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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皖司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司法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司发〔2002〕38号各市司法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1]61号)精神,现将《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事厅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提高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全省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仅表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条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举行,考试科目为:基础理论知识、律师工作实务。

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报考人员在一年内必须同时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参加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律师专业继续教育,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条参加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二)法律专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皖司通〔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司通〔2020〕20号各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工作方案》已经4月13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司法厅2020年4月16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126号)要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以下简称“三大平台”)深度融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网络统领工程1. 发挥网络平台的服务、管理、监督功能,以网络平台统领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其他服务终端。

加强安徽法律服务网与中国法律服务网、法律服务各业务信息系统、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网络即时传输、流程全域贯通、数据实时联通、需求动态研判。

建立以安徽法律服务网为中枢,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室)、法律服务各业务信息系统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支撑的融合发展机制,实现“一网通办”,所有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络平台可直接办理或统一调度、转办。

牵头单位:厅法律服务处、科技信息处;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厅办公室、普法治理处、促进法治处、律师工作处、职业资格处、省法律援助中心。

2.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任务工单管理系统,对“三大平台”服务终端按照标准上传的服务需求信息,平台服务人员可直接提供服务;不能直接服务的,由管理系统综合研判需求的性质、复杂程度等特点以及当前可利用服务资源等情况,快速、精准向有关平台、窗口或服务机构派送任务工单,办理人员通过“回拨”等多种方式,及时主动与群众联系、提供服务。

安徽省司法厅执法证申领流程

安徽省司法厅执法证申领流程

安徽省司法厅执法证申领流程Obtaining a law enforcement certificate from the Anhui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 be a complex process that requires careful attention to detail. 申请安徽省司法厅的执法证可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十分仔细地注意细节。

First and foremost, individuals seeking to apply for a law enforcement certificate must ensure that they meet all of the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set forth by the Anhui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Justice. Individuals must be at least 18 years of age, hold a high school diploma or equivalent, and have a clean criminal record. Besides, applicants must also be physically fit and mentally sound to qualify for the certificate. 首先,申请人必须确保符合安徽省司法厅所规定的所有资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持有高中文凭或同等学历,并且没有犯罪记录。

此外,申请人还必须身体健康、精神健全才有资格申请相关证书。

Once an individual has confirmed their eligibility, they must gather all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and submit them to the Anhui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Justice. These documents typically include acompleted application form, proof of identity, educational certificates, a clean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 and a medical examination report. It is 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all documents are accurate and up to date to avoid any delays in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一旦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申请人必须收集所有必要文件并提交给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皖司通〔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已经2020年5月9日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2020年5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送第三章征求意见第四章调查研究第五章协商协调第六章论证咨询第七章讨论修改第八章报批第九章附则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2020年5月9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立法审查工作,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法案)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程所称行政立法,是指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以及由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活动。

第三条审查法案,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三)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四)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法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立法计划,按照组织报送、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协商协调、论证咨询、讨论修改、报批等程序,开展法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法案质量进行评比,通报表彰优秀、创新案例,并将法案质量纳入省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皖司通〔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要求,省厅决定将试点范围由合肥、池州两市扩大至全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广大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主要任务和要求(一)完善评价标准。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做表率,严格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

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二)创新评定机制。

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这个关键因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律师专业能力水平。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对杜怀苏等三名律师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对杜怀苏等三名律师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对杜怀苏等三名律师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对杜怀苏等三名律师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厅直有关单位:合肥、淮南、亳州三市司法局,根据投诉线索,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先后对杜怀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违规案;孙景刚律师私自收案收费案;赵长利律师擅自设立办公地点案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这三件律师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进行通报。

一、杜怀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违规案杜怀苏,男,安徽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隶属合肥市司法局管辖)。

2004年2月14日,安徽纲正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汤秀正的家属朱姝签定了刑事案件委托协议,指派该所律师杜怀苏担任犯罪嫌疑人汤秀正一审阶段的刑事辩护人。

2004年6月2日,杜怀苏在合肥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汤秀正时,其手机接到汤的哥哥何秀华打来的电话,杜怀苏接听后,将手机拿到律师会见室隔离网上,让犯罪嫌疑人汤秀正接听其哥哥何秀华的电话,被合肥市第一看守所管教科干警发现并立即终止其会见,同时扣留了杜怀苏律师的手机和律师执业证等证件。

2004年8月9日,合肥市司法局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司罚决字[200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杜怀苏律师处以警告处罚。

二、孙景刚律师私自收案收费案孙景刚,男,安徽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隶属淮南市司法局管辖)。

2003年月1 2月初,离婚诉讼案当事人戚伟聘请孙景刚律师担任其离婚诉讼二审代理人,孙景刚用事先从一源律师事务所领取的公函、委托合同书等文书与戚伟办理了委托手续,收费800元,但未缴入律师事务所财务帐目。

安徽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安徽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安徽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监狱劳教所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警务督察由专门督察机构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劳教所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警务督察工作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条警务督察工作与司法行政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第五条警务督察实行层级定期报告和警务督察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省司法厅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厅领导,厅政治部、纪委监察室、法制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警官学院负责同志组成。

厅纪委书记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颁发警务督察工作的规定、决定;(二)研究部署全系统警务督察工作;(三)审议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工作汇报;(五)应由领导小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纪委监察室。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二)了解和掌握所属单位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情况,指导、协调全系统警务督察工作;(三)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对全系统警务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按规定向司法部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六)履行警务督察工作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司法厅成立警务督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警务督察组从人民警察建制的单位和部门抽调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狱劳教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安徽省司法厅律所成立红头文件

安徽省司法厅律所成立红头文件

安徽省司法厅律所成立红头文件
9月12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党委成立大会在肥召开。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姜明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胡孔胜出席会议并揭牌。

姜明指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在我省首开先河成立基层党委,是我省加强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一次开创之举,标志着我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取得新突破、迈上新征程。

姜明要求,律所党委成立后,要强化政治属性,加强政治引领,发挥政治优势,着力把基层党委建设成为带领广大律师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坚强战斗堡垒,不断完善党领导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制度机制,确保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要结合律师执业特点增强党建吸引力,结合工作实际增强党建凝聚力,结合队伍建设增强党建向心力,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切实发挥党建凝聚人、团结人、鼓舞人的作用。

要进一步立足人民律师定位,始终坚守人民律师情怀,以更加优质、便捷、高效、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着眼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提升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全面依法治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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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文件安徽省人事厅皖司发〔2007〕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司法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事厅二○○七年八月十三日安徽省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证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公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证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一、二级公证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三、四级公证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在公证员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职务的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已在公证机构执业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申报评审公证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第八条爱岗敬业、开拓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任期内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证员资格,并取得省司法厅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条学历、资历条件:(一)一级公证员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

(二)二级公证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满2年;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公证员岗位上工作满20年,且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

(三)三级公证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满3年;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满4年。

(四)四级公证员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担任公证员满2年。

第十一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知识考试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一、二级公证员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证员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工作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第十二条一级公证员申报条件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工作能力条件具有系统、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公证理论研究及公证业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能解决公证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工作的能力,工作成绩显著;能提出有重大意义的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问题的指导和咨询工作,承担公证业务培训任务。

(二)工作业绩条件在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成果鉴定书为准,下同);3、符合下列两项条件:(1)成功地办理3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2)创造性地总结出3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3)担任特大型以上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4)参加1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上1篇(每篇不少于2500字,下同);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一级公证员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中第七、八、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一)工作业绩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两项:1、获得省(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1)成功地办理4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2)创造性的总结出4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3)担任特大型以上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3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4)参加2部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司法部综合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上2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十四条二级公证员申报条件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工作能力条件具有坚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公证业务中疑难问题;有指导三级公证员工作的能力,承担公证业务培训任务。

(二)工作业绩条件:在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2、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1)成功地办理2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2)创造性的总结出1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3)担任大型以上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1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4)参加1部市(厅)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以上政府、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十五条二级公证员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中第七、八、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工作业绩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中两项:1、获得省(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1)成功地办理3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2)创造性的总结出2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3)担任特大型以上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4)参加2部(个)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上1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六条三级公证员申报条件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工作能力条件能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办证程序,能独立承办公证事项;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在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市级以上科研奖;2、参加完成1项市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1)成功地办理1件重大公证事项,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创造性的总结出1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得到推广,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3)担任中型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1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以上政府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千字,下同);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第十七条三级公证员破格条件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中第七、八、九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工作业绩条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1、获得市级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项;2、参加完成1项市级以上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1)成功地办理2件重大公证事项,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2)创造性的总结出2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得到推广,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3)担任中型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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