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
论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完善

众所周知, 我国 目前强资本弱劳动的现实决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
系 中明 显 处 于劣 势地 位 。在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用 人 单 位 掌 握 了 主 导 权 , 只 有 他 才 能 真 正 行使 对 劳动 合 同 的 条 件 , 别 是 期 限条 款 的 选 也 特 择 权 。 劳 动 力 严 重 供 过 于 求 的情 况 下 , 动 者 只 是 名 义上 拥 有 选 择 在 劳
其进 行 雇 佣 的情 形 发 生 。 其缺 点 也 是 显而 易 见 的 , 当今 这个 科 技 权 , 际上 却 不 可 能 行 使 。 因此 , 法 律 上缺 乏 对拥 有 选 择 权 的用 人 但 在 实 在
高度 发达, 知识更新周期不断缩短的时代 ,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的 员 工可 能 由于缺 少 失 业 的 紧迫 感 而 形成 得 过 且过 的 心 态 , 利 于 保 不
我 国 新颁 布 的 《 劳动 合 同法 》 l 条 沿 袭 了 《 动 法》 2 第 2 劳 第 0条 中
的做法 , 按照劳动合 同的期限将我国的劳动合同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同三 种 类 型 。 虽然 《 劳动 合 同法 》 中有 关 劳 动 合 同期 限的 相 关 规 定 比 义 。因为在 《 劳动合 同法》 中没有明确 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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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制 度 的 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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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 国新颁布 的《 动合 同法》 劳动 法》 劳 对 中劳动合 同期 限的规定 进行 了相应 的修正 , 大无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的 以扩 适 用 以解决 劳动合 同短 期化 的 问题 , 维护 劳动 关 系的稳 定 。本 文从 R 劳动合 同法》 中有 关劳动合 同期 限的规 定着 手 , 对其 在 缺 失进 行分 析 的基础 上提 出了我 国将 来 完善劳 动合 同期 限制度 的建议 。 关键 词 劳动合 同期 限 中 图分类 号 : 2. D925 劳动 关 系 劳动 合 同期限 文献标 识码 : A
2024年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研究

2024年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研究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成熟,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如《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劳动者权益得到一定保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在较长时期内的就业稳定,降低劳动者的失业风险。
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和终止时,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 企业用工灵活性受到影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使得企业在用工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企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用工灵活性。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仍然存在逃避法律法规的现象。
如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方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2.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利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漏洞,如滥用试用期、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侵犯劳动者权益。
3. 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使得企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条件,加强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权履约[论文摘要]劳动合同制度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期限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实践上执行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拟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劳动合同制,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根据合同处理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制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1、现行规定相互矛盾。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根据上述规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
然而实践中很多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并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棘手案件。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是否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该意见与《劳动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问题,需要解决。
2、违法责任不明确。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规定不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规避法律,甚至不惜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成本,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
我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95年劳动部《关于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存在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这一制度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1. 书面劳动合同缺失尽管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
这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劳动合同期限短化在当前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倾向于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降低人力成本。
这使得劳动者在面临失业风险时,难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
3. 试用期滥用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剥削”。
一方面,试用期长度超过法定规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逃避法律责任。
4. 劳动报酬低于最低标准尽管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报酬低于最低标准的现象。
此外,加班费、奖金等劳动报酬项目也往往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5. 社会保险权益受损在一些企业中,尤其是中小企业,存在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这使得劳动者在面临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难以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6. 劳动争议处理困难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尚不完善,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程序复杂、周期长等问题。
这使得劳动者在遭遇侵权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二、对策建议1. 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其了解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等方面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3. 严格执法监督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执法监督力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的存在。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问题一:不平等的合同签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雇主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平等的情况。
主要表现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规定。
这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关系不够平等。
解决对策:1. 加强合同信息公开:确保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对于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劳动者应有权利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
2. 强化劳动监督与执法: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督体系,对不平等的劳动合同进行监察,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问题二:双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雇主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只注重了雇主的权益,而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不够,甚至忽视了。
解决对策:1. 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管机制和执行机构,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2. 加强劳动关系协商:雇主与员工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解决双方在权益保护上的问题。
三、问题三:违法违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雇主故意逃避法律监管,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合同义务的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1.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雇主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也要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2. 完善维权渠道:建立健全的维权渠道,使劳动者可以方便地进行投诉与维权,营造公正公平的劳动环境。
四、问题四: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困难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仲裁机构不作为、裁决效力不强等问题,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裁决效力,确保其独立、公正、高效的运行。
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开题报告一、选题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但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将劳动合同制度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因此,研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以及应该如何落实。
二、选题背景我国自2008年修订劳动合同法以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劳动合同制度的主流形式。
这种形式既规范了劳动关系,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对于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有一定的限制。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成为了一种可能的选择,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自由职业发展机会,从而提高其积极性和幸福感。
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其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具体内容包括:1.探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定义、特点和实施模式。
2.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于劳动者的影响,包括就业机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等方面。
3.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于用人单位的影响,包括人才招聘和管理等方面。
4.探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应该如何落实,包括政策调整、法律规定、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五、研究方法和步骤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具体步骤如下:1.收集相关文献和数据,包括政策文件、学术论文、企业实践案例等方面,以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试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与弊
2、签订程序问题
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的问 题。有些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决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侵犯 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劳动者保护不足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企 业利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规避劳动法的规定,违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一些企业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不安排年休假等,这些都是对劳 动者权益的侵害。
1、员工稳定性:对于员工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工作 环境。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必担心因为合同到期而失去工作。这有助于员工规 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并减少因合同到期而产生的就业压力。
2、长期投资:对于雇主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投资。通过与 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主可以节省因频繁招聘和培训新员工所产生 的成本。此外,长期任职的员工通常对公司的忠诚度更高,能够更好地推动公 司的发展。
3、裁员困难: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雇主需要裁员,可能会发现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使得裁员变得更加困难和成本更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着不同的 法律和实践。然而,无论在何处,都需要平衡考虑员工的权益、雇主的利益以 及社会的需求。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明确规定雇主必须给予员工一定的就业安全保障,如 最低服务年限、提前通知终止合同等。而在其他地方,雇主和员工可以自由选 择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缺点
1、灵活性不足: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灵 活性。例如,如果雇主需要调整业务规模或重新配置资源,他们可能会发现自 己在这种合同下很难进行灵活的操作。
2、雇主的压力: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的长期承诺,雇主可能会感到 压力,尤其是在经济不确定的时期。如果雇主无法满足员工的期望或无法提供 足够的就业机会,可能会导致员工的不满和离职。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对 于无 固定 期 限劳 动 合 同和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谁才 应 该 占据 主 导 地 位 , 国学 者 一 直 争 论 不 我
1 1 1 无 固定期 限 劳动 合 同没有 成为 常态 . . 我 国将 劳动合 同分 为无 固定期 限劳 动合 同 、 固
休, 主要 分 为两 派 。一 派 以董 保 华 教 授 为 代 表 , 主
如 果劳 动者不 提 出订立无 固定 期 限劳 动合 同 , 人 用 单 位可 以解 除合 同不 与 劳 动者 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化,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相对于发达的工业化 国家还
不 是很 完善 和成熟 , 存在 很多 不足 。为 了创 建 和谐 的劳动 关系 , 实 维护 处 于 弱 势 的劳 动 者 的 利 益 , 切
第 3 卷 第 4期 2 21 0 2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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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劳 动 合 同解除 制 度 中 存 在 的不 足及 完 善 建 议
我 国随着改革 开放 的深入 , 济体 制改革 不 断 的深 经 化, 劳动 力配 置 日趋 市 场 化 , 动关 系也 变 得 多 元 劳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换个角度讲 , 工作连续满十 年 后和 连续订 立 两次 固定 期 限劳 动合 同后 , 动 者 劳
才 有条 件与用 人单 位订 立无 固定期 限劳动 合 同 , 而
张 以固定期 限 劳动 合 同为 主 。另 一 派 以 王 全 兴 教
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相比于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双方的需求和变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优缺点和管理建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续订后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的出现,解决了劳动力市场中双方需求的灵活性问题,同时也降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工作期限问题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点是灵活性高。
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期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劳动关系。
当用人单位需要员工的工作力量时,可以随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当用人单位的需求减少时,则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从而实现灵活用工。
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促进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长期合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依靠双方的努力和合作关系共同发展。
劳动者可以通过提高自身技能和工作表现来获取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而用人单位则可以通过长期培养和激励员工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是劳动者的就业风险增加。
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期限,劳动者可能在没有预警的情况下被解雇。
这种情况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和心理压力,尤其是对于一些家庭经济状况较为脆弱的劳动者来说。
其次,用人单位在选择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需要增加风险评估和管理成本。
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以减少因为劳动力需求减少而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
此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合同管理成本,包括与劳动者协商续订条款、签署合同文件等。
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工作需求,合理安排劳动力调配。
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劳动合同是企业用工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问题一:违法合同有些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制度。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未提供基本社保和福利待遇。
这种违法合同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困扰,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因此,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制度,制定符合规定的合法劳动合同。
问题二:虚假合同有时候企业会签署虚假的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薪资、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等。
虚假合同会误导员工的就业意愿,进而影响到劳动者的权益和生活。
因此,建议企业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以虚假手段获取劳动力。
问题三:合同解除不清晰有些劳动合同解除条款不够清晰,缺少强制性的解除程序和规定。
当发生解除争议时,会引发纠纷和经济损失。
因此,建议企业在制定合同时,应当明确解除条款,并考虑和劳动者协商解除权利和义务,以便能够及时、公正、合法地解决纠纷。
问题四:合同变更不透明有些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往往很不透明。
这有可能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建议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该注重透明度,及时向劳动者说明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原因,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完善劳动合同的建议•充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制度,制定符合规定的合法劳动合同。
•招聘和用工过程中,诚实守信,不得以虚假手段获取劳动力。
•明确解除条款,规范解除程序和限制条款,以便能够及时、公正、合法地解决纠纷。
•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注重透明度,及时向劳动者说明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原因,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违法合同、虚假合同、合同解除不清晰和合同变更不透明等。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应该充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制度,制定符合规定的合法劳动合同,并注重劳动合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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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功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过相互的考察与投入而形成一种信赖关系。
此种信赖对于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
对用人单位而言,信赖关系的形成,劳动者更替减少,则用人单位招工成本会降低,工作磨合成本也会降低。
而用人单位也不会吝啬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而劳动者的特定职业能力就成为用人单位企业资本的一部分。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首先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减少劳动关系的短期化行为。
其次,使劳动者的职业能力由于企业的持续投入而有持续提升的可能。
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了多次博弈的可能。
而多次博弈是信任产生的基础,而在信任基础上劳动关系才可能是稳定的。
在此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才有内在和谐的可能。
而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解约权规范,则可能异化为禁锢劳动者的封建式人身依附契约。
而解约权制度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公平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合理制限,以实现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基本宗旨——在公平与效率、稳定与自由之间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是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现实需要,更是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迫切要求。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一)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1.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适用对象的定位(1)就劳动者方面而言,“从事简单的生产和服务、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的劳动者,由于其劳动力的替代性强,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作用下,容易遭受失业的威胁,一旦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很难找到新的就业岗位,因此他们普遍希望与用人单位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对象主要也是这部分劳动者”。
[8]所以,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针对的也是这部分处于中低端水平的劳动者,引导这部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培育一个稳定的劳动力市场,培养一批熟练的技术工人。
(2)就用工方而言,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适合行业、企业的特点。
有些行业不要求职工队伍的稳定,如餐馆、美容美发、旅游等服务性行业;还有些行业对知识技术更新的要求比较高,对人员的更新的要求也比较高,如高新技术产业。
对这些行业可以不一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可以以定期劳动合同为主,使用人单位用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也使职工队伍经常更新,提供较多的空缺岗位和就业机会。
同时,可以对员工人数较少的微型企业和一定年限内的新设企业,放宽其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理由有:“首先,这两类企业的用工不是劳动力市场的主流,放宽限制不至于冲击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其次,在公司法成熟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以设立这两类企业来规避劳动法责任的企图不能得逞。
再次,从利益最大化考虑,规模扩大后的更大利润必然激励微型企业不断发展,不至于使其为享有能宽松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蝇头小利而保持原有微型规模。
最后,放宽对这两类企业的限制,能鼓励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9]2.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制度的完善建议(1)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在法国、德国等欧洲模式下的国家,法律对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进行了事无巨细的列举式规定,严格限制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非法定的情况下,只能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
而我国的现实情况与欧洲模式下的国家不同,一方面,我国是个人口大国,一直处于劳动力供求失衡的状态,劳动力专业化程度还不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待提高,不宜对定期劳动合同限制得过严;另一方面,像欧洲模式下的国家那样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作具体的列举式规定,必须要对在我国普遍强制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效果有十足的把握。
因为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但是终归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灵活性更强,如果在我国不切实际的照搬西方的作法,一味主张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用工方式的首选,有可能导致我国用工机制的僵化,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
毕竟企业劳动用工还主要由企业经济效益的决定,同时也受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企业规制、企业文化、企业社会责任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不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进行具体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对劳工的保护水平过高,脱离我国实际。
但是,如果不对定期劳动合同进行任何限制,那么倡导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续签次数进行限制的作法,促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分别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和签订次数进行了规定,但这样的规定的效果如前所述,极易为用人单位规避。
我们应将续签次数与最长期限相结合规定,建议我国劳动合同立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订一次,总期限不能超过5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法定的续签次数和最长期限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规定,可以克服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两种不同理解(见上文)的不足,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
首先,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签的,才自动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克服了“第一种理解”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延续成为劳动者的单方强制性行为的弊端,将续签的决定权交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其次规定定期劳动合同的总期限,包括延续的期限的在内,不得超过5年,克服“第二种理解”情况下用人单位利用两个短期合同就足以用完劳动者黄金年龄的缺陷。
其次,将定期劳动合同的上限设定为“5”年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5年的时间里,用人单位可以全方位的考察劳动者,无论是劳动者的品行、基本素质、专业知识、职业道德,还是劳动者的文化、品德修养等;劳动者也可以充分考虑自己对于目前的工作是否感兴趣,是否愿意长期从事这一工作,以及对用人单位的发展潜力、用工制度、福利待遇都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从宽把握西方国家的不定期劳动合同多与解雇保护制度相联系,受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约束。
解雇保护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和繁琐的法律制度,各国由于在劳动关系的公平与效率选择上的侧重点不同,劳动关系受公法干预的程度也不同,即使属于同一法系,各国的解雇模式也并不相同。
相比而言,我国没有专门和系统的解雇保护制度,我国的解雇制度尽管对劳工保护程度较高,但是规定得非常简单、粗陋、可操作性差。
本文没有构建一套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解雇保护制度体系,仅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一点浅薄的建议。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最大的问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严格,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常困难,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则相对宽松得多,导致用人单位多愿意选择短期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而避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格的解除规制。
一方面,是因为法律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行性范围和禁止性范围分别规定,在禁止性范围之外又不符合可行性范围的解雇,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
这样的立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已经限定得非常严格。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劳动执法部门往往曲解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在原本已经贯彻“倾斜保护”原则的立法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再次倾斜,比如对法律中“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中的模糊性词语“严重”作过于严格的把握,将原本符合解除条件的解雇认定为非法,使得已经扶正的劳动关系出现新的不平衡,同样不符合法律的正当性要求。
用人单位为了防备在仲裁、诉讼中的被动地位,处处对劳动者有所提防和警惕,甚至违背情理道德,要求劳动者作出种种保证,使劳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缺乏信任和共同体意识。
因此,在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在短期内无法修改的情况下,应该依靠劳动执法部门领会劳动法律的精神,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从宽把握,做到既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
(二)对现行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合理应对1.劳动者应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的误解,提高自身素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用工制度下的终身制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用工制度,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
此外,因为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通常先与劳动者签订较短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考察,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没有培养的潜力,替代一个劳动者的成本低于承担其终身职业风险的成本时,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应当在自己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及岗位特性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措施首先,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岗位评估机制。
企业应当事先对工作岗位和相关职位进行分析,判断哪些岗位可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些岗位不需要职工队伍的稳定,可替代性强,可以适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合理确定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一个固定期限劳动一般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全面的考察了解期,不宜太长,同时因受连续两次订立的规制,又不能反复订立定期劳动合同。
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岗位的特点与从事不同岗位的劳动者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达到考察的目的,并以此作为是否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参考。
第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仍享有依法解除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企业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对无固定期限员工的管理。
第四,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绩效考核机制。
由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减少了对失业的担忧,可能会产生安逸思想,企业应增加考核制度,设计更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对工资结构进行调整,加大绩效考核部分的比重,绩效不好的员工只能拿到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不能获得根据绩效额外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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