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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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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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与知识的法律体系。

在知识产权法中,有许多专业术语和名词需要被解释和理解。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名词进行解释和汇总。

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2. 版权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利,即作者或创作者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使用的权利。

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表演、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

3. 商标权商标是指以文字、图形、颜色、标识等方式表现的,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4. 专利权专利是指为保护发明创造而颁发的一种独占权利。

专利权保护的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使得发明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进行控制和经济利用。

5.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信息和技术而采取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流程、经营信息、客户数据等,并通过保密协议等方式进行保护。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占使用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电子芯片制作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保护其布图设计的独占权利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确保竞争力至关重要。

7.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或散布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发明创造的行为。

侵权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8. 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一些不正当手段或不正当行为影响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和企业利益的损害。

9. 案件调解案件调解是一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方法。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其他权威机构可以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10.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其他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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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是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指人类智力成果的原创性劳动成果,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计算机程序等各种形式的智力成果,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由法律所保护。

2.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成果所享有的版权。

包括对作品的构思、写作、修改、演奏、演唱、展览、发表、传播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3. 商标权:指商标人对其在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内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包括对商标的标识、使用、宣传、注册、续展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4. 专利权:指专利权人对其创作的发明或者设计所享有的专利权。

包括对发明、设计、方法、产品及其改进所享有的权利。

5. 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2年颁布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保护期限等。

6. 商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5年颁布的一部保护商标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续展、侵权处罚等。

7. 专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8年颁布的一部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保护期限、侵权处罚等。

除了上述七部法律法规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都有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知识产权法:是高速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专利事务的中介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局审查员之间的桥梁。

专利文献:既是科技住处情报源,又是专利审查的检索工具和专利保护的法律指南。

(包括专利的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发明说明书摘要、专利分类表、专利索引,专利公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著作权人自我管理机制,是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向利用其伤口的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机制。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1、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2、是一种识别性标志;3、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4、是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商标的使用者是经营者。

商标的构成要素,我国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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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是指在法律体系下对于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赋予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专利法专利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者或者设计人,对于其实施新颖、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享有在一定时期内排他权的一种权利。

专利法保护创新技术的创造者,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商标法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等形式。

商标法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防止商标混淆和恶意抄袭。

三、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包括文学、音乐、美术、摄影、电影、软件等各类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立性,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专有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专有技术秘密是指由科研机构、企业或者个人独立开发或者掌握的具有经济价值并且获得合法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

专有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旨在保护技术秘密的所有者,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和非法竞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五、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而制定的法律。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间谍等不道德和非法手段,该法律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以指令代码形式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和相关的文档资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软件著作权和维护软件市场秩序的措施,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七、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知识产权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实施。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对创作者和创新者的保护,也是对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的方式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总结知识产权法的名词解释涵盖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有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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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2、商标专用权:也可称为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3、产品发明:4、发表权:是5、反不正当竞争:6、表演者权:是指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

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的区域内都具有较高的影响;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并且有稳定性;④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量大。

9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其作用有:①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②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③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④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10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禁止权是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机关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③有利于敦促商品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①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②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1年内;④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或类似;⑤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商标管理: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注册、使用、印制和**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③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14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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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人们对其智力成果(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享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之统称.2.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权确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著作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基于特定作品的人身权和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有其利益的财产权的结合体,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5.文字作品: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6.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形式表现的作品7.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作品8.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9.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质上记录客观事物形象的艺术作品10.图形作品:为施工,生产而绘制的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以及为反映地形地貌,说明事物原理结构而绘制的地图和示意图.11.模型作品:为展示实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绘制的立体作品,如建筑模型,产品模型.12.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13.委托作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创作的作品14.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15.演绎作品(派生作品):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的表达而形成的作品16.著作人身权: 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享有的,与人身相连,无直接财产利益的权利17.发表权: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以及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18.署名权: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作品之间特定关系的权利19.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20.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1.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为了经济利益使用,处分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的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

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1.产生渊源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2.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不同于有形财产,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在《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分类中,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3)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

对于有形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无论财产转移到哪个国家,都不会发生财产所有人自动丧失所有权的情形。

(4)期限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该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题【最新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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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题【最新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的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工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2、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4、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5、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7、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8、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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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的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工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2、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4、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5、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7、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8、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11、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12、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3、电影作品:是指为了便于放映而连续摄制在感光胶片上,或配有声音的连续图片影像作品。

14、地图:是指运用制图原理来表示地面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地理图、地形图、政区图等。

15、线路图:是指运用线条来反映一定自然与社会现象的图形,如电路图、航线图、铁路图等。

16、解剖图:指全面或局部反映人和各种动物身体内部结构的图形。

17、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的或不带词的作品。

18、戏剧作品:是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19、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弹词、评话等的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2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其文字说明。

21、工程设计图纸作品: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22、电视作品:是指利用无线传送和接收装置的图像和音响的组合制品。

23、录像作品:是指利用电子摄像技术记录各种社会活动,或对戏剧、曲艺、舞蹈、电影和电视等表演艺术作品进行复制,并通过电视播放装置使之真实再现的图像表现形式。

2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舞蹈作品的创作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

25、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7、保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情性。

28、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就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也无法实现复制作品所追求的经济利益。

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29、制片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等影视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自行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摄制。

30、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

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所进行的控制,即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播放形式进行传播。

31、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注释权和编辑权等。

32、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33、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4、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35、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权利。

36、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37、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38、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39、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虽非著作权,却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40、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

这是为了便于著作权许可证贸易的开展,简化许可使用手续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许可合同。

41、著作权许可证贸易: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以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可人即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这种形式被称作著作权许可证贸易,它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42、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43、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44、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活动。

45、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46、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权简称为“专利”。

47、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48、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9、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

50、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1、对比文件:是指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相关的或有关的文献。

52、单独对比原则:是指在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专利审查人员只能将每一份对比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单独与被审查对象进行比较,而不允许将几份对比文件组合起来作为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53、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5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55、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6、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57、非职务发明创造:也称自由发明创造,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自己的时间、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58、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间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59、单一性原则: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60、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它是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61、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62、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63、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64、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公民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65、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66、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67、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68、专利权的撤销程序: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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