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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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章程

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章程

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章程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伙协议的目的与效力1.1 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旨在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与管理,并约定合伙人间的权利和义务。

1.2 本协议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前、成立时以及在有限合伙企业存在期间适用。

第二章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包含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合伙人第三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3.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3.2 合伙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权、信息权等。

3.3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义务、保密义务等。

第四章资本与分配第四条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4.1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合伙人依照其出资比例出资,并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出资,出资后应按照约定时间进入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章管理与决策第五条管理层5.1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人会议,通过选举方式决定由几名合伙人组成管理层,并选举出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执行合伙人。

5.2 管理层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经营情况。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年度清算与分配第六条年度清算6.1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年度清算,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供清算报告。

6.2 清算后的盈利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章有限合伙企业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第七条变更7.1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除以下情形外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合伙人会议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审议,并向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第九条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合伙人投资协议2、合伙企业章程3、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申请表说明:具体附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有限合伙的组织结构

有限合伙的组织结构

有限合伙的组织结构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是一种由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允许有限合伙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完全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是投资者,他们投资资金并分享企业利润,但对企业运营不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则负责管理和运营企业,并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需要签订有限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2.总合伙人:总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他们负有全面管理和运营企业的责任。

总合伙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他们需要在企业注册过程中提供身份和资质的证明。

总合伙人有权决定企业的重要事务,并对企业的债务和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3.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他们投资资金并分享企业的利润。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他们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资金,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

有限合伙人没有权力干涉企业的日常运营,他们可以选择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4.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文件,其中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

有限合伙协议包括以下内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利润分配比例、普通合伙人的权力和责任、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决策程序、企业的出资和投资决策、合伙人的退出和解散等。

5.有限合伙资本:6.管理机构:有限合伙企业通常设立管理机构来负责日常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可以由总合伙人或由合伙人共同组成,他们负责制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战略,监督企业的运营情况,并负责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员工。

7.监督机构:有限合伙企业通常设立监督机构来监督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监督机构可以是内部机构或外部机构,它们负责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监督企业的决策和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什么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特征有哪些

什么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特征有哪些

什么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特征有哪些合伙企业是⽣活中常见的⼀种经营形式,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那么什么是合伙⼈呢?有限合伙具有哪些特征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简介(⼀)有限合伙起源有限合伙产⽣于⼗⼀世纪,其最早被成为康*达,康*达是11世纪晚期在意⼤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它地⽅逐渐被使⽤。

康*达最早的前⾝可能是穆斯林的⼀种商业惯例。

在北意⼤利和阿尔卑斯⼭的那⼀边,康*达可能在11世纪被作为⼀种借贷契约开始的,但它很快发展成为⼀种经营—通常来回航⾏于中东、⾮洲或者西班⽛之间的⼀种合伙协议。

⼤约在15到16世纪,康*达契约已发展成为⼀种定期和不定期的关系。

持有⼤量资⾦的⼈向商业投资,并且仅以投资额为限对此商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他也不参加经营,⽽没有⼤量的资⾦去投资的⼈则作为该商业的管理者,从事经营,并以个⼈财产对经营所⽋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康*达组织实际上是借贷与合作的交结。

随着时间的推移,康*达⼜逐渐发展到陆上贸易,最终演变成为法国的两合公司。

15世纪后有限合伙快速发展,并且逐渐由⼀种临时性的合同关系演变为⼀种稳定的融资组织,在当时,有限合伙已成为⼤量的、普遍的,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组织形式。

19世纪后,伴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诞⽣,尽管这⼀时期公司取代有限合伙成为主流的企业模式,有限合伙仍不失为⼀种重要的企业模式,在经济⽣活中发挥着主要企业模式不可替代的作⽤,也正是19世纪以后,各国才开始将其纳⼊法制轨道进⾏规范。

在现-代,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有限合伙同普通合伙⼀样正体现多样化的形态,以适应⼈们建⽴商业时多样化的需求,从⽽使这⼀古⽼的商业形态焕发出新的⽣机。

(⼆)有限合伙概念英美法将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起统称为有限合伙。

英国在1907年颁布了有限合伙法。

一般的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什么?

一般的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什么?

一般的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什么?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如下:1、有限公司是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2、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是法人,但有限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公司注册所需资料:1、股东身份证原件,最好2人以上。

法人代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企业名称,股东出资金额;2、公司经营也是公司注册地址;3、企业名称;4、经营范围:主营是核名的依据,主营是什么业务;5、注册资金。

注册公司需要几个人要分情况,一般公司注册至少要一个人,也就是一个股东,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只保留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这三个职位。

如果需要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人员不得小于三人,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1、合伙人资格不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经营管理不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风险承担情况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1、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上海马XX律师解答:关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及共同点以2006年8月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准,简单来说,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等。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

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

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

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

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

博弘数君定向增发指数型基金
外贸信托也推出了另一版本的“信托合 伙制”——博弘数君定向增发指数型基金。 与西安信托“信托合伙制”主要的不同在 于,该产品是由私募公司博弘数君担任一 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资金进行管理, 而外贸信托以信托产品募集资金作为有限 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私募借道合伙制参与股指期货
(5)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2%左 右)和高达20%的利润分红。
(6)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目 前商法和市场条件基本成熟。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在有限合伙中, 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对 于那些手中有大量闲散资金的人来说无疑具有极 大的吸引力,在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时,仅以出资 额为最高限度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可以将自身的损 失控制在最低风险范围内。有限合伙的责任制度, 尤其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更有利于吸引投资 以实现资金的大规模的融通并促进资本的优化配 置,可在短时间内筹集较多资金,也较易扩大生产 经营规模
由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对投资单一市场、 单一品种、单一产品的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具有极大的灵活性。2009年11月20日,中 国证监会颁布了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 办法》的相关事项,首次明确赋予合伙企 业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身份和地位, 也为合伙企业参与股指期货打开了大门。 自此,私募基金开始尝试以有限合伙的形 式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平安财富盛景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该产品为PE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 信托期限为5年,规模3000万元人民币。 集合信托财产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或间接投资也于公司转股债权、股权收益 权。该产品除普通投资者也参能与到PE股 权投资外,更重要的背景是以信托资金作 为合伙人出资解决了合伙企业退出、税费 和向投资人大规模募集等三大难题。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设立依据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二、出资人数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2、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三、出资方式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四、注册资本1、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注:《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五条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小结: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没有强制性规定..五、组织机构1、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2、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六、出资流转1、有限合伙企业: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2、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七、对外投资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但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注:《公司法》第十六条八、税收缴纳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1、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注:《合伙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因此;仅就所得税缴纳而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九、利润分配1、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注:《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六十条、六十九条2、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分配利润前要先提取法定公积金..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一百六十七条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十、债务承担1、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公司法》第三条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诸多的区别;而在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则为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及操作都比较灵活;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同时;在税负方面;有限合伙也避免了双重征税..。

关于合伙企业的形式都有哪一些呢?

关于合伙企业的形式都有哪一些呢?

关于合伙企业的形式都有哪一些呢?关于合伙企业的形式合伙企业的形式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

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形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各合伙人有份额分配,债权人可以向全体合伙追诉全部债务、也可向某一个合伙人追诉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如何注册合伙企业?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和公司不同,在税收政策上占据很大的优势,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所以合伙企业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企业,想要注册合伙企业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

最高限额未作规定。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除非设立的是有限合伙企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

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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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制度因结合了避免双重纳税、出资人有限责任等诸多优点,尤其是对于发展风险投资将具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因而颇受投资者的重视和青睐。

高通律师事务所的敬云川律师和王万利律师依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就有限合伙制度主要特点及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一、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引入合伙人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尤其适合于风险投资。

这种组织形式运用到风险投资中,可以由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资金投入者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突出的特点与价值所在。

通常,有资金实力者出于谨慎不愿投资于需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而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也令其望而止步。

另一方面,拥有投资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能力者往往缺乏资金,在公司体制下难以实现其理想,他们更愿意在享有管理权力和较多利益的情况下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度完全契合了这两种市场需求,确保了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得到最佳组合,获得最大效益。

(二)有限合伙在设立和运营中较之公司更具有操作灵活性与商事保密性。

有限合伙以协议为基础,法律对其规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任意性规则多于强制性规则,很多方面可以由合伙协议决定,这更适合投资者的各种不同需求。

如:《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等。

此外,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远比公司宽松,仅以满足债权人保护和政府监管为限,这种商事保密性对出资人更具有吸引力。

(三)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兼顾了合伙人利益与合伙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有限合伙的形式既解决了合伙缺乏注册资本的难题,又避免了公司法所要求的“资本维持”原则可能产生的问题。

有限责任合伙能够满足管理层和专业人士的共同诉求,既保留了合伙人个人责任,又解除合伙人彼此之间的连带责任。

而各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均普遍保留了合伙人一部分个人无限责任的传统,即合伙人必须对其本人的执业过失,以及其管理或监督下的雇员的不当行为,继续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依然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如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所以,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他的债权一旦超出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范围时,总是有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伙章程的规定来无限承担其余的债务。

从这一点来说,合伙企业依然保持了它的无限责任的特征。

(四)有限合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

各国税法通常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但对有限合伙企业则不征所得税,仅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也是如此,《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这种制度避免了双重纳税,是有限合伙制度能够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

(五)有限合伙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退出通道。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较之普通合伙更为便利,合伙份额的转让也不会影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这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条较之公司股份发行上市更为便捷的退出通道。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对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承担也有比较宽松的规定, 如《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这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是很有利的。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特点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可以有“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通常只能为“某某中心”。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及资格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数的上限对于大规模的积聚民间闲散资金设定了障碍,但该法又有除外规则,为其他法规进一步的改变留有余地。

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资格设定了限制。

(三)有限合伙企业出资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以上规定显示,《合伙企业法》对于有限合伙的出资要求比对普通合伙的要求相对严格,该部分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比较相似。

综上,有限责任制实际上是靠资本联系在一起的,属于‘资合’的范畴,而合伙制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有限合伙制则是将‘资合’与‘人合’的特征相融合。

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我们相信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将选择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创业和发展,创业和风险投资者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简称高通)成立于2001年,是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高通形成了诉讼与非诉业务并举发展的局面,擅长代理在北京地区诉讼及仲裁的重大疑难案件;高通所的非诉讼业务立足于“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擅长的领域包括:公司设立、企业改制重组、外商投资、资产处置、金融保险、境内外上市和知识产权、房地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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