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魏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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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职责职责及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职责职责及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职责职责及制度__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职责1、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负责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3、拟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4、拟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经费管理细则。

5、指导和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学营养改善计划。

6、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供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7、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统计分析营养餐的实施成效,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8、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9、建立工作通报、目标责任考核、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0、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动作。

__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1、办公室实行签到制度,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之前,下午2:30之前。

2、办公室成员实行集体办公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要向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允许方可离开3、负责办公室电话、来访人员反映问题的记录工作,接到学校突发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报告,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妥善处理。

4、做好有关会议的安排,会议精神的传达与记录工作。

5、办公室禁止吸烟,并要保持办公室环境卫生整洁。

6、做好日常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7、注意节约用电、用纸,离开时要关掉电脑、电灯等用电设备。

8、各种办公用品要规置整齐,排放有序,严禁乱拿乱放。

__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督查制度1、对各校学生营养餐实施情况实行月督查制,形成督查材料,运用好督查结果。

2、对供餐企业(公司)实行不定期督查,对所供营养餐实行抽检制度,存在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建议终止合同。

3、督查组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单位进行督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精)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精)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制度一、营养食品必须是经过上级部门认可的食品绝不允许采购其它食品代替。

二、采购的食品必须有质量检测合格证。

三、营养餐工程必须以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品牌、价格和数量为准学校和个人不得更改否则按违纪行为论处。

四、学校必须与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签订按时供货与保质保量责任合同否则不予认可。

五、学生食用的鸡蛋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配送的鸡蛋必须在保质期内超过时限的学校不得接受并且有权拒绝。

六、供应商配送的鸡蛋数量最多以一周为准多送的学校予以拒绝。

2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运送管理制度一、食品的运送交接必须做到交货、收货双方签字按程序操作不得违规运作不得委托他人或者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人员运送。

二、奶制品送到中心小学后由学校后勤人员负责验收、入库并建立验货台账供货及验货人双方签字。

配送不得提前、推后。

三、验货时严格审验生产日期及包装完整情况。

接货时春冬两季超过生产日期十天、夏秋两季超过生产日期七天的校方拒绝接收。

3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收验管理制度一、供货商配送“营养餐”食品到校后供货商向学校收货人员出具本批次食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二、收货人根据报告单查看食品品牌、出厂日期、产地和保质期查验是否有变质、过期、污染、劣质、破损、少量及以次充好的产品清点食品种类和数量。

三、对配送的鸡蛋、牛奶、面包等食品及时进行一看、二闻、三品尝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营养餐”收货负责人及时对食品的生产日期、食品质量严格检查对不合格食品和过期食品拒收。

五、查验完毕后由供货商填写加盖供货方公章的一式两联供货单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完成“营养早餐”食品交接手续。

4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工管理制度一、加工员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二、加工员要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社会监督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社会监督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社会监督制度1、成立家长、学生、教师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方案实施监督委员会或膳食委员会。

必要时聘请特邀监督员,对营养改善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学校连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重点督察、定期巡查、经常自查,时时处处抓落实。

3、学校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4、按照教育局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

配合食品药口监管等部门对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5、学校经常联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对学生食堂、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学生餐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6、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学校建立学生食堂、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8、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9、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责任追究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责任追究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责任追究

年月日
县乡学区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责任追究制
一、必须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学校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公布,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学校要与供货商签订责任书,对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而引发中毒事件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供货商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学校不得私自购买非定点企业的食品,对进入学校食品质量把关不严,运送不规范,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造成群体性卫生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对于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学校或个人要视其情节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分工负责,明确责任,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严格执行营养改善计划制度,造成食品卫生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督促相关负责人员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计划” 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相关负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原料生产、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

(三)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在卫生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瞒漏报、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校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2、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口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X办发〔X〕5X号)、《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X政办发〔X〕5X号)和《X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X政办发〔X〕6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养改善计划坚持“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校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发改局、县科教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市监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团县委等单位为成员的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教局,负责办理全县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县科教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制定全县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管理人员,因地制宜推进工作落实。

第七条县科教部门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各学校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学生就餐;定期对学生及家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九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县发改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

(三)县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加强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监督及责任体系公示栏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监督及责任体系公示栏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监督及责任体系公示栏一、介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是为了保障农村学生的营养健康而制定的政府计划,旨在提高农村学生的营养水平,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相关的监督及责任体系公示栏,以实现监督和管理的有效运作。

二、监督机构及责任部门1. 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学生营养计划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和食品营养配比符合国家标准。

要定期对食堂厨房进行卫生检查,并确保食品的新鲜和选择。

要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管理,及时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检查。

2. 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和学生膳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学生营养计划的实施情况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要加强对学生营养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父母监督小组由家长代表组成的父母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质量和学生膳食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与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 政府监督部门相关政府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审核学生营养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对不符合标准的学校食堂进行严厉监督和制裁。

要及时发布监督结果和食品安全通报,确保监督的公开透明。

三、监督和责任体系1. 建立食堂检查制度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要建立食堂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频率。

对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符合要求。

2. 加强食品供应商管理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建立供应商档案,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食品的新鲜和选择符合要求。

3. 提高家长参与度学校要积极引导家长代表参与学校食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家长监督小组,鼓励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政府监督公开透明政府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布监督结果和食品安全通报。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申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通知》(教营养办函[XX]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

第二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为加工学生营养餐所购入的原辅材料等直接材料支出和相关加工、加热等相关成本支出,不包括有关的人工费用和校舍、设备折旧以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学校食堂供餐的,且不能准确核算食堂伙食支出和学生营养餐之间用水、电等加工、加热等费用的,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计算计入。

第三条学校要进一步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要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细化食堂支出项目、范围与标准,强化学校食堂成本核算,逐步推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收到营养餐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求,在每月5日前,申报次月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局、教育局审批后,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学生食堂结算户;食堂按照学校各方面规定和加工流程实施营养餐工作。

第七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营养餐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格管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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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魏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监督检查制度
县监察局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查。

各学校要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膳食委员会。

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一)监督检查重点。

1.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2.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4.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6.对供餐企业、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7.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8.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或供餐单位和个人,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9.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10.“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1.加强行政监督。

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

市场监管局要把“计划”覆盖的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2.重视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的重大意义,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3.发动群众监督。

各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专业机构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5.民主协商监督。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视察、调研、督察,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三)监督检查机制。

1.加大宣传力度。

县教育局要开辟“计划”专栏和创办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简报,定期编发,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并上报本地“计划”实施情况。

2.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

从上至下,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学校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服务质量好、无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计划”实施工作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各学校要定期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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