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20日深国资委[2000]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直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直属企业委派或推荐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深集资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2024年4月2日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活动,确保处置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相关权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土地资产处置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是指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项目)、转让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为了保障集体企业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土地,以及集体企业合法持有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一)原农村集体红线范围内的用地;(二)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三)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四)根据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划定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五)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继受单位享有权益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土地。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1•【字号】深府[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号)第一条为推动深圳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企战略性改组,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生效之日前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方式处置:(一)应严格按出让合同付清欠缴地价。
对一次性缴清地价款有困难的企业,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房地产可由企业或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销售,所得收入进入市规划国土部门规定的银行帐户,首先用于缴纳地价款。
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必须努力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的销售责任。
(二)对于市重点帮困、扶持企业,经批准可将自用地所欠缴的地价款,或因经营需要而改变土地用途和厂房使用功能应补交的地价款的50%转作国家资本金。
第四条本办法生效后,行政划拨用地按下列方式处置:(一)行政划拨用地,经过市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补地价等问题的审核后,须进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出资方合作,按照规划用途开发。
(二)对于国有困难企业,行政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的,经批准应补交的地价可在三年内分期缴清。
其房地产销售按照第三条第一项执行。
(三)有开发资质的国有企业,开发业绩虽未达到资质要求,但为开发其自有行政划拨用地,可以保留现有开发资质。
第五条非市场商品房按下列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行政划拨用地上形成的自用房、自建房、集资统建房(安居房除外)等非市场商品房,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补足地价的20%,可以进入市场按商品房出售。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10.15【实施日期】2002.10.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1999年10月10日深国资委[1999]18号)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分级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制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办[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办[2002]9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深企改办[1994]20号)第一条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有股股东所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批准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指下列人员:(一)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出资单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人员;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中,由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委派的董事和指定的董事长;(三)没有实行公司制度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
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深国资委[2005]17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4.12
【实施日期】2005.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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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投融资体制改革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投融资体制改革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8•【字号】深府[2003]84号•【施行日期】200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投融资体制改革计划的通知(2003年5月8日深府[2003]84号)《深圳市2003年投融资体制改革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2003年投融资体制改革计划2003年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结合深圳实际,以重点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为突破,积极培育融资功能强的投资主体,创新融资工具,促进融资渠道多样化,为城市建设与发展广泛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法规体系,形成良好的投融资综合环境,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整体推进。
一、大力培育投融资主体,创新融资工具,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一)培育重大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
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引入低成本的社保基金、吸引外来投资、利用资本市场借壳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带、轨道交通二期、机场第二跑道、光明新城等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多渠道筹集资金。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主办,财政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务局、社保局、龙岗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协办,6月底前完成组建方案评审。
(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综合整治深圳河流水环境。
积极参与珠江流域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研究制定《深圳市开展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组建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投资主体,盘活水务存量资产,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开展深圳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水务局主办,财政局、环保局、城管办、龙岗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协办,9月底前完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深府办[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府令第153号),《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7月4日《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颁布后,由深圳市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工作所涉及的资金管理,包括市土地整备局和各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含其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区土地整备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整备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支出、监管及绩效评估等管理活动。
市、区土地整备机构日常经费的管理,另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备资金实行依法依规管理,按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四条整备土地出让、整备土地利用、安置房利用及整备土地资产其他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并会同市土地整备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土地整备计划的衔接;负责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年度土地整备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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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
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6月2日深府(2003)98号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属于以下改制形式涉及土地资产(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资产评估:(一)企业整体或部分改组、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土地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
(二)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清算、资产置换;
(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股权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改制形式。
二、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的,按下列原则和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的所有土地资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改制的资产范围:
1.与主业无关的未开发土地或与本意见第三条情况相符的;
2.权属不清或涉及产权纠纷的;
3.房地产的取得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4.市政府、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及上级产权单位确认不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
5.涉及规划调整、公共利益不宜纳入的;
6.国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收回、收购的。
(二)企业改制中非商品性质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有:
1.补交地价转为商品性质;
2.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3.国有土地租赁;
4.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按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年地租;
5.限期开发;
6.剥离到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
7.收回土地;
8.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具体处置方式由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改制企业及其资产经营公司、上级产权单位的申请,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确定。
对于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商品房性质的房地产,国土管理部门不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审批,但改制企业应向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三)与政府特许经营相关的公用设施土地资产,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置:
1.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2.由资产经营公司或原上级产权单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租用协议;
3.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由企业继续使用,但土地使用年期与特许经营权年限一致。
(四)国有企业申请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先对企业所使用的土地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并加紧土地资产的确权。
经国有企业改制审批机关同意改制立项后,改制企业会同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资产经营企业,下同)及其上级产权单位提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涉及特殊行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征求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权属不清的土地资产剥离,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等关系,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上级产权单位与改制企业协商处理;引起企业净资产减少或资产状况恶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上级产权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减或视情况调整改制方案。
(六)剥离到资产经营公司、上级产权单位的商品性质和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由资产经营公司、上级产权单位根据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文件申请确权。
三、改制企业符合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规定的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回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出让价款经市政府批准后按65%~80%的额度返还给改制企业,用于
职工安置和收地补偿。
对于国有困难企业的改制,其土地资产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可免缴前三年的土地年租金。
四、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移到改制后企业的所有土地资产,由上级产权单位与改制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的土地资产性质必须与审批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相对应。
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必须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出具备案意见。
国有企业其他房地产评估结果涉及国家土地收益的,也应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五、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和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是改制企业向改制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必备文件。
六、改制后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和原则办理土地资产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一)凭市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土地资产评估备案意见,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本意见实施前的已改制企业申请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的土地资产,属于改制前企业的,必须是改制时纳入资产处置和评估范围的房地产。
(三)凡权利人或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的,应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或变更手续。
其中涉及国有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的房地产确权或权属转移的,必须提供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是否属于企业改制类型的证明材料。
今后,市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改制注册登记时,相应在企业登记信息中注明"企业改制"字样。
(四)对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资产,取得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意见及评估备案意见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不视为转让行为。
有关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执行。
七、国有企业破产、关闭的,清算前参照本意见完成土地资产处置及评估备案。
八、非国有企业的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0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