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度对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类检测人员

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类检测人员业务考试大纲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市建设检测行业协会目录第一章说明一、科目设置二、考试题型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试大纲一、建筑材料的基本性质二、水泥三、建筑集料四、建筑钢材五、外加剂六、建筑砂浆七、混凝土八、墙体材料九、防水材料十、装饰材料十一、土工检测十二、计量认证及法律法规第一章说明对见证取样检测人员进行考试,其目的是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考核检测人员的试验检测技术水平,提高试验检测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确保见证检测工作的质量。
本考试大纲对试验检测人员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划分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一、科目设置: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
具体分10个岗位类型。
1、水泥及掺合料检测。
2、骨料检测。
3、钢材检测。
4、墙体材料检测。
5、砼、砂浆检测。
6、土工检测。
7、外加剂检测。
8、防水材料检测。
9、建筑外窗三性检测。
10、授权签字人。
注:建筑材料基本性质和计量认证及法律法规知识为所有岗位必考内容。
二、考试题型:填空题、单选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试大纲一、建筑材料的基本性质了解:材料的物理性质。
熟悉:材料的力学性质。
强度及影响因素。
掌握:材料与水有关的性质及影响因素。
二、水泥了解:水泥的定义、分类、化学成分,通用水泥的含义。
熟悉:水泥的技术性质。
常用水泥的质量合格标准。
掌握:安定性、胶砂强度、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试验方法步骤及结果处理。
三、建筑集料了解:集料的分类,砂、石的概念。
熟悉:建筑用砂、石的技术性质。
掌握:砂、石的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砂细度模数、颗粒级配、含水率、堆积密度、表观密度试验方法步骤及结果处理。
四、建筑钢材了解:钢材的分类。
熟悉:钢材的物理机械性能。
掌握:钢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反复弯曲次数试验方法步骤及结果处理。
钢筋焊接接头抗拉强度、冷弯试验方法步骤及结果处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4•【文号】建质[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六月四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8.22
•【字号】郑劳社法制[2008]6号
•【施行日期】200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郑劳社法制[2008]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8]2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269件,其中保留的文件有153件,废止的文件有116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文件目录
2、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文件目录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1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文件目录
附件2。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八月五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0.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1.0.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1.0.4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2术语2.01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0.2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2.0.3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2.0.4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2.0.6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7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2.0.8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2.0.9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报告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复试报告等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各类技术文件2.0.10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2.0.11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2.0.12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2.0.13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2.0.14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3基本规定3.0.1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9.其他内容3.0.2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0.3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3.0.4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0.5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3.0.6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3.0.7监督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3.0.8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4.0.1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4.0.2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4.0.3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4.0.4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4.0.5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4.0.6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5.0.1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5.0.2监督机构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5.0.3监督机构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5.0.4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3.工程的观感质量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5.0.5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5.0.6监督机构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5.0.7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5.0.8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3.浇楼板厚度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5.0.9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6.0.1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0.2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6.0.3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6.0.4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0.1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0.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7.0.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7.0.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8.0.1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8.0.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8.0.3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不良行为记录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9.其他有关资料8.0.4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8.0.5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8.0.6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8.0.7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8.0.8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8.0.9市(地)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8.0.10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证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建筑业协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独立、科学、公正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第二条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依据科学、公正、客观原则设立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活动。
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具体领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等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进行管理。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愿申请参加。
非建设系统的,为本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协会会员的也可申请参加。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A、AA、AAA级层级组织的方式。
第三条信用评价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二)《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 9号;(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五)《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六)《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协[2015]4号。
第四条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AA、A三级。
AAA级为优秀,AA级为良好,A级为较好。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检测科科长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科科长摘要:I.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简介A.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B.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发展历程II.检测科科长职位概述A.职位背景B.岗位职责C.职位要求III.检测科科长的重要性A.工程质量监督中的关键角色B.检测科科长对工程质量的影响IV.结论正文: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专门机构。
该站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测、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质量监督站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质量第一”的原则,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为郑州市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检测科科长是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重要职位之一。
这个职位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管理检测科的各项工作,包括制定检测计划、组织检测人员、审核检测报告等。
检测科科长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协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监督站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担任检测科科长职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判断。
其次,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以便与其他部门高效协同工作。
最后,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检测科科长在工程质量监督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他们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评估,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
此外,检测科科长还需指导和管理检测人员,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因此,检测科科长对工程质量的影响至关重要。
总之,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测科科长在工程质量监督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他们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部分用地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
部分用地问题的通告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郑政通[2003]16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02
【实施日期】2003.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0年度
第一批城市建设部分用地问题的通告
(郑政通[2003]16号)
郑州市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7月15日《关于郑州市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部分用地的通知》精神,同意我市征用集体土地35.7925公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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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创郑州市优质结构活动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创郑州市优质结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05•【字号】郑建安[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创郑州市优质结构活动的通知(郑建安[2003]25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提高郑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大力推创精品工程,特开展“创郑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竞赛活动”,望有关单位积极参与。
二00三年八月五日附件1:创郑州市优质结构活动竞赛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提高郑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大力推创精品工程,特举办创郑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竞赛活动。
一、竞赛依据“一法四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河南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豫建建[2002]42号)、《郑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郑建安[2003]8号)等。
二、参赛条件申报郑州市优质结构的工程,以施工项目部为参赛单位。
三、竞赛规则日常竞赛和终评排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竞赛1、从基础到主体结构封顶,每项工程抽查2-3次。
结合郑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委会办公室日常抽查评分及现场讲评、复查情况进行评比。
2、日常竞赛内容(1)实体质量: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砼及砌体工程、综合观感质量;(2)质量控制资料;(3)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4)现场文明施工。
3、实行动态管理,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赛资格。
(1)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工程、越级承包等)。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不到位,实物质量有明显缺陷。
(3)第一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4%(含84%,下同);第二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6%;第三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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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对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县(市)、区试验
室)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2003年度对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县(市)、区试验室)
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为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工作的程序,强化检测人员责任意识,确保检测行业的科学、公正,我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3年9月至10月先后对我市14家检测机构和7家县(市)、区试验室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依据《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设厅36号文件(1997),对技术资料、环境控制、养护条件、现场操作、试验比对、现行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等六个方面进行核查。
现将检查结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市区检测机构
郑州市14家对外检测机构整体水平与去年相比有所提高,尤其是在混凝土养护温度控制方面更加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另外,可喜的是,今年省建科院中心试验室、郑州市工程质量检测站、省建材工业产品质检站三家检测单位先后通过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着我市检测业已与国际接轨。
这些单位能“一次检测,全球认可”,无疑会对我市检测行业的整体提高起到推动作用。
检查过程中仍发现许多不足之处,如部分检测单位存在着管理不到位,标准收集不全,应用标准规范不正确;部分项目试验环境不符合标准要求,养护室的温度控制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检验项目不全等。
提出批评的检测机构是:济南军区郑州检测站、邙山区建筑材料试验室、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2、县(市)、区试验室
总体来看,各县(市)、区级试验室在计量认证、资质、检测人员数量等基础方面上能满足要求,但与市区同资质等级试验室相比存在的问题普遍较多, 不论是管理方面还是仪器设备、人员素质都差距较大。
二、存在的问题
(一)市区检测机构
1、试验环境不能满足试验要求。
部分检测机构的混凝土压力试验机不能满足GBG50081-2002要求的1级精度;防水卷材拉力试验机不能满足检测新型防水卷材性能的要求;有的检测单位的水泥、砼养护室的养护条件仍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2、有的检测单位管理制度不落实、不健全.(如委托单、传递卡信息不全,检验依据、检验参数、委托人地址、电话等均应登记详细;现行标准规范执行和查新不及时)。
3、现场操作不规范。
试验单人操作;未按规程记录试验过程的信息(如温度、仪器状态、检验依据等,有的检测人员试验时将原始数据随手记录在纸片上);加荷速度过快。
4、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或记录不规范.(如试验未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力学试验机未注明使用量程;砂的细度模数计算没有两次完整数据;土也未做平行试验,并无过程数据详细记录;水泥报告没有具体说明单个强度值等)。
(二)除以上共性问题外, 县(市)、区试验室还存在如下问题:
1、水泥和混凝土的养护不能满足标准要求。
水泥试体养护温度不能精确控制到20±1℃;混凝土的养护采用喷淋增湿的方式时,喷淋水直接喷到养护的混凝土试件上;试件养护距离过小,易使一面没有养护到;采用水养护时,未使用Ca(OH)2饱和溶液;成型操作间等的温、湿度没有按标准规定做记录。
2、试验环境不能满足试验要求。
力学试验室无温控措施;无专门的水泥混合砂浆养护设备(场所);防水卷材试验室无温控措施。
3、现场操作不规范。
试验检测人员对规范不能充分理解(如度盘选取原则、加荷速度不均匀、加荷速率不清等)。
4、现行标准规范的执行和查新工作不能完全贯彻实施。
7家市(县)区试验室仅有1家能够出具本次抽查的8本近两年颁布实施的规范。
5、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不齐全且记录不规范。
从检查的情况看,试验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较多。
主要表现为原始记录和报告的格式不能满足试验规范要求;信息不足;签字不全;记录不规范(如试验未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力学试验机未注明使用量程等);部分数据处理不当;计量单位、数字修约不正确;修改不规范;见证取(送)样制度执行不力。
三、检查结果
1、各试验室都应就此次检查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质量监督站检测科。
2、将此次检查中几家较差检测单位(济南军区郑州检测站、邙山区建筑材料试验室、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上街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登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室、巩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提出批评, 限期整改,并记入一次不良记录进行公示。
3、因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达不到标准要求,暂停上街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室进行水泥检测资格;暂停登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室进行新型防水卷材检测资格;暂停中牟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站、巩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水泥和新型防水卷材检测资格。
四、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整体检测质量水平,特提出以下建议:
1、今后监督检查中,如若发现检测单位存在有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出现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严格执行市场的“准入清出”制。
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且性质严重或连续两年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检测单位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待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业。
2、被暂停检测项目的部分县(市)、区试验室应委托市区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该项试验,待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承接该项检测任务的试验。
3、进一步按规范标准的要求完善检测试验环境,特别是水泥、混凝土标准养护间、成型室的温湿度控制。
4、应加强检测试验人员新标准、新规范的培训;人员变更必须及时上报市监督站检测科备案。
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见证取(送)样人必须持证上岗,见证取送样的检测报告应在报告中注明见证人和送样人的姓名并加盖见证取样章.
6、技术资料方面:委托单所记录的检测项目、参数及相关信息等必须登记齐全;检测所用的原始记录格式应该满足产品标准有关检测项目的要求,原始记录所反映的信息应齐全完整;所有的检测报告一律采用计算机出具,优先选用微机软件程序,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编辑的方法打印报告;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委托单、传递卡应按时间顺序整理装订成册,能一一对应,签字应齐全。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