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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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酒店会计财税资料全集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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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酒店会计财税资料全集电子书酒店餐饮服务业涉及的营业税及处理 (2)餐饮企业赠券如何核算 (3)餐饮业要交的税种以及税率 (4)餐饮企业销售外购食品是否缴增值税 (5)餐饮业涉及税种 (5)餐饮旅行业会计常用公式速查【全集】 (6)分拆类生鲜品的成本核算 (16)酒店会计财务帐务处理 (20)酒店往来账款治理制度 (24)餐饮酒店会计业务处理流程 (25)小酒店会计科目的设置 (26)生态园内餐厅成本的核算 (29)酒店会计的账务处理 (30)细说餐饮业成本核算 (30)酒店门市部对外销售物资的财税处理 (32)在酒店大堂出售月饼如何缴税 (32)餐饮业的收款方式 (33)酒店经营业务的内容 (34)餐饮企业送餐等业务如何有效缴纳流转税 (36)酒店财务工作流程 (37)酒店会计财务帐务处理 (45)某酒店财务工作流程 (49)量贩式KTV 如此筹划可行吗? (64)餐饮企业的会计流程【全集】 (65)酒店财务治理【全集】 (86)酒店餐饮服务业涉及的营业税及处理(1)服务业的具体税目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税范畴要紧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行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2)娱乐业的具体税目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形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但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善于分析经济业务的实质,准确划分税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7.19•【字号】京国税发[2001]182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82号2001年7月19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以下简称“7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的“73号通知”,对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商业环节增值税的流失,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等大肆偷骗国家税款犯罪活动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各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信息中心)必须通力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将“73号通知”和市局补充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

同时,应广泛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并将“73号通知”和市局补充通知张贴于办税服务厅内,使纳税人知晓加强管理的规定,以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

二、各局要切实加强商贸企业的管理,特别要强化对其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版面金额的审批、专用发票发售、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环节的管理。

各局应明确每一环节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电子信息传递制度,并确保电子信息传递的准确、通畅。

三、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和被列入市局京国税[1999]136号文件规定监控范围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监控企业),其每月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版面金额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73号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且每次售卖时必须验旧售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9.10
•【字号】沪国税流[1996]72号
•【施行日期】1996.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72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

本市外卖烧卤熟制食品征收营业税的单位,仅指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饮食店、餐馆为单位,其他单位外卖上述食品一律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略)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厦门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8年3月6日国税函[1998]13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7]2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对厦门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为各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配餐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结束——。

酒店餐饮服务业需缴纳哪些税费(2023版)

酒店餐饮服务业需缴纳哪些税费(2023版)

酒店餐饮服务业需缴纳哪些税费酒店餐饮服务业需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酒店餐饮服务业作为一种有偿提供服务的行业,需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率根据具体的服务类型和定位进行分类,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酒店餐饮服务业作为一种企业经营活动,其利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务机关根据酒店餐饮服务企业的纳税情况和所得额进行相应的征收。

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地方税种,由地方依法征收。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酒店餐饮服务业需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率和计税办法根据地方的规定而异。

四、印花税:酒店餐饮服务业在办理某些涉及合同、票据等文件的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具体计算方式和税率根据涉及文件的类型和金额而定。

五、土地使用税:酒店餐饮服务业作为一个需要使用土地的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需按照相应的土地使用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率和计算方式由地方税务机关依规定实施。

附件:附件1:相关税费的具体申报表格及填写说明。

附件2:酒店餐饮业税务减免政策的相关通知。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实施的增值税法律法规。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

⒊城建税:城市建设税,由地方依法征收的税种。

⒋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指在教育经费支出不足的情况下,由授权征收的附加费。

⒌印花税:指某些文件、票据的发行或转让行为需要缴纳的税。

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实施的土地使用税法律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4.23•【字号】大地税发[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42号2002年4月23日)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1)60号文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大地税发(2001)66号文件),各基层局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不同特点,在征收方式上,分别采取申报查实征收或定期定额(率)征收的办法征收税款;在征管手段上,应当采取严格帐证、发票、纳税申报、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加大纳税检查的力度等综合征管措施和手段,提高征管质量,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

同时,市局将区分不同情况逐步采取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奖发票、使用统一印制的计价菜单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饮食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征收管理。

二、加强帐簿和发票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文件)的规定,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按期申报纳税,实行查帐征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设立复式帐或简易帐。

成都实务税务技巧:宾馆酒楼外卖食品缴纳增值税

成都实务税务技巧:宾馆酒楼外卖食品缴纳增值税

成都实务税务技巧:宾馆酒楼外卖食品缴纳增值税宾馆酒楼外卖食品缴纳增值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以下简称“第62号公告”)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税负不同第62号公告称,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是3%,并且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如果饮食业纳税人发生外卖盒饭的收入,应当属于公告中所说的“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按本公告申报缴纳增值税。

假如,外卖盒饭收入50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5000÷(1+3%)]×3%=145.63(元),如果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额为5000×5%=250(元),相差104.37元。

理论上缴纳增值税会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配餐公司税负将减轻比如,餐饮企业的各类配餐公司给航空公司、学校、机关、单位、企业等提供盒饭,这项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从税负上看确实减轻了。

即使有少量现场消费,也可分别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申报增值税和营业税,还可以分别申请增值税发票和餐饮发票,向消费者提供。

作为航空公司、各类学校、机关、单位、企业等对提供盒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合理的、正当的,不属于招待费范畴。

第62号公告进一步划分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纳税人而言可以得到公平税负。

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管理,避免部分企业有意扩大增值税收入,减少营业税收入,对应开具餐饮业发票的行为有意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偷逃税款的行为。

操作规定有待细化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的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收入是不是真实可信,税务机关很难判定。

如果酒店发生少量的(如饮食业外卖,旅店业附设的非独立核算的小卖店)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收入,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如果需要,纳税人要分别到国、地税两个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字号】国税函[1996]261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5.20
【实施日期】1996.05.20
【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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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
通知
【标 签】送餐业务,必胜宅急送,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9﹞515号
【发文日期】2009-06-12
【实施时间】2009-06-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当地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梳理。

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尚未征收营业税的,要尽快与国税部门沟通协调,按规定加强相关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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