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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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征缴业务流程介绍

社保征缴业务流程介绍

3.专有信息变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税务部门认定信息,例如缴 款方式,重点费源类型字段,通过单位社保费缴费登记变更模块,对 专有信息中可修改项目进行变更,系统后台自动记录每次变更,将变 更信息写入参保信息变更表中。另一部分则通过社保部门的参保信息 接口进行更新,如按工资总额征缴标记,行业统筹标记等,系统将每 次接收的变更数据也写入到参保信息变更表中。在缴费登记变更模块 则显示最新的专有信息。
在社保开票一致。 同一笔应征只能开一次票。 网上申报的自动开票。 对于已开票,但未入库或是未发送到税库平台扣款的,如有银行帐
户变更或银行帐户错误修改,可以到“税票信息修改”模块进行更 改。 五县区的社保费开票还沿用原有的开票模块。 不按工资总额缴纳的可以直接进行开票,不考虑缴费人状态。
社保费税票作废
社保费减征维护
功能描述 根据规定对某个特定行业的单位的特定
的社保费进行统一减征;或者对特定企业 进行减征。进行相关的减征数据维护,减 征分为按幅度减征和按额度减征。
非正常户认定及恢复
非正常户认定
社保缴费户未申报时间超过3个月或未缴款时间超过3个月,税务机关 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文书,经过文书流转,终审后,即认定该缴费户处 于“非正常户”状态。每天晚上通过接口方式将非正常户信息发送给社保 部门。
4.缴费登记状态变更:通过认定管理功能,如非正常户认定,注销 管理等功能实现状态变更,同时将每次状态变更写入状态变更表。在 缴费登记变更模块则显示最新的状态。
5.银行信息变更:对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在“银行登记变 更”模块对银行信息进行变更。对于单独办理缴费登记的纯社保户, 可以在缴费登记变更模块中对银行信息进行变更,系统对每次操作记 录变更信息。
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核销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市辖各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模板】

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模板】

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保障职工按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对非我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在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在我市的社保缴费将予以中止。

2020年7月社保关系中止人员信息见附件,请用人单位及时通知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该人员属于女干部或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可填报《XX市超龄人员参保登记表》并于社保缴费中止前携带职工档案材料,至水西门大街61号616室对退休年龄进行确认后,延续缴费至满55周岁。

如届时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仍不满10年,单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附1:社会保险关系中止名单( 2020年7月)附2: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XX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2020年6月22日相关政策规定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惠及面,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的其他特殊参保对象。

本市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比照企业职工办法参加。

二、缴费办法(一)缴费标准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组成:1.缴费基数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及以上至60%以下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本人同期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企业应按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缴费比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二)参保人员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企业(或雇主)应为职工(或雇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按规定缴纳。

(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一)养老保险1.参保缴费外来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出面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用缴费。

(注: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见其他规定,此略。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2.个人账户保留、转移和退还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凭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暂时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以后仍会回到宁波,可以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后回宁波工作,继续缴费时,可以将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加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继续工作的其它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加计算。

转移时需要提供《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和对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联系函上需要注明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返回老家,符合规定的也可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领取时需携带《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手册(或就业证)以及以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甬劳社险[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甬劳社险〔2010〕44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09〕193号)、《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甬劳社险〔2009〕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保业务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和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站)(以下简称“保障所”)具体经办,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村)“)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发、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保险关系终止、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制定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市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

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2013年发布)

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宁波市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时间】2013-04-10【生效时间】2013-05-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4月10日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做好社会保险申报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1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同时适用于上述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征缴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征缴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一)社会保险登记1.登记。

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非生产经营性用人单位当自领取批准成立证件)之日起30日内,随带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开户银行账号的有效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



管委会 人力 社保 部 门 ,
各有 关 单 位 :
我 市 市 区 统 筹 范 围 内 的 2 0 1 9 年 度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和 待 遇计 发 以 7 0 元 7 8 0 为 依 据 。
各县
市 (

涉及 的 相 关
事项,
按市 、

市 (

原 规 定 办 理 。
宁 波 市 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局 年 2 0 1 9 4 月 2 4 日
竞聘到 与 原 特 设 岗 位 相 同 类 别 和 等 级 岗 位上 的 , 原 特设 岗 位 聘用 期 限 可 以 合 并 计算 。 第十 七 条 各 级 事业 单 位 人事 综 合管 理 部 门 要 会 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加 强 对特 设 岗 位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 1 6 .
推进人才创业创 新 的若 干意见
试 (
行)

人 社发 号 规定 ( 甬
( 2 0 1 8 )
13 6






收入分
配倾斜办
法 ,
实 行 年 薪 制 、 项 目 工 资 、 协 议 工 资 等 灵 活 分 配 方 式 , 不 计 入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
第 十二 条 事 业单位 应 根 据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聘用 协 议 , 对特 设 岗 位 人 员 聘用 期 间 开 展 工 作 或课 题 、 项 目
略 (

规范 性 文 件统 编 号 一
Z JBC 1 3 - 2 0 1 9 - 0 0 0 3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 2 0 1 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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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03表单位名称:单位编码:
说明:
1、本表系用人单位的职工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凭证,由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后
生效;
2、职工就业后需续保的,由用人单位随带本表及其他相关报表,办理续接社会保险手续;
3、本市失业人员愿意以个人身份续接社会保险关系的,请带本表、身份证、失业证等相关材料,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接手续;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止,必将影响相关待遇的享受,续接社会
保险关系,应在截止当月25日前,办理续保手续,以免影响待遇的享受。

注:一式三份(第一联送社保机构、第二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三联送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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