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手册(DOC5)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第三章??(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五)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六条?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四章?检验检疫及处理?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AB件;?CD第二十条?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疫规定实施检疫;?(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
出境货物报检-1

报检应随附单证 1、报检应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 相应外贸单据:主要有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 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 2、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 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 3、特殊证单: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 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 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 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2、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 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记忆:(1)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哪些 (2)实施的是什么制度。
例题、多选题: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生产出境动物产 品的企业包括( )。 A.屠宰厂 B.冷库 C、仓库 D.加工厂 答案:ABCD
(二)撤消 1、因故撤消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 撤消报检处理 3、办理撤消应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书》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单选题
报检后( )内未联系检验检 疫事宜的,检验检疫机构视为 自动撤销报检。 A.10天 B.20天 C.30天 D.3个月
1、出境货物报检时: (1)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提供外贸单证(※合同、信用证、发票、箱单 与进口要提供的作比较) (3)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
(4)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 检验结果单》正本。(检验检疫类别为“N”或“S” 的货物提供)
注意:不要认为只有外贸单证
保鲜大蒜属于植物类,货物出运期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第九章 检验证书

三、《出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
(10)数/重量(Quantity/Weight)。指以商品编码分 类中计量标准项下的实际检验检疫数量、重量。本栏 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填写,重量还须列明 毛/净/皮重。注意:本栏可以填报一个以上计量单位 ,如:第一计量单位:“个”;第二计量单位:“公 斤”等。 (11)货物总值(Amount)。指出境或入境货物的商业 总值及币种。本栏应按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货 物总值一致。注意:本栏不需要填报价格术语如 “CIF”或“FOB”等。
三、《出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Means of Conveyance)。 指载运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运输工具编号。本 栏填制实际出境运输工具的名称及编号,如船舶名称 及航次等。注意:实际报检申请时,若未定运输工具 的名称及编号时,可以笼统填制运输方式总称。如填 报“船舶”或“飞机”等。 (14)合同号(Contract No)。合同号指对外贸易合 同、订单、形式发票等的号码。本栏填报的合同号应 与随附的合同号等号码一致。
三、品质检验证书的缮制
3.发货人(Consignor) 即填写实际货物的发货人名称,在信用 证业务中,就是收益人;在托收业务中,就 是合同的卖方。 4.收货人(Consignee) 该栏一般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托收 项下的合同买方。若出口商系中间商,收货 人一栏可做成“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 “To Order”。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AQSIQ),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和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要程序
[精选]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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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检验与预先检验
出口检验是指商检机构对准备装运出口的商品按照外 贸合同或信用证、标准等规定进行的检验。
出口检验货物必须具备以下装运条件: (1)货物是生产、加工完毕的产品,(除散装货、裸装
货以及汽车、拖拉机等整机货物以外)货物已包装完 毕,外包装符合出口要求; (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订外销合同,凭信用证支付 货款的,已收到信用证,明确了检验依据。
第四章
办理进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一、报检的范围 1. 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检疫的。 2. 输入国家或地区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
书才准入境的。 3.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 4. 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报检的资格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FUMIGATION)
7.价值证书(CERTIFACATE OF VALUE) 8.兽医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VETERINARY) 9.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2. 品质检验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 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 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共量计价结算的,应同 时申请重量鉴定。
3.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 《进口货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 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 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 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8. 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出入境检验检疫

四 出入境检验检疫旳主管机 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旳主管机关 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称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出入境货品,运送工 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 检/申报,采购/抽样,检验检疫, 卫生除坏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 旳全过程.
一 报验 二 抽样及制样 三 检验检疫 四 卫生除坏处理 五 收费 六 签证放与放行
一 报验
1.报验 报验: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
规或规章旳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 报请检验检疫工作旳手续.及 检验检疫机构接 受申请人报验是 检验检疫工作旳开始。
2 报验单位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人报验是 检验检疫工作旳开始.
六 签证与放行
签证,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 工作旳最终一种环节。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 要求需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旳 出境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旳,签发 “出境货品通关单”,作为海关放行 货品旳根据,同步,国外有要求签发 有关检验检疫证书旳,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对外贸关系人旳申请,经检验检 疫合格旳,签发相应旳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旳,签发“出境货 品不合格告知单”。
五 收费
收费方法和原则是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制定旳
收费对象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检验检疫,鉴定等业务旳货主及其代 理人。
收费内容: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 费, 考核费,注册,认可认证,签证,审 批费,查验费,出入境动植物试验室 检疫项目费,鉴定业务费,检验处理 费等。
收费方式,一般有预收费和月底结算 量种。
四 卫生除坏处理
运载过程中发生流行病学上有主要意义事件旳;经卫生检 验鉴定原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旳.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对进出境寄递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寄递,指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将物品、货物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进出境寄递物包括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和货物类寄递物。
自用物品类寄递物,指非贸易用途的寄递物。
货物类寄递物,指贸易用途的寄递物,包括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
第三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范围】寄递下列各物进出境的应当主动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传染病的寄递物;(四)废旧物品;(五)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病媒生物;(六)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寄递物;(七)进境寄递物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寄递物;(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寄递物。
第五条【禁止寄递物】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寄递物;(四)应当获得检疫审批而未获得检疫审批的寄递物;(五)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六)含放射性超标物质、生物战剂或者化学毒剂的寄递物;(七)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要求】进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要求.出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
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

• 单选:进口化妆品须提供()方可受理报 检。
• A.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 B.进口卫生许可证 • C.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 • D.进口环保批准证书
多选 :下列对进口化妆品表述正确的是:( ) A.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 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B、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C、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到其营业地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 D、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 贴检验检疫标志。
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 【答案】C
•
A.铅含量
•
B.铜含量
•
C.镐含量
•
D.汞含量
•
【答案】D
• 3.《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为( )个月。
•
A.3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B.6
•
C.9
•
D.12
•
【答案】D
• 4.受理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
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的( )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 产品备案书》。
•
A.《产品合格证》(副本)
• 标准答案: a, b, d
(三)出口化妆品报检程序
1.报检程序
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 审核证书》或者标签审核证明方可报检。
(二)报检的要求 1三、标、签其审他核规须定合或格要。求 出口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如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 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和标志,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 用指南、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2、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 销毁; (2)对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 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 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1.1检验检疫概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
1929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这是商品检验的发展历程。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这是中国最早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
(三)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立卫生检疫机构,订立相应的检疫章程,这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98年3月,这三者的执行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的同时,还成立了两个委员会,一个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工作;另一个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第二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执法主体地位。
我国检验检疫部门是垂直领导体制(三)中国相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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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含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入境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输这些商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及其事项等分别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民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
要求:列入规定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检验: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国务院领导)
全国各地设有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
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与国际物流的关系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在国际物流中的地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际物流大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检验检疫工作与国际物流的很多环节息息相关。
1.交通运输工具:无论是船舶、飞机、火车、还是其他车辆,都是国际物流中的运输工具,都是使货物能够流动的基本因素和动力。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均明确规定,属于法定应检物,均需实施入出境检疫,“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
2.货物及其包装物: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法实施检疫”。
“入境出境的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接受检疫,”经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和邮包。
3.口岸、码头及仓储:《动植物检疫法》规定:“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并明确要求“可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
即:出入境检验检疫目的和任务=作用:维护、促进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或标准的要求,维护对外贸易各关系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对包括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在内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管,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出入境,保护本国农、林、牧、渔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
三、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二)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四个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确立了它在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地位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检疫职能,对一切进入中国国境和开放口岸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包裹等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对发现检疫对象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其产品方准进口。
这些强制性制度,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对出境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都具有相当的强制性,是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维护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的重要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1.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认证是为了满足进口国的各种规定要求。
2.对进出口商品的官方检验检疫和监管认证是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和建立国家技术保护屏障的重要手段。
3.加强对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的强制性检验是为了促进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利扩大出口。
4.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是为了保障国内生产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
5.在国际贸易中,对外贸易、运输、保险双方往往要求由官方或权威的非当事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包装、装运技术条件提供检验合格证明,作为出口商品交货、结算、计费、计税和进口商品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问题的有效凭证。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提供的各种检验鉴定证明,就是为对外贸易有关各履行贸易、运输、保险契约和处理索赔争议,提供具有公正权威的必要证件。
(四)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屏障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内容:
1、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
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2、进口商品认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4、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重要出口商品,如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
5、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7、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8、货物及其装载和残损鉴定
9、卫生检疫与处理10、审核认可和监督
六、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报检、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报检
(1)报检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的商品;(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才准入境的;(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3)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2)报检时限和地点: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2、常用的抽样方式有:(1)登轮抽样;(2)甩包抽样;(3)翻垛抽样;(4)出厂、进仓时抽样;(5)包装前抽样;(6)生产过程中抽样;(7)装货时抽样;(8)开沟抽样;(9)流动间隔抽样。
3、检验:内地省市的出口商品需要内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当商品的装运条件确定后,外贸经营单位持内地检验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查验放行。
4、、签发证书
(1)商检证书的种类主要有:品质证书、数量或重量证书、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消毒证书、熏蒸证书、价值证书、测温证书等。
(2)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是出口商品经发运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的,商品出口时申请人凭此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出口检验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