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导地位、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具有绝对或相对的优势,能够带动和引领整个农业产业的发展。
那么,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呢?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生产方面应具备强大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实力。
他们通常拥有先进的农业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够高效地进行农作物的种植、养殖等工作。
他们对农业生产的要求非常严格,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产量稳定增长。
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和销售能力。
他们通常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广泛的销售渠道,能够将农产品迅速推向市场并获得良好的销售收入。
他们还能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开发和创新,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农产品。
农业龙头企业还应具备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他们通常拥有知名品牌和优质产品,能够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他们注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
农业龙头企业还应具备良好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他们通常拥有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和管理工作。
他们注重人才培养和创新机制建设,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农业龙头企业还应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他们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和农民增收等社会公益活动。
他们还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和社会形象塑造,为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强大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实力、较强的市场开拓和销售能力、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声誉、良好的管理和组织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成为农业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引领农业产业的发展。
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申请条件 -回复

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申请条件-回复农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农业标杆龙头企业在该行业具有重要的领导地位和示范作用。
然而,成为农业标杆龙头企业并不容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从企业规模、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社会责任等方面详细阐述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的申请条件。
首先,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的规模应当达到一定水平。
规模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只有具备足够的规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农业标杆龙头企业应当拥有大规模的农田面积和充足的生产资金,以确保生产和经营的稳定性。
此外,企业还应该有完善的农业生产和管理体系,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出的最大化。
只有具备了这样的规模和管理能力,企业才能有足够的影响力和实力成为农业的标杆龙头。
其次,技术创新能力也是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的重要要求。
农业是一个高度依赖技术进步的领域,只有具备先进的技术和创新能力,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农业标杆龙头企业应当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并具备相关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实验基地。
企业应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在农业生产、动植物遗传改良、生物育种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同时降低生产成本和环境污染。
只有不断推动技术进步,企业才能在市场中占据领先地位,成为农业的标杆龙头。
第三,市场竞争力是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的重要条件。
市场竞争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具备一定的市场份额和销售网络,企业才能获得稳定的利润和持续的发展。
农业标杆龙头企业应当具备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渠道管理能力,能够在市场中建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和销售网络。
企业需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优质的农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此外,企业还应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和政府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抵御竞争风险。
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竞争力,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领导地位。
最后,农业标杆龙头企业还应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
农业是一个关乎人类粮食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领域,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六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评办法

附件1六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评办法为进一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倍增计划,加快实现六安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的跨越,特制定2011年度六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评办法。
一、负责考评单位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龙头企业所在县区农委或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对龙头企业进行考核并提出考评意见。
二、考评对象全市范围内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
三、考评要求被考评的龙头企业必须具有较大规模、雄厚实力和发展后劲;具有开拓市场、开发产品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能担当起建基地较强的行业牵动、辐射和服务能力;、带农户的重任,有长远的发展目标,已形成较为规范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方式。
对我市发展前景广、成长性好的外向型企业(包括合资、独资、合作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省名牌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国际质量标准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优先申报和认证;招商引资企业。
四、考评申报条件1、加工型企业:年营销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利税在200万元以上;企业带农户的户数在1000户以上;企业与农户间具有合同契约关系,为农户提供系列服务。
2、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在500户以上。
3、中介服务组织:加入组织人数在100人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服务。
五、考核标准(一)加工型企业1、年营销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增幅超过10%。
2、年利税:2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增幅超过10%。
3、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4、原料生产基地:(1)种植业及水产养殖业:1000亩以上。
(2)家禽养殖类:年饲养量100万只以上。
(3)家畜养殖类:年饲养量1万头以上。
(4)奶牛养殖类:年存栏量500头以上。
5、社会信用:企业在开户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无不良信贷记录,不拖欠银行利息等,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申请条件

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申请条件【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申请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农业标杆龙头企业在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以及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想要成为一家农业标杆龙头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条件,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有关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申请条件的问题。
一、相应的农业产业链想要成为一家农业标杆龙头企业,首先需要在一个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农业产业链上有所作为。
农业产业链通常包括农田基础建设、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采购与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环节。
企业需要选择一个具备市场需求、具备技术支撑和具备较高盈利潜力的农业产业链作为自己的发展方向。
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农业标杆龙头企业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这包括农业科技研发、生产设备的引进与更新、种植技术和养殖技术的创新、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技术研发体系,并与科研院校、专业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以不断引进和消化吸收先进的农业技术,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三、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农业标杆龙头企业往往具备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企业需要通过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铸就品牌的美誉度。
同时,企业需要积极开拓市场,拓展销售渠道,建立与经销商、零售商等的合作关系,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
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起自己的品牌优势和声誉,提高自身的市场影响力。
四、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成为农业标杆龙头企业需要具备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制定出长远的发展规划,并具备稳定的财务基础和良好的现金流管理能力。
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义务,推动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五、良好的团队和人才战略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的成功离不开优秀的团队和人才支持。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
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员工的培训和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类型和指标

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类型和指标(仅供各县区制作文本时参考)申报类型一:木(竹)种植与培育类验收标准: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商品用材林种植培育亩(含亩)以上;验收标准:经济林种植培育亩(含亩)以上。
申报类型二:林木种苗培育类验收标准:亩(含亩)以上,年营业额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量户以上。
申报类型三:苗木花卉培植类验收标准:亩(含亩)以上或温室面积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量户以上。
申报类型四:木(竹)加工类验收标准:人造板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万元(含万)以上,年利税万(含万元)以上;验收标准:各类板材加工企业年销售额:万元(含万)以上,年利税万(含万元)以上;验收标准:综合性加工企业年销售额:万元(含万)以上,年利税万(含万元)以上;验收标准:人造板生产企业和各类板材加工企业需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亩以上原料林基地。
与林农形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其年销售额可放宽到同类企业的。
申报类型五:野生动植物及林下种养植类验收标准:年销售额万元以上,提供不少于人的就业机会,年净利润万元以上。
申报类型六:森林食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类验收标准:年销售额万元以上,提供不少于人以上的就业机会,申报类型七:森林旅游休闲类验收标准:年接待游客量达万人次以上,能创造人以上就业机会,经营总面积亩以上,年旅游收入总额万元以上,森林旅游休闲服务企业年利润万元以上;申报类型八:林产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类验收标准:林产品批发企业,年交易额在万元以上;验收标准:林产品流通企业,年交易额在万元以上;验收标准: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企业,资产规模: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推广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居领先水平,产品科技特色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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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带动周边农民增收、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的企业。
为了认定和监测农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业龙头企业应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介绍、主要产品和技术、经营情况等。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企业将接受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4.评审和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对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二、认定条件:1.规模和投入:农业龙头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投入,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和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
2.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不断引领农业产业的发展。
3.市场影响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积极推动绿色农业,采取环保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监测管理:1.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库,定期收集和更新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技术创新等。
2.定期评估:对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优惠政策、财务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产业引导:相关部门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5.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运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通过完善认定程序,严格认定条件,做好监测管理工作,可以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着力增绿增质增效,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能力和拉动生态建设的作用,提升林业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比重,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惠民,不断提高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 号)精神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含沙生资源)为经营对象,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的相关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工商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私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
企业生产经营中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
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外函[2015]24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5.04.13
【实施日期】201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林外函〔2015〕242号)
各市、省直管县林业局:
按照《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的规定,省林业厅决定开展第五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已获得第四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符合《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涉林企业均可申报第五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凡经审计及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骗取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律
不得申报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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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林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评审标准
六政办秘[2008]44号
林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
二、企业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
1、森林培育:规模3000亩以上,带动农户在200户以上;
2、苗木花卉生产:规模200亩以上,带动农户在100户以上;
3、林业加工型:年营销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利税1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4、林产品贸易类: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5、森林旅游休闲、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加工利用:年营销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利税1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好。
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四、企业负债低、信用好。
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企业产品具有竞争力。
产品质量好、科技含量高、标准化生产水平高、新产品研发能力强。
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的年产销率90%以上。
二○○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