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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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绵阳市科艺小学师德师风专项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小学法制教育讲座材料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简要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丰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主要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11月1日施行。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发展,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危害。

还处于花季的少男少女,有些却已沦为罪犯,或者正向着犯罪的方向滑落,这不能不使青少年的成长问题再次受到社会的关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引导他们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责任!5大原因诱发少年犯罪。

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多具有如下五种特点:一是文化程度低,认知能力差;二是自我评价高,喜逞强好胜;三是哥们义气重,常拉帮结伙;四是自控能力差,多行为盲动;五是贪图享受,厌恶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精选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

精选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

导语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地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

以下是由收集整理的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一)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未成年人需要的是关爱,尤其是幼儿园的孩子,更应当受到社会、家庭和幼儿园的关注、呵护与培养。

作为一名幼儿教育工作者,更应当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这份责任。

怎样才能当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呢?孩子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我们教师应该精心的呵护着,尊重、理解、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保护幼小的心灵,把自己的爱献给孩子们,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思想上得到进一步升华,尤其是这次的学习,对我触动更大,深深的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幼儿园为孩子们创造了游戏、学习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全身心的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伤害,更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责任和保护孩子的意识,我们每位教师时时刻刻严格约束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出表率。

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重视,保护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呵护着他们幼小的心灵不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我们的认识,要对幼儿实施良好的教育,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爱、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利地指导了我们每位教师们的工作,它就像一面镜子时刻的检验自己的言行,促使自己的各个方面要得更好,并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的人格,同样孩子也不例外,他们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关爱,也希望得到老师的表扬和肯定,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站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我们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代强人,将来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公通字[1991]112号

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公通字[1991]112号

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公通字[199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将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不仅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也关系到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稳定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公安机关对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负有重要的责任。

为了确保这一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二五”普法学习规划,教育干警要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命运的高度来认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辨证关系,明确公安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增强执法的自觉性。

二、积极配合社会各方面,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

要抓住全党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利时机,密切配合单位、学校、街道、家庭等社会力量,加强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要逐人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具体的帮教措施。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治安防范工作,治安问题突出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整顿;在交通管理上,要逐步落实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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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 受教育权的义务
1、概念 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进入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适合其身心发展 的适当方式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前教 育或者其他教育培训的权利。包括受教育 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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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 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 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 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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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 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 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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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
学校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 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未 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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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 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 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 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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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 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 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 示身份证件。”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 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 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 的场所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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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案例4:安徽某校教学楼栏杆太矮学生摔伤案 合肥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王某从教室出来下楼。当行至三楼 下二楼的第四、五级台阶时,听到二楼同学方某的声音,便 手搭在楼梯栏杆上,头伸着往楼下看,忽然身体失去重心从 栏杆处翻出,摔在二楼上三楼的台阶上。经医学鉴定,王某 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视力下降与外伤有关,为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等。根据《中小学校建筑 设计规范》规定,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10 厘米。而事发地点室外楼梯栏杆仅为75厘米,明显低于规 定高度,存在安全隐患。楼梯栏杆低矮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 接原因,学校疏于安全防范,与王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该小学赔偿王某损失57592元4。3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答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答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答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答题问: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答: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基本权益;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监护人义务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殊处理等。

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谁适用?答: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未满18周岁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哪些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基本权益。

这些权益是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哪些监护责任和义务?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义务。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教育培养、财产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有何特殊处理?答: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有特殊处理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可以依法给予教育、帮助、感化等措施;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可以依法给予教育、感化、劳动教养等措施。

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答: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只有当未成年人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他们才能健康成长,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问:如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家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履行好监护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关注未成年人问题,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去。

2024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2024)

2024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2024)

应对社会变革和新型 挑战
4
修订内容和亮点
强化家庭监护职责
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首要责任
增设家庭教育指导制度
2024/1/27
5
修订内容和亮点
完善学校保护机制
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干预
2024/1/27
6
修订内容和亮点
加强社会保护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商品
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上下学安 全。
18
校园欺凌防范与治理
2024/1/27
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通过开展思想道德课程、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增强学生抵制欺凌的意识和 能力。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 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的职责,加强教职工培训,提高教职 工对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年人犯罪的发生。
矫治措施
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教 育、感化、挽救等措施,帮助其 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回归
社会。
专门机构
设立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机构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
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4/1/27
26
涉罪未成年人特殊程序适用
01
02
03
专门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对涉罪未 成年人实行特殊程序,如 指定辩护人、不公开审理 等,保障其合法权益。
2024/1/27
依法从宽
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从宽 处理,如符合条件的可以 适用缓刑、假释等,体现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教育为主
在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 时,注重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思想品德人教八年级下册二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思想品德人教八年级下册二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部分条款:
1、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3、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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