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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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4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4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不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4.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5.未按照规定备齐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严肃有效。

第二章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罚款;4.停产整顿;5.吊销安全生产证;6.行政拘留;7.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1.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后果较为轻微的;2.对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有较为明显情节和主观恶意的。

第七条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后果严重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产整顿,并在整顿期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拥有安全生产证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判定其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可以吊销其安全生产证。

第十条如果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涉及违反刑法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设备违规使用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罚款;3.吊销安全生产证;4.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导致严重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进行资格审查。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5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5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

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款____元/人.次。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下颌带(或下颌带过松)的;2、坐在安全帽上休息,或将安全帽提在手中、放在一边的;3、不按规定颜色佩戴安全帽,或用油漆涂刷安全帽的;4、戴有缺陷或不合格安全帽的。

第二条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严禁穿短裤、裙子、凉鞋、拖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违者,将责令立即离开施工现场,并视情节罚款____元/人.次。

第三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四条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司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____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时间内喝酒(含啤酒)。

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六条禁止到池塘、河流、航道中游泳、洗澡,违者,给予罚款____元/人.次,并作退场违纪处理。

第七条禁止从设有禁行标志的便道、边坡、管道等危险处通行,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八条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强行进入禁止施工控制区。

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九条禁止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或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二章高处作业第十条下列情况均属于高处作业范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施工人员佩挂、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1、坠落高度在两米和两米以上的;2、临边部位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低于80cm的;3、坡度大于____度、滚落高度大于____米的。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人员处以警告、教育,或____元罚款。

高危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绳,罚款____元/人.次。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规范佩挂安全带(安全绳);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部领导已要求张挂水平、垂直安全网,必须规范张挂。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违章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机械和设备的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使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发生违章,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的日常养护作业人员、修理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的原则,无法明晰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追究,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考核。

第五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章、事故的危害性,促进个人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各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载。

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七条成立稽查小组,公司各部门部长、专职安监员都是稽查小组成员,都负有稽查的责任。

第八条各级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严格执行“连带处罚”、“责任追溯”和“记分考核”制度,即:稽查发现违章,在处罚班组长、班组负责人的同时,对现场工作当事人都要进行连带处罚,并作好登记。

本单位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稽查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一),其中一份公司总部收执,另一份由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十条违章下岗处罚由公司综合部门和安全专职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下岗与复岗时间由安全专职提出并通知人资部门,下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有关下岗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记分与处罚第十一条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并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

详细内容见附一“违章记分标准“。

违章处罚类别分为经济处罚、重新考核、调岗三种。

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记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处罚,考核周期均为一个季度考核分12分/季度。

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累计考核分值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警告: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于造成一定安全风险或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 责令停产、停业、停产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可以责令暂停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

4. 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长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无法进行有效整改的,可以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吊销执照:对于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可以吊销其经营经济行为许可证。

6. 刑事处罚:对于故意犯罪、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处罚标准和程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并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的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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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细则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防止为主, 综合治理”旳安全管理方针, 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力度, 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杜绝“三违”, 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有效杜绝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旳发生, 坚持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深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结合分企业各项目实际状况, 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惩罚制度, 作为违章惩罚旳原则根据。

2、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 工人处以50元罚款, 作业队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处以100元旳罚款。

3、高处及临边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距地2米以上)处以100元罚款。

4、安全网挂设不及时罚款500元。

5、安全网挂设不规范, 不到位处以300元罚款。

6、严禁穿拖鞋、高跟鞋, 进入施工现场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7、电焊、电渣焊及临电操作者, 未穿绝缘鞋处以100元罚款。

8、穿短裤、赤膊、女士穿裙子者处以50元罚款。

9、在作业面乱扔材料、工具等(抛上、掷下)处以200元罚款。

高处落物罚款500元。

10、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 私自接拆线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11、施工楼层内严禁大小便, 违者罚款, 大便1000元, 小便200元, (如有举报并拍照者, 举报大便奖励500元, 小便100元。

)发现栋号有大便者, 每到惩罚作业队1000元。

12、在施工现场(含楼内)吸烟者处以100元罚款, 在仓库及油漆、稀料、乙炔库、木工加工区、加工棚吸烟者处以500元罚款。

13、临边、洞口未做安全防护措施每惩罚作业队500元, 未按统一原则设置每惩罚款100元。

14、各作业队做好入场三级教育工作, 工人到场及时进行三级教育, 凡未经三级教育上岗者, 发现一人罚款200元。

15、酒后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违者罚款200元, 在施工现场饮酒者每人罚款500元。

16、操作电夯、浇筑混凝土持振捣棒者未穿绝缘鞋(靴)、未戴绝缘手套, 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章违规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违章违规处罚的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平公正、依法从重、从速从严。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分类与处罚第五条违章违规行为分为严重违章违规行为和一般违章违规行为。

严重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二)违反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三)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从事危险作业的行为;(四)故意隐瞒、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五)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培训的行为;(六)逃避安全监管的行为;(七)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对于严重违章违规行为,将根据不同的行为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一)停产整顿;(二)罚款;(三)吊销执照;(四)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责令停业整顿;(六)撤销职务;(七)其它行政处罚措施。

第七条一般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二)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三)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行为;(四)未按规定进行设备维修保养的行为;(五)其他一般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一般违章违规行为,将根据不同的行为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限期改正;(四)通报批评;(五)记录违规行为。

第三章处罚程序和权利保障第九条检查部门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有以下程序:(一)制定处理意见并告知违章违规方;(二)听取违章违规方的陈述和申辩;(三)做出处罚决定并告知违章违规方;(四)违章违规方有权提出复议或申诉。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1. 违章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检测、安全许可等安全管理活动的;未经安全检验、鉴定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安全设备、安全器材的;未按照法定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情节,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2. 违章行为: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向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约定的;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事故。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单位处以罚款、暂扣执照、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3. 违章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造、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或者伪造、重用或者超范围使用检测结果、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骗取、逃避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处罚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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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坚决纠正‘三违’行为。

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要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加大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

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直至下岗、解除劳动合同。

”的要求,对我局违章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对各种违章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经济处罚按管理局01/HSE5.9.24《生产安全违章和事故处罚规定》执行),按违章情节分下列3个层次进行处罚:
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其中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2.三年之内因违章待岗达到两次的。

二、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一年以上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身轻伤、重伤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5分;
3.违反管理局《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工业动火;
4.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5.进入密闭容器、管道和地沟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没有安全措施或
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进行挖掘等动土施工、爆破作业,没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7.带电作业,在邻近高压带电设施或在部分停电的高压电气场所没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8.驾驶员酒后驾车;
9.在施工作业现场、货场,没有指挥人员指挥的情况下,吊车司机擅自进行起吊作业,机动车辆司机擅自进行倒车;
10.在易燃易爆等因安全原因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11.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2.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戴安全带;
13.在规定戴安全帽的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
14.钻井队、修井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刹把;
15.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16.其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细则)。

三、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至10分的违章计分: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细则);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
3.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细则);4.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站在行进的机动车辆上进行挑线等作业;
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
8.在可能使作业人员滑、掉落造成伤害的场所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9.无路单出车、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10.节日期间车辆无“准行证”行驶;
11.无局内“准驾证”驾驶公车;
12.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别人驾驶;
13.长途车辆违反规定疲劳驾驶;
14.驾驶车辆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15.在人员上下车过程中行车;
16.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强行行车;
17.长途(出省)车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8.客运车辆超员载客;
19.机动车辆客货混载;
20.机动车辆安全设施带故障行驶;
21.大宗物料拉运、队车长途行驶不制定安全措施;
22.机动车辆进入油气区不戴防火帽;
23.出车途中擅自拉商贩、搞黑运输;
24.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期间饮酒乘车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加劝阻;25.将本单位机动车辆卖给外单位或个人,不办理过户手续;
26.以单位名义为局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落户、年检手续出具证明;27.在高压电气作业过程中,与高压带电体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28.在电气线路下未采取安全措施,未经安全部门批准进行起吊作业;29.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
30.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31.未按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32.油气生产、储存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33.易燃、易爆、剧毒生产区域、场地无醒目的安全标志;
34.易燃、易爆场所不符合防爆要求;
35.在公众聚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灯失效;
36.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37.消防器材未实行“三定”管理;
38.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39.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40.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
41.装卸油、气不接防静电接地线;
42.气焊焊接与切割作业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间距不符合安全规定;43.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同库存放;
44.乙炔气瓶使用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45.起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仍然进行起吊作业;
46.在吊装作业中未使用符合安全要求、标准的吊具、吊索;
47.吊装超过额定载荷或起吊物重量不能确定、起吊物捆绑不牢或不平衡,歪拉斜挂、起吊现场光线暗淡视线不清、起吊易燃易爆危险品、起重臂或吊物下有人,起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动物、起吊物棱角与吊索之间未加衬垫;
48.机动车辆和移动设备修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9.站在堆放的管材上撬排作业;
50.机床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工作帽;
51.机床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操作时戴手套;
52.机床、砂轮机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戴防护镜;
53.防喷器、采油树等试压时,操作人员未撤离高压区或带高压强行修理;
54.启动抽油机等活动设备前,未进行人员清场;
5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批;
56.工程施工或检修方案无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或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57.修理设备未挂警示标志或无专人看管;
58.作业人员在旋转设备未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对旋转部位进行作业的;
59.施工作业未编制实施HSE“两书一表”,或未向施工人员交底;60.有毒有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61.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不穿防静电服;
6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3.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煤炉及其它明火取暖;
64.未取得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或不按规定擅自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65.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6.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护目镜等);
67.将房屋、场所出租给个人从事易燃易爆、公众聚集性质的经营活动;
6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69.发包、租单位未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0.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与协调的;
71.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7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74.选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起重机械、电梯、游乐设施的安装、检修队伍,或未按规定经安全部门审查擅自施工;
75.选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清洗队伍,或安装、检修、清洗方案未按规定经安全部门审查擅自施工;76.购置、使用的设备、产品,未按照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认证办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77.未按照管理局《HSE许可证认证办法》规定办理《HSE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施工作业;
78.特种设备、防雷装置和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用具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79.特种设备未注册、未取得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私自运行;80.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81.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
82.其他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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