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遗弃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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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构成要件之探讨

遗弃罪构成要件之探讨

遗弃罪构成要件之探讨摘要:随着扶养关系呈现社会化、多样化的趋势,大量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开始涌现,我国现行刑法有关遗弃罪的规定显露出不足之处。

这些具有新特点的遗弃行为促使了我们对于遗弃罪构成要件的反思与重构,尤其是遗弃罪的客体、扶养关系、扶养义务的来源、拒绝扶养的问题的界定。

关键词:遗弃罪扶养义务拒绝扶养2004年,一坠岩病人被送入南江县中医院,经检查未见异常。

因病人身无分文,无人照料,当晚该院院长授意几位医生用救护车将该病人送走。

第二天该病人死亡。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该院院长及参与的医生作出判决。

2011年7月,河北省安国市中医院派救护车出诊接治一名被机动车撞伤的女性患者,值班医师对伤口进行了消毒包扎。

行政值班院长决定连夜用出租车将病人遗弃,后来该患者被发现于博野县境内死亡。

相类似的案件还有“湖南新田县中医院遗弃无主病人”等。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遗弃病人的行为为过失致人死亡,但理论界存有异议。

尤其是在王益民等遗弃三无精神病人被认定为遗弃罪后,学者们对于遗弃罪构成要件等的通说产生了质疑。

大量新型遗弃行为的出现显示了我国刑法关于遗弃罪规定的局限性,值得我们对遗弃罪进行反思与重构。

一、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传统观点遗弃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1979年刑法中,遗弃罪属于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因而当时的遗弃罪指的是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后,取消了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罪的章名,将该章所规定的6个罪一并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在此种情况下,遗弃罪的范围是否还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在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第一,本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

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能够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行为表现为纯粹不作为形式。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对被害人负有扶养义务、具有履行能力的人。

泸州遗产案的法理分析

泸州遗产案的法理分析

泸州遗产案的法理分析“泸州遗产案”的基本案情已为大家所熟悉的:男子黄永彬去世前立下遗嘱,指定遗产归情人张学英而不归妻子蒋伦芳。

张学英据此起诉要求执行遗嘱。

法院认为,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该案中,法院在司法判决中直接适用基本原则,”以德入法”的做法,引发了诸多讨论。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情况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决定性规则。

法律规则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在本案中,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判出张学英的继承无效,公序良俗即法律原则。

而依《继承法》规定,黄某对张学英的赠予是遗赠,是由具体的法律规定所规定的。

在法律实施中,法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变动性,立法者对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难以做出细致的规定,在法律规则没有规定或有漏洞时,可以将法律原则作为案件的断案依据。

在该案中,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张学英根据遗嘱有权继承黄某的遗产,但这与法律的目的和一般社会伦理不符,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因此根据法律原则的精神剥夺了张学英的继承权。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法律原则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第一,要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第二,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第三,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直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起码要求得到实现的需要。

那本案法院适用法律原则的原因是为了实现个案正义还是因为黄张之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的约束?如果依据此种分析,那么所有的关于第三者的案件在法院受理时候都是得不到权利的主张的,因为婚外情的出现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违犯公序良俗的规定。

遗弃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遗弃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关键词 : 遗 弃 罪 司法认 定 立 法 完善
根 据 我 国 现行 《 刑法》 第2 6 1 条规定 , 遗 弃 罪 是 指 对于 年 老 、年幼 、患 病 或 者其 他 没 有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的
人. 负 有 扶 养 义务 而 拒 绝 扶 养 , 情 节 恶 劣 的行 为 。遗 弃 罪 的 作 为 义 务 来 源 限定 为 “ 扶养义务 ” . 只 能 发 生 于 家 庭成 员 之 间 。 然而 . 司法 实 践 中经 常 发 生 非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遗 弃 行 为 .如 地 方 各 级 人 民政 府 和 社 会 举 办 福 利
老、 年 幼并 无 清 晰 的 年龄 界 限 , 患 病 的 种 类 与程 度 也 无 确 定 的标 准 . 都 需要具体联系 “ 没有独 立生活能力 ” 来
重 庆 市 北碚 区人 民检 察 院法 律 政 策研 究 室 主任 , 全 国检 察 理 论研 究人 才 [ 4 0 0 7 0 0 ]
拒 绝扶 养 . 情 节 恶劣 的行 为 。具 体 来说 , 包 括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内容 : 1 . 负有 扶 养 义 务 所谓负有扶养义务 . 是指行为人对年老 、 年幼、 患
院 和其 他 安 置 收养 机 构 .对 按 照 规定 安 置 收 养 的 残 疾
人 实 施 了遗 弃 行 为 : 又 如 幼儿 园 、 中小 学 校 、 医 院 等 机 构 的工 作 人 员 . 对被监护 、 看 护 的 人 实施 遗 弃 行 为 。这 些 发生 在 非 家庭 成 员 之 间 的 遗弃 行 为是 否 包 含 在 遗 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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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案 明 法

遗弃婴儿行为的相关法律思考

遗弃婴儿行为的相关法律思考

遗弃婴儿行为的相关法律思考摘要:所谓遗弃婴儿,指的是负有扶养义务的法律主体遗弃不满一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根据有关的报道我们发现,在我国遗弃婴儿的行为经常发生,其中女婴和残疾婴儿占多数。

这种行为不仅对婴儿的相关权利造成了巨大的侵害,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和不良影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遗弃婴儿罪的单独规定,但是它有可能会构成遗弃罪。

所以遗弃婴儿的行为不单单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违法行为,更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本文将从遗弃婴儿的概念、产生原因和危害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遗弃婴儿;遗弃罪;侵权行为一、遗弃婴儿行为的相关概念和产生原因我国法律规定,不满一周岁的儿童成为婴儿,本文中所讲的遗弃婴儿行为中的婴儿指的就是不满一周岁的儿童。

被遗弃的婴儿中大多数都是残疾或者带有先天性疾病的儿童,或者是因为出生婴儿是女孩。

在我国实践中,实施遗弃行为的多是婴儿的家人,而且发生一起行为的频率在逐年提高,这在无形中增加了福利院的负担,也就是整体社会的负担。

出现遗弃婴儿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但是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1)婴儿本身的问题。

有的婴儿天生带有一些以现在的医疗水平,或者婴儿家庭经济条件难以治疗的疾病,虽然婴儿的家庭主观上也不想遗弃婴儿,但是现实的条件让他们不得以而实施。

(2)中国传统思想的原因。

在我国许多地区,尤其是农村山区等偏远的地区存在着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

虽然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男女平等的思想教育和宣传,但是短时间内并不能将这种思想完全根除。

当出生的婴儿是女孩的时候,就会使他们产生遗弃的想法。

(3)经济条件的原因。

虽然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和长时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得看到我国的发展具有不均衡的特点,而且在我国社会中存在一定的物价上涨,医疗条件匮乏的现象,尤其是在西部和部分中部地区。

没有足够的物质条件去养育孩子,便会有可能遗弃婴儿。

(4)法律规范的漏洞。

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将遗弃婴儿罪定为独立的罪名,对于实施以其行为的主体也没有具体的惩处措施,难以达到有法可依的要求。

简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简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简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构成及其司法认定作者:杨磊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3年第07期【摘要】遗弃罪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而该违反也正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然而现行刑法的规定还不够周延,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形势下扩大对遗弃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配合1997年的修订,对遗弃行为的构成在理解上作适当地“修订”。

【关键词】现行刑法遗弃罪主体范围义务范围司法认定遗弃罪的构成立法现状分析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规定在刑法典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实践中对该条刑法适用的困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该罪在立法体系上的变化。

①问题的爆发源自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

诸如“宋福祥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案”、②“王益民等遗弃案”③等均引发了学界较大的关注和深入的讨论。

笔者认为,遗弃罪的本质,应当是使被遗弃的生命、身体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因而可以认为:遗弃罪是一种对个人的法益的侵犯,或者说是对个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犯。

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的范围,是与1979年刑法时期相同,仅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只有遗弃共同生活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才能构成本罪;还是将范围扩大:认为扶养义务的来源不仅仅是《婚姻法》的规定,而是依据刑法理论有关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来筛选能够构成本罪的行为人。

这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所持者各执己见。

笔者认为,遗弃罪在新的形势下应当扩大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配合1997年的修订,对遗弃行为的构成在理解上作适当的“修订”。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遗弃罪的主体不再限于共同生活的有扶养扶助义务的家庭成员。

而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其有相关的义务违反行为,即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抚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平辈的夫妻、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也包括长辈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还包括晚辈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比较视域下我国遗弃罪刑罚的缺陷及完善

比较视域下我国遗弃罪刑罚的缺陷及完善
湖北 社 会 科 学 2 01 3年 第 9期
比较视域下我 国遗弃罪刑罚 的缺 陷及 完善
马改然 , 梁云 宝
( 东南大学 法学 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6 )
摘要 : 我 国刑法 中的遗弃罪因为在刑法典 中位置的调整从 而使得其保护 的法益发 生变化 , 但 其刑罚却并没有 因 为法益的改变而相应的改变 , 这就导致本罪的刑罚在与相关 罪名之刑罚的衔接 上出现 了诸 多漏洞 , 这不仅 不能有效
当限 制 “ 拘役” 的适 用。
关键词 : 遗弃 罪; 法益; 刑 罚
中图分类号 : D F 6 1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8 4 7 7 ( 2 0 1 3 ) 0 9 — 0 1 5 4 — 0 6
现行刑法第 2 6 1 条是关于遗弃罪的规定 , 这一规定沿袭 于1 9 7 9 年刑法第 1 8 3条的遗弃罪 ,虽然在条文表述上二者 无异 , 但 1 9 7 9年刑法中的遗弃罪是置于“ 妨害婚姻 、 家庭 罪”
罪 的刑种为 自由刑 , 最高为 5年有期徒刑 。此时“ 妨 害婚 姻 、
上大抵采纳了遗弃罪 的保护法益为身体与生命法益 ( ( 重大) 健康保护说 ) 之基本立场 。其实 , 在德 国, 关于遗弃罪 的保护
家庭罪 ” 共包括 6 个罪名 : 暴 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 第1 7 9 条) 、
世纪 7 O 年代末 随着德 国学 者对遗弃罪立法史 中出现的 “ 身 体与生命 ( L  ̄ i b u n d L e b e n ) ” 字眼 的细究 , 并对 于过 去直觉地 将遗弃罪解释为防止“ 生命危 险” 的犯罪 , 以及 它的保 护功能 感到不满 , ( 重大 ) 健康保 护说逐渐取 得了优势影 响力 , 并最 终取代 了生命保护说成为通说 ,进而导致 了德 国在 1 9 9 8年 将遗弃罪立法 目的扩大为防止“ 重大健康损害危 险” 。【 ∞ 在

遗弃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遗弃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遗弃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如果负有抚养、赡养以及扶养义务的⼈拒不履⾏⾃⼰的相关义务,在情节严重下就会构成遗弃罪。

那么,到底什么是遗弃罪呢?遗弃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呢?法律对遗弃罪是如何规定的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遗弃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根据我国婚姻法,遗弃罪最新司法解释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母对未成年⼦⼥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母⼦⼥之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离婚后⽗母对⼦⼥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母与养⼦⼥、继⽗母与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母与其⼦⼥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和⽣⽗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消除;⾮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其⽣⽗母应负担⼦⼥必要的⽣活费和教育费的⼀部或者全部,直到⼦⼥能独⽴⽣活为⽌;祖⽗母、外祖⽗母,对于⽗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外孙⼦⼥,有抚养的义务;孙⼦⼥、外孙⼦⼥对于⼦⼥已经死亡的祖⽗母、外祖⽗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母已经死亡或者⽆⼒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为。

但是,按照⽴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抚养成⼈的⼈,对抚养⼈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操持家务等,雇⽤⼀⽅⾔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法律对遗弃罪如何规定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活能⼒的⼈,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为。

遗弃罪相关条例规定如下:1、刑法条⽂第⼆百六⼗⼀条对于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活能⼒的⼈,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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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刑法方向论文选题一、刑法总论1.试论刑法的调整对象2.刑法立法解释探讨3.刑法司法解释研究4.刑法基本原则若干问题研究5.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含6.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7.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探究8.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9.论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10.试论犯罪的本质11.犯罪概念的反思与重构12.论犯罪的基本特征13.试论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14.试论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其解决15.关于刑法中的行为研究16.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17.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18.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9.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20.试析刑法中的危害结果21.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22.试论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23.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研究2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研究25.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26.试论刑事责任能力27.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28.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研究29.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30.论单位犯罪中的几个问题31.试论故意犯罪32.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研究33.试论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34.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标准35.论过失犯罪36.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研究3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比较38.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39.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研究40.试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41.试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42.试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43.试论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4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45.关于犯罪构成的若干问题研究46.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47.试论防卫过当的界限及其罪过形式48.特殊防卫问题研究49.论紧急避险中的若干问题50.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研究51.试论犯罪预备52.论犯罪未遂中的几个问题53.论犯罪的着手54.犯罪中止研究55.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56.论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57.共同正犯研究58.间接正犯研究59.片面共犯研究60.试论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61.单位共同犯罪探究62.论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63.试论首要分子64.帮助犯研究65.胁从犯研究66.教唆犯研究67.试论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68.想象竞合犯研究69.试论法条竞合70.惯犯问题研究71.关于结合犯的若干问题研究72.牵连犯研究73.吸收犯研究74.试论数罪并罚75.论缓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76.缓刑制度比较研究77.论我国刑罚体系的修改和完善78.论刑事责任79.试论刑事责任的根据80.试论刑罚权及其根据81.刑罚的功能研究82.刑罚的目的研究83.论死刑存废的基本立场84.试论死刑的演变及其走向85.论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86.论死刑废止的条件87.论资格刑的修改与完善88.关于管制刑存废之我见89.试论罚金刑90.试论没收财产91.量刑情节研究92.论自首中的几个问题93.论单位自首94.自首制度比较研究95.论累犯中的几个问题96.论单位累犯9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98.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99.假释制度比较研究100.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二、刑法分论1.论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几个问题2.试论分裂国家罪及其立法完善3.关于叛逃罪的构成特征研究4.关于间谍罪的构成特征研究5.试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6.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7.论爆炸罪的构成特征8.试论投放危险物质罪9.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破坏交通工具罪研究11.破坏交通设施罪探究12.论恐怖活动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3.试论恐怖犯罪及其对策14.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5.论涉枪、涉爆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6.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7.试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18.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19.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20.论《刑法修正案(六)》对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21.试论重大责任事故罪22.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分析2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初探2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防范对策研究25.试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6.危险物品肇事罪研究27.经济犯罪的概念研究28.试论经济犯罪的特征29.关于经济犯罪的范围探讨30.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成因及其防治对策3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念和特征研究32.试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3.试论生产、销售假药罪34.试论生产、销售劣药罪3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探析3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研究37.走私罪的一般特征研究38.论走私罪的表现形式39.论走私罪的若干问题40.走私罪的成因与防范41.试论走私武器、弹药罪42.试论走私文物罪43.走私淫秽物品罪研究4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探析45.走私废物罪的成因与防范46.走私废物罪的构成特征分析47.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般特征研究48.试论虚报注册资本罪49.试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5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探究51.商业贿赂罪的成因分析52.商业贿赂罪的防治对策研究53.商业受贿罪研究54.商业行贿罪探析55.试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56.试论为亲友非法谋利罪57.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特征研究58.金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研究59.金融犯罪的分类问题研究60.金融犯罪的成因与防范61.伪造货币罪若干问题研究62.试论持有、使用假币罪63.试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64.关于高利转贷罪的构成特征研究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探究66.试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67.证券、期货犯罪初探68.金融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分析69.金融诈骗罪中的几个问题研究70.金融诈骗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71.试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72.贷款诈骗罪的主要特征分析73.试论信用证诈骗罪74.试论信用卡诈骗罪75.票据诈骗罪研究76.有价证券诈骗罪研究77.论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78.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79.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般特征分析80.论偷税罪的若干问题81.关于偷税罪的成因与对策分析82.抗税罪的构成特征研究83.论抗税罪的司法认定84.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85.关于增值税发票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86.试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特征87.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研究88.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成因与对策探析89.试论假冒注册商标罪90.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认定91.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若干问题研究92.试论侵犯着作权罪的主要特征93.试论侵犯商业秘密罪94.虚假广告罪研究95.串通投标罪研究96.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97.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研究98.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特征探讨99.试论强迫交易罪10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研究101.论逃避商检罪的构成特征102.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特征研究103.故意杀人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04.故意杀人罪的实证研究105.关于人的生命起始与终结的刑法学说研究106.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107.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之辨析108.试论安乐死的伦理基础109.论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110.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辨析111.强奸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12.强奸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13.强奸罪的司法认定114.强奸罪的反思与重构115.关于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研究116.非法拘禁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17.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118.论绑架罪的主要特征119.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0.绑架罪的司法认定121.试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122.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认定124.试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25.论诬告陷害罪的构成特征126.诬告陷害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7.论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128.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129.暴力取证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30.论报复陷害罪的主要特征131.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之辨析132.试论强迫职工劳动罪133.试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34.侮辱罪若干问题研究135.诽谤罪若干问题研究136.试论侵犯通信自由罪137.关于破坏选举罪的若干问题研究138.试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139.重婚罪构成特征研究140.重婚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41.试论破坏军婚罪的几个问题142.论妨害婚姻家庭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43.虐待罪若干问题研究144.试论遗弃罪的构成特征145.试论拐骗儿童罪及其司法认定146.试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与对象147.侵犯财产罪的一般特征研究148.抢劫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49.抢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50.转化型抢劫罪研究151.抢劫罪的司法认定152.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研究153.盗窃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54.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55.盗窃罪的司法认定156.试论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157.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58.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59.诈骗罪的司法认定160.试论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161.论抢夺罪的构成特征162.抢夺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63.抢夺罪的司法认定164.论侵占罪的构成特征165.侵占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66.侵占罪的司法认定167.职务侵占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68.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69.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170.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171.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172.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般特征研究173.论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174.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75.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176.招摇撞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77.论计算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78.试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79.试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80.计算机犯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研究181.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82.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征183.聚众斗殴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84.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185.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186.试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87.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88.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89.试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0.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特征191.传授犯罪方法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92.试论聚众淫乱罪的定罪与量刑193.赌博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94.赌博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95.妨害司法罪的一般特征研究196.论伪证罪及其司法认定197.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98.《刑法》第306条存废之我见199.扰乱法庭秩序罪研究200.试论窝藏、包庇罪201.试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研究203.论脱逃罪的若干问题204.脱逃罪的司法认定205.破坏监管秩序罪研究206.组织越狱罪研究207.试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8.试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9.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要特征探究210.关于文物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211.试论故意损毁文物罪及其司法认定212.试论倒卖文物罪及其司法认定213.论危害公共卫生罪的几个问题214.试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15.论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216.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21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研究218.试论非法狩猎罪的几个问题219.试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2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研究221.试论盗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222.试论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223.毒品犯罪的一般特征研究224.毒品犯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25.毒品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226.试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27.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几个问题228.试论强迫他人吸毒罪229.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研究230.组织卖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31.论强迫卖淫罪的构成特征232.强迫卖淫罪的司法认定233.试论传播性病罪234.论淫秽物品犯罪中的几个问题235.传播淫秽物品罪研究236.组织淫秽表演罪研究237.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与共同特征研究238.贪污贿赂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239.论贪污罪的主体范围240.贪污罪的构成特征研究241.贪污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42.贪污罪的司法认定243.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244.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245.挪用公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46.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247.挪用公款罪的定罪与量刑248.受贿罪的客体与对象研究249.受贿罪的主体研究250.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51.受贿罪的司法认定252.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253.受贿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研究254.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255.论行贿罪的构成特征256.行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57.单位受贿罪研究258.单位行贿罪研究259.介绍贿赂罪研究260.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26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6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263.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特征264.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65.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266.私分罚没财物罪研究267.渎职罪主体研究268.渎职罪的一般特征研究269.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研究270.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探讨271.滥用职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72.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273.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274.玩忽职守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75.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276.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研究277.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27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279.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280.徇私枉法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81.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282.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特征283.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司法认定284.试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85.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探究28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研究28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探析288.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探究289.试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9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研究291.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分析29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研究293.放纵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294.商检徇私舞弊罪探究295.试论商检失职罪29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研究297.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探析298.试论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9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研究300.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探究犯罪心理学论文选题1、论情绪与犯罪2、激情犯罪的特征3、社会变革对犯罪的影响4、试论团伙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点5、论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6、论犯罪亚文化的特征7、互联网的不良影响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8、论需要与犯罪9、论暴力犯罪的特征10、论青少年犯罪的特征与趋势11、论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对策12、学校教育功能缺陷与青少年犯罪13、家庭教育功能缺陷与青少年犯罪14、论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征15、“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16、论大学生犯罪的特征与对策17、吸毒人员心理特征及防治对策18、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分析19、女性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点20、论大众传播媒介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21、青少年不良人际交往与犯罪的关系22、论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征23、男女两性犯罪特征之比较24、有组织犯罪的特点与治理对策25、论犯罪预防与和谐社会建构的关系2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犯罪预防问题研究27、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28、论城镇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问题29、预防“双抢”(抢劫、抢夺)犯罪的对策研究30、论犯罪被害人的人格特征整理:写手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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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有 出 台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来 辅 助 这 一 新 变 化 , 就 这
弃 行为 定性 为遗 弃罪 , 么犯 罪 主体 是 自然 人还 是 那 单位 ? 而且 , 根据现 行刑 法下 的通说 , 社会 福利 机构 由于担 负 的扶 养义 务 非 家 庭 范 围 内的 扶养 义 务 , 所
非 议 , 这 不 失 为 一 次 对 现 行 刑 法 的 挑 战 。 社 会 福 但
利 机构 与传 统刑 法 中 的遗 弃 罪 主体 不 同 , 现行 刑 在
法 中 找 不 到 准 确 的 定 罪 量 刑 依 据 。 假 设 把 他 们 的 遗
性 的变化 。遗弃 罪 的犯罪 本质在 新刑 法体 系 中表 现 为对生命 、 身体 安全 的一种 侵害 ‘ 弛 。 为什 么 刑法 修 改后 仍 会 有这 样 的争 议 , 者认 笔 为原 因有 以下两 点 : 是刑 法虽然 做 了修改 , 一 但是 并
弃 罪 的 主 体 范 围 , 加 单 位 为遗 弃 罪主 体 ; 遗 弃 罪 的 法 定刑 改 为 两 档 , 加 结 果 加 重 犯 的 规 定 。 增 将 增
关键 词 : 遗 弃 罪 ; 法 ; 养 义务 立 抚
中 图分 类 号 : D 2 . 4 9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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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是首要 工作 。
利机 构 的遗弃行 为下 隐藏 着诸 多的 困惑 。所 以笔 者 认 为 应该进 一 步在 犯罪 主体 、 养 义 务 的界 定 等 方 扶 面来完 善我 国 的刑法 , 以使 刑 法 能 将 社会 福 利 机 构
第2 6卷 第 5期





电Hale Waihona Puke 学院学报 ( 科 版 ) 社
试 论 遗 弃 罪 的 立 法 完 善
吴礼 明 ,郭 策 ,闫姿 含。
( . 北 水 利水 电 学 院 , 南 郑 州 4 0 1 ; . 汉 大 学 , 1华 河 50 1 2 武 湖北 武 汉 4 0 7 3 北 京 理 . 大 学 , 京 1 0 7 ) 3 0 2; 7 2 北 0 8 1
以 , 是 不 应 定 性 为 遗 弃 罪 的 。 由此 可 见 , 社 会 福 也 在
给学者 们 的争议 留下 了空 问。二 是刑法虽 然 改变 了 遗弃罪 的具体 位置 , 将其 放在侵 犯公 民人 身权 利 、 民 主权利 一章 , 是 遗 弃 罪 的 位 置 较 后 , 故 意 杀 人 但 与 罪 、 意伤害罪 等 明显 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的犯 罪 离 故 的较 远 , 与虐 待罪相 邻 , 且 这就 又为学 者们保 持原 刑 法理 论提 供 了空 间。 因此 , 者 认 为 要 使遗 弃 罪 侵 笔 犯 的客体 等问题 得 以 明确 , 续 修 改 遗 弃罪 所 在 的 继
摘 要 : 随 着 抚 养 关 系呈 现 社 会 化 的 趋 势 , 量 非 家 庭 成 员 间 的 遗 弃行 为 开 始 涌 现 , 国有 关 遗 弃 罪 的 现 行 立 法 大 我 开 始 显 露 出其 不 足 。 在 国际 社 会 , 、 德 日等 国 家 以 及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刑 法 对 遗 弃 罪 的 规 定 都 十 分 科 学 、 详 尽 。 鉴 于 此 , 国应 该 调 整 遗 弃 罪在 刑 法 分 则 中的 具 体 位 置 ; 遗 弃 罪 的 抚 养 义 务进 行 重 新 界 定 ; 大遗 我 对 扩


受 一寞 — 一奠 一 套 一女 一● 一受 一鼻 一寞 一 一 套 一羹 一 一 ! 囊
奠 一 鼻 一 一妻 一 寞
一 , 寞 一寞 一寞 一奠 ,● 一 鼻 一 羹 一奠 一● 一 奠 一 一囊 ● 一奠 一奠 一 聋 一奠 一舞 , 鼻 一 奠 一 奠一 舅 一 ● 一囊 一寞 一 ,
认为 , 既然遗弃 罪 已经归 属 于侵犯公 民的人 身 权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中 , 么 其 所 保 护 的 法 益 就 发 生 了 实 质 那
遗弃 罪定 罪量 刑 。笔 者认 为 , 然 此 判 例 与现 行 刑 虽
法及 通说存 在不 能吻 合 的地 方而 为本 案招来 了众 多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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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 1 0 —4 4 ( 0 0 0 - 0 4 — 0 o 8 44 2 l )5 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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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 ” 费病人 遗弃 在 甘肃 省 及新 疆 昌吉 附近 , 公 致 使2 7名被 遗弃 人下落 不 明 , 1名精 神病人 安全 返 仅 家 。乌鲁 木齐新 市 区人 民法 院最 终将 王益 民等人 以
弃罪 的犯 罪 客 体仍 然 是公 民 在 家 庭 中受 抚 养 的权 利, 行为 对象 只能是 家庭 成员 “ 另 一种 观 点则 ” ;

传 统 刑 法 理 论 下 遗 弃 罪 面 临 的 争 议 与 困 惑
( ) 弃 罪主体 范 围过 小导致的 争议 与 困惑 二 遗 1 社 会福 利机 构遗 弃行 为的定 性争议 . 19 9 6年 至 19 9 9年 间 , 乌鲁 木 齐 市 精 神 病 福 利
院院长 王益 民指派 该 院工作人 员 , 后将 该 院 2 先 8名
( ) 弃 罪 位 置 的 改 变 引 来 的 客 体 争议 一 遗
在 17 9 9年刑 法 中 , 弃 罪 被规 定 在 第 四章 “ 遗 妨
害婚 姻家 庭 罪 ” 。19 中 9 7年 新 修 订 的 刑 法 , 遗 弃 将
罪归 到“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 主权 利 罪 ” , 侵 民 中 但是 对遗 弃罪本 身 的规 定 并 没有 做 任 何 改 动 。 由此 , 学 者 间就 遗弃 罪 的本质 产 生 了争议 : 种 观 点 认 为遗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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