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对于政府债务管控作用
新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新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作者:杨移来源:《消费导刊》2015年第08期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当前存在地方性债务风险这一现状进行了简要说明,然后分析了旧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传导机制,最后根据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预算法,提出了几点防范与化解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新预算法地方政府性债务债务风险一、前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这规定在实际上为地方政府借、管、还债指出了一条良好的途径,规范了地方政府筹措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的方式,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旧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传导机制首先,通过财政进行传导。
地方政府性举债达到某个特定程度时,地方政府偿还债务存在困难,并由于其自身征信水平下降而致使其无法继续借债时,上级政府必然会采取提高转移支付额度或对地方政府部分债务进行豁免等措施,化解下级政府的债务风险,这种情况就最后会导致下级政府债务风险传导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承担最后的债务风险。
这在某种程度上促使地方政府逆向选择而扩大其举债规模。
而其债务风险通过财政向上逐层传导给中央政府。
其次,通过金融进行传导。
方面,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导致地方政府采用地方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但地方融资平台畸形发展,融资平台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突出地方政绩,而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因而在融资过程中没有考量成本与收益。
新《预算法》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实施

新《预算法》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进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
今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新的《预算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肩负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使命与神圣职责,在它的修订过程中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新《预算法》规定:一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二是限制年中出台收支政策;三是规范超收收入使用。
因此,财务预算是行政事业进行科学管理的必须和重要的手段,也是今后开展更加严格的内部控制的重要方法。
只有切实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全面组织、计划、协调起来,才能最终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因此,实施财务预算是法律赋予的功能之一,既必要,又充分。
一、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标志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都需要纳入预算管理和监督范围1.良好的财务预算有助于收紧口子,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约束,全面规避财务风险。
新的经济常态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
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问题突出,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甚至是贫困县,群众的人均年收入不足10000 元,但是县城里各家行政办公大楼却一家比一家豪华、气派。
四风问题严重。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颁布并实施的《预算法》坚持勤俭节约的理念,从严、从细、从实,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经费以及办公大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基建投资;并规定新法出台前已经建设的预算之外抑或是超标建设的,必须立即改正;同时,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
2.明确全口径预算体系,打造透明预算制度,下好单子,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力。
新《预算法》从主体、用途、规模、方式及控制风险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
由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是在经过认真、深入、广泛的市场调查研究和预测的基础上才作出战略决策的,因此,掌握了准确的财务预算就可以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资源与市场需求紧密地联系起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全面按照预算标准开展工作,下好每一份单子,从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中国财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收支活动、强化预算约束、保障人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法律。
自1950年颁布实施以来,预算法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成为我国财政制度的核心。
一、预算法的历史演变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最初于1950年7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正式开启了我国的预算法制化进程。
历经数次修订后,现行的预算法是在201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该版本的预算法充分体现了现代财政管理的理念和要求,对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
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审查和批准、预算监督等五个部分。
其中,预算编制强调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将预算草案提交同级人大审议并公布;预算执行则明确了预算资金使用的程序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预算外支出;预算调整则要求严格控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进行;决算审查和批准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最终确认,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和审批程序;预算监督则是保障预算法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二、预算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作为财政法律体系的核心,预算法在我国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预算法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预算法,政府可以合理分配资源,实现社会公平,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从而保障公共利益。
其次,预算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预算法规定了政府收支活动的规则,为政府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边界,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
再次,预算法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
通过预算政策,政府可以引导资源配置,刺激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最后,预算法是提高政府效率的重要途径。
预算法通过强化预算约束,促使政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三、预算法的未来发展与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预算法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xx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
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王友叶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第11期王友叶摘要:随着我国地方性债务进入一个集中还款期,地方债务风险日益凸显,本文根据审计署2013 年12 月30 日《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化解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建议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按照国办发明电[2011]6 号要求,审计署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第二类是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现状综述(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类别结构情况根据《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 年12 月30日公告),截至2013 年6 月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78908.66 亿元,大约相当于2012 年GDP(519322 亿元)的34.45%,大约是2012 年全国财政支出(125712 亿元)的1.42 倍、财政收入(117210 亿元)的1.53 倍。
在178908.66 亿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859.17 亿元,占60.8%;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26655.77 亿元,占14.9%;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为43393.72 亿元,占24.3%。
(二)各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及结构截至2013年6月底,在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省、市、县、乡镇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分别为51939.75亿元、72902.44亿元、50419.18 亿元和3647.29 亿元,在全部债务中的占比分别为29.0%、40.8%、28.2%和2.0%,其中,市级债务比重最高,县级和省级在政府性债务中的占比差不多。
在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中,省、市、县、乡镇的占比分别为16.3%、44.5%、36.4%和2.8%,其中,市级债务比重最高,其次是县级债务,省级政府债务占比远低于市级和县级。
新预算法解读

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科学依法理财水平——新《预算法》解读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经过十年时间最终完成修订,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全面了解新《预算法》,依法依规做好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对新《预算法》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整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供县领导参阅,并希望借此增强各预算单位对预算工作的认知度,积极配合做好全县预算编报和执行工作。
一、预算的定义及我国预算制度由来所谓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
它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或地区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中国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
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清理财政章程”,拟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1937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是建立预算制度的重要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形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法》修订情况及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
浅析新预算法的改革意义

浅析新预算法的改革意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及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新预算法的出台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预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此外,近年来在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二、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
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加强政府债务管理

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一、新时代背景下的政府债务管理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目的就是要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有效解决融资平台自身问题,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改善中国基础设施和推动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债务快速扩张所带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迅速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当其快速扩张引发出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就不得不考虑限制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问题二、新时代政府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2017 年7 月举行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2017 年12 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放在了头等重要位置,一行两会密集出台相关监管文件,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都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禁止政府不规范的融资行为。
这说明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代表的政府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需要我们予以高度关注,尤其要注意地方政府债务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不利影响。
政府债务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债务边界不清,无法全面反映债务规模。
按照财政部的统计口径,截至2016 年末,各级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5.32 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低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90%~150%的控制标准参考值。
如果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2.01 万亿元,我国政府债务为27.33 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6.7%,不仅低于国际公认的政府债务负担率60%的警戒线,而且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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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最后建议应尽快转变政府发展思维理念,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同时严控政府逐年累增的债务风险。 作者简介: 杨堃, 天津大学经济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 D922.2
一、 我国政府债务发展的简要历程——融资平台到政府本身 最初, 政府将融资依托于其下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完成。 各级政府的地方性融资平台始于改革开放之后, 中央将财权逐步 下放至地方政府身上, 地方政府在获得权力后随即加大了地方投 资资金的需求, 但同时也面临着预算资金短缺的压力, 因此打通 融资渠道、 加大融资力度成为了各个地方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建 设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手段, 地方性融资平台肉子公司纷纷成立并 快速发展。 自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后, 我国经济受世界经济下滑影响 颇大, 首先依靠人口红利的劳动密集型贸易出口遭遇严重打击, 与国际联系紧密的相关产业市场冷淡甚至骤停, 失业率有大幅上 升的趋势, 同时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的社会风险, 其次, 虽然消费 支出连年稳定攀升但短期内又不能提供大幅的经济增长, 需要一 段较长的时间以换取空间, 因此, 中央政府采取了加大投资尤其 是加大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保证经济持续发展, 于 2009 年出台 了四万亿天量投机计划以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带来的不良影响, 谋 求用 “三驾马车” 仅有的投资来快速补充迅速下行的经济。 同时, 央行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 发展的指导一件》 , 支持具备条件地方融资性平台公司通过发行 直接融资工具如企业债、中票等拓宽以贷款为主的传统融资渠 道, 助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 国家拉动经济的政策导向与地方政 府的业绩考核共同作用下,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数量及贷款 余额呈现爆炸式增长, 截至 2009 年末,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 量由之前的 4000 家左右增长至 8000 余家, 贷款总额由 1.7 万亿 急剧增长至 7.38 万亿,随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问题 越来越受到关注, 国务院下发了限制融资平台过度 2010 年以来, 融资的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委针对融资平台自身的企业债发行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监会亦 限制融资平台贷款下发了 《关于切实做好 2011 年地方政府融资 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针对融资平台融资方式 下发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 无一不体现 了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对于 2009 年突击投资冲刺后的叫停与对 防范债务违约风险的补救, 在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刹车的同时, 也 开始了财政部为部分地方政府代理发行地方债务和部分试点省 市自行发行地方政府债这一扇窗。 实际上财政部于 2009 年已经代发了 2000 亿的地方政府债
2016 ・ 10 (上)
长中的比例严重超标,2013 年时我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 资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占 gdp 的 78.6%, 而同期美国只有 20%, 日 本有 25%, 经济发展方式亟待转变。 三、 新 《预算法》 对于政府债务的规定 新 《预算法》 于 2014 年颁布出台, 其中第三十五条约定, 经国 务院批准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 资金, 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 债务的方式筹措。 举借债务的规模,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 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 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不得用于 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 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从上可以看出, 国家继续限制地方政府债务盲目扩张, 禁止 额外违规举债和对外提供担保和隐性担保的同时, 新增了允许地 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 为各个省级地方政府在自行发行地方政 府债上提供了法律依据, 预算法同时在发债主体、 发债方式、 发债 规模、 发债用途、 预算管理和公开透明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 限定发债的主体 新 《预算法》出台后, 国家将发债权利限定在省一级政府层 面, 其他各级地方政府均不可以随意发债。 一方面考虑到各地方 政府存在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内在资金需要, 同时统筹兼顾之前 年度以来存量债务的未来偿还问题, 也要应对营改增, 原本地方 独享变为中央地方共享的税源减少的压力; 另一方面又避免了进 一步扩张政府融资、 政府平台融资、 政府担保项下第三方的政府 隐性融资共存的现象。 (二) 限定发债的方式 新 《预算法》 规定地方政府发债方式只能是通过地方政府债 券的形式进行融资, 避免了直接发行债券、 银行贷款、 信托基金私 募等一系列融资渠道并行的发展势头, 同时也以法律的规定约束 了部分地区存在的上级政府摊派向下级政府强行借款的问题。 有效地管控了各个地方政府债务行为,缓解地方政府的还债压 力。 (三) 限定发债的规模 新 《预算法》 规定各地方政府需要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 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 同时举债的规模, 必须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并且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此举相当于在中 央控制的限额之下, 给了各个地方政府结合自身实际收入及存量 债务情况, 自行确定具体举债规模的自由, 但同时要接受中央的 监管和本级人大的批准。 (四) 规定了发债用途 新的 《预算法》 规定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 还资金来源,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仍然大部分用于项目�
◆管理视野
2016 ・ 10 (上) Nhomakorabea新预算法对于政府债务管控作用
杨
摘 要 关键词
堃
本文首先介绍了政府债务的发展历程和所面临的问题, 分析了新 《预算法》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管控的作用和必要 预算法 政府 债务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0.103 券, 不单单是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 同时也为了后续逐步向各省 市自行发债累积经验。此时的地方债发债主体和发债额度皆由 国务院统一确定, 只有省、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具备发债资格, 地 级市和县级并没有放开; 发行地方债融入的资金列入地方政府财 政预算管理, 需要报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监督, 接受上级部门检查。 因此地方政府权利有限, 各省市存量债务情况及偿债能力也不尽 相同, 使得中央代发不如地方政府全面自行发债更加因地制宜。 国务院正式批准广东省、 浙江省、 上海市和深圳市首先 2011 年, 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试点工作, 在试点省市范围内 2013 年, 加入江苏省和山东省, 在满足试点省市自身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 同时, 为进一步各地全面放开自主发债做好了积极的铺垫。 二、 地方政府债务所面临的问题 综上所述, 我国政府债务的发展经历了从融资平台兴起到极 大膨胀向中央政府代理发债和地方政府自行试点发债的政府自 行发债转移, 与此同时, 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门保有着政策指定 的权威性, 合理分配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 努力将政府债务资 金投向国民实体经济。 同时, 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地方政府 债务数量是相当巨大的,且中央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亟待加 强。 (一) 各地政府对于投资拉动的依赖性较强 2009 年以来,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危机之后仍 然一贯以投资作为拉动政府 GDP 增长的主要手段, 依托土地利 用的不断扩展和价值升水, 借助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多种融资渠道 并用透支财力, 通过土地财政、 基础设施建设等极大也极快的促 进了地方经济, 这在危机时期不乏是临时补救的应急措施, 但不 能成为正常情况下攀比名义 GDP 业绩支撑, 由此各省市政府大 多已然习惯了将各自城市建设成为投资带动发展的城市, 一部分 财力习惯性的甚至是低效率的用在了不必要基础设施建设之中, 这种粗犷式的发展思维理念成为遏制新的发展方式转变的痼疾。 (二) 产能过剩问题 政府大量低效率投资导致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产能的严重 过剩, 一方面各省市中心城区由于土地财政导致资产价值疯涨, 房地产价格让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城市周边的地段建设成为 “鬼城” , 且市政建设大多又存在短期内重复建设的问题极大地浪 费了政府资源; 一部分地方政府兴建众多产业园区, 经济技术开 发区等, 而实际上大批的产业园区、 开发区空置, 地方政府又不得 不以自身控制力行政手段再加以应对; 固定资产投资占 GDP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