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企业(项目)入驻管理暂行办法.doc
孵化器入孵协议书

孵化器入孵协议书甲方: xx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xx有限公司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甲方全面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全权负责孵化企业的管理。
乙方自筹资金,开办科技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使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自愿接受甲方孵化管理,并进入甲方孵化器内创业。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入驻要求1.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孵化对象进驻,孵化项目为:文化传媒类。
1.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孵化场地位于:。
建筑面积为:__3:m2_____。
服务费为元/年(标准/ 元/月),包含物业费、空调费和采暖费,水电费按物业标准缴纳,其他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1.3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入驻保证金/ 元,此保证金用途仅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
如甲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乙方申请中止本合同履行,则保证金由甲方予以无息退回;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中止本合同履行的,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2.1甲方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供政策指导,协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2.2甲方就下列服务给予乙方必要协助: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代理记账、专利申请、企业管理咨询、商务服务、培训服务、法律咨询及物业管理等。
2.3乙方经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查通过后,可享受甲方关于促进孵化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及资金支持服务,详见《孵化器优惠政策》。
2.4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计划和基金,并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2.5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成果鉴定、产品鉴定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3.1乙方承诺符合甲方孵化条件,独立承担本合同权利、义务。
3.2乙方承诺其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具备入驻项目所需要的必要资金。
实业型企业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科研开发用途使用孵化器办公场所。
科技企业(项目)入驻培育孵化协议8篇

科技企业(项目)入驻培育孵化协议8篇篇1甲方(孵化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入驻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良好的科技创业孵化资源及服务体系,乙方具备创新精神和优质科技项目,为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及企业发展,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科技企业(项目)入驻培育孵化协议。
一、协议目的1. 甲方为乙方提供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协助乙方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促进乙方快速成长。
2. 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与服务,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源,加速项目发展。
二、入驻项目1. 乙方入驻孵化的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应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承诺在孵化期间内完成既定的研发、市场推广等目标。
三、孵化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孵化期限为____年。
2. 孵化期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职责。
四、甲方职责1. 提供办公场地及基础设施。
2. 提供创业辅导、法律咨询、财务代理等服务。
3. 组织各类培训、交流活动,协助乙方拓展人脉资源。
4. 协助乙方申请各类政府资助、优惠政策。
5. 对乙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评估项目进展。
五、乙方职责1. 遵守甲方制定的孵化管理规章制度。
2. 按期完成研发任务,并及时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
3. 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源。
4. 按时支付孵化场地及相关费用。
5. 保护好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
六、知识产权保护1. 甲乙双方应共同保护本协议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乙方在孵化期间及结束后所取得的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应尊重甲方的技术贡献和服务成果。
3. 如因一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整改无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1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2020年6月8日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4号),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及《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19]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资源,为广大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办公设备、技术支持、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投资融资等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成长。
众创空间主要是为创业团队、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包含办公、培训辅导、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星创天地主要是依托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农村创新创业要素、资源,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农村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农村创业者的对接服务平台,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助力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
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项目)入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企业(项目)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参照科技部、海南省和《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支持建立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扶持专业孵化器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非住宅项目逐步纳入孵化器管理,推动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孵化企业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职能第四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的带动平台,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 1 —第五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负责对申请入驻企业的资质条件、创业孵化项目进行评估;负责孵化基地的物业管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六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第八条成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孵化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孵化器运营进行指导,对孵化器运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总体协调。
孵化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承担孵化器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成立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公司),其在孵化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以及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 015〕297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2016〕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海口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利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满足不同创新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鼓励、支持我市各区、开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力量,整合聚集科技创新资源和条件,利用闲置厂房、废旧仓库、商业设施等投资创办满足不同创新创业者需求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申请单位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创新创业服务知识、技能的运营管理人员。
(二)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含3年)以上。
其中应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共享式办公场地,整个空间应有完善的宽带接入、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配套设施。
(三)众创空间按其聚集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应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服务主题,积极开展资源共享、路演培训、融资对接、创业沙龙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年服务企业或团队数量不少于20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3个。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琼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我厅对《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18〕21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6月29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三章出库及管理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要求,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日常管理。
第三条建设培育库的目的在于将已具备一定基础但还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经评审后入库进行快速培育。
第四条培育库的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海南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且从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孵化效果,促进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以下简称“入驻实体”)及基地管理人员。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服务至上,注重实效;(三)创新发展,协同共赢。
第二章入驻管理第四条入驻实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主体;(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发展潜力;(三)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信誉;(四)入驻实体应承诺在孵化期内完成一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目标。
第五条入驻实体申请入驻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项目计划书;(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基地管理部门对入驻实体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入驻实体签订入驻协议。
第七条入驻实体在孵化期内,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及时向基地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入驻实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三章管理服务第九条基地管理部门为入驻实体提供以下服务:(一)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二)市场拓展、业务对接;(三)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服务;(四)创业培训、技能培训;(五)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
第十条基地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入驻实体开展交流活动,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基地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入驻实体档案,对入驻实体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考核与退出第十二条基地管理部门对入驻实体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项目进展情况;(二)企业财务状况;(三)研发、生产、销售等指标完成情况;(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地管理制度情况。
第十三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入驻实体,基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第十四条入驻实体在孵化期满后,如需继续发展,可申请续租。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基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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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项目)入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企业(项目)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参照科技部、海南省和《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支持建立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扶持专业孵化器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非住宅项目逐步纳入孵化器管理,推动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孵化企业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职能第四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的带动平台,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谢谢观赏第五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负责对申请入驻企业的资质条件、创业孵化项目进行评估;负责孵化基地的物业管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六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第八条成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孵化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孵化器运营进行指导,对孵化器运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总体协调。
孵化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承担孵化器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成立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公司),其在孵化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入驻对象和条件第十条入驻对象(一)已经或将在海口市登记注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咨询、谢谢观赏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中间试验、检验检测、项目孵化等)以及为入孵项目提供投资、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等。
(二)入孵企业(项目)重点选择信息通讯、海洋经济和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以及现代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重点支持面向市场的IT产品、软件与通讯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相关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的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到2年,且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且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入驻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为主业,即在孵企业主营项目(产品)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指导目录。
(四)入驻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团队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谢谢观赏(六)具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七)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营产品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八)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九)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十)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十二条入孵项目应当满足的条件:(一)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二)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三)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四)项目具有一定技术成熟性,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并有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六)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十三条根据省、市政府制定的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并谢谢观赏结合高新区实际,优先考虑引进的企业(项目)和研发平台:(一)国家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等科技水平较高的项目;(二)电子信息、汽车制造、海洋经济、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类型;(三)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四)具备博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或高校院所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归人员申请入驻的企业(项目);(五)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七)各种支持孵化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八)各种为孵化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九)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
第十四条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二)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章制度;(三)遵守签订的各项协议;(四)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器运营公司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孵化器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和其他相谢谢观赏关业务。
第五章入驻程序第十五条企业入驻按照申请、受理、审批、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入驻所需提交的材料:(一)入孵申请表;(二)入驻孵化器可研报告和计划书;(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有关专利资质证书;(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孵化器运营公司负责受理企业入孵申请,受理申请时须验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留存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原件,并登记在册。
第十八条孵化器运营公司对申请单位资质、经济财务状况、项目可行性及市场潜力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评估。
必要时组织行业、经管和财务等方面专家根据《入孵项目质量评审标准》对申请者提交材料从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程度、团队、领军人物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孵化器运营公司根据调查、核实或专家评估结果谢谢观赏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孵化器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根据审批结果,孵化器运营公司向通过申请的单位发放入孵通知。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在收到入孵通知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驻手续,包括签订《孵化场地租赁合同》、《入驻孵化服务协议书》、《入驻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孵化器运营公司可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入孵企业(项目)孵化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六章入孵企业(项目)考核评估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孵化企业质量,建立动态考核评估和良性循环机制,采取实地考察评估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入孵企业从入驻之日起满12个月,孵化器运营公司对入驻企业进行初次和分批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估程序:(一)孵化器运营公司书面通知企业;(二)企业根据考核评估要求准备材料;(三)孵化器运营公司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评估小组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采取谢谢观赏量化评分形式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四)考核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孵化器运营公司呈报孵化器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二十六条被考核评估企业所需提交的材料:(一)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二)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三)企业在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四)企业项目未来研发计划及相应技术方案;(五)企业考核评估自评,包括企业工作总结和来年计划目标。
以下材料根据被考核评估企业实际情况,由孵化器运营公司通知企业准备:(六)企业新增的项目材料、相关的企业资质证明、荣誉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检验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七)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估内容包括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5方面,考核评估小组按《孵化企业考核评估标准》进行评分,总分值为100分。
谢谢观赏第二十八条考核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种,考核得分在90—100分(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孵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视为考核不合格:(一)项目进展不正常,企业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的;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的;(二)在孵化器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入孵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孵化器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甚至私自转租给第三方的;(三)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未能按入孵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四)不遵守孵化器管理规范,未按时向孵化器运营公司上报相关报表,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的;(六)企业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第三十条对考核评估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考核评估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考核评估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谢谢观赏第七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孵化器及入孵企业以资金支持(入孵企业享受的各项政府支持政策在各孵化器内连续计算,不能重复享受)。
(一)财政奖励及税收优惠1.帮助入孵企业享受孵化器及国家和省市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孵化毕业后按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2.企业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房租减免入驻企业租房面积在限定面积(150平方米)内的,第一年租金全额减免,第二、三年租金按上年度项目综合考核成绩实行分梯次减免;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全额减免,良好的减免80%,合格的减免60%。
超过限定面积或延长期的租金不再享受减免。
(三)资金扶持1.引导与孵化器有战略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给予在孵企业优先的金融支持;2.吸收风险投资入驻孵化器,拓宽企业融资平台,解决科技企业创业资金。
(四)科技及人才政策扶持1.优先享受海口市政府和高新区有关科技创新、产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孵化项目为人才引进计划项目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奖谢谢观赏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