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细则
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碳排放管理和交易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2023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和数据中心八个行业企业。
(一)控排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下同)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和交通(港口)等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数据中心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运行机架数达到IoOo标准机架)及以上的企业,共391家(附件1)。
本省行政区域内纺织和机场等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可自愿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经核查后符合要求的于下一年度作为控排企业管理。
完成至少3个连续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后,如需退出,可于当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完成后及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印发前提出申请。
(二)新建项目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行业己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并于2022-2024年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共26家(附件2)。
二、配额总量根据我省2023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经济发展形势预测,确定2023年度配额总量为2.97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2.83亿吨,储备配额0.14亿吨,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
三、配额分配方法2023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基准线法水泥行业的熟料生产和水泥粉磨,钢铁行业的炼焦、石灰烧制、球团、烧结、炼铁、炼钢工序,普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全面服务航空企业,数据中心行业企业使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指南(试行)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工作,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和《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重要定义】本指南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
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本指南确定的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确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参与分配的对象范围为需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已按照《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建设项目,以其取得的排污指标作为分配量。
第四条【基本原则】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工作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排放绩效等因素。
第五条【分配期限】排污单位分配获得的排污指标,其使用年限与排污许可证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六条【职责分工】排污指标的分配实行分级负责。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排污指标分配工作,制定排污指标分配指南;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指标分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排污指标分配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指标分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环评批复的排污指标作为分配量。
环评批复中未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按照本指南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指标分配】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确定:(一)排污单位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已载明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作为分配量;(二)排污许可证未载明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以2009年以后(含2009年)环评批复中明确的排污指标作为分配量;(三)排污许可证和2009年以后(含2009年)的环评批复中均未明确排污指标的,按照本指南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04•【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规范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管理活动和碳排放权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权益;直接排放是指燃料燃烧或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间接排放是指使用的外购电力、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配额是政府分配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氧化碳排放约束性指标,计量单位是“吨二氧化碳”,1吨二氧化碳的碳排放权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权益。
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相关工作。
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要求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条【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实行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制度。
省政府对重点碳排放企业实施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并授权主管部门实施。
纳入碳排放控制和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
第二章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第六条【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制度】建立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向部分行业年碳排放量(或年能源消费量)达到规定标准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部分行业年碳排放量(或年能源消费量)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以下简称新建规模以上项目企业)分配碳排放权配额。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惠制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17
•【字号】粤发改气候〔2015〕408号
•【施行日期】2015.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发改气候〔2015〕4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大力推进全社会低碳行动,探索鼓励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体制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96号)要求和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组织实施。
请已申报省碳普惠制试点的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
附件:
1. 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 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建设指南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7日。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
主要包括:(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
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四)获得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五)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六)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或注销会员资格;(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7513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e7.png)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13日以粤环〔2014〕21号发布自2014年4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限定的流域或区域范围内开展,由试点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二氧化硫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25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附件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活动,保证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的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与核查活动。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企业碳排放监测、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行业或领域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碳排放核查规范。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碳排放监测、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第四条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制度,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的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根据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将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陶瓷、有色金属、纺织、化工、造纸等工业行业的企业,以及公共建筑、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和单位纳入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管理。
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经报省发展改革委后,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管理。
第五条控排企业和单位经核查的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后转为报告企业;报告企业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不纳入管理。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后相应转为报告企业或不纳入管理。
重大变化包括因生产规模(如生产线拆除)、内容、产品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或因发生重大事故、技术改造、搬迁等原因造成停产预计超过2年及以上的。
第六条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监测和报告责任。
控排企业和单位应配合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进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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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案》和《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关于建立碳排放权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要求,加强配额分配与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配额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促进减排、保障发展。
以控制碳排放为总体目标,同时为保障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适度预留发展空间。
(二)控制存量,保障增量。
促进现有控排企业逐步降低碳排放,提高新建项目碳排放准入门槛。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和企业历史碳排放量分配碳排放权配额,保护先进,淘汰落后。
(四)有偿发放,分步实施。
建立碳排放权有偿发放制度,配额以免费发放为主,有偿发放为辅,逐步扩大有偿发放的比例。
第三条【适用围】纳入配额管理的对象为控排企业(单位)、新建项目业主。
第四条【系统建立与管理】建立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
记系统,对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实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管理架构】碳排放权管理主管部门、省直其他相关部门、碳排放权管理机构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职责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专责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年度配额分配案,研究决定碳排放权管理重要事项,应对碳排放权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必要时报省政府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对年度配额分配案进行评审,提出纳入碳排放管理行业、领域的标准、企业围,配额有偿发放比例及底价,服务性收费标准等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二)省发展改革委是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碳排放权管理工作,监督企业配额上缴核销,指导省碳排放权管理机构业务等职责。
(三)省碳排放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配额登记、发放、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信息系统运营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督促本市企业上缴配额等相关工作。
(五)省财政厅、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能做好碳排放权管理相关工作。
(六)省宏观经济信息分析中心负责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信息系统的维护。
省信息中心负责省配额注册登记系统硬件管理与维护工作。
(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以购买服务形式外包给有相关资质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第二章配额分配和发放
第六条【总量控制与构成】按照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和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企业历史排放、技术水平,以及行业减排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碳排放控制目标及配额总量。
配额总量由发放给现有控排企业的配额和新建项目的配额构成。
第七条【行业领域】首批配额管理围包括电力、水泥、钢铁、化行业,逐步将瓷、纺织、有色金属、塑料、造纸等工业行业及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纳入管理。
第八条【管理围】主管部门将上述行业(领域)以下企业纳入碳排放权管理围:
(一)年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根据新建(含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估结果,年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及以上的项目业主。
(二)公共建筑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企业(单位),纳入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主管部门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
第九条【配额发放】主管部门根据配额分配案,一次性确定控排企业本交易期的配额,并逐年发放。
第一个交易期为2013—2015年。
第十条【企业年度配额确定法】企业配额的确定法包括历史法、行业基准法,计算公式如下:
(一)历史法(按照企业历史平均排放水平确定)
企业年度配额=企业历史平均碳排放水平×年下降系数
(二)基准法(按照行业基准水平确定)
企业年度配额=历史年均产量×碳排放基准值×年下降系数
第十一条【控排企业配额发放式】控排企业配额采取免费和有偿两种发放式。
每年7月1日,主管部门按控排企业配额总量的95%发放年度免费配额;每季度组织一次配额有偿发放,在省政府指定的有偿发放平台进行。
第十二条【控排企业有偿配额发放】主管部门采取竞价形式发放有偿配额,竞价底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2013年底前组织首次有偿配额发放,控排企业须到有偿发放平台购买该企业配额总量的5%,之后年度的有偿配
额购买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三章配额清缴
第十三条【配额清缴】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按主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上缴等量配额。
每年6月30日前,管理机构核销控排企业上缴的配额。
第十四条【补充机制】除上缴配额外,控排企业也可上缴经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抵消本企业实际排放。
(一)控排企业上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比例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实际排放量的10%。
(二)控排企业上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中须至少有70%为省境项目产生。
(三)控排企业在本省碳排放信息报告边界围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获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本省控排企业实际排放。
第十五条【配额变更】控排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迁出或经营围改变等重大变更情况的,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一)控排企业合并,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控排企业分立,依据分立后的碳排放源情况确定配额分拆案,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二)生产经营围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向主管部门
提交经核查的变更前本年度碳排放信息,并上缴相当的配额,管理机构按月份比例回收当年度免费发放的配额,并重新核定年度剩余配额。
(三)关停、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应在完成关停验收或迁出手续前1个月完成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并在关停、迁出前完成交易期所有配额清缴。
1.若企业在当年度配额发放前完成关停验收,当年度配额不再发放。
2.若企业在当年度配额发放后完成关停验收,管理机构按月份比例回收当年度免费发放的配额,并在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上核销。
第十六条【储存机制】控排企业按年度上缴配额后,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四章新建项目
第十七条【新建项目配额确定】新建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节能评估结果进行碳排放评估,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核定新建项目投产后年度配额,根据有偿购买比例,确定并通知新建项目业主需购买配额数量。
第一个交易期有偿购买比例为10%。
项目业主在转为控排企业前,有偿购买的新建项目配额不可交易流通。
第十八条【新建项目配额购买】新建项目业主所需的有偿配额,可从有偿发放平台或交易平台购买。
第十九条【新建项目配额发放】新建项目投产第二年转为控排企业,管理机构根据报告核查情况核发该企业当年度配额。
第二十条【购买程序】新建项目业主购买配额程序:
(一)新建项目核准(竞争性配置)、备案时,确定的项目业主需承诺购买足额配额。
(二)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业主必须购买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碳排放量10%的配额。
第二十一条【购买时间】新建项目业主有偿配额购买时间、平台及底价与控排企业配额购买相同。
第二十二条【新建项目业主责任】新建项目业主未按照有关规定承诺购买足额配额的,不得参加该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未按规定购买足额配额的,已建成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控排企业惩罚措施】控排企业未在规定时间上缴足额配额的,主管部门除根据《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对控排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照规定降低信用等级,并通过政府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取消其享受当年度及下一年度本省低碳和碳交易
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资格;
(三)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提出的新建项目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企业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配额有偿发放平台责任】有偿发放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配额有偿发放平台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情节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调整变更】本细则根据《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的调整而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八【时间规定】本细则下各项工作规定的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控排企业对于本企业配额分配、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核定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配额分配通知、年度碳排放量核定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给予答复。
企业(单位)对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条【解释权】本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