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规管004号附件:成都市新农村规划编制办法
成都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试行细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成办函〔2009〕7号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规划局、市建委制定的《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已经市规委会2008年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导则(试行)》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在系统总结灾后农房重建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统筹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现代城市与现代农村和谐相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规定了农村房屋建设的规划、选址及设计的技术要求和工作原则。
现将《导则(试行)》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十日第一章 总 则1.1 目 的为了在全市范围内按城乡统筹的思路和办法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和提高农村规划建设水平,实现现代城市与现代农村和谐相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特制定本导则。
1.2原 则按照“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指导思想,遵循发展性、相融性、多样性和共享性的原则。
使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业生产、产业发展相结合,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形成丰富多彩的农村风貌,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的均等和共享。
1.3 适用范围除成都市中心城区以外农村地区的农房建设应遵循本导则。
第二章 选 址农村聚居点和农村住房选址应遵循“安全、省地”的原则,有利发展,方便生产生活,便于基础设施配套;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农田,耕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地农用;尊重群众意愿,结合自然条件,提倡相对集中。
农村聚居点和农村住房选址还应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并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域;避开国家、省、市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各类应当避让的区域。
图2.1.1(a) 选址示意图图2.1.1(b) 选址示意图2.1安 全2.1.1农村聚居点选址安全(1) 农村聚居点选址应避让多类灾害隐患区,如地震断裂带,滑坡区,洪水、泥石流淹没区及易燃易爆设施等(如图2.1.1(a) 、2.1.1(b)、2.1.1(c)所示)。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5、附则 (13)附录 (14)附录A: (14)附录B: (15)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 (17)附录E: (18)1、总则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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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本规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其他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公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方可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容要求)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图纸、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明确下列事项:(一)公开的起止时间、相关说明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期限;(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庄建设(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政府组织引导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全省农村地区的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村庄建设(治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村庄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村庄居民点布局。
第八条规划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的地理优势和地方建筑材料,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和山水田园风貌,塑造自然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特色。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5)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 建筑面宽 (5)2.2 建筑高度 (5)2.3 建筑间距 (5)2.4 建筑屋顶 (7)2.5 临天府大道退界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7)3.1 公园绿地 (7)3.2 湖泊水系 (7)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8)4.1 文化服务设施 (8)4.2 医疗卫生设施 (8)4.3 体育设施 (8)4.4 教育科研设施 (9)4.5 养老设施 (9)4.6 农贸市场 (9)4.7 行政管理 (9)4.8 社区综合体 (9)4.9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9)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9)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9)6.1 城市快速路系统 (9)6.2 城市道路系统 (10)6.3 公共交通 (10)6.4 停车场 (10)第七章地下空间规划 (11)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1.1“三线” (12)1.2 用地比例 (1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2)1.4 建设用地停车 (1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4)2.2建筑高度 (14)2.3建筑间距 (14)2.4建筑屋顶 (16)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16)3.1 公园绿地 (16)3.2 湖泊水系 (16)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16)4.1文化服务设施 (16)4.2医疗卫生设施 (17)4.3体育设施 (17)4.4教育科研设施 (17)4.5养老设施 (17)4.6农贸市场 (17)4.7行政管理 (17)4.8社区综合体 (18)4.9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8)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18)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18)6.1道路系统 (18)6.2公共交通 (18)6.3停车场 (18)第四部分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9)1.1“三线” (19)1.2 用地分类与土地使用兼容性 (19)1.3 用地标准 (20)1.4 建设用地选择和布局 (21)1.5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21)第二章建筑形态 (21)2.1建筑高度 (21)2.2建筑界面 (22)2.3建筑间距 (22)2.4建筑退界 (2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22)3.1 绿地体系 (22)3.2 节点及标志物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23)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3)4.2 其他设施 (24)第五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24)5.1 镇区路网 (24)5.2 道路纵坡 (24)5.3 道路选线 (24)5.5 停车场 (25)第六章基础设施 (25)6.1 总则 (25)6.2 给水设施 (25)6.3排水设施 (25)6.4防灾设施 (2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7)1.1 用地选址及布局 (27)1.2 用地标准 (27)1.3 建筑高度及风貌 (27)1.4 建筑退界 (27)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28)2.1 布局原则 (28)2.2 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28)2.3 其他设施 (29)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 (29)3.1 道路选线 (29)3.2 道路分类 (30)3.3 桥梁 (30)3.4 停车 (30)第四章基础设施 (30)4.1 总则 (30)4.2 给水设施 (30)4.3 排水设施 (30)4.4 防灾设施 (31)第六部分附则 (32)附录名词解释 (33)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统一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落实全市“抓两头、放中间”的规划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
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成府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0〕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夯实乡村规划工作基础,提高农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基层规划干部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需求的规划体系,现就在全市逐步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的总体要求2012年底前,分期分批建立覆盖全域的乡村规划师制度。
全市223个乡镇,除纳入各级城市规划区的27个乡镇外,其余196个乡镇均设立乡村规划师。
根据“全域成都”规划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线建设要求确定的105个重点乡镇,每个乡镇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其他建设规模较小的91个一般乡镇,每2-3个乡镇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全市共配备乡村规划师约150名。
二、乡村规划师的定位和职责乡村规划师是区(市)县政府按照统一标准招聘、征选、选调和选派并任命的乡镇专职规划负责人。
涉及乡村规划问题,所负责的乡村规划师必须有明确意见。
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乡村规划师的意见。
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就乡镇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及实施措施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乡镇党委、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二)负责代表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村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规划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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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农村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目标,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意见,以及《关于统筹全市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工作的意见》(成规委办[2005]6号)的具体要求,以“三个集中”为指导思想,为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规范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提高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新农村规划编制的依据为《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3-2020)》以及《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2003-2020)》。
第三条我市新农村规划可概括为“两个层次、三个规划”,即:第一个层次:新农村的布局规划——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主要解决农村新型社区和一般村的布点及其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第二个层次:新农村的建设规划——1.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主要解决农村新型社区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的具体布局,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建设。
2.一般村整治规划,做好整治方案,在规划的指导下实施环境整治。
第四条我市新农村具体载体为:农村新型社区(指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民聚居区,含规划保留的集镇)和一般村(指农村新型社区之外的、按规划保留的村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心城以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
第二章规划原则第六条区域统筹,科学规划。
以区域统筹发展观为指导,打破县、镇、村、组等行政界限,立足长远,科学规划,解决和协调好区域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实现产业布局的统筹合理安排和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不搞小而全的规划。
第七条坚持集中,统筹发展。
要按照“农民集中居住、产业集中发展、土地集中经营”的要求,使农村居民从传统的散居走向聚居,并提高其生活质量。
要在发展规模化农业产业的同时,鼓励壮大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吸纳集中居住的农民多渠道就业。
第八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成都市平坝、丘陵、山区共存,各圈层发展条件、经济基础、自然资源、交通区位等各不相同、发展不均衡的特点,按照“平坝高度集中、丘陵适度集中、山区相对集中、适度移民”的原则,有针对性的制定各圈层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方针和一般村整治方案。
第九条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规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的工作。
规划必须考虑全面,放眼长远,统一规划。
农村新型社区确定的最小规模不应降低,建设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规划的要求,分阶段、分步、分期实施。
第三章规划期限第十条规划期限: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到十年,其中近期至2010年,远期至2015年;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到十年,其中近期至2010年,远期至2015年;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期限一般为三年到五年。
第十一条新农村规划编制要与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结合,做到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统筹发展。
第四章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第十二条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初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提交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报送成都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成都市规委会审定意见修改完善后依法审批。
第十四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由所在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审查后报各区(市)县规划委员会审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市)县规委会审定意见修改完善后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由所在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前应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因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变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审查后,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但涉及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的总体布局、建设分区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审查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因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变化,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村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所在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但涉及农村新型社区、一般村的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审查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编制成果要求第一节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第十九条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应突出农村新型社区布点、建设分区(原则上以经济发展原则分区,按分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布局、生态资源保护等重点规划内容。
第二十条规划编制范围以各区(市)县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编制,同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区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一条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成果包括图纸和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图纸应在1:1万地形图的基础上开展工作,成果图纸可按A0幅面绘制(比例自定),内容应表达清晰。
图纸中应以文字说明和插图表的形式补充表达满足建设和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
具体图纸如下:(一)综合现状图。
绘制规划编制区域内现状的主要农村居民点;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点位及规模;现状主次道路及等级、红线宽度;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点位、规模、管线走向、等级等。
(二)综合布局规划图。
绘制农村新型社区及一般村的选址定点和规模;划分建设分区及其区域范围;绘制各建设分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位置、规模、等级及其服务范围;确定现代农业产业布局,并划定各类农业生产用地及其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范围。
(三)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
绘制规划编制区域内主要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走向、等级、红线宽度;绘制建设分区内道路等级、红线宽度以及道路断面示意图;绘制建设分区内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等各项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等级及其服务范围。
(四)空间管制规划图。
划定历史文化、生态环境资源、水源地、市政设施管线走廊等各种规划管制色线及其控制范围;划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用地。
第二十三条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说明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现状概况与分析现状概况与分析的主要内容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土地性质、农村居民点现状、基础设施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特色优势等。
(二)总体布局规划以城乡一体化目标和现状资源条件为引导,合理安排农村新型社区及一般村的空间布局、规模以及建设时序。
(三)产业发展分析提出农村地区一、三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各区(市)县本地资源状况和地方政府发展思路,明确产业发展模式,提出具体的产业化项目及其配套体系,并确定各农村新型社区的发展定位。
(四)道路交通规划对规划道路的体系、功能构成、等级划分以及交通设施的安排等作出说明。
(五)市政基础及公用设施规划推进城镇社会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公用设施向农村地区的延伸,鼓励相邻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应特别针对各专业市政设施服务范围的不同而研究其辐射区域范围,做到统筹安排;对区域内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等各项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等级、服务范围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规模等作出说明。
(六)空间管制提出空间管制要求,做到资源保护刚性化。
针对历史文化、生态环境资源、水源地、市政设施管线走廊等,划定包括农林生态用地在内的必须依法保护的各类用地,划定各种规划管制色线及其范围。
针对各种不同功能区域合理确定可能的配套建设的控制指标。
(七)其它需要论证说明的问题。
第二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第二十四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应依据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突出其辐射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以及一般村的选址布局等重点规划内容。
要引导产业、居住、基础配套设施向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同时配套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要以产业为支撑,确保集中居住的农村居民获得长期、稳定的就业和经济收入。
第二十五条规划编制范围以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中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及其辐射带动的区域为单元进行编制,同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区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纸和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图纸应在1:1万地形图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内容应表达清晰。
各图纸中应以文字说明和插图表的形式补充表达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
具体图纸如下:(一)村域规划图。
比例1:1万—1:5万。
绘制农村新型社区辐射带动的区域范围;绘制区域范围内的一般村布局、规模,各类生活设施、生产设施、产业发展所需的土地利用安排;绘制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线路走向、等级、规模等。
(二)社区总体布局图。
比例1:1000——1:2000。
按照详细规划编制的深度要求,对农村新型社区内的各类生活、生产设施用地进行总体布局,并做出详细规划安排。
(三)社区基础设施规划图。
比例1:1000——1:2000。
按照详细规划编制的深度要求,标明农村新型社区内道路的等级、红线位置、横断面、以及交通设施用地界线;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竖向信息;标明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等各项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管线走向、等级并定位;标明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和用地界线;标注环保、环卫等专项要求;标注综合防灾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说明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现状概况与分析主要内容为:1.自然条件本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地貌、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等自然条件,对现状地形条件复杂的地区,还应进行土地开发适用性评价。
2.人口状况本规划区的人口空间分布、居住结构、居住密度等情况。
3.土地利用现状及征地权属情况本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用地地籍情况,包括用地结构、各类用地布局现状及评价、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地籍权属情况汇总与评价。
4.建筑物状况本规划区的建筑物状况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5.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现状现状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对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6.道路交通现状现状道路的等级体系、功能划分、红线及断面形式、交叉口形式、交通设施的分布与规模;并对现状交通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7.市政基础及公用设施现状各类市政基础及公用设施的分布、规模、用地面积以及管网等级规模和分布情况,并对现状使用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8.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本规划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