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1)论文
精品范文-WTO框架下我国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1)论文

精品范文-WTO框架下我国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1)论文WTO框架我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现存的国际环境关系和多边贸易体制中,应当采取怎样的对策,才能既积极参与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同时又注意保护环境,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相关规定(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相关规定。
(1)GATT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2)GATT第11条规定可以实施数量限制的三种例外:其一,输出缔约国为防止或缓解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
其二,根据环境标准或环保要求,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出口。
其三,为保护国内生态环境而对本国农渔产品实施限制的同时也可对进口产品实施限制。
(3)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中对有关环境问题的规定。
凡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者不会形成伪装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则不能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如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用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这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
虽然该条款没有直接使用“环境保护”一词,但实践中各国均将该条款作为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依据,因而第20条的序言和(b)、(g)两条款一起被称为“环境例外”条款。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1)各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可制定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只要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2)各国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可以不适用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3)、《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的相关规定。
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救济制度现状分析

需进一 完善 。本 文从 W TO 体制下 的救济 受案范 围和主 体两方 面 ,结 合我 国 国际贸易法律 救济 制度建设 现状探 讨相应 的完善 对策 。 关键词 : O 国际贸易壁垒 国际法律救济制度 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WT 中图分类号 :F 14 1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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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 涛 ( 对外经贸大学 1 0 1 ) 0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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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dsu的救济措施

WTO的DSU救济措施WTO的DSU(争端解决谅解)是WTO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DSU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以促进争端的解决。
本文将对WTO的DSU救济措施进行概述。
1. 协商在DSU下,成员国首先应通过协商寻求解决争端。
协商是DSU的必经程序,也是争端解决的重要阶段。
成员国可以通过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争端升级。
2. 调解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设立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是促进争端解决的一种灵活方式,其目的是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调解成功,争端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并终止争端。
3. 仲裁如果调解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争端双方可以申请设立仲裁法庭进行仲裁。
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其裁决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争端双方的遵守。
仲裁法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解决争端。
4. 补偿和中止减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争端涉及违反WTO规则的行为,受损方可以通过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来获得补偿。
这种措施可以是一种临时措施,旨在减轻受损方的损失。
但是,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必须是有限的,并符合DSU的规则和程序。
5. 上诉机构报告如果争端双方对仲裁法庭的裁决存在异议,他们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将对裁决进行审查,并发布报告。
上诉机构报告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争端双方的遵守。
6. 裁决执行一旦仲裁法庭或上诉机构发布报告,争端双方必须遵守其裁决。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DSU设立了监督执行的组织机构,以确保裁决得到执行。
7. 监督和建议DSU还设立了监督和建议程序,以促进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
监督机构对争端解决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在必要时提出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和效果,并促进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合作与协调。
总之,WTO的DSU救济措施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全面、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框架下贸易救济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相关企业的发展措施 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2 0 年 中国加入W O 01 T, 无疑给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 改革和产业结 构的调整注 入 了新 的生机和 活力,但 同时也给我 国的整个经济 带来 巨大 的 挑战 ,使得我 国与其他成员 国之间 的贸易摩擦不 断加剧。尤其 是近年来 ,中国遭受的反倾 销调查案件 日益增 多,究其原 因和 解决措 施亟待我们进行研 究。
时代经 贸 21 0 0年 4 月 中旬刊 怠 第16 6期
W To框 架 下 贸 易 救 济 制 度 在 中 国 的 发 展
朱梦冰 张钰 丹
10 7 ) 0 8 5 ( 北京 师 范大 学 经济 与 工商 管理 学 院 ,北 京
【 摘 要】贸易救济制度是 国际贸易 自由化的背景下 , r  ̄ 国在遭受进 口产品倾销、补贴的情况下, 了维护贸易平衡和正常的竞争秩序所采取的反倾销、 w' o 为 反补贴和保 障措施。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贸易救济制度更是如火如荼的发展。中国由于 自身企业产品质量、价格问题和缺乏完备的贸易救济制度体系一直在贸 易救济体系下处于劣势,严重阻碍 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本文从x r x o ̄贸易救济体系出发,论述贸易救济的原 因和意义,并根据 中国现在越来越多的遭受的 r
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

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1[摘要] WTO制定贸易救济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贸易公平和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各国用来保护自己的一个合法工具,它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
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中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中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
而当前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因此要借鉴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规则主要是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三方面来不断地加强和完善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关键词] 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传统贸易手段作用的弱化,具有合法意义的贸易救济手段的应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3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中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中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
在了解了中国所面临的经济贸易环境,若不及时构建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外企和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大量吞并中国企业,进而威胁到中国的民族产业。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WTO规则下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一、WTO框架下的贸易救济体系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2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正确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这一特定情况,其目的都是为了在公平贸易原则下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1.贸易救济的法律体系WTO的反倾销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反倾销的程序。
认定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存在倾销,一般是以成本价、第三国价格和本国批发价为判断标准;二是存在损害的事实,即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国内相同或者相似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如何构建中国对外贸易救济“一体两翼”的工作机制(1)论文

如何构建中国对外贸易救济“一体两翼”的工作机制(1)论文中国的贸易救济工作,包含着对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两部分,其实质是维护中国的产业安全。
通过建立中国的贸易救济机制,铸造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安全阀,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工作的重点。
在进行贸易救济时,具体做法是建立以商务部为主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企业为两翼的工作机制。
就是以市场经济导向为目标,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积极性,中介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商务部的总体指导、统一规划和对外交涉作用。
中国在“一体两翼”机制建设方面虽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还应当在以下方面继续完善。
一、从商务部层面来讲,应当做好如下工作:健全和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
第一,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
就目前而言,首要任务是加快与贸易相关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健全应对贸易摩擦快速反应机制和敏感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尤其应当加强汽车、纺织服装业、信息通讯业、农业等产业的损害预警。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机构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搜集,特别对重点出口国更要提高警惕。
一旦发现国外有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贸易壁垒的动向,应当及时把信息向有关企业发送并预警。
其次,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产业竞争力调查体系。
为了从根本上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提高国际竞争力是最根本的应对方法。
我国外贸法已经将产业竞争力调查在具体条文里加以规定,但没有配套的具体实施规则和办法。
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从立法、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组织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落实竞争力调查体系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具体讲,要从三个层面上提高竞争力:宏观层面的国家竞争力,中观层面的产业竞争力,微观层面的企业竞争力。
第二,应当重视国外针对我国的特殊保障措施立法,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对外交涉和应诉的准备工作,提高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整体能力。
我国贸易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

我国贸易摩擦频发的原因探析及应对措施[摘要]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世界各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愈加紧密。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利益的不一致,国家、地区之间贸易摩擦日趋激烈。
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新亮点,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频繁发生,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这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为保证中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发展,必须在深入研究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特点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贸易摩擦原因应对措施尽管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各种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当今世界各国贸易政策发展的大趋势,但贸易保护主义始终存在,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贸易保护措施层出不穷,这就导致作为其不良后果之一的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而中国,在经历了5年的入世过渡期后,在享受全球贸易自由化这一“盛宴”的同时,我国的贸易摩擦也步入了高发期,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这种状况还要持续下去。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贸易摩擦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因素,也有内部经济结构和体制因素。
一、贸易摩擦的外部原因1.贸易摩擦是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必然结果。
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目的是使世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使全世界各国的总体福利得到提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频繁,这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然而,由于各国在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社会制度、宗教信仰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贸易摩擦。
此外,由于各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各不相同,因此他们的利益也是不一致的,各国均把实现国家和民族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即他们参与国际贸易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当总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产生冲突时,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就会发生激烈的碰撞。
国际贸易摩擦实际上是国家、民族利益冲突和碰撞的一种形式。
WTO体制下我国贸易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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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8年 6月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学报
J u n l fGu n x i est fF n n e a d Ec n m is o r a a g i o Un v r i o i a c n o o c y
De i inc n m p o e e f Chi fc e y a d I r v m nto na’ a e S Tr d Re e y S s e nd r W TO a e r m d y tm u e Fr m wo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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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制定贸易救济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贸易公平和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各国用来保护自己的一个合法工具,它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
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
而当前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所以要借鉴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规则主要是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三方面来不断地加强和完善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关键词】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传统贸易手段作用的弱化,具有合法意义的贸易救济手段的应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3循和利用WTO 规则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
在了解了中国所面临的经济贸易环境,若不及时构建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外企和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大量吞并我国企业,进而威胁到我国的民族产业。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WTO规则下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一、WTO框架下的贸易救济体系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这一特定情况,其目的都是为了在公平贸易原则下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1.贸易救济的法律体系WTO的反倾销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反倾销的程序。
认定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存在倾销,一般是以成本价、第三国价格和本国批发价为判断标准;二是存在损害的事实,即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国内相同或者相似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WTO的反补贴规则,主要是确定了补贴和反补贴的主要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在其框架下设计国内的补贴与反补贴立法。
为各国提供了在不公平贸易条件下获取公平的一种合法性的补救手段。
WTO的保障措施,主要是按照GATT的目标和体制要求,给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贸易保障机制,这样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强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能较好地维护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并防止贸易限制措施的蔓延。
2.贸易救济的组织体系贸易救济的组织体系包括行政组织体系和产业组织体系。
行政组织体系是指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商务部)和海关为主的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产业组织体系则包括各产业协会和企业。
很显然,这一体系的职能一是要决定对进口产品是否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或对国外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是否采取行动来应对;二是要决定怎样来进行。
WTO 通过了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协议为主体的应对办法,并建立了相对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DSU)以及一系列的预警防范机制,构建起了一整套的贸易救济措施体系。
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国际贸易的自由开展,而仅仅是为了给成员国在其国内产业遭受不公平竞争或面对进口过量增长的时候,提供一种保护方法和解决方式。
它要求权力机关的监督要具有超脱性和代表的广泛性,以及拥有法律的权力,能够在审查机制中起到最大且最有效的作用。
3.贸易救济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贸易救济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是指各类政府和非政府性质的专门提供有关WTO事务的各种调查、研究、、信息和法律服务的机构。
WTO基于市场经济,它要求各成员方政府要为市场主体参与国际贸易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提供有效的服务。
因此要求行政管理应寓于服务之中,而在服务中也应体现出行政管理。
就政府的公共服务而言,它包括政府掌握的及所能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源,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所依赖的基础设施,组织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消防等等。
而其中一种最重要的公共服务就是“信息服务”,即政府要利用其所处的特殊的地位,及时有效地搜集、分析、整理各个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地把它们传递到各个层面去。
通过各种形式的信息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阶层提供诸如法律法规、政策信息、重要新闻、机构简介、信息公告和最新的市场动态等等,使社会各阶层对不同信息的需要得到最大的满足,从而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分享程度,降低了因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无效率。
二、我国贸易救济体系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是根据WTO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定的,它是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这一体系的主要职能是要使贸易救济措施的施行有法可依。
1.法律体系的漏洞目前,我国贸易管理中仍然普遍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或是无法可依的现象,法律、法规内容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过大等问题还很严重。
尽管现在的反倾销条例与1997年时的条例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是没有对反倾销的立法和执法中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进行完全的解决,也找不到可以有效衡量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与收益的机制。
反补贴和反倾销的诉讼在具体操作环节和执法程序上都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譬如有些程序性的规定还不清楚、透明度不够等。
另外,由于反补贴调查也是采用主管机关双轨制,因此同样存在着不同机构之间如何协调各自职能的问题等等。
《保障措施条例》多是一些原则性、宣誓性的规定,比较空泛,缺乏配套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
法律条文规定也比较粗浅,内容也存在空白。
尤其是《保障措施条例》和规章在制度设计上还不能完全有效地衡量实施保障措施的成本和收益。
2.组织体系的不足国内企业的反倾销意识薄弱、起诉速度较慢。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有一部分的生产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一方面对有效合理利用国际市场规则认识不够,错误认为国际经济竞争就是低价的竞争。
另一方面在自己的产品遭到国外产品倾销时显得束手无策。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观原因是国内企业严重缺乏对国际经济与国际贸易运行的规律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充分认识,同时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能力十分缺乏。
我国法律对商会的反倾销职责规定的不是明十分明确,这就使得商会没有明确的法定职责来支持遭受损害企业的起诉;另外,纵然商会有支持受损企业起诉的主观愿望,但因力量不够、经费不够、国家政策法规的不明确,也无力支持受损企业的起诉。
同时国家政府对商会支持反倾销工作重视程度也不够。
当前我国反倾销不利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滞后,我们缺少精通世贸规则的反“反倾销”和反倾销的人才。
当务之急就是要加紧反倾销人员、政府官员,使他们尽快熟悉WTO贸易救济的各项规则与法律;还要加紧在产业方面的宣传、与国际交流,并建立起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的案例库。
3.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的缺陷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开其文件、权力内容的义务和责任很少规定,逐渐形成了内部行政和秘密行政的习惯做法。
政府的许多活动都是处于不公开的状态,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常常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取政府部门所了解和已经掌握的统计数据,普通人想获取某种信息,却不知道应向谁索取。
所以“入世”后我国政府要在履行WTO规定的义务的同时,使得政府信息服务进一步发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国内产业在搜集信息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内产业很少有竞争对手的第一手资料的了解,顶多也只是知道其申请调查对象产品的工艺路线、产能等粗略数据。
此外,还缺乏高效的预警机制、快速的应变机制和合理的内部协调机制等。
从事贸易救济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多,人才缺失的问题也比较严重。
三、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与补充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建立健全与贸易救济体系对中国来说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为此,要做两项工作:制定有关的各项法律和法规;修改与完善法律与规章。
同时在WTO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合理地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加快我国的贸易救济立法速度,建立和完善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机制,从而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1.法律体系的完善首先要丰富立法层次,完善反补贴法律体系。
由于反补贴法调整的是我国的国际贸易关系,是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因此应该由权威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进行立法,使其成为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基本法律。
其次法律规定要尽量的详细与具体,增加其可操作性。
不只是照搬WTO具体规则的内容,而是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
最后要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确保经济弱国对经济强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提出挑战,这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
2.组织体系的补充为了使反倾销制度能够发挥出最好的经济效应,在完善相关国内立法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反倾销调查机制。
因为反倾销对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和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所以要让企业加强对反倾销运用的研究。
尽管我国反倾销立法已经体现出了运用反倾销规则来保护国内产业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我国还应在适应国际保障措施发展趋势的同时,尽快建立健全运用保障措施的有效机制。
我们要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
此外,我国还要积极运用法律,培养一大批熟识WTO 规则的经贸法律专才,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应对机制,用以保障我国产业利益和产业安全。
WTO保障措施的适用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与积极参与。
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即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了时机。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如为企业提供信息。
政府和企业在都掌握世贸组织规则的情况下,共享各种资源,便于企业更好地建立预警机制,在贸易争端发生之前、之中尽快地提出各种可能的预处理方案。
3.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的健全政府要提供全面的国际贸易咨询服务。
我国应组建专门的中介组织、咨询企业或机构,提供全面的国际贸易咨询服务。
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职能的作用,为外贸企业打破技术壁垒限制和扩大出口提供有利条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企业都能了解并掌握我国以及国际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则。
这就要求企业要正确并熟练运用国际通行手段,合法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安全。
同时,尽量避免与减少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情况,抵制和规避国外有关歧视性反倾销法律条款,反对其滥用反倾销措施。
此外,高校要与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与企业多方联合。
相关出口企业要在面临进口国贸易救济调查的时候,积极应诉,主动地向高校及科研机构咨询,寻求对策。
高校及科研机构不但要研究WTO规则下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则,为企业提供理论与技术的支持,而且还要为企业培养并输送熟悉WTO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的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