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股东表决权以认缴还是实缴出资比例

合集下载

资本分期缴纳下的股权计算——以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为依据

资本分期缴纳下的股权计算——以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为依据

作者 简介 : 李领 臣(9 0 , 18 一) 安徽省淮南人 , 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 究生, 主要从事公 司法研 究。 ① 例如, 我国《 司法》 4 公 第 o条规定 , 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 的股 东拥有股 东会 临时会议 召开 的提议权 , 而在允许 分期缴纳情形下, 实缴资 以 本和认缴资本为计 算依据 时, 有可能并不是 同时都达到十 分之一 。因而不同的股权计算 方法, 则可能影响该提议 权的有无 。
特别规定 , 有学者分析到, 立法者之所 以将实缴的出
资 比例 默示 为分 红 比例 , 即将 未 出资股东 的 自益 权予
以限制 , 目的有三 : 一是为了体现按资分红 的公平理 念 , 保老实 人不 吃 亏 ; 是通过 多缴纳 出资 、 确 二 多分红 的利 益传 导机制 , 激励 股东 们争先 恐后地 缴纳 出资有 利 于巩 固公 司资本 , 供 公 司信 用 ; 是 在公 司 内部 提 三 的股 东之 间引入 相 互 监 督 机制 。 出于 维 护 自身 利益 的考 虑 , 广大股 东 也要 睁 大 眼 睛 , 督 其 他股 东 是 否 监 实 际缴纳 了出资 。 那 为什 么 又要特 别 规 定优 先 认 …m 购权呢?应该是为了保持既有的股权 比例 , 防止因为 出资比例 的变化而带来控制权的转移 , 维护股东的既 有利益结构。那么, 能否根据《 公司法》 3 第 5条进行 反面解释得出其他具体股权就是按 照认缴 出资 比例
维普资讯
20 0 8年 7月
云南 大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n lo n a iest a E io o r a fYu n nUnv ri L w dt n y i
Jl ,0 8 uy 2 0 V L2 N . 0 1 o4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这篇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为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为便于计算和比较诸股东表决权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承认。

3、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4、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监事选举权,前者可以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

而这两种权利的实现必须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为前提。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一人一票和一人多票结合的方式;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其他方式。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法律分析: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

累计投票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股东分红权、表决权和优先认购权依据实缴比例、认缴比例问题

股东分红权、表决权和优先认购权依据实缴比例、认缴比例问题

股东分红权、表决权和优先认购权依据实缴比例、认缴比例问题(2015-04-14 16:46:50)转载▼分类:业务研究-转载标签: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和收益权依据实缴比例、认缴比例问题标签:分红公司法投行先锋表决权持股比例财经作者:投行小兵博注:关于该问题,投行先锋论坛有多个帖子曾经讨论,但是都没有解决根本的问题,小兵在此作简单总结和理解,不一定的准确,供大家参考。

1、公司按照怎样的依据分红公司法第35条: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167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分红的问题比较明确:公司章程和股东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或规定,有限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而股份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红,这里的持股比例我理解为认缴比例。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有限公司实缴,股份公司认缴。

无约定时,有限和股份两者不一致。

2、公司股东按照怎样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43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关于按照怎样的标准行使表决权的问题,有限公司依旧是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合意优先,如果没有约定就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至于该“出资比例”的含义,因为35条有“实缴的出资比例”的说法,因此我认为这里的出资比例就是认缴比例。

关于股份公司,应该与收益权一样,也是按照持股比例【即认缴比例】来行使。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这些不同,也与两种公司截然不同的类型有关吧。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对于该问题的争议最根本是因为新公司法规定的分期出资问题,其实基本情况下,股东分期出资是按照认缴比例等比例来出资的,也就是说,实缴比例=认缴比例;即股东不管按照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来分红和行使表决权,效果都是一致的;如果实缴的比例与认缴的比例不一致的话,本身就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合意。

2021注会必做题-经济法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21注会必做题-经济法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1.例题·单选题】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B 公司与其他四个自然人股东一起出资设立了 C 股份有限公司,B 公司持有 60%的股份, B 公司派甲在 C 公司担任董事并行使股东权益,其余四个股东各持 10%的股份。

C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上甲与另外两个股东赞同作出以下决议,另两个股东表示反对,其中能够获得通过的是()。

A.为A 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B.为B 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C.将 C 公司的资金借给甲D.用 C 公司的累计剩余利润投资设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所以选项 A 和选项B 错误。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所以选项 C 错误。

2.【例题·单选题】(2019)甲、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约定由乙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以丙公司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丙公司的办公场地,租金20 万元,后丙公司设立失败,租金未付。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甲承担全部责任B.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由乙承担全部责任D.由甲、乙依出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之债。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换言之,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该合同义务。

公司未成立,亦即设立失败的,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3.【例题·单选题】(2017)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在搬运为公司购买的办公家具时,不慎将丁撞伤。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对丁的侵权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若公司未成立,丁仅能请求甲承担该侵权责任B.若公司成立,则由公司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C.若公司未成立,丁应先向甲请求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乙、丙承担D.无论公司是否成立,该侵权责任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例题·单选题】(201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出资的是()。

【热荐】公司法中表决权与股权有何区别关系

【热荐】公司法中表决权与股权有何区别关系

【热荐】公司法中表决权与股权有何区别关系相信经营小型公司的人都听说过公司法。

毕竟我们在公司的运营中要遵守公司法来进行操作, 其实对于公司法相信很多人只是知道这个名词, 并不会一定知道他的有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个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 今天我就以公司法中表决权与股权为切入点, 对公司法进行了解吧。

公司法中表决权与股权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指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基数, 各个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比例, 一般情况下股东的股权是与其表决权、利润分配等权利一一对应的, 比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那么比如A与B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A占30%的股份, B占70%的股份, 那么正常情况下A就享有了以上条款的所有权利, 因为A的股份表决权已经超过了股份的三分之二。

但是, 法律上也有特殊规定, 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表决权按实缴还是认缴比例?

股东表决权按实缴还是认缴比例?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股东表决权按实缴还是认缴比例?导读:股东表决权是按照认缴比例确定的,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并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故此是可以认缴的,此种行为由于是合法的,故此对股东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一般都是按照认缴的比例行使股东的表决权。

一、股东表决权按实缴还是认缴比例?股东表决权是按照认缴比例确定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该项目公司章程第13条也明确规定股东负有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

即缴纳注册资本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约定义务。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分红权应当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股东表决权部分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还是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却无明确规定。

二、对股东表决权相关立法的梳理我国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法理上看,股权的享有源于股东身份的取得而非出资的缴纳,只要有股东身份就应该享有表决权;从立法依据看,《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按实缴出资分取红利,但第43条未明确按实缴出资比例,从文义上解释应为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既不应绝对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也不能绝对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在一名或者多名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没有实缴的股东就不享有表决权;在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从立法背景看,该条规定是从原公司法第41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而来。

年公司法修改的特点之一就是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强化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

从公司法其他条款有关对股东表决权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股东表决权并非不可以限制或剥夺。

试论《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

试论《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

例” 进行 了学理解释 , 并指 出, 除非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 , 应将 “ 出资 比例 ” 理解 为股东认缴的 出资 比例。
关键词 : 股东表决权 ; 出资 比例 ; 法定资本制
中图 分 类 号 :9 2 2 D 2 .9 文 献 标 识 码 i A 文 章 编 号 :6 1— 4 4 2 1 )7— 0 6— 3 17 2o (00 3 0 5 0
出资前 只能按 照实 际 出资行使 股东权 。北京 二 中院
依 法受 理 了该 案 。 20 0 8年 9月 2 日, 能 公 司 向奥 凯 公 司 发 出 7 交
求撤销 临 时股东会 决议 的请求应 予 支持 。 奥 凯公 司不 服 一审 法 院 判决 , 起 上诉 。邓 启 提
华 、 影 、 洪服从 一 审 法 院上 述 判决 , 求 二 审法 张 张 请 院驳 回上诉 、 维持 原审判 决 。 二 审法 院 认 为 : 案 的争 议 焦 点 是 奥 凯 公 司 本 20 0 8年度 临时股 东会议 召集 程 序 、 表决 方 式是 否 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 司章程 的规定 以及该 股东会议 公 决议 内容是 否违 反公 司章程 的规定 。

要: 学术界和司法机关 对中国《 公司法》 4 第 3条规定的股东按 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都存 在着不 同的理解 。
鉴于股东在股东会会议 中行使表决权关乎公司的经营和股 东权益 的保护 , 正确理解《 司法 》 4 公 第 3条规定 的“ 出资 比例” 十分必要 。该文归纳了理论界对 “ 出资比例 ” 的不 同观点 , 相关法理 的角度对《 从 公司法》 4 第 3条 的“ 出资 比
第1 0卷
5 6 21 00年
第 2期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制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范文,如工作总结、策划方案、演讲致辞、报告大全、合同协议、条据书信、党团资料、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 summary, planning plan, speeches, reports, contracts and agreements, articles and letters, party and group material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Please pay attention to the different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of the model essay!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制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制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制度是为了能确保公司最大利益而制定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使股东表决权以认缴还是实缴出资比例加入时间:2009-6-8作者:黄亮2008年,注定是极不平凡的一年。

百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猝然袭来的四川汶川大地震,愈演愈烈的全球金融危机……桩桩件件大事难事,无不考验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和意志。

此时,西子湖畔,钱塘江边,杭州未来的城市中心———钱江新城CBD区域建筑施工正紧张有序的进行着。

作为杭州未来的行政中心、信息中心、文化中心,钱江新城的建设标志着杭州从“西湖时代”迈向了“钱塘江时代”,并确立了城市发展的新坐标。

但在已经搬迁到钱江新城办公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一场与钱江新城标志性建筑有关的诉讼,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而这场诉讼的起源,还得从五年前说起……志同道合寻求共赢在钱江新城的网站上,这样介绍新城的建设背景:“杭州以其秀丽的自然风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坚实的经济基础而闻名天下。

在世纪之交,为迎接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为加快杭州城市现代化建设,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适应‘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需要,杭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杭州城市‘城市东扩,旅游西进,沿江开发、跨江发展’、‘东动、西静、南新、北秀、中兴’的战略步骤,即将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西湖为核心的团状空间形态转变为以钱塘江为轴线的分散组团形态,杭州的城市发展将由围绕西湖建设发展的‘西湖时代’跨入以钱塘江为依托,跨江、沿江发展的‘钱塘江时代’,在钱塘江北岸的城市地理中心位置建设杭州市城市新中心,这就是杭州钱江新城。

”2003年,正是钱江新城建设拉开序幕的时间,来自温州的房地产商李总接到了新城招商引资的邀请。

虽然此时的钱江新城区域尚是一片荒芜,但独具眼光的李总却在江风阵阵中,看到了未来辉煌的发展前景。

当时已经在温州开发建设温州第一高楼的李总,毅然决定在钱江新城建设“杭州第一高楼!”当然,精明的李总不是一个冲动的人,为了防止在一个陌生的地方进行房地产开发有可能遇到的麻烦与风险,李总想到了其熟悉的金华某公司(以下称金华公司)董事长王总。

王总曾长期在杭州工作生活,要是王总能来共同合作开发,岂不是更为完美了?而对杭州更为了解的王总,对此欣然接受。

此时的双方志同道合,期盼着共同的飞跃。

前期的工作一帆风顺。

2003年底,李总名下的温州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称温州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金华公司共同参加了钱江新城一房产开发项目的土地竞买并一举中标。

2004年6月,负责该项目开发的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温州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合计认缴出资6640万元,占注册资本83%;金华公司认缴出资13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

按当时杭州市的相关政策,各方均首期出资30%。

剩余注册资本则书面保证三年内全部到位。

然而,谁也没有料到的是,正是这剩余注册资本的问题,导致了双方最终怒目相向、对簿公堂!出资纠纷矛盾激化项目公司成立后,逐步完成了“杭州第一高楼”的立项、设计、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并成功地被杭州市政府确定为杭州市重点建设工程。

然而,股东之间有关资金问题的矛盾,也随着工程建设的深入而逐渐公开。

众所周知,作为一个房地产项目,项目公司区区的注册资本,是远远满足不了项目开发资金的需要的。

更何况,在该项目中,股东首期出资仅有注册资本的30%!为此,控股股东、负责项目公司管理的温州公司等,不得不经常斥借资金投入项目公司。

然而,王总却以与李总个人曾有约定不再投入资金为由,拒绝继续出资。

温州公司则认为,王总与李总个人的约定在项目公司章程之前,对项目公司没有约束力。

虽然,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股东对房地产项目开发资金的投入问题,温州公司与项目公司不能要求金华公司一定要投入项目建设资金,但公司剩余注册资金的投入,既是金华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金华公司在项目公司章程以及分期出资承诺书中承诺的,金华公司应当按规定出资!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正式实施。

按该法第26条规定,分期出资的,剩余注册资本应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因项目公司成立之时,新《公司法》并未实施,公司在三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并无不可,但为了解决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温州公司主动提出股东均按《公司法》规定将剩余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并于2006年7月17日将自身应缴的剩余注册资本汇入公司验资帐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了验资手续。

应该说,无论是从建设工程项目进度和公司形象上讲,还是从项目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来讲,该提议都并无不妥。

但是,金华公司却拒绝缴付剩余注册资本,并拒绝办理公司验资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无奈之下的温州公司,只能继续等待……2007年5月,约定的三年期限也即将届满了。

为此,项目公司通知召开股东会讨论剩余注册资本到位问题。

然而,金华公司拒绝参加。

在该次股东会上,参会股东决议授权公司监事向各股东发出《督促函》,限期要求公司股东完成出资。

但是,金华公司仍不予理会。

因此,项目公司无法按期完成出资且无法使用股东温州公司等已经缴付的剩余注册资本,不仅在资金上出现困难,还面临着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

是坐以待毙,还是寻求脱围的路?孰是孰非诉至法庭出资纠纷导致的分歧愈演愈烈,双方几次洽谈均不欢而散,眼见项目公司即将面临行政处罚,建筑工程施工濒临停止,投资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李总左思右想,看来各方之间的纠纷已确实难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无奈之下,2007年5月,温州公司等股东与项目公司共同将金华公司告上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强制金华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然而,该案尚未开庭,2007年9月,金华公司却突然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持有项目公司表决权17%的股东身份,要求解散项目公司。

金华公司在该案立案后,还立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对前案的审理并得到法院裁定认可。

温州公司突然发现,股东表决权的问题,成为了挡在其面前的一个障碍。

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金华公司此时的股东表决权不足10%,就无权起诉要求解散项目公司,否则,双方首先得解决旷日持久的公司解散诉讼,然后再来解决注册资本的问题。

对于一个占用巨额资金的房地产项目而言,时间就是金钱,停顿就意味着巨大的亏损!温州公司找到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寻求法律上的解决方案。

该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胡祥甫与该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部主任朱智慧律师接待了温州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项目公司的另一股东)。

两位律师在分析后,一致归结到一个法律问题:股东表决权到底应该按实际出资比例还是按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也就是公司登记的股权比例行使?在正常情况下,大部分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和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是一致的,即使是分期出资的情况下,由于各股东出资时间一致,所以两者也是相同的。

但是,当遇到如本案的情况,也就是有一方股东逾期出资时,问题就出来了。

温州公司等股东已经完成剩余注册资本的出资,而金华公司只完成了首期出资,而该出资只有其认缴出资的30%,即金华公司的实际出资只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5.1%,而与其认缴的17%出资形成差额。

金华公司到底是应按17%还是按5.1%行使股东表决权呢?两者正好处在法律规定的10%的两头,直接影响到诉讼双方博弈的结果,但法律与公司章程却都没有明文规定!2008年1月,胡祥甫与朱智慧律师等分别代理温州公司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金华公司在项目公司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即 5.1%行使股东表决权与分红权等。

法庭辩论各显神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胡祥甫与朱智慧律师等之所以同意代理温州公司提出本案诉讼,是想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

有限责任制度建立的基础,是资本信用,故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即按时出资。

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

这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既然金华公司没有按期出资,当然应当限制其股东权利。

但是,被告金华公司也非等闲之辈,其在应诉后不久,就变更了委托律师,调整了诉讼策略,辩称:公司股东表决权的享有和行使,应以公司章程及《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为准,既然金华公司登记的股权比例为17%,而法律与公司章程又没有特别规定,金华公司当然应当按17%行使股东表决权,温州公司等要求按实际出资额享有表决权的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金华公司还进一步提出,逾期出资需要分清责任,由于王总与李总等人曾签有《股东协议书》,约定剩余注册资本等由李总等人替代投入,金华公司已经不需要再投入资金,故金华公司在剩余注册资本事项上没有责任。

为此,金华公司还提出反诉,要求温州公司赔偿损失等。

为证明自己的抗辩与反诉,金华公司一口气提供了23份证据。

面对着强大的对手,胡祥甫、朱智慧等律师并未自乱阵脚。

“细节决定成败”,两位律师深知其道理,在一遍又一遍地分析案情后,一次又一次地收集、找寻有利的依据。

根据法院归纳的两个争议焦点:《股东协议书》的效力、本案的法律适用,胡祥甫、朱智慧等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关于逾期出资的责任以及《股东协议书》的效力金华公司认为,剩余出资资本应按《股东协议书》由温州公司等替代出资、借款出资或“从公司所缴纳的土地款中划出”,所以逾期出资的责任不在其而在温州公司。

胡祥甫、朱智慧等律师则提出:1.《股东协议书》是相关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阶段性、意向性文件,并非设立公司的依据,早已丧失法律效力,对温州公司等则从未有过约束力。

首先,《股东协议书》的签约主体并不是本案当事人,《股东协议书》的签约主体均为自然人个人,而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是企业;其次,《股东协议书》中关于成立公司的性质、股权分配比例、管理机构等重要事项,均与最终设立的公司不符,表明公司根本不是根据该协议书而设立的,《股东协议书》显然不能约束公司,更不能作为认定公司出资相关事项的依据;第三,其他证据证明了在《股东协议书》之后还有很多份其他类似股东协议的存在,直至最终本案当事人签署与公司设立事项一致的公司章程,表明该《股东协议书》不是最终有效的文件。

2.金华公司主张的替代出资、借款出资以及“从土地款中划出出资”,均与我国法律规定不符。

第一,缴纳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的基本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公司章程第13条也明确规定股东负有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

即缴纳注册资本既是金华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约定义务。

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独立人格、有限公司的基础,公司股东不仅要依法出资,还要保证注册资金不是来自于公司的资金,否则即使表面上到位了,实质上仍然没有到位。

而“土地款”显然是公司的资金,要求剩余注册资本“从公司所缴纳的土地款中划出”,即使股东之间有这样的约定,也是违法无效的,实践中也是无法操作成功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