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
1.总则
目的
为加强收单及专业化服务特约商户的发展,保护持卡人、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银行及交易中心等合法权益,保障收单及专业化服务业务的正常运行,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在特约商户发展的基本要求、商户业务培训、商户回访、商户信息变更、商户冻结/解冻、商户撤销等方面中实施全面的管理及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2.特约商户发展
商户发展流程图详见附录6流程图1-1
基本要求
商户发展条件
商户的基本条件
1、有合法经营资格;
2、在境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三证”齐全,且真实、有效。
“三证”是指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对于不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应提供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所有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谨慎发展的商户
对于以下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1、易发生风险的商户类型
(1)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
(2)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
(3)电话购物、邮购及网购商户;
(4)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
(5)提供担保、抵(质)押类服务的商户;
(6)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7)批发类商户,包括专业化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8)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明确的商户,如小型贸易公司、经贸公司等;
(9)营业位置在写字楼、居民区内或非主要商业区内的商户;
(10)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
2、商户、商户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已作为风险信息,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风险商户信息”或其它社会征信系统。
3、上海XX内部商户风险信息系统提示谨慎发展的商户。
4、被其它收单机构拒绝签约或撤销的商户。
禁止发展的商户
1、中国银联规定禁止发展的商户
(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
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以及其它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3)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可疑商户信息”
的商户;
(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本国的商户。
如果与上述类型的商户签约,收单机构需承担自签约日起相关欺诈交易的退单损失。
2、上海XX内部商户风险信息系统提示禁止发展的商户。
3、商户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影响商户正常业务经营的。
4、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或已破产的商户。
5、从事信用卡代办业务的机构。
6、被其它收单机构拒绝签约或撤销的高风险商户。
商户协议
1、商户协议主要包括:
(1)《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
《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签约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工商注册
地址、营业名称、营业地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营业务、开户行、结算账户名称和结
算账号等;
商户银行卡交易结算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明确签约各方在银行卡业务受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商户协议必备风险条款”规定的内容。
(2)《特约商户终端设备使用管理协议》
《特约商户终端设备使用管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签约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工商注册
地址、营业名称、营业地址、终端机具装机地址、终端机具
电话接入号码、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人、联系
电话等;
明确终端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管理要求;
明确由于商户使用管理不善导致终端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责任和要求;
明确商户未按照风险管理要求管理终端设备导致发生移机、
侧录、银联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泄漏等风险事件时应承担
相应的风险责任。
2、在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前,收单机构应按照《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2008版)范本(附录4)的要求与商户签订银联卡受理协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中适当增加补充条款,但协议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和风险必备条款不得更改、删减。修订后的新协议文本须经业务、合规、法律等部门审定。
3、分支机构如与商户开展项目投资合作,应另外与商户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保护自身利益。
4、商户协议须经商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商户工商注册名称一致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商户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商户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1、除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与工商执照名称一致的个人结算户作为结算账户外,其余商户类型不得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商户的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2、银行卡资金结算账户户名与商户名称不一致的,应有商户的书面授权。
3、商户协议中的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应由商户填写,并予以确认。
商户名称
1、商户名称类型
(1)“商户工商注册名称”是指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工商注册
名称。对于以字号办理工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商户工商注册名称”是指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商户工商注册名称”是指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姓名。
(2)“商户营业名称”或“商户对外名称”是指商户在其营业场所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名称。
(3)“商户入网注册名称”是指商户入网注册登记时使用的名称。
(4)“商户签购单名称”是指商户在终端交易凭证上打印的商户
名称。
(5)“商户结算账户名称”是指商户用于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