杀行为
所谓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 自杀决意,实施自杀行为。教唆自杀的行为人,在多数情 况下都是教唆者为了帮助自杀者摆脱某种痛苦而实施教唆 行为。
由于教唆者是实施教唆自杀行为,是否自杀,自杀者 虽然具有意志选择的自由,但教唆行为与他人自杀之间仍 然具有因果关系,仍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社会危害性较 小,应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PPT课件

6.“间接杀人”行为
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
刑 法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 学
—
的行为。
分 9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由于某人的言辞,死者的自杀主要是 由于其心胸过于狭窄所致,如何处理?
■故意杀人罪与因强奸、抢劫致人死亡?
1.在实施强奸或抢劫的过程中致被害人 死亡的,如何处理?
后该婴儿因呼吸困难和饥饿而死。严某的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刑 法
C.不成立犯罪
学
—
D.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 11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概念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指在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
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实
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
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 刑
为。
法 学
—
分 3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提要 本章共42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2个。
2个过失,40个故意。
重要罪名 1.故意杀人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 5.非法拘禁罪 7.诬告陷害罪 9.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虐待罪
竹竿折断,坠落时正好扎在躺在炕上的王 刑
某右眼上,不治失明。
法 学
—
问:陈某、朱某构成何罪?
分 17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强奸罪(第235条)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 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24章_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绑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 醉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出卖为目的,以金钱或者财物 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 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金钱或者财物的行 为。 中转,是指为出卖的目的,为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罪 犯提供中途场所或者机会。 以 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属于拐卖儿童行为。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同时实施 数种行为的,按照一罪处罚。
基于他人承诺的伤害行为的性质。 伤害性整容行为,杰克逊之整容行为,穿鼻环等行 为。 拳击比赛中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标准 故意伤害致死成立的标准。 1.有因果关系。 2.能预见,但没有故意。 连续故意伤害多人的性质认定:连续犯还是同种数 罪?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 2.重伤与轻伤的区别。 刑法第95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 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区别: 目的说、故意(内容)说、事实说。 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地点和行为、行为人与 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有无预 谋等方面综合判断。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 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行为。 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利。 如果理解生命? 生命的开始和结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阵痛说、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胎儿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课件

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是全社会 应该共同追求的理念,希望大 家积极参与。
监视和追踪
未经许可地非法跟踪、监视、 拍照、录音。
人身攻击
以肢体、器械、语言等手段, 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
侵犯人身权利的具体案例
1
神秘失踪事件
有些人口出去旅游,但是没有返回。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人貌似消失了的危机。
2
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种不道德的性行为,包括强迫、隐私侵犯、威吓或者其他方式。不仅会影 响受害者的自尊心,还可能引发心理创伤。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PPT课件
本课件将带你了解公民人身权利的定义、侵犯的具体形式和案例,以及保护 公民人身权利的措施。通过学习,我们要坚定维护自身权利,营造公正和谐 的社会。
什么是人身权利
个人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被保护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任意 剥夺。
个人自由权
人们有做出自主选择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 强迫他人做出与其意愿相反的选择。
个人尊严权
人们应被尊重并权利平等,无论性别、年龄、 身份、种族或信仰等方面的差异。
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禁止他人 非法披பைடு நூலகம்、使用或者滥用个人信息。
什么是侵犯人身权利
非法拘禁
私自限制别人的行动自由,并 不合法的控制其自由身受。
施暴行为
打骂、恐吓、嘲笑、歧视等能 够让别人感觉受到伤害的行为。
影响个人生活和工 作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往往会 对公民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一 定的不利和不便。
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措施
1 严格执法,加强监管 2 建立法律机制,加
警务部门应当强化管理
强宣传教育
3 加强安全防范,提
高个人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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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某乙实施了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而被教唆者孙某有严重的迷信 思想,对被告人某乙所教唆的内容,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所以,被告人某乙利 用孙某的严重迷信思想,引导、蒙蔽、恐吓其自杀,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杀人行 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被告人某甲与本寨未婚女青年黄某、李某相处较好。黄某因找不到理想的丈 夫,又见到当地有不少不合理的婚姻和妇女婚后受迫害,害怕自己也会象有些妇 女一样,婚后被男人打出来,产生了轻生厌世的思想。一天,黄某在田间劳动时, 对好友李某说:“寨子里的姑娘嫁出去被打回来的多,我没有心爱的人,也找不 到,想去死,没有伴,我们二人一起去死。”李某表示同意。二人遂一起找到某 甲,将准备自杀的事告诉了某甲。某甲因对自己的婚姻不满,也想和她们一起自 杀,并且对黄某、李某说,人不能痛快地活一辈子,还不如去自杀。三人商定晚 上服毒自杀。黄某说她吃过两回老鼠药,死不了,只有五氯酚纳吃了才会死。某 甲即回家拿了二两左右的五氯酚纳,李某回家拿了一块塑料布。然后,三人来到 寨子外边的一处坟地,围坐在一起,某甲将药瓶打开放在中间,各自拿着吃。黄 某连吃了两次,某甲与李某各吃了一次,吃后三人并排躺下。次日早晨7时许, 三人怕被人发觉,即从坟地转移到黄某家看庄稼的窝棚里。黄某喝了些水,三人 又睡下。上午10时左右,某甲和李某醒来,见黄某已死,某甲便把剩下的毒药分 成两份,准备和李某再吃。李某对某甲说。“你死了我害怕,让我先吃,我死了 你再死。”某甲即用水拌了一份给李某,李某吃下后呕吐出来。剩下的一份某甲 也再未吃。下午,二人又转移到李家看庄稼的窝棚里。第二天上午,某甲和李某 被亲属和群众找回。群众得知黄某已死,遂将某甲扭送至公安机关。
关于生命期间的界定有两个问题 (1)人的生命开始的标志。 对此问题上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发声说、独立呼 吸说等。通说认为胎儿从母体分离后能够独立进行呼吸,即为人的生命开始的标 志。因此,中止妊娠或者致母腹内胎儿死亡,不属于杀人;而杀害出生后的婴儿 就是杀害有生命的人,构成杀人罪。 (2)人的死亡的标志。 对此问题有脑死亡说和心脏停止跳动说。通说以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 吸为死亡的标志。但是,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理论上又提出脑死亡的概念,主 张应以人的大脑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为人的死亡的标志;只要大脑功能没有消 失,即使心脏已经停止跳动、呼吸已经停止,仍视为有生命的人;反之,只要大 脑已经死亡,即使心脏仍在跳动,呼吸仍然存在,也应认为是无生命的人。目前 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采取脑死亡标准,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仍以心脏 是否停止跳动,呼吸是否存在,作为识别是否死亡的标志。 人的生命权利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只要确定人的生命存在,那就不管他生 活能力如何,是年轻力壮,还是年老多病,他们的生命权利都不能被非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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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
分 2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提要 本章共42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2个。
2个过失,40个故意。
重要罪名 1.故意杀人罪 3.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
4.强奸罪
6.绑架罪
8.刑讯逼供罪
刑
10.破坏选举罪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刑 法
C.不成立犯罪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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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 10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概念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指在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
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实
施某种危险行为时,但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
—追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 法
(2)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间接实 学
—
行犯
分 6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相约自杀行为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不追究
(2)相约——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
—追究
(3)相约——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帮
助自杀处理
(4)相约——以相约自杀为名,欺骗对方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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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重婚罪
分 3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节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分述
刑 法 学 分 4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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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A.心脏停止跳动——脑死亡 B.胎儿、尸体 C.误将尸体作为活人——认识错
误——未遂
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
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
刑 法
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 学
—
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 13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 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的,依照本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
一般应以伤害当时的情况结合审判时的治
法 学
—
疗和恢复情况综合认定。
分 12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法第八修正案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234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概述
刑 法 学 分 1论
—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人身权利
保障 基础
民主权利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侵犯他人人身权
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
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
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 刑
为。
乏应有的关注,因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致使他
刑 法
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 学
—
因果关系。
分 11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三、★故意伤害罪 (一)本罪概念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行为。
问2:女性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问3:强奸中的暴力行为致妇女幼女死 刑
亡后,又奸淫妇女幼女尸体的?
法 学
—
分 17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问4. 强奸与通奸? 先和奸后强奸? 半推半就?
先强奸后和奸?
问5. 14≦男性≧16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问6: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理?精神 病者?
竹竿折断,坠落时正好扎在躺在炕上的王 刑
某右眼上,不治失明。
法 学
—
问:陈某、朱某构成何罪?
分 16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强奸罪(第235条)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 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问1:奸淫妇女尸体?
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刑 法
死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是既遂 学
—
与否的界限
分 5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本罪认定
1.致人死亡
2.帮助自杀行为
(1)精神上支持或鼓励——不追究 (2)物质上提供帮助——追究——可 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
(1)教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刑 法 学 分 15 论
—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案:被告人陈某,23岁,被告人朱某,
26岁,同为某建筑队民工。某日晚饭时,
二人在工棚外打台球,突然天下大雨,两
人把台球桌抬进工棚继续打。工棚是用柱
子顶着房架的,房中无加固设施。两人嫌
柱子碍事,想往旁边挪挪。结果,他们刚
刚把柱子移开,靠近支点的一棵碗口粗的
(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未遂? 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
刑 法 学 分 14 论
—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造成他人身体重
伤的行为。
问:过失造成轻微伤害、轻伤害的,负 不负刑事责任?
自杀——故意杀人罪
刑
5.(1)受嘱托杀人行为——可以从轻
法 学
—
(2)安乐死问题——免除或者减轻 分 7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安乐死——争议很大 A.赞成者理由——人有权利尊严无痛苦
选择死亡,经济节约 B.反对者理由——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
的权利,不利于医学发展 C.实施者——医务人员 D.我国禁止安乐死
6.“间接杀人”行为
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
刑 法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 学
—
的行为。
分 8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由于某人的言辞,死者的自杀主要是 由于其心胸过于狭窄所致,如何处理?
■故意杀人罪与因强奸、抢劫致人死亡?
1.在实施强奸或抢劫的过程中致被害人 死亡的,如何处理?
2.在实施强奸、抢劫行为之后,为了杀
人灭口、逃避侦察审判等,而将被害人杀
刑 法
死的,如何处理?
学
—
分 9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例:燕某于2019年9月20日在医院卫生间
产下一活体男婴。望着眼前哇哇啼哭的婴
儿,初为人母的燕某因惊恐和害怕,将婴
儿抱好用黑色塑料袋装好,放在垃圾桶里。
后该婴儿因呼吸困难和饥饿而死。严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