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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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的公告注释: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7号),该文件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修改,于2012年3月29日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全省国税机关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等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税机关(以下统称国税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税务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甘国税函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省局结合征管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338号)一并执行。

注释: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国税部门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我省国税部门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关为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

第二条审批类事项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一)受理1.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在接受非居民企业首次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一式三份。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备案的报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备案的报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备案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7.14
•【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5.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备案的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防范制度性风险的要求,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进行了清理。

现将《涉及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制度目录》、《其他全文废止或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制度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14日附件
2、其他全文废止或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管理制度目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
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3.23
•【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5.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
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要求,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中属于甘肃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对省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甘肃省各级国税机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依法确认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和集体审议。

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公布。

甘肃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3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公告注释: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该公告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三条、第六条之授权规定,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公告如下:一、公布标准(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公布省内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6.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9.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10.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11.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12.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1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1•【文号】国税党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1999〕14号1999年4月1日)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以下税务局各级领导班子要逐级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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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了做好税务机构改革过程中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新机构成立后的对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在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实施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公告基础上,整合、修订、统一公告内容,制定了本公告。

本公告公布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实施的处罚权力事项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具体项目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

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
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编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模板,编制了我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四、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对我省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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