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合集下载

哪些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哪些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哪些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法律工具。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法律对各种合同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其中,承揽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对于合同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有着独特的要求。

本文将就哪些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合同的基本定义。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各自利益而互相约定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基本要素:有约定的意思表示、有明确的约定内容、具备合法的目的和方式。

这些基本要素在承揽合同中同样适用。

在法律上,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承担责任,根据业主要求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合同。

一般而言,承揽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承揽合同、设计服务承揽合同、技术咨询承揽合同等。

这些合同都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合同中明确了承揽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工作或服务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时间限制等。

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和需要,双方还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变更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建筑工程承揽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承揽合同。

该合同是指业主委托建筑公司进行建筑工程的合同。

在合同中,建筑公司承担了施工工作的责任,包括材料采购、工人招聘、进度控制、质量保证等。

而业主则需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在这种合同中,建筑公司需要遵守建筑法规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另外,设计服务承揽合同也是一种常见的承揽合同。

设计服务承揽合同是指委托设计师或设计公司提供相应设计服务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设计师需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设计方案的制定、图纸的绘制等工作。

设计师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委托人则支付设计费用,并享有设计成果的使用权。

除此之外,技术咨询承揽合同也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技术咨询承揽合同是指委托咨询公司或专业人士进行技术咨询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咨询公司或专业人士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区别”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区别”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规定的解读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条文解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的概念和主要种类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是指承揽合同中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人。

定作人是指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报酬的人。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承揽合同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工作成果,并不仅仅是获得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本身。

承揽人仅提供劳务不意味着义务的完成,必须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将其劳务凝结为一定的工作成果、一定的物,并将之交付给定作人,承揽合同目的才能真正实现。

这一特征决定了承揽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相区别。

(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指应定作人要求,由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而必须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

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都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满足定作人在合同订立时的合同目的。

进一步理解标的特定性:一是工作要求通常具有特定性,因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有赖于特定承揽人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二是工作成果属于定作人所有,在提供劳务形成工作成果之后,承揽人通过交付将工作成果所有权归于定作人。

如果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目的是自己取得所有权,性质上不属于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解释如下: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加工承揽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定作人提出工作要求,承揽人同意并接受;2.双方就工作成果、报酬等事项达成一致;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1.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等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2.承揽人应当按时完成工作。

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逾期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定作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等保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加工承揽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2.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双方应当书面确认,并按照变更或者解除的内容履行合同。

五、违约责任1.承揽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2.定作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要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六、争议解决加工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加工承揽合同。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是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供您参考。

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加工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揽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定作人迟延支付报酬,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3.定作人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

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

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

承揽合同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概念和特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相关工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承揽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 项目设计、施工、生产或其他具体事项的承揽。

② 工作的具体内容由双方确认,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所有承揽任务。

③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交进度报告,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④ 甲方有权对工作内容进行修改,乙方应按修改要求调整工作。

1.2 工作成果的交付标准为:① 乙方交付的成果应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

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交付报告或成果材料。

③ 在交付前,甲方可要求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④ 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及时解决甲方提出的任何问题或修改意见。

1.3 甲方对乙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① 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工作进行检查。

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③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安排有最终决定权。

④ 若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第二条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2.1 合同总金额:① 双方确认合同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 该金额包括了乙方所有完成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9:21 阅读12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具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二是将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确定为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收缴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予以收缴。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建筑法》从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出发,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禁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承揽工程。

但在建筑业市场中,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无资质的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常常通过各种形式使用法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上述违法行为,一方面导致建筑业市场承、发包行为不规范,竞争无序,扰乱建筑业市场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直接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安定.但法律对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是否无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如何适用法律认定此类合同效力理解不同,导致对此类合同效力认定上的不同.人民法院对合同性质认定的不一致,使案件审判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不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业市场的目的.故而,本条中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

法考与司 法考试之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 法考试之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总结与对比在法考和司法考试中,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领域的重要内容。

对于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来说,清晰地理解和把握这两种合同的异同,不仅有助于应对考试,更是在实际法律事务中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

首先,我们来看看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是强调承揽人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比如,在一个家具加工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艺和经验来选择材料和加工方式,只要最终能够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合格的家具即可。

从合同的主体来看,承揽合同的主体范围相对较广,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而且,承揽人通常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工作。

在报酬的支付方式上,承揽合同一般是在工作成果交付并经定作人验收合格后,定作人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报酬。

再来说说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这类合同通常涉及大型的工程项目,如高楼大厦、桥梁道路等,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自然人一般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来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往往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

在合同的订立方式上,承揽合同一般较为灵活,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而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其复杂性和重要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并且,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通常也更为详尽和具体,包括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竣工验收等重要内容。

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自身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

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承揽合同的理解(lǐjiě)及法律适用承揽合同是《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的内容。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láolì)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承揽合同纠纷是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定作人、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方面,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法律知识点。

一、定作人的违约问题。

(一)定作人不支付报酬应承担(chéngdān)的责任。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

1、支付时间。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běn fǎ)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支付标准。

承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承揽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标准支付。

如果在诉讼中双方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pínɡɡū)确定定作物的价格。

3、定作人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占有定作人的财产,在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依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满足以下条件: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价款;B承揽人合法占有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C留置不悖于社会公共利益;D留置后给予定作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E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如定作物不可分可全部留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时间:xx-01-29 06:22:04| :中顾法律网我有话说分享到:法律咨询推荐阅读:法规解读 | 承揽合同关于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

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

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

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经济合同法将工程建设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因此本章所指的承揽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包括工程建设合同。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几项工作都是主要的承揽工作。

经济合同法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中都提到了这几种承揽工作。

(l)加工所谓的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合同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它既有生产性,比如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设备;也有生活性,如服装店用顾客提供的布料为其裁缝衣服。

还有一些艺术性,如画廊为他人装裱图画等。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来料加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外贸形式。

(2)定作定作就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在中也很常见,如家具厂为顾客定作家具,服装厂为某学校定作校服等。

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修理既包括承揽人为定作修复损坏的动产,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电器、修理自行车、修理鞋等;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如检修房屋顶的防水层。

(4)复制复制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复制包括复印文稿,也包括复制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门要求承揽人复制一文物用以展览。

(5)测试测试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经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的有关规定。

但本章所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几种承揽工作。

承揽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适用极为广泛的一类合同,是满足公民、法人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种法律手段。

因此就我国现实经济生活而言,任何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本章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条规定的是承揽合同中一般条款,就是说,承揽合同不是一定要具备这些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条款进行增减。

所谓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进行的承揽工作。

如甲与乙服装厂签约定作一套礼服合同,合同的标的就是制作完成甲所要求的礼服。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因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承揽标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承揽合同不成立。

数量与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该合同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最新全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九章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扩展阅读: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__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 __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 __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 __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 __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最新全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九章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扩展阅读: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__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