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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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导论部分:

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即调整因知识产权确权、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着作权法部分:

1、着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狭义的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

广义的着作权:除了狭义的着作权外,还包括传播者的权利,学理上称为着作邻接权。

2、着作权法:是指调整因着作权的产生、控制、变动等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作品:是指文学、有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5、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二产生的新作品,又叫做派生作品。

6、合作作品,又称共同作品或合着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7、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8、委托作品:是指受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9、着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权利。

10、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1、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集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

12、修改权:是指作者依其意愿修改作品并不受干涉的权利。

13、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4、着作财产权:是指着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取得的财产收益权。

15、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货多份的行为。

16、发行权:

广义的发行权是指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狭义的发行权限于以转移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17、出租权:是指有偿地向公众出租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8、展览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19、表演权:是指公开地表演作品或借助机械、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21、改编权: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

22、着作权的主体:即着作权人,是指依照着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23、原始着作权人:是指直接依照着作权法的规定,对创作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24、继受着作权人:是指通过继承、受遗赠、受让、受赠等方式而获得着作权的人。

25、邻接权:的产生基于对作品的传播,主要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26、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表演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

27、着作权许可:是指着作权人授权他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28、着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些方式是哟你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制度。

29、着作权的强制许可:是指他人依据法定条件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其发布强制许可令,允许对作品的使用,但使用人必须支付报酬。

30、着作权的转让:即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其中的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31、着作权信托:是指着作权人用转让或其他处分的方式将着作权托付非受托人,并获取约定报酬的标准和方法,让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着作权进行管理或作其他处分行为。

32、着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着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着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害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3、着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着作权人通过中间组织对外发放着作权使用许可、收取许可费报酬并向着作权人进行分配、甚至发起侵权诉讼。

专利法部分:

1、专利法: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发明: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简言之,发明是一种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外观设计: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实用性: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6、可实施性: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使用,有具体的技术方案,切不违背自然规律。

7、有益性: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8、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9、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0、抵触申请: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被称之为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11、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2、实质性特点: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区别特征,并且这种区别特征应当是技术性的,通常也就是该发明创造发明点之所在。

13、进步: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而不能是一种倒退,如变劣发明或改恶发明是谈不上进步的。

14、书面原则: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15、先申请原则:指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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