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2011]66号)).

合集下载

新疆国有荒地退耕实施方案

新疆国有荒地退耕实施方案

新疆国有荒地退耕实施方案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有荒地的管理和利用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国有荒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我们制定了新疆国有荒地退耕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通过退耕,使得国有荒地得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的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退耕,保护和恢复荒漠化土地,减少土地沙漠化程度,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新疆地区的国有荒地,主要包括荒漠化土地、盐碱地等。

实施范围涵盖了新疆各地的农村和城镇周边的国有荒地,总面积达到了XX万亩。

三、实施步骤。

1. 土地调查,对国有荒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定退耕的土地类型和面积。

2. 制定方案,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退耕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3. 宣传政策,通过政府部门和媒体,向农民和相关单位宣传国有荒地退耕的政策和意义,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4. 资金支持,为退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用于补偿农民的经济损失和用于土地的生态修复。

5. 实施措施,根据制定的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国有荒地进行退耕和生态修复工作。

6.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退耕工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

四、实施保障。

为了保障国有荒地退耕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织,统一领导和协调国有荒地退耕工作。

2. 完善政策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为退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 加大投入力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确保退耕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退耕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认可度。

5.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退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实施效果。

通过新疆国有荒地退耕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 国有荒地得到合理利用,提高了土地的生产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201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201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2011]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巩固建设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务院批准的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二)坚持以人为本,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坚持因地制宜,遵循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育相结合;(四)坚持巩固成果、稳步推进,增强工程管理意识、提高工程质量;(五)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六)坚持依法推进退耕还林工程;(七)坚持地方政府负责制。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计划与改革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和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下达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退耕还林工程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全区退耕还林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林业部分)项目年度任务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农业部分)项目的年度任务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退耕还林相关水利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验收。

负责基本口粮田坡耕地水土综合治理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中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后续产业发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

第三条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据规划安排建设项目,确保退耕还林地区的退耕农户能够享受国家政策扶持。

(二)坚持把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改善退耕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鼓励退耕农户自主创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坚持以县(市)为项目实施主体,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项目法人责任,促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目标:(一)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毁林复耕现象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二)通过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转移就业等当前生活困难和长远发展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划编制计划,按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和验收。

以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统筹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自治区关于同意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新政函〔2010〕155号)要求,自治区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由自治区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审计、统计、粮食等部门组成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州、市)落实建设任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明确管护目标,落实管护责任,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其所属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也要层层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实施管护的单位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工作。

凡承担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落实到各县(市)和管护实施单位。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要根据管护任务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编制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

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管护机构、管护目标、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内容及形式,管护费用概算,奖惩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在国家级公益林区边界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和宣传牌。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划定管护责任区。

管护责任区的划分以地形地貌、林班、小班等为界线,不得打破小班区划界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2012年度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项目管理部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牧计字[2012]1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08.17【实施日期】2012.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2012年度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项目管理部分)实施意见》的通知(牧计字〔2012〕1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畜牧兽医局:实施人工种植牧草良种补贴是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调动农牧民、企业种植牧草积极性,切实发挥资金效益,自治区将2011、2012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部分资金以项目管理的方式集中使用,并制定了《2011、2012年度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项目管理部分)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2011、2012年度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项目管理部分)实施意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2011、2012年度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项目管理部分)实施意见实施人工种植牧草良种补贴是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有效落实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充分发挥牧草良种补贴资金的作用,促进我区牧草产业和现代畜牧业发展,自治区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部分资金以项目管理方式集中使用。

为使该补助项目规范化运行,根据自治区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牧草良种补贴(项目管理部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对牧草良种补贴部分资金集中使用的方式,调动广大农牧民和种植(养殖)企业种植优质牧草的积极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办关于印发《2012年度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办关于印发《2012年度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办关于印发《2012年度自治区退耕还
林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新退办字[2012]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3.20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办关于印发《2012年度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退办字〔2012〕1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退耕办关于退耕还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林业工作会议的安排,我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了2012年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

附件:2012年度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要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2012年度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要点
2012年是“十二五”时期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全面落实林业“十二五”援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关键一年,也是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全力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一年。

按照国家林业局退耕办关于退耕还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林业工作会议的安排。

确定2012年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要点:
基本思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林业局退耕办关于退耕还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这一核心,继续坚持巩固成果与稳步推进并举,退耕还林与改善民生兼顾,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上做文章、在扩大退耕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新林造字[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新林造字〔2013〕68号)各地州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12〕255号)要求,我区2013年将继续开展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范围和内容(一)验收范围1.国家计划安排的2005年退耕地还生态林面积。

2.申请国家补查的2011年和2012年阶段验收的不合格面积,主要是2003、2004年度退耕地还生态林和2006年度退耕地还经济林不合格面积。

(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面积保存、造林质量和工程管理等情况二、验收方式阶段验收采取自治区全面检查验收和国家林业局重点核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治区组织力量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面积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国家林业局在我区验收上报的合格面积中抽取50%的面积进行核查验收。

有关工程县市申请的2011年和2012年阶段验收不合格面积的补查工作,由国家核查验收组同步完成。

三、组织形式今年阶段验收任务33.28万亩(附件4),全面检查验收由自治区林业规划设计院承担实施,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昆明林业勘察设计院实施,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验收组织协调工作。

四、验收时间全面检查验收工作于4月15日开始,外业工作务必于6月10日前结束,6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全面检查验收结果,7月,接受国家林业局的核查验收。

五、执行的技术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印发的《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对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置换后遗留问题解决情况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对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置换后遗留问题解决情况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对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置换后遗留问题解决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8.12.02
•【字号】新林造字[2008]540号
•【施行日期】2008.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对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置
换后遗留问题解决情况的通知
(新林造字〔2008〕540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对置换后的退耕地造林,必须由原审批机关对变更作业设计批复后,才能对变更后的面积予以认定。

现各地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均已完成上报,为尽快开展评审批复工作,现对有变更的县市要求如下:
一、各工程县市必须按照《关于上报退耕地造林变更作业设计的紧急通知》(新林传发〔2008〕55号)的要求,在退耕自愿的前提下,解除原退耕农户退耕还林合同,并收回林权证;与新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和不能重复享受已经由原退耕农户享受过的政策补助资金的协定。

二、各工程县市必须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向我厅报送已将上述问题解决完毕,不会出现因置换退耕地块造成群众上访事件的承诺文件。

否则,对所报变更作业设计不予批复。

三、2008年阶段验收已经损失的面积不得纳入本次变更范围。

各地州市林业局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安排各工程县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由县市人民政府将承诺文件报至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传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巩固建设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务院批准的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二)坚持以人为本,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坚持因地制宜,遵循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育相结合;(四)坚持巩固成果、稳步推进,增强工程管理意识、提高工程质量;(五)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六)坚持依法推进退耕还林工程;(七)坚持地方政府负责制。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计划与改革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和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下达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退耕还林工程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全区退耕还林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林业部分)项目年度任务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农业部分)项目的年度任务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退耕还林相关水利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验收。

负责基本口粮田坡耕地水土综合治理工程。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加强退耕还林工程质量管理,严把种苗、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关键环节,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

退耕地造林要尽量选用有经济效益的树种,做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在国家获取生态效益的同时,使退耕还林者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实巩固。

对已经选用灌木或乔木树种营造的只有生态效益的低质低效退耕还林林地,要尽快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确保退耕还林者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对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退耕还林林地保存株数达不到国家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确保生态和经济效益的发挥。

对因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的退耕还林林地,要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另选地块,异地造林;不能造林的,报请原审批机关核销。

第六条对退耕还林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林地,承包期可延长至70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作相应调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县(市)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后的土地依法履行土地变更手续,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放林权证的基础上,允许依法继承、转让。

第七条鼓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林地,其利益分配由承包方和委托方或合作方协商解决,支持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元化经营。

第八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必须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单项建设能够招标的,须公开进行招标。

第九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给使用主体。

县(市)林业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必要的管理办法,确保建设项目发挥长期的效益。

第十条实行自治区、州(地、市)、县(市)三级培训制度。

培训以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政策和管理水平、提供基层技术骨干实用技术、提高退耕还林者综合素质、拓宽退耕还林者增收途径为主,从而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使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

第十一条退耕还林林木达到轮伐期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由退耕还林者向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采伐限额内办理采伐证后可以采伐利用。

采伐后必须及时更新造林,保证林地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牌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和报道退耕还林工程在生态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效,对生态效益显著的集中连片退耕还林区域,须设立永久性标志碑牌。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三条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和国家批准的省级年度实施方案,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一)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编制作业设计,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作业设计须报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退耕农户、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作业。

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作业设计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各工程县(市)及时组织力量,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州(地、市)发展和改革委、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由州(地、市)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厅,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统一审核并批复。

各工程县(市)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复后的实施方案组织承担建设任务的退耕农户、社会团体、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承包建设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基本口粮田及农村能源建设(不包括薪炭林)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后续产业发展及退耕农民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薪炭林建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要切实重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安排建设项目并确定每个退耕农户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退耕还林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退耕还林的粮食补助、现金补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工程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财政要保证国家补助的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自治区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各项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等工程管理费用,由自治区、州(地、市)、县(市)各级政府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地区,要把退耕还林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支农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整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检查验收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退耕还林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市)级自查、州(地、市)级抽查、自治区级复查、国家核查的四级检查验收方式。

(一)县(市)级自查。

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检查验收标准及工程作业设计,每年对退耕还林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地,逐乡、逐村、逐户、逐地块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必须经退耕还林者签字确认。

检查结束后,进行统计汇总,建立台账,绘制退耕还林建设分布图,于9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报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地、市)级抽查。

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报结果后,安排技术力量及时对县(市)级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抽查面积须占各工程县(市)级自查面积的10%以上,并于9月底以前将抽查后确认的县(市)自查结果汇总,并行文上报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治区级复查。

自治区根据经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确认的县(市)级自查结果,随机抽取2 0%-30%的工程县(市)进行自治区级复查,各项复查面积为全区县(市)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总面积的5%-10%,其中各林种复查面积应与总面积核查比例相应一致,并于1 1月中旬前将核查结果报告和省级复查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

(四)国家核查。

国家实绩和成效检查均在省级复查后确认上报的县(市)级自查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面积基础上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县(市)、数量和面积按国家制定的办法执行。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退耕还林合同、作业设计、整地面积和质量、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种苗质量、林权证发放情况、小班卡片、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政策兑现等。

检查验收成果包括:检查验收报告、图表等。

各级检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数据库、收集资料、统计汇总表等有关材料,应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林业局的安排,自治区每年组织力量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地还生态林和经济林进行阶段验收。

(一)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内容包括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工程管理情况。

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全面检查验收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二)自治区全面检查验收前,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组织本地力量进行摸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林地损失或因工程占用林地的,可进行异地臵换种植,但须经原作业设计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报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严禁利用退耕地还林异地臵换之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各工程县(市)要利用阶段验收的机会,全面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退耕农户的图、表、卡、册。

(三)自治区全面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形成自治区全面检查验收统计表和验收成果总报告,并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

(四)国家重点核查验收的面积,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的办法抽取。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每年组织力量进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检查验收。

(一)项目建设实行自治区、州(地、市)、县(市)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办法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和农业厅负责的建设项目分别制定。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各项建设项目牵头部门,依据自治区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并将自查报告报州(地、市)相关主管部门。

州(地、市)相关主管部门对县(市)建设内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审核,并将检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州(地、市)上报的检查验收结果组织进行复查。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资金兑现情况、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行为、建设项目发挥效益和农民受益情况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