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党纪处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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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有关党内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对处分违犯党纪党员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条党员的纪律处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条学校本部各级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上报有权批准的上级党组织、纪委审批。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科级及其以下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支部大会通过,逐级上报学校纪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报学校纪委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对正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逐级上报学校纪委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第六条对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离休、退休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按其离休、退休前的职级由离退休党组织履行审批、上报、备案手续。

第八条对学校本部高级职称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应先报校纪委审查。

第九条对犯错误党员免于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提出免于党纪处分的书面意见,报学校纪委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备案;对副处职(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免于党纪处分的,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由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意见,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由所在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建议,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如果处分不当,经复议或复查需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所在的党组织按批准权限办理。

党纪处分条例

党纪处分条例

23、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第三十四条2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25、《党纪处分条例》中所指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八条26、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v )第四十六条27、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v )第五十一条28、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29、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30、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31、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v )第一百二十四条32、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3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不构成挪用公款行为,而是贪污行为。

()34、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应当追究所有人员的党纪责任。

党纪处分决定送达回执

党纪处分决定送达回执

党纪处分决定送达回执篇一: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注:填写完毕后请寄回或送回中共××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制定依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22〕21号)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在发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时,应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和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等表式。

篇二: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编号篇三:监察室考核3. 监察室(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勤政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计分。

出现违纪违规事件一人次扣分。

(2)按规定向县纪委党风室报送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积极协助上级组织开展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经济责任审计、询问质询、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等党内监督工作。

计分。

发生监察对象违反廉洁自律问题一人次扣分。

(3)做好农工委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生活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纪委党风室报送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计分(4)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案件,及时向委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2•【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第六条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党员党纪处分恢复

党员党纪处分恢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工作规程(慈纪委〔2011〕7号)阅读:4770发布时间:2012- 04- 09第一条为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纪处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分级管理,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及其所在党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督促及时予以告知。

第四条书面告知一般应当直接送达。

受处分党员长期外出的,送达人应当将告知书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无法联系的,可以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由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签收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可以将告知书放置在其家庭住所,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受处分党员应当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对党纪处分的认识态度、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本人要求。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基层纪委对其谈话考察并做好记录,谈话内容包括受处分党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情况、思想认识及工作方面的表现等。

第六条受处分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申请的,基层党委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四条送达。

第七条受处分党员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拒不递交申请或表示不愿恢复党员权利,或者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后依然未能同其取得联系的,由基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符合除名条件的,由基层党委予以除名。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纪发[2003]1号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一)送达受处分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

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

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一、党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二、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89.07.31•【文号】中纪发[1989]5号•【施行日期】1989.07.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监督正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中纪发〔1989〕5号1989年7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近年来,有的同志提出了对因违犯党纪受到正确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后应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建议。

有的党组织也来电话询问此事。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通知如下:在我党历史上,只有党的“七大”至“八大”期间实行过“取消正确的党纪处分”的做法。

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对于党员的处分,在该党员从事实上改正错误之后,即取消处分。

或者处分错误,处分与事实不符,经证明后,即应取消。

”党的“八大”以后,1956年11月,党中央向全党下达了《关于取消党员的处分问题的通知》,通知说:“今后,对于那些本来是正确的处分,除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如果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他的党员权利之外,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不再履行取消处分的手续。

因为,党给犯错误的党员以纪律处分,其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他们接受教训,提高思想上的觉悟,在以后的工作中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既然一个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组织上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又是正确的,那么,取消本来处分对了的处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自此以后,我党对组织上给予党员的正确处分,再未履行过取消处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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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工作规程(慈纪委〔2011〕7号)阅读:4770发布时间:2012- 04- 09第一条为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纪处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分级管理,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及其所在党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督促及时予以告知。

第四条书面告知一般应当直接送达。

受处分党员长期外出的,送达人应当将告知书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无法联系的,可以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由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签收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可以将告知书放置在其家庭住所,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受处分党员应当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对党纪处分的认识态度、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本人要求。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基层纪委对其谈话考察并做好记录,谈话内容包括受处分党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情况、思想认识及工作方面的表现等。

第六条受处分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申请的,基层党委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四条送达。

第七条受处分党员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拒不递交申请或表示不愿恢复党员权利,或者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后依然未能同其取得联系的,由基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符合除名条件的,由基层党委予以除名。

第八条党支部接到受处分党员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后,除不宜进行公示的以外,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在本支部或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基层党委、纪委在公示期间接到党员群众对受处分党员违纪违法等问题的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九条党支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

未公示的,则应当在接到受处分党员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后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

但对于反映或举报尚未调查核实结束的,应当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及时召开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党支部负责人介绍受处分党员党纪处分的有关情况和公示期间接到的反映或举报的调查核实情况;(二)受处分党员宣读本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三)其他党员对受处分党员是否能按期恢复党员权利发表意见;(四)进行表决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如果一次表决不能形成决议,应当再次进行表决;再次表决仍不能形成决议的,如实上报上级党组织。

基层党委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支部大会。

第十条党支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的,基层党委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党支部应当自接到再次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

第十一条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对受处分党员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议,并报基层党委批准;(二)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有其他违纪行为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有其他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行为,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报基层党委批准,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三)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错误不改,或经查实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报市纪委批准开除其党籍。

对受处分党员的上述处理,应当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基层党委可以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直接作出处理:(一)因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外出党员较多,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支部大会的;(二)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再次告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党员权利或者拖延不予办理的;(三)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次表决均不能形成决议的。

第十三条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八条进行公示,并可以采用个别走访、召开党员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电话征询等方式征求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多数党员意见。

第十四条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应按其生前对错误的认识和处分后的表现,凡是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基层党委直接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五条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认识错误深刻,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经其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可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第十六条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因人事调动等转移组织关系的,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工作由现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办理。

原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七条恢复党员权利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从留党察看期满时算起,并在决定中注明。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所称基层党委、纪委是指受处分党员组织关系所在镇、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和纪委、纪工委。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自2011年1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慈溪市纪委2011年1月5日附件:《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工作规程》有关样张附件一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一次)(样张)×××(受处分党员)同志:你因犯××错误(错误性质)于××年×月×日被××(作出处分的党组织)给予留党察看×年的处分,察看期至××年×月×日。

按照有关规定,你须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申请表》,并向党支部汇报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党委(印章)××年×月×日附件二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二次)(样张)×××(受处分党员)同志:你因犯××错误(错误性质)于××年×月×日被××(作出处分的党组织)给予留党察看×年的处分,察看期至××年×月×日。

根据有关规定,本委已经于××年×月×日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一次)》送达于你,要求你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申请表》,但你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

现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并向党支部汇报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如果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拒不递交书面申请或者表示不愿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党委(印章)××年×月×日附件三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一次)(样张)×××党支部:你支部×××(受处分党员)同志,因犯××错误(错误性质)于××至××年×月×日。

现将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你支部在接到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后,除不宜进行公示的以外,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在你支部或者在该受处分同志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2、你支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未进行公示的,自接到受处分党员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后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同志恢复党员权利问题。

××党委(印章)××年×月×日附件四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二次)(样张)×××党支部:你支部×××(受处分党员)同志,因犯××错误(错误性质)于××至××年×月×日。

本委已经于××年×月×日将《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一次)》送达你支部,×××(受处分党员)同志也已向你支部提出了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但你支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该同志恢复党员权利的问题,现再次将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你支部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该同志恢复党员权利问题。

2、若你支部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该同志恢复党员权利的问题或者拒不办理、拖延不予办理,本委将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作出处理。

××党委(印章)××年×月×日附件五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申请表(样张)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附件六拟恢复×××(受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样张)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拟恢复×××(受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现将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受处分党员),男/女,××年×月出生,×族,××市人,××文化,××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参加工作,现系××(所在单位、职务及身份)。

二、原处分情况×××(受处分党员)同志因犯××错误(错误性质),于××年×月×日被××(作出处分的党组织)给予留党察看×年的处分,察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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