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优质文档)
关于保管合同纠纷案的庭审报告

关于保管合同纠纷案的庭审报告
(2013)粤报字第755号
吴顺仪女士:
您好!关于您与佛山市誉利亮纺织有限公司(下称誉利亮公司)、利贵彬、张秉辉、黎国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28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上午在该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现将庭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伍尚斌(审判长)、蔡珊(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陈贞卫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玉莹担任庭
审记录。
誉利亮公司委托代理人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志文
到庭参加诉讼。
利贵彬、张秉辉、黎国强缺席本次庭审。
我所律
师邝燕平、实习律师陈思梅代理您出庭应诉。
证人梁淑霞、陈国勇出庭作证。
二、争议焦点。
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您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应
担责?
三、双方观点。
(一)誉利亮公司观点。
1、利贵彬、张秉辉、黎国强应共同向其返还寄存货物。
2013年4月期间,誉利亮公司分三次将其所有的7808件、
1。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6篇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保管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2019年5月1日,小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以小明为租赁方,物业公司为保管方的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小明将其家中的贵重物品寄存在物业公司的保管箱内,并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合同约定,物品保管期为一年,到期后可选择续签或取回物品。
然而,一年后的5月1日,小明前往物业公司取回物品时,发现保管箱中的珠宝首饰不翼而飞。
小明立即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并提出了赔偿金额为10000元的要求。
物业公司拒绝承认责任,认为其在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失窃的情况发生。
双方因此产生了保管合同纠纷。
二、争议焦点及双方主张1.小明主张:小明认为,在保管合同中,物业公司应当保证妥善保管其贵重物品,确保不会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
然而,小明取回时发现物品遗失,证明物业公司未能履行保管义务。
小明提出,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主张:物业公司辩称,其细致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整个保管期间都对保管箱进行了定期检查,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物业公司质疑小明在此次纠纷中的诚信性,认为小明可能存在私自取走物品或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因此,物业公司坚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1.法律分析: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保管人)接受他方(委托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和保存之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小明之间签订的保管合同,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小明的贵重物品,并承担因保管不善而导致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他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解决方案:鉴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小明的贵重物品有妥善保管的行为,而小明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损失事实,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依法应当支持小明的赔偿请求。
建议物业公司主动与小明协商解决赔偿金额,并切实履行赔偿责任,避免进一步恶化纠纷。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3篇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3篇篇1甲方:梁某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梁某与乙方就保管事宜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并明确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双方因保管合同产生纠纷,涉及保管物品为[具体物品名称]、保管期限、保管费用等事项。
在平等公正的原则下,双方同意通过此协议解决纠纷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二、保管物品及内容本协议所指的保管物品为[具体物品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物品详细描述]。
乙方承担对甲方所交付的保管物品的妥善保管责任。
三、保管期限保管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双方应严格遵守,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本协议。
四、保管费用1. 保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描述]。
3. 乙方在完成保管义务后,甲方应及时支付费用;如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费用。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保证交付保管物品的合法性,并承担因物品本身问题导致的纠纷与损失。
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保管物品,并确保在保管期满时完整归还。
3.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风险承担1. 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合理分配风险。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管期满。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甲方(梁某):(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说明:本协议采用标准的合同结构,包括背景、定义、条款、签署等部分。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3篇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3篇篇1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因为保管合同履行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梁某作为保管人,与他人签订了保管协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本文将具体介绍案件的经过、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方案。
一、案件经过梁某是一家小型收藏品店的店主,经营多年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
某天,一名顾客带着一批名贵古董到店里寻求保管,并与梁某签订了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梁某应当妥善保管这批古董,并在顾客需要时随时归还。
双方约定了保管期限和保险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保管期间,梁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妥善保管这批古董,导致其中一件珍贵的文物被盗。
顾客得知后要求梁某赔偿,并解除保管合同。
梁某认为自己已经尽了合理的努力保管古董,不应当承担责任,并拒绝赔偿。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此案提交法院,希望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争议焦点在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中,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梁某的保管义务:保管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梁某应当如何妥善保管古董,这给双方之间的责任界定带来了困难。
双方对梁某的保管义务有不同理解,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 梁某的过失:梁某是否存在过失是纠纷的关键之一。
如果梁某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古董被盗,那么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如果法院认定梁某存在过失,那么需要确定赔偿金额。
双方对古董价值、保险责任等问题也存在分歧,需要法院做出公正的判断。
三、解决方案在处理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对于争议焦点中的问题,应当进行详细分析,确保最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1. 确定梁某的保管义务: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相关证据以及行业标准等,确定梁某的保管义务。
如果梁某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那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 确定梁某的过失:法院应当仔细审查梁某的行为,并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判断。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剧本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剧本角色:1. 老王:一位富有的收藏家,喜欢收集各种名表。
2. 小李:老王的朋友,开了一家小型保管店。
第一幕:保管约定。
地点:小李的保管店。
时间:上午。
老王(拿着一块金光闪闪的金表,小心翼翼):小李啊,我这块表可是宝贝,最近我要出趟远门,你帮我保管一段时间呗。
小李(热情地):老王啊,你放心,咱这保管店安全着呢。
你这表这么贵重,我肯定给你好好保管。
老王(怀疑地):你这小店靠谱不?这表可价值不菲啊。
小李(拍着胸脯):老王,咱这多年朋友了,我能坑你吗?你看我这店里的安保措施(指着监控和保险柜),绝对万无一失。
老王(想了想):行吧,那我就信你一回。
这表我就交给你了,我大概一个月后回来取。
小李(接过表):得嘞,你就放一百个心吧。
第二幕:取表风波。
地点:小李的保管店。
时间:一个月后。
老王(兴高采烈地走进店里):小李,我回来取我的表啦。
小李(突然一脸尴尬):老王啊,你这表……老王(心里一紧):我这表怎么了?你可别告诉我出什么事了啊。
小李(结结巴巴):老王,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这找了半天,这表好像不见了。
老王(瞪大了眼睛,提高了音量):什么?不见了?你不是说万无一失吗?我那么贵重的表交给你保管,你就给我整这出?小李(连忙解释):老王,我真不是故意的。
我这店里一直都很安全啊,我也不知道怎么就找不到了。
老王(生气地):你这不是坑我吗?这表可是我花了大价钱买的,你得赔我!小李(无奈地):老王,我也想赔你,但是你得给我点时间调查一下啊。
说不定是哪里弄错了呢。
第三幕:互相指责。
地点:小李的保管店。
时间:争执中。
老王(双手抱胸,气呼呼地):调查?这表在你店里丢的,你就得负责。
我看你就是没把我的表当回事,随便乱放,现在找不到了就想推脱责任。
小李(也有些生气):老王,你这么说就不对了。
我开店这么久,一直都很负责的。
你把表交给我保管的时候,也没说这表具体值多少钱啊,现在一上来就要我赔,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故意讹我呢?老王(更激动了):我讹你?我堂堂一个收藏家,会讹你这么个小店主?你也太瞧不起人了。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5篇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5篇篇1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保管合同的法律纠纷案件。
本案中,梁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梁某将公司的一批货物保管在自己的仓库内。
然而,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发现部分货物遗失或损坏,要求梁某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梁某对货物的保管义务是否存在过失,以及对损失货物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在考察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一、保管人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管人应当对货物的保管负有谨慎义务,对货物的安全、完好负责。
在本案中,梁某可以通过出示保管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在履行保管义务时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梁某能够证明自己在保管货物时采取了必要的保管措施,并不存在过失,那么公司要求梁某赔偿损失的主张可能会受到限制。
二、货物的实际情况: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品种、价值等具体情况,以及如何进行保管。
如果公司未能提供清晰的货物清单或者保管要求,将难以证明梁某存在保管上的过失。
同时,货物的实际情况也需要考虑到货物是否容易受损、易燃或易损坏等因素,这些都将影响责任的划分。
三、合同的履行情况: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如何处理剩余货物、返还保管费用等问题,也将对本案的处理产生影响。
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未尽事宜而导致利益冲突,需要结合当时的情况和交易习惯进行合理解释。
总的来说,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的处理需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实际的保管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通过全面综合分析,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本案,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司法保护。
篇2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个案件涉及到了保管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这起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篇1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保管合同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案涉及一起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为保管人(甲方)与寄存人(乙方)。
乙方将物品交由甲方无偿保管,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合同签订情况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书面保管合同,约定乙方将特定物品交由甲方无偿保管。
2. 合同中对保管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保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二)合同履行情况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物品交付给甲方,甲方确认接收。
2. 在保管期间,甲方妥善保管了乙方物品,履行了保管义务。
3. 保管期限届满后,乙方要求取回物品,甲方拒绝返还,理由是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且甲方在保管期间产生了额外费用。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效力分析1. 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符合法律要件,且不存在无效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中约定的无偿保管条款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二)权利义务分析1. 甲方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乙方物品的义务。
2. 乙方作为寄存人,享有在保管期限届满后取回物品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分析1. 甲方在保管期间妥善履行了保管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2. 甲方在保管期限届满后拒绝返还乙方物品,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解读(一)合同解释原则1. 文义解释: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本案中的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
2. 目的解释:根据合同目的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乙方将物品交由甲方无偿保管。
(二)合同履行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公平原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
(三)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纠纷;2.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保管合同的典型案例

保管合同的典型案例案例一:停车场丢车风波。
小张开车去商场逛街,他把车停在了商场的收费停车场。
这时候呢,小张和停车场就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关系。
停车场收了小张的停车费,就有责任保管好小张的车。
小张开开心心地在商场逛了一圈,回来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
他就去找停车场的管理员理论。
管理员一开始还想推脱责任,说什么“我们这儿这么多车,谁知道你的车咋没的”。
小张可不服气啊,他说:“我给了钱停在这儿,你们就得负责。
”小张是懂法的,他知道这就是保管合同在起作用。
最后呢,小张把停车场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的时候就看证据,小张拿出了停车缴费的小票,这就是很关键的证据,证明他确实和停车场有保管合同关系。
停车场这边呢,虽然有监控,但是他们的保安没有尽到合理的巡查义务,才让小偷有机会把车偷走。
所以最后法庭判定停车场要赔偿小张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一旦形成保管合同,保管方就得好好履行保管的义务,不然就得承担后果。
案例二:酒店丢包事件。
有个游客老李,他到外地旅游,住在一家酒店。
他把自己的一个名贵包包交给酒店前台保管,前台给他开了个保管的小条子。
这就达成了保管合同。
结果呢,等老李要退房的时候,去前台拿包,发现包不见了。
酒店工作人员到处找也没找到。
老李那个心疼啊,这包可值不少钱呢。
酒店一开始想给老李一点补偿了事,但是老李觉得不合理啊。
他觉得自己把包交给酒店保管,酒店就应该原封不动地还给他。
于是老李也把酒店告上了法庭。
酒店在法庭上辩称,他们也不知道包怎么就没了,可能是被其他客人误拿了之类的。
但是法庭可不这么看。
法庭认为,酒店既然接受了老李的包进行保管,就应该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像专门的保管柜啊,登记制度啊什么的。
调查发现酒店的保管流程存在漏洞,所以判定酒店要按照包的价值赔偿老李。
这也再次说明保管合同可不是随便说说的,保管方得把东西看好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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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翠霞,女,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轻工北七街10号502房。
委托代理人黄志松,男,汉族,1943年9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轻工北七街10号502房,是黄翠霞之父。
委托代理人徐玉发,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华丰企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张槎东鄱一街3号。
负责人谭文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静,女,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桂西路38号806房。
上诉人黄翠霞因与佛山市华丰企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下称华丰物业公司)、梁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2年7月30日,华丰物业公司与梁静签订了承包协议书,约定华丰物业公司将华丰广场的安全保卫、水电设施维护、车辆管理(即华丰停车场)承包给梁静。
同年8月,黄翠霞向华丰停车场办理了摩托车停放手续,每月停车费50元。
同年8月13日上午,黄翠霞发现粤ex4573摩托车丢失,随即报警。
因双方对粤ex4573摩托车是否在华丰停车场丢失的发生争议,黄翠霞认为2002年8月12日下午将粤ex4573摩托车交给梁静保管,但梁静保管不善造成摩托车被盗,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丰物业公司和梁静赔偿损失808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一年交通费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审认为:保管合同是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并由保管人返还该物的合同,因此,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本案中,黄翠霞每月交付50元的保管费,华丰停车场的经营人梁静出具发票的行为是寄存人一次性预付一定时间内保管费并为保管人确认收取保管费的行为,期间每一次保管行为的成立均需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只有交付保管物后,
基于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才开始约束保管人。
本案中,黄翠霞提交的
有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在2002年8月12日至8月13日期间将保管物交付梁静,即未能证明保管物是在梁静保管期间丢失,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请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梁静抗辩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黄翠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7元,由黄翠霞承担。
上诉人黄翠霞不服原判,上诉称:在一审时黄翠霞已提交了证人陈伟洪、杨章宜的证言,但
一审拒绝质证,这两位证人可证实黄翠霞的摩托车在2002年8月12日至13日停放于华丰停车场。
另外,佛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了被盗(抢)车辆退费(停征)申请表,该表清楚写明
黄翠霞的摩托车是在2002年8月12日至8月13日期间在华丰停车场被盗的,梁静和华丰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撤销,改判支持黄翠霞的
诉请。
上诉人黄翠霞在二审中提供了杨章宜和陈伟洪的证言、黄翠霞的父亲黄志松对本案情况的书
面陈述以及佛山市机动车存放保管定额发票,并申请证人陈伟洪、麦志光出庭作证。
经准许,陈伟洪出庭作证称:我认识上诉人席上的黄翠霞和黄志松,与他们同住一幢楼,但不认识被
上诉人席上的人。
2002年8月12日下午6点20多分,我下班至轻工路遇到红灯停车时看见
黄翠霞开了一辆4573黑色摩托车停在前面,红灯过后,黄翠霞开着摩托车进入停车场,我则到单车房停车,单车房距停车场约30多米。
麦志光出庭作证称:我认识上诉人席上的黄翠霞和黄志松,我以前与黄志松是工友,他住在我隔壁。
2002年8月12日下午6时15分左右,
我在停车场侧与一名工友聊天,见到黄翠霞开着4573黑色摩托车进入停车场,黄翠霞出来后还与我打了招呼。
被上诉人华丰物业公司答辩称: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粤ex4573摩托车在保管期间丢失。
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看,只能确认以下事实:1、黄翠霞是粤ex4573摩托车的所有权
人;2、梁静与华丰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梁静是华丰物业公司的承包人;3、黄翠
霞与梁静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4、黄翠霞向公安机关报案粤ex4573摩托车丢失;5、黄翠霞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6、公安机关已就黄翠霞的报案予以立案及黄翠霞向公路规费征稽机构
申请办理退费(停征)的事实。
这些事实,双方虽无异议,但不能形成一条足以证明粤ex4573
摩托车在梁静保管期间丢失的证据链,黄翠霞又不能进一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摩托车是在
保管期间丢失的。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黄翠霞的诉请是正确的。
二、陈伟洪、杨章宜的证言
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黄翠霞在一审的举证
期限从2002年10月10日至24日,但其提交上述证人证言是在同年11月5日,期间,其没有申请延期举证,故对其逾期举证的行为应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华丰物业公司有权拒绝质证,法院也有权拒绝组织质证,故上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华丰物业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梁静答辩称:一、黄翠霞主张粤ex4573摩托车在停车场内丢失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
1、黄翠霞称进入停车场时差点与停放在车场边的白色小轿车相撞,但其未能提供该车的号码,何况,作为停车场,保证出入畅通是经营停车场的必备条件,梁静根本没有理由允许车辆停
放在车场门口或旁边,因此,黄翠霞这一理由纯属虚构。
2、根据当日值班门卫的陈述及值班记录,门卫伍志明和陈光炳称没有看见黄翠霞将粤ex4573摩托车开到停车场停放,也没有与黄翠霞打过招呼。
门卫全延俊称没有作过当日凌晨四点多有两个陌生人进入停车场及开走一
辆摩托车的陈述。
3、黄翠霞打110报警只能说明其曾经就失车之事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不能直接证明失车的地点是在停车场,更不能证明失车的真实性。
4、梁静从未与黄翠霞协商有关失车的赔偿事宜,也没有向黄翠霞作出赔偿的承诺。
由于黄翠霞不能证明粤ex4573摩托车是在停车场保管期间丢失的,梁静在本案中不存在保管不善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黄翠霞主张梁静赔偿其经济损失共10680元及承担诉讼费是于法无据的。
二、梁静承
包的停车场不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
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值班室窗口对着停车场出入口,值班人员在值班室对停车场一目了然,并且,梁静从2002年8月1日开始承包经营停车场后即与其聘用人员签订责任书,强化相关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同时,为了维护停车场的
秩序,在承包期间还增添了部分设施,使停车场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
综上所述,请求二
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四、约定违约条款。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六、明确合同签订地。
七、约定担保条款(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